[爆卦]林清函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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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林清函授產品中有24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5萬的網紅國立故宮博物院 National Palace Museum,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康熙朝《內府泥金寫本藏文龍藏經》Ba函(第15函) 《秘殿珠林初編》卷二十四記載:「(康熙皇帝祖母孝莊)太皇太后欽命修造,鑲嵌珠寶、磁青箋、泥金書、西域字龍藏經一部,共一百八本,內有釋迦牟尼佛口授口傳諸經。」此段記錄明述此部珍貴經藏源流特色,也是本院簡名其為《龍藏經》的緣由。《龍藏經》屬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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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函授 在 哇賽!心理學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2 08:17:22

#察覺自己的偏見 傾聽對方的談話,未必就要贊成對方。傾聽的目的在於了解,不是認同。 我們常常講著講著,心中在迅速判斷要不要認同對方。會注意聽到的隻字片語,猜出對方的政治傾向與信仰,然後把對方歸類。想法跟我們一樣的歸成一類;想法不同的放在另一堆。但問題是,這樣的分類並不準確。 想像一個情境:你家...

林清函授 在 吳青峰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5-27 20:06:07

: 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

林清函授 在 歷史|历史|中國歷史|古人生活|諺語新知|動漫知史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5-10 06:49:57

#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走進生活:林則徐和茶的故事(上)】 ·時間:1839年5月7日 ·人物:林則徐 (今日風平浪靜。) #知史討論 「林則徐飲用茶、饋贈茶 在林則徐日記中,有約25處飲用茶、饋贈茶的記載。在林則徐書函中,有幾處關於茶的記述。林則徐詩詞中,也有幾首提及茶。 日記、書函中記...

  • 林清函授 在 國立故宮博物院 National Palace Museum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8 1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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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朝《內府泥金寫本藏文龍藏經》Ba函(第15函)

    《秘殿珠林初編》卷二十四記載:「(康熙皇帝祖母孝莊)太皇太后欽命修造,鑲嵌珠寶、磁青箋、泥金書、西域字龍藏經一部,共一百八本,內有釋迦牟尼佛口授口傳諸經。」此段記錄明述此部珍貴經藏源流特色,也是本院簡名其為《龍藏經》的緣由。《龍藏經》屬藏文「甘珠爾」(bka‘ ’gyur)類別經藏,「甘珠爾」意為「佛語之譯」,指翻譯為藏文之「釋迦牟尼佛口授口傳諸經」-亦即經、律二藏。此泥金寫本「甘珠爾」為清聖祖康熙皇帝的祖母孝莊太皇太后博爾濟吉特氏布木布泰(1613-1688)於康熙六年(1667)下詔開始抄寫,當時詔請蒙藏地區寫經僧人117位,書體端正一致,具安多地區字體特點,全藏於康熙八年(1669)抄寫完成,是清宮內廷所造多部「甘珠爾」中最精美作品。

    全帙共一百零八函,其函數與部類順序皆同永樂八年(1410)於南京完成之永樂版《甘珠爾》。依經典內容而分,其次序採先經後律,依經典位階自高至低排列,分六部:「秘密部」二十四函、「般若部」二十四函、「寶積部」六函、「華嚴部」六函、「諸經部」二十四函、「律部」十六函,共收經典一千零五十七種。

    《龍藏經》每函裝幀華麗考究,經簾與經布等是由江寧、蘇州、杭州三地織造署承造,材質風格皆具皇家特色。經葉長87.5公分,寬33公分,每函依其內容含經葉約三百至五百餘葉不等,皆以泥金書寫藏文於特製磁青紙(mthing shog)上。經葉上下各有一內護經板,含金砌禮敬語與七尊各式彩繪造像,並飾以各式鑲嵌珠寶,版面再護以黃、紅、綠、藍、白五色絲繡經簾。上內護經板覆以絲質哈達後,其經函保護配件依次為:黃素絹經衣、黃棉布經衣、黃緞織花袷經衣,以七彩暈繝綑經帶綁縛後,於其上下再各以一外護經板保護,再縛以五彩綑經帶,最後則以黃棉被經衣裹覆。

