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東區海底隧道情況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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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東區海底隧道情況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譚蕙芸,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He can’t reply] 高等法院第一庭的證人席旁,有個矮身木架,擺放了審訊相關的Bundle。 文件夾每個逾吋厚,約五六個排列在書架上,審訊談到那一份文件或證物,便需要從架上的文件夾中取閱出來。法庭很多時間就是消耗在翻查相關文件的程序上。文件夾背脊貼上了白紙告示,註明了這宗案件的編號及控...

  • 東區海底隧道情況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0 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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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 can’t reply]

    高等法院第一庭的證人席旁,有個矮身木架,擺放了審訊相關的Bundle。 文件夾每個逾吋厚,約五六個排列在書架上,審訊談到那一份文件或證物,便需要從架上的文件夾中取閱出來。法庭很多時間就是消耗在翻查相關文件的程序上。文件夾背脊貼上了白紙告示,註明了這宗案件的編號及控辯雙方名字。

    這宗案件為「HKSAR v. TONG Ying-kit」(香港政府v.唐英傑)。香港法庭文書處理,細緻非常。姓氏TONG全為大階英文字母,名字Ying-kit 中大小字母分野,讓人明瞭這組英文字需要連起來理解,但中間的「-」號又剛好分開了兩個中文字的粵語拼音。

    唐英傑是誰?去年夏天之前,他不過是一個廿多歲,讀書成續欠佳,曾於台式茶飲店工作,後來到日本餐廳做侍應的香港年輕人。一夜間,他從藉藉無名的青年,變成了一個全港甚至全世界都知道的人。

    只因他於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即2020年7月1日,駕駛了一部電單車,被指衝向警方防線,車上插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成為了港區國安法第一案的被告人。從此命運被改寫。

    國安法首案開審後,連日來,歷史學者、政治學家、傳播專家,到庭上解說「光時」口號,是否有分裂國家的意思。然而學歷不高的唐英傑自己想甚麼?他想甚麼和案情有沒有關係?

    24歲的唐英傑,身型壯碩,已還押逾一年。在三位穿墨綠色制服的懲教署職員押解下,進入犯人欄。連日審訊,他都穿同一套衣服。深藍色的西裝外套,黑色恤衫,配襯黑色領呔。同色系的領呔和恤衫融為一體,無聊時,他會用手指把玩領呔。

    這天是審訊最後階段,控辯雙方律師「結案陳詞」的日子。唐英傑進入犯人欄後,三位法官未出來之前,律師團隊走到犯人欄旁,跟唐英傑商討甚麼。

    律師們透過金屬欄柵送了文件給唐,而唐又俯身聆聽意見,多達九人的律師團隊有老有嫰有男有女,圍着犯人欄談笑。有些時候,律師們和唐談得輕鬆,抑壓着的「嘻嘻」聲在寧靜的法庭後方傳出來。

    此案關於唐英傑的資料,有時是控方披露,有時是辯方提供,但唐自己沒有選擇出庭作供,只有他一名前僱主出庭作證。這位旺角台式飲品店老闆娘,指唐在社會運動期間擔任急救員,在案發當天約了唐到銅鑼灣吃午飯。

    警方則從唐手機裡截取了社交媒體紀錄,對話裡,唐與友人於案發當天,收發過海隧道有設置了路障的資訊,而唐亦提時間「沒有遲,銅鑼灣未聚夠人」的說話。但辯方律師解釋,唐是社運的急救員,當天預備替傷者急救,而也約了友人在銅鑼灣區吃飯。

    辯方今天翻出了唐英傑的中學成績表。辯方大狀Clive Grossman(郭兆銘)已達八旬,他手震震,口震震地拿着唐的成績表說:「中三那年,他的中史分數,一百分滿分,他只拿了五十分;全班130人,他考第124。」顯然,郭資深大狀想說明,唐英傑沒可能理解深奧的學術知識。

    唐的爛成績,在辯方口中是說明他不知道口號的歷史意義;但對於控方來說,唐英傑在香港接受教育,有讀過中史課,而當日是七一香港回歸日,國安法生效第一天,加上關於國安法的報導已沸沸揚揚,控方周天行專員指,唐不可能不知道這支旗的意思。

