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31/1 新聞概要
25/1
-佐敦封區檢測7000人僅發現13個案,近500戶無應門
-被指藏鐳射筆襲警罪成,輕度智力障礙男被判囚半年;母聞判後倒地嚎哭
-警搜中大三學生宿舍查1.11鐵馬被推翻案,警消息指三人被捕,包括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
-元旦大遊行刑毀及拒捕罪成男生判囚5個月2周
...
25/1-31/1 新聞概要
25/1
-佐敦封區檢測7000人僅發現13個案,近500戶無應門
-被指藏鐳射筆襲警罪成,輕度智力障礙男被判囚半年;母聞判後倒地嚎哭
-警搜中大三學生宿舍查1.11鐵馬被推翻案,警消息指三人被捕,包括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
-元旦大遊行刑毀及拒捕罪成男生判囚5個月2周
-【12港人】赴看守所探監一小時,李子賢媽媽指兒子健康,料3.22刑滿獲釋
-11歲男生創辦天水圍社關組,巡區提醒公園「大媽」控制跳舞聲浪,遭老翁頭撞襲擊,八旬老翁晚上被捕
-被指危害國安遭DQ執業資格,盧思位再被取消律師協會會員資格
-向華強申台灣「依親居留」,台媒引消息指查出有案底
-墨西哥總統確診武漢肺炎,稱病徵輕微
-麗港城5座現「垂直傳播」,袁國勇指E室居民須撤離
-本港新增73宗確診,包括69宗本地個案,累計10155宗
26/1
-西灣河中槍學生:子彈卡脊椎致骨折,後遺症頻現,難長期站立
-中大撒粉案:警拘4中大生通緝1人,被通緝22歲中大生晚上自首,至今共5人被捕
-被指向警掟水樽救逃跑女子,區議員助理判囚五周
-政府「突襲式」封區:晚上7時起封油麻地碧街至東安街,區內居民午夜前需檢測
-鄒家成、劉頴匡指被警擅取銀行紀錄,路透指至少涉6被捕人
-政府:市民前往政府大樓或辦事處,需使用「安心出行」
-林鄭指已要求中央提供內地疫苗,日後盼做到「突襲式」封區強檢
-美禁港貨列「香港製造」,香港促世貿設專家組處理爭議,遭美國阻止
-印度宣布永久禁用59個中國App,包括TikTok、微信、百度
-鄺頌晴發起制裁中國聯署,德國會召開聽證會
-高比拜仁辭世一周年
-強制檢測指定區域新增「油麻地旺角」「紅磡」兩區,包括果欄;佐敦區域擴大
-本港新增64宗確診,包括63宗本地個案,累計10219宗
27/1
-猥褻6女童最細僅11歲,男警認8罪,判囚46個月
-12港人案:鹽田看守所借疫情禁家屬探望,稱須待安裝視像裝置
-中大學生會臨委主席區倬僖扣查近兩天終獲准保釋,指疑國安人員檢取唾液
-黎智英保釋案2.1終審,5法官會審
-遭警反鎖雙手拉扯後早產,男嬰仍在保溫箱留醫
-林鄭首度視像述職,習近平:須堅持「愛國者治港」
-油麻地受限區解封,330居民強檢僅發現1宗確診;居民斥做show擾民,亦有居民感安心
-反對封城抗疫,荷蘭連續三晚爆街頭衝突,近500人被捕
-北角東發大廈C座爆疫,6及7號座向共用天井垂直播毒需撤離
-政府午夜增39幢強檢大廈,深水埗佔逾半
-紅磡永明粥店爆群組7人感染,增20大廈強檢
-本港新增60宗確診,包括57宗本地個案,累計10279宗
28/1
-律政司上訴成功,20歲學生認藏改裝金屬棍,原囚10天改判囚3個月
-社運人士古思堯侮辱國旗罪成,官判囚4個月
-被教大講師搜出弩箭判囚一年,上訴遭駁回