    目前於北院展出的是Ba函,即 「秘密部」的第十五函。此函共收七十八部長短不同之陀羅尼(dhāraṇī)經典,前弘期與後弘期所譯經典皆有。茲舉此函中兩部亦存漢譯本為例:

    第27部 -《聖六門陀羅尼》('phags pa sgo drug pa shes bya ba'i gzungs),此經即玄奘所譯《六門陀羅尼經》。此經是玄奘法師貞觀十九年(645)返抵長安後最早翻譯的第一批經典,據《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六記載:「貞觀十九年... 夏六月...丁卯,法師方操貝葉開演梵文,創譯《菩薩藏經》、《佛地經》、《六門陀羅尼經》、《顯揚聖教論》等四部,其翻《六門經》當日了,《佛地經》至辛巳了,《菩薩藏經》、《顯揚論》等歲暮方訖。」這部《六門陀羅尼經》因為內容不長,所以玄奘僅花一天就完成翻譯,經中主要講述佛在淨居天依空而住於眾妙七寶莊嚴道場時,告諸菩薩有關此陀羅尼及其功德。藏譯本譯於前弘期,約晚玄奘譯本百餘年,所收咒語內容與漢譯本稍異,多了一些咒音,漢譯本為:「懺謎懺謎,羼諦羼諦,跋迭麗跋迭麗,穌跋迭麗穌跋迭麗,諦誓諦誓,戰迭麗戰迭麗,戰迭邏伐底,低殊伐底,達磨伐底,薩縛結隷鑠,毘輸達儞,薩縛阿剌託莎達儞,末諾僧輸達儞莎訶。」藏譯本羅馬拼音為:(tad yathā oṃ)kṣame kṣame/ kṣante kṣante/ (dame dame/ dānte dānte/) bhadre bhadre/ subhadre subhadre/ teja teja/ candre candre/ (sucandre sucandre/ candra kiraṇe/) candra bati/ tejobati/ (yaśobati/) dharma bati/ (pramhabati/) sarvakleśabiśodhani/ sarva arthasādhani/ (sarva arthapraśamani/ paramārthasādhani/ kāyabiśodhani/ bagabiśodhani/) manaḥ samśodhani svāha// (括弧為藏譯本有但漢譯本無之咒音)

    第75部 《聖無量壽智大乘經》(’phags pa tshe dang ye shes dpag tu med pa shes bya ba theg pa chen po’i mdo),即漢譯《大乘無量壽宗要經》,內容敘述無量智決定王如來之陀羅尼及其功德。從敦煌藏經洞出土的古藏文佛教文獻看,吐蕃統治敦煌時期所抄佛經主要為《十萬頌般若波羅蜜多經》與《大乘無量壽宗要經》,此經自吐蕃時期即是藏傳佛教中流傳甚廣的經典。接續之第76部《聖無量壽智藏陀羅尼》('phags pa tshe dang ye shes dpal tu med pa’i snying po shes bya ba’i gzungs)則是後弘期譯本。


    📖 「院藏善本古籍選粹」例行展
    📆 2021年8月5日(四)~2021年11月14日(日)
    🖼 北部院區正館(第一展覽區)104陳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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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清函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4 08: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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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為例,討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理論與司法審查間之關聯,歸納目前實務學說普遍承認具有判斷餘地的案件類型,並嘗試建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思考路徑。而後進一步針對本案情形,法院判決認為健保署對於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核定具有判斷餘地,指出其有判斷餘地之見解雖值贊同,卻未就個案審查衡量行政機關有無資訊不完備等瑕疵,實屬灼見。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專家審查、健保保險給付
     
    ✏摘要:

    本案之爭點在於: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此一問題涉及何謂「合理、適當之醫療服務」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本案判決援引判斷餘地理論,認為「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判斷職權,涉及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鑑於法官審查能力有限與權力分立原則,法院應尊重健保署基於專業醫師本於專業審查結果之判斷,駁回原告之訴。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據此,檢視後得出結論:本案判決因限於專家迷思,未能指出健保署之原處分有應考量之因素而未考量與判斷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
      