    周天行請法官翻看一個港島彩色地圖,周天行指出,唐英傑當天開着電單車,從東區海底隧道到港島,卻沒有直接去銅鑼灣,而是先到中環、金鐘、再繞回灣仔,先後經過(周指是衝過)四個警方防線。而從社交媒體截圖可見,唐知道自己在幹甚麼。

    周續形容,唐四次被警方防線要求截停,但繼續駕駛,其中一次被射胡椒球也沒停下。控方指,唐非但沒停車,甚至加速,最後令三個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現場圍觀人士拍掌歡呼,可見唐的行為嚴重危害警方及道路使用者安全。

    相反,代表唐的辯護大狀郭兆銘則指,唐經過首三條警察防線,沒有直接衝向警察,而是繞開了,而第四次發生意外時,煞車燈一度閃亮。

    郭資深大狀認為,「這不是恐怖分子的行為。恐怖分子不會按煞車掣,他也不會在社交媒體約人去吃飯,或帶急救用品出去。恐怖分子自毁之前不會說,我要約人去吃飯。」然而法官們卻指出,證據指當時煞車燈有亮起,但有交通意外專家卻指,其後車速是減慢還是加速沒法知道。

    郭資深大狀又指,控方形容三個警員嚴重受傷是誇大了。「電單車不是致命武器,它不是機關槍。他在車上掛着那支旗,可以說是在showoff (炫耀)。但控罪說『嚴重危害社會安全』實在說不上。現場的圍觀人士,在拍掌喝采,那不是感到危險的人會做的事。怎能說公眾安全受威脅呢?」

    郭更說,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也不見得受影響。法官杜麗冰此時指出,有證據指當時附近有一對年紀老邁的男女長者,正想過馬路。但郭堅持,沒有人感到危險。

    郭資深大狀續指:「那是示威的時候,很多人在街上,街上很多人不滿政府,不滿警察。但說他這個行為嚴重危害社會,達至恐怖活動?說不上。控方引述的警方調查只證明,有人舉『光時』旗,有其他人喊港獨口號,但不能說所有人都同意其港獨訴求。」

    控方周天行專員,今天帶出了要理解口號除了參考專家,也要考慮口號的 “ordinary meaning”, “ordinary understanding” 。周專員並引述案例指,常人理解口號意思如何,已可達至煽動入罪理據。

    至於爭拗多天的專家意見,控方的周專員認為,包括辯方專家也同意劉智鵬教授對光時的理解(帶有分裂國家意思)是其中一個可行的理解。

    周專員指控,辯方雙李專家指「光時」意義抽象又多樣的報告,不可靠又不可信。周專員指,辯方雙李專家(Eliza及 Francis)並非歷史學者,辯方報告裡的研究,也不是特意為此案進行,又指焦點小組的調查員在調查時發問了「引導性問題」。

    但辯方的郭大狀則多次強調,法庭要小心不要隨便否定兩位辯方專家意見。「Eliza及 Francis是其領域上具權威的學者,兩人做的研究、著書、教學,均通過嚴謹的學術標準。控方劉智鵬或許是稱職的歷史學家,但劉智鵬教授不是政治學者,也不是政治傳播學者。Eliza及 Francis是真正的專家 (They are experts in real sense) 。」

    今天代表辯方發言的郭兆銘資深大律師,年屆八十,眉毛稀疏,胖得有雙下巴,鼻子尖尖,耳朵卻特大。他在英國出生,曾於南非讀書,他嗓子陰柔,以英語提醒法庭:「正正是因為Eliza及 Francis的研究,不是特別為此案而做,而是他們老早以學者身份進行,更顯得他們是獨立而且不偏不倚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學界一直是這樣做研究,他們的方法受國際學術圈子認可。」

    郭資深大狀,不時調整頭頂的假髮,或扯一扯身上的大狀袍,或在說英語的時候伸伸舌頭,舐舐自己乾涸的唇:「希望法庭不會說,這些專家的意見,我不用去理會,指控這些專家們是錯的,甚至說專家們一直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兩位學者告訴我們,社會運動的口號是抽象的,供人各自解釋,因為口號不只要帶出實質政治訴求,還要表達情感,團結群眾。」法官杜麗冰深思着,嘴唇緊合,神情嚴肅。

    郭大狀也提及,控方證人劉智鵬教授,自己曾陪伴嶺大校長現身2019年7月「光復元朗」活動:「劉教授自己出現在『光復』活動,卻說自己不知道活動主題,也堅持自己不是參與者,只是去關心學生,這種說法很令人懷疑(suspicious)。」

