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李泱輯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李泱輯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NKN (99%是眼鏡與吐槽)看板MartialArts標題Re: [討論] 小偷行竊 遭海陸退...
李泱輯 在 每天為你讀一首詩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21:54:06
〈我寫了一首好詩,前幾段我與企劃編輯 (山田君,一位勤奮的新人)斟酌許久 ,尤其是關於幾個不置可否的隱喻橋段 、十九歲青春勃發的主角將通過最振奮 人心的考驗、後方以保麗龍及聚酯纖維 等混合媒材於空想攝影棚中搭建的末世 光景、廢棄的瘋人病院等等,為此我們 特地驅車(這次預算不足以...
: 推 magicscott : 有沒有文中的開槍刑警的新聞? 1.163.121.130 10/30 19:52
這個案子這幾天在網路上流傳,但回頭爬相關新聞,發現事情發展跟網路上流
傳的版本有若干差異,各位參考看看。
我們先看看PTT流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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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8/418667.htm
嫌犯槍口對著他 刑警開4槍制伏判賠104萬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刑事局幹員李泱輯因為嫌犯王明助準備朝自己開槍,只好開4槍回擊,結果打中
對方肩膀,成功將他制伏,沒想到事後因此被控告殺人未遂,嫌犯還求償400
萬元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李泱輯認為自己執法有理,不願和解,但法院認定他
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判賠104萬元,全案定讞。
民國90年間刑事局偵八隊幹員李泱輯和涉及立委許舒博服務處槍擊案的嫌犯王
明助正面對峙,當他看見王明助朝自己衝過來,甚至有掏槍、開槍的動作時,立
即判斷必須朝對方開槍,「這真的不叫做決定,你的身體,你的直覺,必須保護
自己」,結果他一共開了4槍,射中對方的腳和肩膀,但成功制伏歹徒後,不但
沒被記功,反而成了殺人未遂的被告。
▼嫌犯王明助指控刑警李泱輯「一見面就開槍」。
一開始嫌犯王明助提出以25萬元和解,李泱輯本來也帶了現金到法院,不過最
後一刻他還是沒有把錢拿出來,因為他不懂為何警察執法還必須向嫌犯低頭,「如
果一定要對等防禦,甚至多一點點都算過當,我想沒人可做到」。
李泱輯堅持自己沒有錯,不願與對方和解,官司糾纏了5年,最後法院認定他使
用槍械正確,但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必須賠嫌犯104萬元,雖然李泱輯對判決
不服,但全案已經定讞,還是必須賠償。(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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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則是當年的新聞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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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66182/print
開槍過當? 警官判賠百萬
2006-04-10
相當小警官1年薪水
〔記者鮑建信、黃敦硯/綜合報導〕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民國90年追捕槍砲
通緝犯王明助時,開4槍造成王嫌跛腳。高雄地院認為,警方當時已部署優勢警
力,而且李泱輯前2槍射中王嫌大腿,王嫌已倒地無法脫逃,但李員又補上2
槍,執法過當,判決李泱輯應賠償104萬元,約等於他一年薪水。本案可上訴。
強調用槍符合規定
李泱輯得知判決結果後強調會上訴到底。他稱,逮捕前曾表明警察身分,但王嫌
脫逃向他衝撞,情況緊急不及對空鳴槍,所開4槍皆符合警械使用條例。
本案刑事傷害部分,高雄高分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傷害人之身體
傷害罪,判李泱輯徒刑8月,緩刑2年,李員已上訴最高法院。
90年10月間,立委許舒博雲林縣斗六服務處遭槍擊,李泱輯協助偵辦該案,電
話監聽發現有殺人前科的槍砲通緝犯王明助將到高雄市青年路和自強路口的一
家炭烤店消夜。
未對空鳴槍示警
同年11月28日深夜11點40分,偵八隊二組組長黃建榮率20名員警抵達炭烤
店現場,黃建榮慢慢走向王某後側,王某發現起身往李員方向逃跑。判決書指出,
當時王某未攜帶槍械,但李員未對空鳴槍示警,即自正面距離王某2、3公尺處
連開4槍,前2槍擊中王某左大腿,第3、4槍則射中王某肩部及左手第三指,
王痊癒後雙腳長短不一,必須跛腳行走。
王嫌聲稱舉手投降
王明助則稱當時他舉起雙手作勢投降,根本無法逃跑、反抗,認為警方開槍不當,
要求賠償醫藥費和300萬元精神撫慰金共400萬元。