    ✏試讀
    🟧問題意識之說明
     
    本案為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於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後,回臺向保險人健保署申請核退境外自墊醫療費用之爭議案件,其所涉及的法令主要為健保法第55條第2款連結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下稱「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據此,保險對象在符合「於境外發生保險人公告之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須在當地立即就醫」要件時,即可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之核退。健保署則依每季公告之核退費用基準於審查後「核實給付」,惟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核退辦法所規定之定額上限。而所謂「核實給付」依衛福部91年之函釋,係考量世界各地醫療水準及制度差異所為之裁量性規定,依「例外從嚴」之法理,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除有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支付各特約醫學中心各類平均費用之上限外,保險人所依循之審查原則應無二致,亦即保險人對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應有審核其是否適當且合理之權限。基此,本案法院判決處理的爭點乃: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原告「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
    實則,全民健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保險對象基本之醫療服務,惟囿於財源之有限性與社會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對於保險給付以合理而有必要之醫療服務為限乃制度設計之必然。至於,如何之醫療服務方為合理、適當,健保法第63條第1項則授權保險人遴聘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然而,何謂「合理且適當」涉及評價與判斷,乃行政法領域中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具體個案適用之判斷是否合法,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趣4,理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之行政法院加以審查,惟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含意多半模糊,又常涉及許多複雜之主觀、客觀評價事實,法院原則上雖享有最終決定權,但學說上實務上多承認在例外情形下,行政機關於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法院應予以尊重。
     
    🟧法院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最終的決定機關,原則上是法院而非行政機關。然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中,除有描述性或經驗性的概念6外,也常有許多需要價值判斷或利益衡量的概念,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其適用是否宜由法院做完全的審查,不無疑義。是以,針對規範性、評價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在實務上最重要的課題即是探求:何時應例外地承認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判斷餘地以及法院在何範圍內得對此項判斷餘地予以審查。就此,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嘗試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期提供法院檢視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時,更清晰的方向與指引。
    首先,須辨明的是,此所謂之判斷餘地,應只存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於個案的涵攝,即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事實是否合於法律構成要件的個案判斷,而不及於事實認定與其解釋,蓋事實之真偽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證據,依經驗與論理法則認定之;而法律的抽象解釋具通案性,法院有最終的解釋權,應依解釋方法探求法律的意旨,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的拘束。
    其次,判斷餘地的存在需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故法律乃是探求判斷餘地是否存在的形式出發點,而是否存在法律授權可透過法律上明確規定,如德國限制競爭法或通訊傳播法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判斷餘地,或透過法律解釋承認判斷餘地,因此「具備正當化判斷餘地的實質理由」為存在判斷餘地之關鍵……
     
    🗒全文請見:專家說了算?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談起,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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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清函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9 07: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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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案例,來探討行政處分所涉及的基本問題。另一連載「經濟刑法第四講」,由黃士軒老師就實務上常發生卻鮮少被探討的「多層次傳銷特別刑責」,進行深入的說明與探討。

      另外,釋字第806號解釋,就街頭藝人表演許可,所涉及自治規則的限制,進行是否有違憲的審查,亦值得關注。法學論述欄目部分,邀請王志誠老師,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有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爲之認定標準,從立法論、學說與實務見解的統整歸納後,提出其最終見解。

      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兩則裁定見解,係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以及不獲會晤之郵寄掛號催吿函的生效時點,亦值得高度關注。

    📕本期內容
    【法學教室】
    🎯法官聲請地方「自治條例」違憲/吳信華

    🎯流抵約款/温豐文

    🎯道路競駛與客觀結果歸責/古承宗

    🎯販賣槍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王士帆

    🎯簡政便民?同次股東會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之程序/張心悌

    🎯神聖的受益權與附條件之解約金債權?/葉啟洲

    🎯‧郵件投遞員從屬性的具體認定標準/林更盛

    🎯我的著作、你的著作權?/王怡蘋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三講
    行政處分的消滅、構成要件效力與行政爭訟──COVID-19居家檢疫的法學思考實驗/李建良