    控方還指辯方專家一個「關鍵性缺失」在「時間脈絡」不足,即「雙李」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2019年,非案發的2020年。郭資深大狀在自己的總結中幽了對方一默:「吓,時間脈絡的欠缺,好像控方專家犯這個錯誤更嚴重,劉教授指口號意思幾千年不變,他好意思去挑戰辯方專家幾年或幾個月的差距?」

    郭資深大狀,肚腩大大,說話帶有老派英式紳士的幽默感。對於控方的指控,例如舉起「光時」旗有煽動成分,是恐怖活動,郭資深大狀攤開他的老人手掌,不住反問: “What? How? Why?”

    控方指梁天琦本人支持港獨,故「光時」八字有港獨意思;控方指此八字在中聯辦外被叫喊,故「光時」有分裂國家意思。郭資深大狀連續用英語輕輕而高音地反問,說話時縮起他那佝僂的肩膀,攤開滿佈手筋的手掌: 「“So What?” 梁天琦怎樣想,被告人怎知道?“So What?”中聯辦外的活動,被告人連去都沒有去,他怎知道?」

    郭大狀重申了Eliza及 Francis的意思:「口號意思是多元的,抽象的。」他舉起了右手拳頭,舉向天:「正如我喊:『Let’s go out and fight for our rights!』(我們出去爭取權利。英語fight有『打鬥』和『爭取』雙義),你可以理解為我要去寫信給報紙投稿,或參選議會,或者出去打人。一字歧義,是常見之事。」

    「Eliza及 Francis提過,發訊者若想表達清晰的意思,會挑選一個意思更清楚的詞,不會選一個抽象的字去表達。『光時』這口號意思不明白,並不像『我們要去打林鄭月娥 (let’s go and beat up Carrie Lam)』那麼明確。」郭大狀語氣在說笑,但法庭裡卻沒有甚麼笑聲。

    國安法首審,條文意思如何詮釋,萬眾觸目。這天,法官也曾和控辯雙方討論條文的法律觀點。

    代表政府的周天行專員,提到「恐怖活動」罪行時,指出「光時」旗幟是一支帶有「政治議題(political agenda)」的旗幟,會向附近的人宣揚其包含的分裂國家意思,嚴重危害社會。

    此時,唯一男性法官陳嘉信提出,根據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相關條文(24條),「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屬犯罪。」陳官指,這條文是談活動(activity)而不是政治議題(political agenda)。陳官強調「的」這個字。而24條的細項指出,活動包括暴力、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干擾水電通訊等。

    陳官解釋時,杜麗冰點頭。

    周專員呢喃回應:「對,字面是這樣。」

    彭寶琴插話:「不只是字面,是條例這樣寫,恐怖_的_活動,不是關於政治議題。(Activities intended to cause grave harm to society, not about political agenda)」杜官再點頭。

    周堅持自己在提供事件的背景。彭官再重申。「我恐怕這一條法例不是談口號或談追求政治議題,而是關於破壞社會的活動。周先生,你是否接納這樣的解釋?」

    周再說,因為唐的行為是針對警察。

    彭官及杜官再重申條文是談「活動」。

    周最後同意,恐怖活動罪的焦點是在「活動」一字上。

    至於關於「光時」口號的控罪,則是國安法20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彭寶琴問辯方,光時口號多義,為何郭大狀說「應當無罪」,兩者關係如何?彭官指出,「煽動」於口號有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口號在這個考慮了歷史及處境,合理地造成一個事實,是口號有可能去煽動 (capable to incite)。第二部分,是指被告人當時的理解,有沒有犯罪意圖 (Mens Rea刑事意圖)。

    而根據控方劉教授的報告,劉也承認,被告人車上插旗時腦海想甚麼他也不知道。於是大家在爭拗第一部分,即「光時」八個字,可不可能在不考慮唐英傑想甚麼的情況下,造成煽動。

    郭資深大狀澄清,辯方認為,尤其考慮要對被告人公允,若有其他可能性,根本不應入罪。郭的話是指,這口號太抽象,根本不可能煽動 (the slogan is too vague to incite)。

