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東華大學宿舍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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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華大學宿舍規定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12 12: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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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畢業的要件,是什麼?

    是歸還宿舍鑰匙?繳清校內交通罰鍰?還是辦完離校手續?

    因為去年的 #東華大學扣留畢業證書案,讓我的團隊開始關注這個問題。

    詳情見 https://reurl.cc/qmx01g

    《大學法》第27條規定,學生修畢應修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應授予學位;

    《學位授予法》第5條則除了學分、成績外,再加一項授予學位的要求:#符合畢業條件。

    教育部早在2008年,就曾發函提醒各大學:各級學位的畢業條件,除了法條中明定學分、成績應達標之外,若有其他畢業條件。

    #應有多重管道及替代方案供選擇!

    而教育部所謂的其他畢業條件,指的也主要是如實習規定、語言能力門檻、體育能力門檻等等。

    那麼 #完成離校手續,到底算不算是一個畢業要件?

    #肯定教育部主動發函
    #要求各校檢視畢業條件

    我很高興看到教育部在今年3月19日, #主動通知 各大專校院,說明教育部對 #離校程序綁定畢業條件 的立場,並要求各校檢討改正。

    教育部在函文中說明,以下這些常見的離校程序事項種類,其實 #都不涉及畢業條件:

    ▶️欠費或物品未還(例如交通處理費、宿舍清潔費、實驗室器材歸還等)
    → 應以輔導改正或替代措施優先處理,或循校內學生獎懲規範處理。

    ▶️若涉及學生品格或學習意涵之事項
    → 應循學生獎懲規定規範處理。

    ▶️若純屬學校與學生債權關係之事項(例如停車證換證手續費、學位服租借、圖書館滯納金)
    → 不得與畢業證書連結!應回歸法律途徑追繳欠款。

    依據 臺灣學生聯合會 在今年2月發布的調查結果,至少有64%的大專院校,都有用離校手續綁定學位證書的情形。

    現在,教育部已要求各大專校院檢視校內相關規定,應符合《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對於畢業要件的精神。

    如果有不符者,應調整修正。

    我進一步呼籲教育部,應該督促各大專校院,在 #今年畢業季前 就檢視、修正離校程序。

    讓離校手續與畢業證書 #真正脫鉤,不再勾勾纏。

    這是「很多大學」行之多年的「習慣」。這次透過學生在體制內爭取、申訴,終於能有整體通案性的正向改變,正是實踐校園民主的可貴。

    我會持續追蹤修正狀況,保障學生權益,不要再讓任何一個學生,因為學校的不當規定,而被扣留畢業證書。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東華大學宿舍規定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19 12:10:00
    有 1,996 人按讚

    #大學自治是為了學術自由
    #不該成為傷害師生權益的藉口

    大學自治可以變成公私立大學要外界不要介入,好維持其傷害師生權益狀態的藉口嗎?

    范雲辦公室去年下旬接獲的一個陳情案,讓我們看到這個問題的任意性:

    國立東華大學有3位學生「未繳清校內違停罰款」所以「無法完成離校程序」,最後「未取得學位證書」。

    這個攸關學生學位取得的重大權利案,歷經學生聲請假處分、提起訴願、東華抗告等程序,最後東華大學才在教育部訴願決定前發給學生學位證書的情形下落幕。

    個案雖然暫時落幕,但留下幾個值得我們共同思考的議題。

    ⁉️❶大學可自行規定綁住「辦完離校手續」才能「取得學位證書」?

    《學位授予法》第5條規定,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取得學位的重點是「符合畢業條件」,那「辦完離校手續」是畢業條件嗎?

