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李函大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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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李函大學產品中有56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老師雞 何景榮,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匿名抹黑慣犯 @翁達瑞 (化名),長期在「台灣智庫」的刊物—《思想坦克》擔任作者撰文(左下圖)。 而依據《思想坦克》的投稿規定:作者必須「提供個人相關資料」,包括 #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同真實姓名的匯款帳戶名等等(上圖)。 換言之,#台灣智庫 與《思想坦克》,完全知道翁達瑞的真實身分!難道不用...

 同時也有3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李祥數學,堪稱一絕,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線上課程賣場:https://changhsumath.1shop.tw/ewkhca 成為這個頻道的會員並獲得獎勵: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U2axN3MDyvq01LOK1umZGQ/join 追蹤我的ig:https://www.instagra...

李函大學 在 hjsportstw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18:12:47

盡情使壞吧!葉致彤 ⁡ 「打國際賽就是要兇!就是要敢!葉致彤就具備這樣的特質,她是那種會讓對手渾身難過,卻讓自己隊友開心幸福的球員,我們期盼葉志彤能夠在這次U19女籃世界盃舞台放手一搏,為我們後場攻防兩端付出全力!」U19女籃世界盃國家隊總教練時超傑這一段話,不難聽出他對葉致彤在這趟世界挑戰旅程中表...

  • 李函大學 在 老師雞 何景榮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5 15:30:06
    有 1,749 人按讚

    匿名抹黑慣犯 @翁達瑞 (化名),長期在「台灣智庫」的刊物—《思想坦克》擔任作者撰文(左下圖)。

    而依據《思想坦克》的投稿規定:作者必須「提供個人相關資料」,包括 #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同真實姓名的匯款帳戶名等等(上圖)。

    換言之,#台灣智庫 與《思想坦克》,完全知道翁達瑞的真實身分!難道不用出來公開說明、自清,回應社會大眾的質疑,以昭公信嗎?

    在此,我呼籲曾被翁達瑞匿名抹黑、#誹謗 過的受害者,包括:

    @廖達琪 教授(抱歉了廖老師,這是為什麼我前一篇要邀您「共襄盛舉」的原因XDDD);

    #高虹安 博士在 #辛辛那提大學 的博士論文口試委員,包括Lapira博士、Shi博士、Thompson博士,與指導教授、#鴻海集團 副董事長 #李傑 博士;

    最大苦主 @台灣民眾黨 籍立委 高虹安 博士本人;

    以及任何一位被翁達瑞 #匿名 影射、#抹黑 過的人士,到警局或地檢署,控告 #翁達瑞,並由檢警發函,請知道翁達瑞真實身分的 @台灣智庫 與 #思想坦克 負責人,到案協助調查。

    如果是臉書發文,因為美國的Facebook不在中華民國境內,還可以不配合檢警調查;

    但是在我國境內的台灣智庫與《思想坦克》,就沒辦法用這個理由推拖了~ 更何況 #思想坦克 今年7月9日自己發布的聲明裡,還強調「都有揭露作者背景」呢(右下圖)!又怎麼可能會包庇嫌犯、#雙重標準、自打嘴巴呢?

    所以接下來,找出翁達瑞真實身分、確認他是不是親綠學者陳X奮,以及讓他接受法律制裁,就是受害者、警方與檢察官的事了;

    不過,如果翁達瑞最後挨告、上法庭,我一定會去旁聽、看戲,順便拿我寫的英文 #CV (學術履歷) 與 英文 #感謝詞 (謝謝他帶給大家的歡樂),請 #英文小老師、#美國大學教授 翁達瑞指證,看看我的英文錯誤,到底有沒有比1.5個博士還多!