    最後,代表辯方的郭大狀,呈上了唐英傑之前的刑事紀錄,唐曾收過超速和受限制時間駕駛的告票罰款罪行。彭官指,現時唐被告三項罪,兩項和國安法有關,這些駕駛案底不相關,可以理解唐沒有「犯罪傾向」;然而第三項交替控罪,是和駕駛安全相關,則這些案底則要考慮了。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延續了一整天。下午四時許,大家也不知道,結案陳詞是否可以這天完成。

    郭資深大律師未完成發言,他望了望時鐘,顯得有點擔心。結案陳詞的流程是,控方先說,到辯方再說,由於控方先說,辯方可以回應控方的話。

    郭大狀不好意思的說,「我擔心之後要讓控方回應我,不夠時間。」此時杜麗冰法官微笑回答:「他 (控方周天行專員) 不可以回應,被告人擁有最後的回應權利。(He can’t reply. The accused has the last word.)」

    戴了長方型眼鏡,年紀比郭大狀年輕,黑色短髮以Gel鞏固得竪起來的周天行,望了一眼他身旁的郭大狀,沒說甚麼,低頭做筆記。

    這天所有程序完畢,三名法官宣佈,一星期後的7月27日下午三時,將會宣佈判決。

    周專員向法官表示,當天他有事缺席,由另一位同事頂上。

    而國安法案件,亦會排着隊開庭。

    專家證人會不會再次在法庭就示威口號的意思交鋒,還看一周後,第一審結果如何。

    (圖為今天替辯方結案陳詞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 Clive Grossman)

  • 東區海底隧道情況 在 Kkhair1020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3-18 10: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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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區海底隧道情況 在 我的你的紅的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10-08 2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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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解的士佬咁仆街(七/八之三)】

    有網友指,的士佬其中一項仆街行為是欺負新牌、巴士等車輛,刻意製造交通意外搏取收入。本不擬列入本系列,因實無可議之處,但適逢一事,改變了本人對此的看法。

    撞車收錢,本身實是技術的考驗。首先是安全,沒可能有司機想死,所以即使以撞車為生,但亦需避開要害,及確保能在意外後存活。本來這並不難,只要雙方車速不高,傷勢不會太嚴重,可是香港司機普遍技術欠佳,意外後的反應,及未有涉及意外的車輛對意外的反應,令意外後下車談判成為一件極度危險的事,因此撞車收錢實是勇氣、技術的考驗,並不易為。

    此外,製造意外並非必然獲益。交通意外責任誰屬,基本上千變萬化,並無絕對的勝方,加上汽車攝影機日漸普及,證據俯拾皆是,要確保能獲益,並不容易,屬於高風險工作。假如意外後能成功獲益,即等於被欺負的道路使用者未有遵守交通規則。縱然製造意外的的士司機並不道德,但亦是道路使用者魯莽、不小心、危險駕駛,的士司機才能獲益。與其怪的士司機仆街,不如怪自己跟車太貼。

    撞車收錢仆街嗎?既然法例許可,又有何可非議之處?此行為雖毫無道德可言,然則本港合法便是一切。只要合法,畢生積蓄可以在買樓後不翼而飛;只要合法,翻版物品可以公然開店發售;只要合法,市民日用品可以日夜不斷免稅出境;只要合法⋯⋯既然不道德的商業行為天天都在進行,而香港人仍能安之若素,那的士司機依足法例漏洞裝設陷阱,又何仆街之有?

    利申:我無咁嘅技術同勇氣,但若然香港漸變成以法例漏洞圖利的都市,那莫說撞車收錢,更賤的事也要做。天生靠賤必有用,千金散盡還復來,係咪要咁?

    點解的士佬咁仆街一
    https://www.facebook.com/lazytaxi/posts/1659986350997282

    點解的士佬咁仆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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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線使唔使講明

    【點解的士佬咁仆街(七/八之二)】

    若論的士佬最普遍的仆街營商手法,肯定是不接受過海乘客。未聽過「唔過海」這三個字的,那你乘紅的的次數實在太少了。那為何司機不願意接載過海乘客呢?拒載犯法,人所共知,甚麼甚麼的士商會的主席、會長已多次談及,不用多說。本文旨在從的士司機的角度,述說不願意過海的原因,這些不是拒載的理由,只是一些業內情況,沒有同理心的便不用看了,謝謝。