法官調查,現場埋伏優勢警力,原無立即開槍讓王明助完全失去逃脫能力的必
要,且王某大腿中2槍後已無法脫逃,李員又從背後補2槍,與防止王逃跑無關,
明顯有過失,但將300萬元撫慰金改為100萬元,加上醫藥費,李員應賠償104
萬元。
拚命三郎李泱輯 同事抱不平
〔記者葛祐豪、鮑建信/高雄報導〕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判賠104萬,李員昔日
同事均抱不平,同事說,根據當時線報,綽號「長腳仔」的王明助隨身都攜帶2
把手槍,可能因深夜天色暗加上對方匆忙逃逸,李泱輯情急下才掏槍射擊,對於
李的用槍是否過當?昔日同事則以當時未在場不願評論。
李泱輯畢業於警大63期,原為刑事局偵八隊偵查員,偵八隊南遷高雄後,他留
在局本部調偵三隊,昔日同事說,李泱輯是正派的好警官,最大的缺點就是「辦
案太認真」,同事常勸他「那麼打拚幹嘛?」
90年開槍事件後,李泱輯心情十分低落消極,常私底下抱怨,表示此案對他的
打擊很大,長官與同事都全力挺他,還替他做心理建設。
昔日同事透露,李泱輯倒楣的事接二連三,王明助案發生後,李泱輯在台中偵辦
一起槍枝案,還遭檢舉栽槍,但因栽槍案證據不足,僅有當事者的口供,李泱輯
後來陸續向監察院與法務部陳情,全案移交台北特偵組偵辦,但迄今均未傳喚李
泱輯。
李員開槍 肇因追查許舒博服務處槍擊案
〔記者廖淑玲/雲林報導〕民國90年10月8日立委選舉期間,立委許舒博位於
雲林縣斗六市服務處,清晨5時遭人以烏茲衝鋒槍連開20槍,幸無人傷亡,警
方懷疑王明助涉案,才有後來李泱輯圍捕開槍事件。
當時許舒博的服務處鐵捲門留下一整排令人怵目驚心的彈孔,門內座車前後玻璃
窗均遭擊破,還損及屋內屋簷及牆壁、內側玻璃門,火力相當猛烈。
許舒博父親、前雲林縣長許文志當時指稱,清晨5時許,他在樓上突然聽到一陣
奇怪爆炸聲響,他嚇了一跳,趕到門外察看,發現大門彈孔累累,才驚覺被開黑
槍。
案發後,當時的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劉惟宗、雲林縣警察局長黃昇勇都到場坐鎮指
揮,由於案發前,支持許舒博的樁腳,包括當時擔任雲林縣議員的陳定壹、自來
水公司經理吳振欽住處,都遭開槍示警,立委許舒博認為案情不單純。
開槍判賠錢?!寒蟬效應才要開始
記者黃敦硯/特稿
行政院日前才大聲疾呼拚治安,但刑事局偵查員拚治安開槍打傷通緝犯,卻被法
院認為用槍過當,須賠償104萬元,刑事部份甚至被判8個月,這個判決是否會
形成警察不敢開槍的「寒蟬效應」,內政部與警政署恐怕要加以正視。
建立開槍鑑識制度
此案教訓,警政署更應考慮針對警察開槍事件,建立鑑識制度,並成立「警械使
用調查委員會」,給予執行公權力的警察更多保障。以本案為例,因過去只有警
察開槍打死人時,才會由鑑識人員做現場重建,還原現場與彈道方向,而這起案
件因嫌犯王明助只被打傷,未做現場重建,全案進入司法後,使得李泱輯陷入不
利局面,假如現場重建成為警察開槍的標準作業程序,相信很多爭議都可化解。
其次,法官認為警察有優勢警力,大可不必開槍,但刑案現場瞬息萬變,部署優
勢警力與是否要開槍無法畫上等號,否則警察用優勢警力逮捕張錫銘,為何還是
要開槍。
根據李泱輯的說法,當歹徒朝警察直衝過去時,假如警察無法看清楚歹徒手中是
否握有槍械,朝歹徒腿部開槍,恐怕是必要之惡,至於事後發現王某沒有帶槍枝,
這又怎能做為警察不應開槍的反證。
由於現行針對警察開槍的保護制度付之闕如,員警一旦開槍造成歹徒傷亡,通常
只能賠錢了事,政府高層為了拚治安,叫員警大膽用槍,可是,開槍後一連串麻
煩事都要開槍者獨力面對,試問,以後又有誰敢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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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ity.udn.com/54532/2498388
警開槍轟通緝犯判刑發回更審
中國時報2007.11.11蕭承訓/台北報導
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被控在六年前偵辦立委許舒博遭槍擊案時,在追捕槍砲通緝
犯王明助時,未鳴槍示警即朝王嫌連開四槍,高雄高分院依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傷
害罪,判刑八月,緩刑兩年,李員不服纏訟多年,一直被判有罪,提出上訴後,
終於為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判決明確指出,二審的判決對於有利李員部分未說明不採的理由,僅以
事後察知的客觀情況,就做出不利李員的認定,案發當天是因為王明助欲逃脫,
李員才開槍,並非事出無因,高分院以公務員假借職務傷害罪論刑,仍待斟酌。
李泱輯九十年間,因發生立委許舒博遭槍擊案,刑事局指派偵八隊二組協助雲林
縣警局偵辦,九十年十一月廿八日,由電話監聽中得知王明助將在當晚與友人前
往高市一家碳烤店吃宵夜,遂由該組組長黃建榮率李員等人前往查緝。
過程中,黃員欲逮捕王明助時,王起身往右前方逃跑,李員即追捕,高院法官認
為,當場有優勢的警力,合力逮捕即可,加上王明助係空手,並未攜帶槍械,李
員竟拿出手槍,假借逮捕通緝犯職務的機會,未對空鳴槍示意,依公務員假借職
務犯傷害罪,判處李員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兩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曾傳喚刑事局射擊教官唐嘉仁,說明教授員警使用槍枝的時
