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林上倫醫師診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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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林上倫醫師診所產品中有26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寶瓶文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書上市📖|#有溫度的手術刀​ ​ 《有溫度的手術刀──一個頂尖外科醫師的黑色幽默》​ ◎#陳光超 副院長​ ​ 一個「聽病人話」的30年頂尖外科醫師,​ 最荒誕癲狂又諷刺的真實醫療故事。​ ​ 他說:「病人不是故意來找碴的,是這個問題困擾他太久了。​ 他只是想要得到一個令他安心的治療跟...

  • 林上倫醫師診所 在 寶瓶文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7 0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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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書上市📖|#有溫度的手術刀​

    《有溫度的手術刀──一個頂尖外科醫師的黑色幽默》​
    ◎#陳光超 副院長​

      一個「聽病人話」的30年頂尖外科醫師,​
       最荒誕癲狂又諷刺的真實醫療故事。​

    他說:「病人不是故意來找碴的,是這個問題困擾他太久了。​
    他只是想要得到一個令他安心的治療跟診斷而已。」​

    ▊醫術,沒有完美,只有更完美;​
    ▊病人,沒有找碴的,只有痛苦的。​

    最荒誕癲狂又諷刺的真實醫療故事,​
    戳中你心中最沒防備的一塊,捧腹又揪心。​

    對於醫術,他極度苛求自己;​
    總在手術前,在腦海演練數百遍,並想好各式備案。​
    對於病人,他卻超級柔軟、「聽話」。​
    一本顛覆你對外科醫師印象的黑色醫療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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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期舌癌患者要告我,因為我幫他開刀花6小時。患者拿病歷給另一個名醫看,名醫說只要3小時,病歷上還寫「黑白弗」(台語)──〈我被告了〉​
    🩸 堅信自己罹癌的病人,執意照電腦斷層掃描、核磁共振……還咳出一口痰,痰就落在我左眼上──〈痰,謊言,咽喉炎〉​
    🩸 路倒的四期下咽癌病人,大家都叫我不要救,因他對太太和女兒加暴。我醫治他,並阻止他的暴力──〈救人的濫醫師〉​
    🩸 為完成患者參加女兒畢業典禮的遺願,我幫食道癌末期的她動手術,卻被院長指控開不必要的刀,違反醫學倫理──〈飛舞的火鍋蝴蝶〉​

    陳醫師以黑色喜劇的獨特視角,帶我們一窺他30年來既醉心,又癡心的外科醫療場域:往往非到情節的最後一刻、文章的最後一字,你不會知曉自己會笑,還是會哭,且幾處猶如懸疑小說般的結局大反轉,就像回馬槍,深深擊中我們社會所潛藏的醫病不信任與糾紛、醫療恐嚇與暴力、健保體制矛盾等種種困境,以及醫療有時盡的複雜與糾葛。​
    醫療有時盡,但無盡的是醫師的傾聽與柔軟,因此本書未曾掩飾的,還有他誠實坦率、失敗自嘲的真性情。你因此深深理解,醫師既堅強卻也脆弱,既專業卻也時而盈滿眼淚,如同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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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光超副院長30年不變的行醫信仰:​
    💊 病人不是故意來找碴的,是這個問題困擾他太久了。他只是想要得到一個令他安心的治療跟診斷而已。​
    💊 我不能任由癌細胞奪走任何人的命。我認為我一定還會再幫這種人開刀,但是我也認知到,開刀只是治療了這個病,並沒有救了這個人。​
    治「病」容易,治「病人」很難。​
    💊 每一個人都希望手術又快又好,傷口又小又美。但是手術是一種良心事業,有沒有做好,醫生自己最知道。​
    不是傷口漂亮就是好,而是要在病人不知道的過程中,也要完美地處理得一乾二淨,才能挽救病人的生命。​
    💊 20年來,治療每一位不幸的頭頸癌病人,都是用我自己最高的標準來做。天天都想讓病人求生,不想讓病人面對死,因此病人都有很好的無病存活率。​
    💊 我執行過上萬次手術。在手術前,我都會在腦海裡先演練數百遍,將各種可能發生的狀況先設想到,並找到解決方法。​
    我們的信仰是,多花我們2小時,把所有的癌細胞拿得乾乾淨淨,病人就可以多活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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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文推薦-★​
    魏崢(振興醫院院長)​

    「作者透過精采的實際病例,把生硬的醫學專業像說故事一般,鮮活地解釋給民眾了解。一位優秀外科醫師的養成沒有速成的捷徑,就像苦練功夫一般,直到熟能生巧為止。但比修煉精進手術技術更重要的,是要有一顆時時為患者設想的心。外科醫師無法保證每一刀劃下去,手術都一定會順利成功,但正如同作者陳光超醫師所說『保證在手術的每一個步驟,我都小小心心地確實做。』」──魏崢(振興醫院院長)​

    ★-重量級推薦-★​
    林奇宏(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長)​
    林靜芸(聯合整形外科診所院長)​
    姚仁喜 建築師(姚仁喜 │ 大元建築工場 ​ 創始人)​
    許勝雄(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怡樺(趨勢科技執行長暨共同創辦人)​
    黃軒(重症專科名醫)​
    蔡長海(中國醫藥大學暨醫療體系董事長)​
    謝冠宏(萬魔聲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一個聽病人話的頂尖外科醫師👨‍⚕️​
    #一把黑色卻溫暖的手術刀🩺​
    #一本最黑色喜劇的真實醫療故事🏥​
    #有溫度的手術刀9月27日溫暖上市💖

  • 林上倫醫師診所 在 林時羽醫師 試管嬰兒 不孕症 生殖醫學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7 08: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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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上倫醫師診所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8 15: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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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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