    🔸經濟刑法:第四講
    初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上)──以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判斷的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為中心/黃士軒

    【法學論述】
    ✒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之認定標準/王志誠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街頭藝人取得許可證方可表演案──釋字第806號解釋

    ◾手機大戰開打──淺談專利授權

    ◾電機大廠經營權爭奪戰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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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清函授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1-11 16:37:49

    #記得打開CC字幕 #香港 #逃犯條例 #反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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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節重點:
    00:00 為甚麼重發一次這支片?
    00:20 今天香港發生的畫面
    00:30 片段
    03:31 局勢的轉捩點
    04:21 為什麼陰謀論滿天飛?
    05:31 宣布「撤回逃犯條例」沒有用!?
    06:57 反「反送中」的立場
    08:36 為什麼輿論不同情警察?
    10:39 我們的觀點
    13:05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
    |腳本:羊羊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 絲繡
    |剪輯助理:絲繡 & 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獨家高清完整版本|西灣河太安街 交通警員 開發3槍實彈槍:http://bit.ly/32zuRb3
    → 貨車司機黃大仙搬走路障被打:http://bit.ly/2p68wnH
    → 葵芳有交通警以電單車數度撞向示威者:http://bit.ly/2NzZVD4
    → 香港西灣河開槍:警察以實彈近距離擊中黑衣人:http://bit.ly/32BmcEM
    → 示威者發起「雙十一、大三罷」,西灣河中槍男子仍危殆,警方大規模進入校園執法:http://bit.ly/2pbOp7O
    → 進行式的「攬炒」,是手段還是目的?:http://bit.ly/33ZkO01
    → 讀者來函:此時的香港,是不是一個下滑的漩渦?:http://bit.ly/32JTjXU
    → 雨傘運動五周年:回顧之必要,連結之必要:http://bit.ly/3418XP9
    → 一個勇武年輕人的自白:你解決了問題,這幫人就不會出現:http://bit.ly/2BCFfDE
    → 總編周記:在香港,我開始聞到「二二八」的恐怖煙硝味:http://bit.ly/31KHcbU
    → 讀者來函:執法者違法而不受制衡,對法治的傷害更大:http://bit.ly/2pNafye
    → 武力失控、惡性循環、投訴無門、中央支持:香港警隊正失去制衡?:http://bit.ly/2JeMea3
    → 紀羽舟:齊上齊落之前,負責任地檢討813機場「事變」:http://bit.ly/32K37kH
    → 許仁碩:對警方究責的艱難──太陽花後的台灣經驗:http://bit.ly/361flaG
    → 李立峯:反修例運動,政府支持者心中,警察會永遠偉大嗎?:http://bit.ly/2N1rF1W
    → 讀者來函:香港特色的內戰:http://bit.ly/2N5Kzow
    → 反修例調查報告:http://bit.ly/2BG2Fby
    → 民調反映的港獨、攬炒、移民趨勢——專訪香港中大教授李立峯:http://bit.ly/2MIr1Yw
    → 李立峯:是兩極化還是一面倒? 當下香港民意的共識:http://bit.ly/2pcuCVw
    → 親香港政府建制派政黨如何看待示威浪潮:https://bbc.in/2PavBQV
    → 香港警察的自白:不願夾在示威者與政府中間:https://bbc.in/2WjkU01
    → 香港的「半民主」模式和「中間道路」:https://nyti.ms/2JhqZ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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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維基百科:http://bit.ly/3607I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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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窗口:在美國佔街警察施暴會面對官司:http://bit.ly/2JfIO7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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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打人哪!論抗爭中的警察執法與暴力:http://bit.ly/340io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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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清函授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9-23 17:27:32