機,其證言是否可採?證明力如何,法院可自由判斷,不過並未說明有何不採的
理由。
高分院雖認為當時已有優勢警力部署,王明助在現場未對警察攻擊且空手,若要
逮捕人,不必使用槍枝,更不用連開四槍,惟審閱當天現場官警筆錄,可知警方
已認定王明助是具有高度危險之人,王警覺欲逃跑,是否非處於急迫情況而不符
用槍時機有待商確,應發回更審。
出處: 警開槍轟通緝犯判刑發回更審 - 審判審檢警調 - udn城市
http://city.udn.com/54532/2498388#ixzz3Hb0Fn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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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80112/30163375/
連4槍擊傷要犯 警判拘25天
法官認危及性命 屬業務過失傷害
2008年01月12日
警官李泱輯在炭烤店外(圖)開槍打傷通緝犯王明助被判刑。郭芷余攝
【郭芷余、甯其遠╱連線報導】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七年前圍捕槍砲通緝要犯王
明助,情急下朝王手腳開四槍,其中一槍子彈從左肩穿入體內,王被救回一命後
告李傷害。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李的警告性射擊危及王的性命,依業務過失傷
害罪判拘役五十天,因符減刑條例減為二十五天,緩刑二年。
唯恐對方帶槍
李泱輯(三十二歲)昨得知判決表示:「我不服判決,將上訴到底!」他始終認
為自己沒有做錯,因勤前教育時得知王明助可能隨身佩槍,如果他第一槍沒打到
王,可能死的就是他,因此他連開幾槍,看到他倒下才停下。
不過此案前審法官甚至曾認為李是開了兩槍後,見王倒地再補上兩槍,認定他假
借職務上的機會故意傷害王,判刑八月,宣告緩刑兩年。但最高法院發回後,王
男(在監服刑)向法官表示,他認為執法者有執法者的立場,他不想影響一個優
秀警察的前途,不願再追究。
此案發生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事局偵查隊透過監聽得知,涉立委許
舒博槍擊案的王明助,當天晚上會在高雄市青年路與自強路口的炭烤店吃消夜,
於是到該處圍捕王男。
警方到後,隊長先走到王男後側,伸手欲抓他時被發現,王男奮力逃跑;此時李
泱輯在王男五、六公尺前,舉槍大喊「警察!不要動」,但王還是繼續朝李的方
向跑去,李擔心安危朝王的手腳連開四槍制止,結果王的左大腿中槍後彎下腰側
身,導致其中一槍從左肩貫入,子彈卡在左側腹壁,有生命危險。事後王男獲救
被捕後,認為李執法過當,告李傷害,又求償七百萬元。
槍犯最後撤告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當時情況並非急迫(例如遭嫌犯持槍攻擊),李的警告性射
擊應要遵守《警械使用條例》,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但李疏於注意導致王生命
危險,確有過失。
而民事部分,前年一審判李須賠王一百零四萬元,李上訴二審後,王也撤告,李
因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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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若相信這些當時的報導,其實這刑警最後是不用賠錢的,只是被認為是「以
槍械代手腳」,違反《警械使用條例》,向一個沒有武裝的嫌犯開槍。
那個案子還有一說是這樣,當時現場已被警力團團包圍,甚至還有霹靂小組在現
場待命,當事人因此不被認為有開槍必要性,而且犯人不僅沒有武裝還是「背部
中槍」,連現場同事的證詞都對他不利。
當然,跟美國警察要開槍就是打頭胸的訓練相比,他開了四槍都只擊中非致命部
位的槍法算是佛心了。
但是執法規定不同,在台灣是不允許警察向無武裝嫌犯開槍作致命攻擊。
如果採用美國警察的一般武器使用規定,當一個嫌犯試圖與警察搏鬥,只要警察
「懷疑」他持有武器或擁有足夠的格鬥能力威脅警察的生命(比如練過MMA會使用
絞首技,因為有徒手殺人能力,就算手上沒有武器也符合此種條件),就可使用
致命武力將其打至失能倒地,以確保警察自身安全。民眾自衛在若干州郡也適用
同樣原則。
這種法律原則若引用到台灣放寬用到民眾自衛判例上,實務大概會是這樣的:
當各位與喝醉的人起爭執,一時氣衝揮拳揍他時,他可以使用棒球棍、開山刀、
西瓜刀、水果刀等優勢武力進行還擊,攻擊至你失能倒地無法對他造成威脅為止
──比如用棒球棍一棒打碎你的頭蓋骨──而這將被視為正當防衛,不視為殺人
罪。
這些使用武力自衛的法律原則是有兩面性的。若我們被允許使用致命武力跟人打鬥,
那對方當然也被允許同樣用致命武力來對付我們,而不用負法律責任。
法律確實不會在打鬥當下保護我們,但它是用來處理人世間很多麻煩的後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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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KN (203.222.9.191), 10/30/2014 20: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