  • 李函大學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4 16: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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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黨聲明】

    有關自稱「美國大學教授」翁達瑞先生,惡意造謠指控本黨高虹安委員被其博士指導教授李傑先生「除名」,台灣民眾黨表示嚴厲譴責。

    如同高虹安委員所出示之指導教授署名信函,李傑表示在自己的學術履歷漏列高的名字是疏忽,事實上,也有許多他的學生並未列在學術履歷中,完全是因為更新不全。高虹安的學術著作,也始終對外公開,且在Google Scholar中被高度引用。

    台灣民眾黨對於翁達瑞先生在臉書上多次抹黑本黨、甚至造謠攻擊本黨成員,已經玷污「美國大學教授」這般頭銜。而國內部分媒體在沒有確切證據、甚至未知翁達瑞本人確切身份,竟能在沒有求證當事人的情形下,轉載翁的說法大肆報導,儼然是製造假新聞的幫兇,民眾黨對此表示遺憾。

  • 李函大學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4 08: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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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為例,討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理論與司法審查間之關聯,歸納目前實務學說普遍承認具有判斷餘地的案件類型,並嘗試建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思考路徑。而後進一步針對本案情形,法院判決認為健保署對於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核定具有判斷餘地,指出其有判斷餘地之見解雖值贊同,卻未就個案審查衡量行政機關有無資訊不完備等瑕疵,實屬灼見。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專家審查、健保保險給付
     
    ✏摘要:

    本案之爭點在於: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此一問題涉及何謂「合理、適當之醫療服務」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本案判決援引判斷餘地理論,認為「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判斷職權,涉及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鑑於法官審查能力有限與權力分立原則,法院應尊重健保署基於專業醫師本於專業審查結果之判斷,駁回原告之訴。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據此,檢視後得出結論:本案判決因限於專家迷思,未能指出健保署之原處分有應考量之因素而未考量與判斷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
      
    ✏試讀
    🟧問題意識之說明
     
    本案為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於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後,回臺向保險人健保署申請核退境外自墊醫療費用之爭議案件,其所涉及的法令主要為健保法第55條第2款連結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下稱「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據此,保險對象在符合「於境外發生保險人公告之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須在當地立即就醫」要件時,即可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之核退。健保署則依每季公告之核退費用基準於審查後「核實給付」,惟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核退辦法所規定之定額上限。而所謂「核實給付」依衛福部91年之函釋,係考量世界各地醫療水準及制度差異所為之裁量性規定,依「例外從嚴」之法理,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除有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支付各特約醫學中心各類平均費用之上限外,保險人所依循之審查原則應無二致,亦即保險人對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應有審核其是否適當且合理之權限。基此,本案法院判決處理的爭點乃: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原告「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
    實則,全民健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保險對象基本之醫療服務,惟囿於財源之有限性與社會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對於保險給付以合理而有必要之醫療服務為限乃制度設計之必然。至於,如何之醫療服務方為合理、適當,健保法第63條第1項則授權保險人遴聘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然而,何謂「合理且適當」涉及評價與判斷,乃行政法領域中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具體個案適用之判斷是否合法,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趣4,理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之行政法院加以審查,惟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含意多半模糊,又常涉及許多複雜之主觀、客觀評價事實,法院原則上雖享有最終決定權,但學說上實務上多承認在例外情形下,行政機關於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法院應予以尊重。
     
    🟧法院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最終的決定機關,原則上是法院而非行政機關。然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中,除有描述性或經驗性的概念6外,也常有許多需要價值判斷或利益衡量的概念,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其適用是否宜由法院做完全的審查,不無疑義。是以,針對規範性、評價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在實務上最重要的課題即是探求:何時應例外地承認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判斷餘地以及法院在何範圍內得對此項判斷餘地予以審查。就此,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嘗試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期提供法院檢視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時,更清晰的方向與指引。
    首先,須辨明的是,此所謂之判斷餘地,應只存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於個案的涵攝,即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事實是否合於法律構成要件的個案判斷,而不及於事實認定與其解釋,蓋事實之真偽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證據,依經驗與論理法則認定之;而法律的抽象解釋具通案性,法院有最終的解釋權,應依解釋方法探求法律的意旨,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的拘束。
    其次,判斷餘地的存在需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故法律乃是探求判斷餘地是否存在的形式出發點,而是否存在法律授權可透過法律上明確規定,如德國限制競爭法或通訊傳播法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判斷餘地,或透過法律解釋承認判斷餘地,因此「具備正當化判斷餘地的實質理由」為存在判斷餘地之關鍵……
     
    🗒全文請見:專家說了算?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談起,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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