    拒絕過海,十有七八會以交更為由,也許不少人是藉口,但這確實是合情合理的情況。的士交更前,需要把汽缸加滿,清潔車箱內外,點算收入,捉小精靈……林林總總的瑣碎工作,連同把空載的士駛回交更地點的時間,大約需時一小時左右,甚至更多。為了對拍檔負責任,為了不超時工作,必須準時交更。所以交更前一小時,都不可能到太遠距離、太塞車的地點。舉例說,五時在沙田交更,那麼最遲四時便需要離開港島,三時以後接到過海的乘客,便會很尷尬。須知道,紅磡海底隧道二十四小時都有擠塞的可能,從港島回到九龍以至新界,加上排隊入氣時間,一小時已是保守的預算。即使勉強接載了乘客,亦須大幅提升車速,提高了意外的機率,造成雙輸的局面。

    撇除交更的原因,第二個苦衷/理由/藉口,在理據上就較為牽強,但個人認為在情緒上仍是合理的──塞車。過海,幾乎可以與塞車劃上等號,而塞車對的士司機與乘客來說,都是無庸置疑的噩夢。對乘客來說,塞車不知要塞多久,看着秒針與咪錶一點一點地跳,時間與金錢在一點一點地流失。對司機來說,塞車時雖仍計費,但一分鐘才跳一元,如果以正常車速行駛,十來秒便行駛了一元的距離,塞車要面對的,是喪失大量未知的機會成本。因此接到乘客在繁忙時間過海,或到任何塞車的地區,都是比較悲慘的。然而,開工自然有喜有悲,塞車絕對不是拒載的理由,但建議趕時間的乘客,到隧道附近轉乘公共交通工具,單以過海而論,在訊號沒有故障的情況下,乘搭巴士與港鐵更快更化算。或者視乎登車、下車地點,選用東區或西區海底隧道,不要以為司機在爭取額外着數,隧道費是由隧道公司收取的,高昂的費用司機沒有分成,要怪便怪政府把民生設施放在商業考量上,的士司機只是想節省時間,也為您節省時間。倘若三條過海隧道能平均發揮效用,過海的成本肯定大大降低。

    事實上,有不少司機過了海,需要返回對岸交更,或想要返回對岸工作。香港道路網絡複雜,即使考取了正式的士執照,要對全港道路瞭如指掌,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除了熟路,還要掌握各地客源流向,才能有效地賺取收入,如篇一所述,我們的士司機是個人營運的運輸公司,在熟悉的範疇工作,是常人的選擇。無可否認,各區的乘客流量大有差異,想去到邊賺到邊?難矣。所以過了海而不熟路,返回對岸是正常營運模式。因此在九龍與港島兩端,都有「島外的司機想衝進去,島上的司機想逃出來」的情況,而且非常多。問題是過海的士與過海的乘客錯配,想過海的司機滯留在對岸憂心如焚,不想過海的司機過了海不知所措。其實運輸處在香港各地設有過海的士站,只限過海而不得收取過海附加費,可以說是官方折衷的方案。一如別的離地公共設施,不少過海站都因為乘客量不多而逐漸荒廢,隨之而來的自然是民間折衷方案,在過海乘客量大的地區,例如油尖旺、中環、灣仔、銅鑼灣等地,都有非官方的過海站,的士以唯一的區分方法──蓋上暫停載客牌識別。甚至在新界地區,停在的士站末端蓋上暫停載客牌的的士,也很大機會求過海的司機,不妨敲窗禮貌一問。

    當然,作為乘客沒有兼顧司機難處的義務,本着我付了錢便能提出任何合理要求的心態乘車,不是不可以,可是這樣跟你的仆街老闆有何分別?作為一個有同理心的人,多為人設想是一件好事。若說司機開工必須絕不拒載,臨近交更便不應該接受租賃,那我也同意,只是如此一來,每天中午一時到五時,的士供應量將嚴重不足,不見得是大家所樂見的情況。事實上每輛的士的交更時間各異,每個司機的營商手法亦不同,這輛無法完成任務,大可選另一輛的士,香港的士大部分時間都是供過於求,空車眾多的,sosad。至於無合理解釋又唔肯過海果啲仆街,報警搞掂佢唔該。

    p.s 歡迎留言討論,就算你嘅留言、評論、批評係falsely, viciously and maliciously accused,保證唔會出律師信告你。下周末再見。

    點解的士佬咁仆街(七/八之一)
    https://www.facebook.com/lazytaxi/posts/1659986350997282

    運輸處香港乘車易。過海的士站
    http://m.hketransport.gov.hk/RouteInfoTaxi.php?la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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