-攜氣槍手銬截查途人,無業漢認冒警被判囚 4 個月
-政府再突襲式封區強檢,晚上7時封北角東發大廈;餐廳員工被禁離開、椅子當睡床
-東發大廈10日前已錄個案、昨撤部分住戶,專科醫生指圍封已無成本效益
-指紅星迪麗熱巴是維吾爾人,葉劉:何來種族滅絕?;外媒記者狂批言論卑鄙
-通訊局再裁定三集《頭條新聞》辱警:「驚訊」主持從垃圾桶冒出,暗示警員遭人厭惡唾棄
-港台一群員工發公開信,嚴正要求處長梁家榮,秉公處理利君雅事件
-林鄭接受美媒專訪談述職,稱習近平最重要訊息是「愛國者治港」,拒答會否競逐連任
-「愛的家」一款口罩含菌量超標,海關拘2人籲停用
-本港新增39宗確診,包括38宗本地個案,累計10318宗
29/1
-黃之鋒認違反《禁蒙面法》等兩罪,散庭後喊:農曆新年祝大家身體健康
-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老師林麗棠裁定死於自殺
-披露警員資料、上網留言「死黑警又嚟睇醫生」,抑鬱女護士認罪,官考慮判囚9至12個月
-藏捧球棍辣椒噴霧重判囚年半,電工學徒上訴得直即時獲釋
-被指戴手繩刀、藏卡片刀,19歲男生獲判無罪
-認持刀指罵青少年「搞事」,中年漢判囚3月
-初步確診武漢肺炎仍擅自離院,六旬保險從業員認罪判囚兩周
-北角東發大廈局部解封,475人檢測,沒有確診個案,15 人無檢測被罰款
-突襲封北角東發大廈,林鄭指非勞民傷財有實際需要,應更快更準
-東發大廈「黃店」Villa:職員乾等一晚未獲安排,今早被指違強檢令每人罰款五千
-政府建議電話卡實名制打擊犯罪
-中國外交部:1月31日起不再承認BNO作旅行證件身份證明
-被揭兒媳棄中國籍移民澳洲,譚耀宗斥傳媒滋擾,拒答家人離港原因
-移民公司調查指近半英國人支持開放BNO簽證政策
-本港新增50宗確診,包括48宗本地個案,累計10368宗
30/1
-曾被質疑未針對警暴發聲,護苗基金:性侵女童警判囚46個月太輕,十分失望
-聶德權指會繼續封區強檢,已通知各部門組織隊伍,隨時被徵召參與
-擬立法SIM卡實名制,立法會文件稱維持現狀並非選項
-原合約被港台中止,利君雅已簽署120日臨時新合約
-中大學生會候選內閣:12閣員全部有被捕準備,遇打壓會守住底線
-中國不再承認BNO作為旅遊證件,英國稱失望但不驚訝
-本港新增28宗確診,包括26宗本地個案,累計10396宗
31/1
-櫃員機盜竊案件,男警涉偽造調查文件,被控偽造文書等4罪
-「光城者」街站介紹
東華宿舍扣罰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學畢業的要件,是什麼?
是歸還宿舍鑰匙?繳清校內交通罰鍰?還是辦完離校手續?
因為去年的 #東華大學扣留畢業證書案,讓我的團隊開始關注這個問題。
詳情見 https://reurl.cc/qmx01g
《大學法》第27條規定,學生修畢應修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應授予學位;
《學位授予法》第5條則除了學分、成績外,再加一項授予學位的要求:#符合畢業條件。
教育部早在2008年,就曾發函提醒各大學:各級學位的畢業條件,除了法條中明定學分、成績應達標之外,若有其他畢業條件。
#應有多重管道及替代方案供選擇!
而教育部所謂的其他畢業條件,指的也主要是如實習規定、語言能力門檻、體育能力門檻等等。
那麼 #完成離校手續,到底算不算是一個畢業要件?