    「離校手續」有點像上班族要離職的「離職手續」。依勞動法規,勞工若不辦妥離職交接手續,依法也不會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勞工對於雇主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害,應負違約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回過頭來,「離校手續」通常也是學校為了確保學生還書、還宿舍、還鑰匙、繳回學生證等事由,所設的「方便行政」的程序;和學生有沒有「符合畢業條件」,是否取得學位資格,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但是很讓人驚訝的,依據 @NSUTsince2019 昨天發布的調查結果,發現全台灣159間大專校院,竟然至少有:

    -79間另訂辦法要求辦理離校手續方能取得畢業證書;
    -22間學校以學則明文規範辦理離校手續方能取得畢業證書。

    也就是至少有64%的大專院校,都用了「方便行政」的「離校手續」來綁定「學位證書」。

    而教育部對此事,尚未表達立場。

    ⁉️❷ 校方可自訂超嚴苛停車管理規定,傷害師生權益嗎?

    大學法第1條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學自治的範圍在哪裡?大學法和大法官解釋(如450號、563號等)都非常明確指出,憲法第11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

    不過,以校園內的停車管理為例,現在也被教育部和學校認為是大學自治的範圍。結果,各大學多自訂停車管理辦法,亂停車的除了可能被罰上千的罰款外,嚴重的還會被鎖上超大鎖;不知情的校外人士也一樣被管。

    在台灣違規停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法源,罰多少錢、怎麼罰,都有法律規定;要移置或扣留車輛,一定要由交通警察等人員為之。

    但在一堵圍牆內的校園,彷彿成為「法外之地」,學校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各校的罰款數額,甚至扣留車子上鎖之類,隨便各校自己訂!

    「停車」跟「教學研究與學術自由」有關嗎?該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嗎?

    #大學自治是為了保障學術自由
    #維護老師和學生權益
    #不該成為處罰師生的尚方寶劍

    以上兩個議題為例,都是大學圍牆內持續發生的現實:學生畢業證書被離校手續綁定、校園內的停車管理沒有基本規範。

    教育部與各大學校方長期習慣的回應是「大學自治」。但,大學自治應該框在保障學術自由的範疇,原本為了維護老師和學生權益的精神,怎麼會現在反過來變成自訂嚴苛辦法來「處罰與傷害」師生的藉口?!

    這只是目前從實際個案衍生來的議題,也歡迎大家給我意見。

    我後續將持續跟教育部討論,校園內涉及類似「行政處分」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校規」,或是為了行政方便而侵害學生畢業權利的「程序」,都應該檢討改善。

    解方可能是教育部研擬基礎規範或行政規則,交由各校在不侵害老師和學生權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

    更好的大學,我們一起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東華大學宿舍規定 在 以專業實踐幸福-鄭秀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1-26 16: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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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6 【時代力量鄭秀玲委員記者會新聞稿】

    💥呼籲各界支持 修正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事關監督審核上千億預算的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監督機制失衡問題,時代力量鄭秀玲立委提出《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與第七條的相關修法。即稽核人員不應隸屬於校長,而是隸屬於校務代表所推選的經費稽核委員會,且此委員會可監督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但於本月14日教育與文化委員會審查時,卻因出席委員數不足而無法逐條討論。今(26)日學界、家長聯盟與學生代表出面呼籲,盡速讓此法案完成審查。與會各界代表均同意,透過修法可讓校務基金合理分配使用,並受到監督。修法訴求獲得十二年國教家長、聯盟國教行動聯盟、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與台灣學生聯合會、台大、中央、中正、中山等十多所國立大學學生會全力支持(完整名單於後)。

    鄭秀玲委員表示,《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自104年修法後,造成校務基金出現校長球員兼裁判,導致稽核與監督失能的亂象。她多次質詢與呼籲,修法草案雖送進委員會,而在上周法案審查備詢時,教育部次長劉孟奇已對第七條修正表示贊同。不過,由校長所組成的兩大協會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與國立科大校院協進會)表態反對,也讓外界誤以為是國立大學院校全體師生反對,事實上完全不是如此。

    高教工會創會理事長戴伯芬教授則指出,大學校務基金的運用存在許多問題,例如中國大陸推出惠台26條政策,吸引台灣學術人員赴中任教,造成人才外流。事實上,校務基金的運用項目包含補助學生與老師的學術研究,在預算規劃上若能多用於留任老師,改善現在不良的環境,即可避免人才外流。然而現況是,各大學並未能有效的運用校務基金,提升學術研究環境。在少子化、學生數量下降之際,竟還把大量資源使用在大量興建校舍,完全沒有良善的使用規畫。此外,各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均出現赤字,卻沒有一套機制可以去揭露、監督,稽核和開源節流,因此進行修法是絕對必要的。