    【 一日之計毀於晨?宗教入侵台北市校園!】
     
    最近很多家長跟我陳情,有宗教團體利用晨光時間或擔任志工的機會,進入校園傳教,但根據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根據資料顯示,目前台北市有 43.5% 的國小在晨光時間有宗教團體入班上課的問題,而教育局也並未針對校外人士入班授課或擔任志工有明文規範,使校園淪為宗教大舉入侵的場所。
     
    然而當家長向1999市民陳情專線檢舉學校有宗教入侵時,教育局的回覆都是沒有發現相關情形。
     
    經過我追查,發現台北市有許多學校存在這個情形,簡單舉兩個例子:
     
    1⃣️ 實踐國小在今年邀請台灣FOCUS愛家協會進入校園演講,並在校內發送徵求志工的傳單,台灣FOCUS愛家協會是源於美國基督教組織「Focus on The Family」的團體,很明顯是宗教團體。同時今年新生入學時,學校也邀請山達基相關團體快樂之道至校園演講並發文宣給學生。
     
    2⃣️ 光復國小老師今年在課堂上發送有「耶穌愛你」、「我的心默默無聲,專等候神」等字句的獎勵卡。
     
    正因為許多學校是從老師到志工,從基層到高層都有傳教或允許宗教團體的行為,當校方違法在先的情況下,如果教育局所謂的調查,只是向校方及老師口頭詢問,那當然問不出真相!
     
    因此我具體要求教育局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這些工作:
     
    1⃣️ 各校實施性平講座及晨光時間活動須公開上網,保護家長的知情權。
     
    2⃣️ 教育局必須訂出《校外人士入校擔任志工、協助教學或實施講座的資格審查流程》,不管是晨光時間或性平課程,只要校外人士入班就必須申請,如果申請人是宗教相關團體或過去曾有違規情形,就必須駁回申請。這樣才能保護小朋友遠離不當內容的受教權,也讓家長安心。
     
    3⃣️ 全面清查目前校外人士入班的情況,請局長列出應該被排除的申請人與宗教團體名單,並發函給台北市所有學校。
     
    4⃣ ️教育局必須向各校發函,八時三十分以前活動,若非正課則不得強制要求參加,讓學生和家長可以自主選擇,也要約束教師不能用實質影響力去壓迫未參加的學生,老師應該有責任充分告知所有學生和家長,這個時間請假是他們的權利,不能讓學生和家長覺得他們不合群。
     
    5⃣️ 檢討晨光時間申請執行正式課程的問題。
     
    希望教育局能妥善處理這個問題,讓家長及小朋友安心上學。

  • 林清函授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8-07 20:39:52

    #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下雨,就擔心會有土石流的災情,更擔心現在的颱風季節,如遇大雨恐引起更大的土石流,讓山坡下居民人心惶惶擔心受怕。

    依法條規定,山坡地要做任何開發(動工),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可。」,如果沒有經過上述合法申請就開挖,將可依第32、33、34條處罰;但新竹市政府權責單位的水土保持技士為讓市府卸責,竟可說這樣不經申請大肆開挖山坡地,沒有可以不可以的問題,只是程序上的疏失,沒寫到水保計劃而已,雅芳立即質問一般民眾也可以沒有水保計劃濫挖山坡地嗎?水保技士馬上說「當然不可以」,又是一個市府兩套標準的案例,依市府這樣的邏輯,市民殺人是違法的,市府殺人就不違法,只要掛上新竹市政府這個招牌,做什麼都可以?!

    雅芳今天又再次去現場勘查要施作擋土牆的位置,並與科長聯繫溝通,第一這個山坡地是因為市府工程破壞的,就應該盡快確認擋土牆的施作,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第二要擬定後續水土保持復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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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議會在審提案,雅芳函請竹市府會勘,卻因市府無事先跟雅芳確認時間,就自訂此次會勘時間,還訂在議會開議的時候,而讓雅芳遲進議會,錯過很多提案審議的機會,讓雅芳不得不說到底是怕我去會勘幫人民發聲,還是怕我進議會審提案,所以故意約同一個時段,令人匪夷所思。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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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土保持法
    第 3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4 條
    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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