#肯定教育部主動發函
#要求各校檢視畢業條件
我很高興看到教育部在今年3月19日, #主動通知 各大專校院,說明教育部對 #離校程序綁定畢業條件 的立場,並要求各校檢討改正。
教育部在函文中說明,以下這些常見的離校程序事項種類,其實 #都不涉及畢業條件:
▶️欠費或物品未還(例如交通處理費、宿舍清潔費、實驗室器材歸還等)
→ 應以輔導改正或替代措施優先處理,或循校內學生獎懲規範處理。
▶️若涉及學生品格或學習意涵之事項
→ 應循學生獎懲規定規範處理。
▶️若純屬學校與學生債權關係之事項(例如停車證換證手續費、學位服租借、圖書館滯納金)
→ 不得與畢業證書連結!應回歸法律途徑追繳欠款。
依據 臺灣學生聯合會 在今年2月發布的調查結果,至少有64%的大專院校,都有用離校手續綁定學位證書的情形。
現在,教育部已要求各大專校院檢視校內相關規定,應符合《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對於畢業要件的精神。
如果有不符者,應調整修正。
我進一步呼籲教育部,應該督促各大專校院,在 #今年畢業季前 就檢視、修正離校程序。
讓離校手續與畢業證書 #真正脫鉤,不再勾勾纏。
這是「很多大學」行之多年的「習慣」。這次透過學生在體制內爭取、申訴,終於能有整體通案性的正向改變,正是實踐校園民主的可貴。
我會持續追蹤修正狀況,保障學生權益,不要再讓任何一個學生,因為學校的不當規定,而被扣留畢業證書。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東華宿舍扣罰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學自治是為了學術自由
#不該成為傷害師生權益的藉口
大學自治可以變成公私立大學要外界不要介入,好維持其傷害師生權益狀態的藉口嗎?
范雲辦公室去年下旬接獲的一個陳情案,讓我們看到這個問題的任意性:
國立東華大學有3位學生「未繳清校內違停罰款」所以「無法完成離校程序」,最後「未取得學位證書」。
這個攸關學生學位取得的重大權利案,歷經學生聲請假處分、提起訴願、東華抗告等程序,最後東華大學才在教育部訴願決定前發給學生學位證書的情形下落幕。
個案雖然暫時落幕,但留下幾個值得我們共同思考的議題。
⁉️❶大學可自行規定綁住「辦完離校手續」才能「取得學位證書」?
《學位授予法》第5條規定,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取得學位的重點是「符合畢業條件」,那「辦完離校手續」是畢業條件嗎?
「離校手續」有點像上班族要離職的「離職手續」。依勞動法規,勞工若不辦妥離職交接手續,依法也不會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勞工對於雇主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害,應負違約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回過頭來,「離校手續」通常也是學校為了確保學生還書、還宿舍、還鑰匙、繳回學生證等事由,所設的「方便行政」的程序;和學生有沒有「符合畢業條件」,是否取得學位資格,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但是很讓人驚訝的,依據 @NSUTsince2019 昨天發布的調查結果,發現全台灣159間大專校院,竟然至少有:
-79間另訂辦法要求辦理離校手續方能取得畢業證書;
-22間學校以學則明文規範辦理離校手續方能取得畢業證書。
也就是至少有64%的大專院校,都用了「方便行政」的「離校手續」來綁定「學位證書」。
而教育部對此事,尚未表達立場。
⁉️❷ 校方可自訂超嚴苛停車管理規定,傷害師生權益嗎?
大學法第1條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學自治的範圍在哪裡?大學法和大法官解釋(如450號、563號等)都非常明確指出,憲法第11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
不過,以校園內的停車管理為例,現在也被教育部和學校認為是大學自治的範圍。結果,各大學多自訂停車管理辦法,亂停車的除了可能被罰上千的罰款外,嚴重的還會被鎖上超大鎖;不知情的校外人士也一樣被管。
在台灣違規停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法源,罰多少錢、怎麼罰,都有法律規定;要移置或扣留車輛,一定要由交通警察等人員為之。
但在一堵圍牆內的校園,彷彿成為「法外之地」,學校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各校的罰款數額,甚至扣留車子上鎖之類,隨便各校自己訂!
「停車」跟「教學研究與學術自由」有關嗎?該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嗎?
#大學自治是為了保障學術自由
#維護老師和學生權益
#不該成為處罰師生的尚方寶劍
以上兩個議題為例,都是大學圍牆內持續發生的現實:學生畢業證書被離校手續綁定、校園內的停車管理沒有基本規範。
教育部與各大學校方長期習慣的回應是「大學自治」。但,大學自治應該框在保障學術自由的範疇,原本為了維護老師和學生權益的精神,怎麼會現在反過來變成自訂嚴苛辦法來「處罰與傷害」師生的藉口?!
這只是目前從實際個案衍生來的議題,也歡迎大家給我意見。
我後續將持續跟教育部討論,校園內涉及類似「行政處分」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校規」,或是為了行政方便而侵害學生畢業權利的「程序」,都應該檢討改善。
解方可能是教育部研擬基礎規範或行政規則,交由各校在不侵害老師和學生權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
更好的大學,我們一起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