    台大社科院前院長林惠玲教授(曾任台大經費稽核委員)更提到,大學校務基金因為現行法令的規定,是由學校內的行政單位執行監督稽核的工作,也就是使用者自己監督自己。她也舉例,先前曾有企業捐款給台大經濟系,轉入校務基金。然而因為法令的規定,造成該系對於捐款的使用情形不得而知。這些種種不透明的現況,形成捐款資源是否有用到系所或是學生身上,永遠是個謎。因此對鄭委員的修法提案,表示十分的贊同 。應該透過再次的修法,並由校務會議下選出的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讓資源的使用有一個公正單位進行稽核。

    此外清大經費稽核會前召集人呂忠津教授與台大經費稽核會前召集人吳瑞北教授分別表示,他們完全贊成與了解鄭委員這次修改第五條與第七條的內容與用意。這次的修法並不是增加新法,而只是將104年那自廢武功的修法內容,改回到修法前,即88年至104年已運作多年的模式,由校務會議下設置的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用錢的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並做事後稽查。他們強調校務基金經費稽核委員會,除可做為學校各部門與校長間的橋樑,亦可作為學校與外部稽核單位的緩衝平台,對於校長的治校可發揮正向的影響。治理權及監督權的獨立行使,是一個組織能否健全發展的關鍵因素。但現行制度上的缺失,是完全無法達到監督稽核的精神,對於校長也因為現行權責的規定,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誤解,或是便宜行事後卻無法有效地事後監督與查核。

    學生代表東華大學學生會副議長鄭學鴻同學則以自身經驗提出,當學生跟學校要求提供校務基金使用的詳細內容時,往往拿到的就是數十頁的數字報表,學生完全看不懂,也無法看出使用規劃的最初想法,及費用支出後的事後稽核狀況。因此設立一個校務基金稽核委員會,並讓包含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都能有學生代表的參與,也是現在學生所希望的修法重點。

    與會的國教行動聯盟陳鐵虎監事長,在聽過所有與會教授與學生反映後, 也沉痛的表示,歷任政府一直在說,教育不能窮,不能苦到孩子,但今天了解現行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後,感到非常訝異。對於這由學生學費、政府補助及外界捐款所構成的校務基金,竟然是沒有一個獨立監督稽核的機制,以及沒有公開資訊的說明,簡直就是校長及少數人的私房錢。因此在記者會陳監事長大聲地呼籲,教育是不分藍綠,希望所有立法委員都能支持鄭委員的提案,儘快完成通過修法。

    十二年國教家長聯盟發表書面聲明,支持此次修法。聲明中提及,當孩子進入國立大學就讀,大一過後就可能沒有宿舍可住,而被迫搬到昂貴的校外住房,增加負擔外,也讓很多家長不放心子女安全。另外也發現,學校的宿舍設備老舊、環境又髒,讓學生很難接受。教室、實驗室等相關設備不良,也有安全的虞慮,這不得不讓學生家長質疑校務基金經費的使用及分配是否合理。

    為確保學生權益,維護學生參與校務基金審查運作,鄭秀玲委員在記者會後表示,預計於明(27)日委員會審查時提出學生版的修正動議,即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內,均有一位學生代表。

    💥2019.11.26為止的連署支持單位/團體名單如下:

    ⚡️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
    ⚡️十二年國教家長聯盟
    ⚡️國教行動聯盟
    ⚡️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台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

    ⚡️台灣學生聯合會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
    ⚡️國立台灣大學研究生協會
    ⚡️國立中正大學學生會
    ⚡️國立中央大學學生會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會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會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
    ⚡️國立宜蘭大學學生會
    ⚡️國立東華大學學生會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會
    ⚡️臺北市立大學學生會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學生議會

    (持續連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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