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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金他益孳息自益贈與稅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蘇家宏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4招面對遺產稅,讓繼承不煩惱! 媒體報導:日本搞笑綜藝天王志村健,留下了3棟房子,總計約10億元日幣的遺產,到現在快一年了,還沒辦理繼承,志村健的兩位哥哥如果要辦理繼承,要分別繳交2億元的遺產稅(總共4億元)… 我如果是志村健的哥哥也會有點煩惱,要先拿出4億元! 面對繼承財產的問題,最令人困擾...
本金他益孳息自益贈與稅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4招面對遺產稅,讓繼承不煩惱!
媒體報導:日本搞笑綜藝天王志村健,留下了3棟房子,總計約10億元日幣的遺產,到現在快一年了,還沒辦理繼承,志村健的兩位哥哥如果要辦理繼承,要分別繳交2億元的遺產稅(總共4億元)…
我如果是志村健的哥哥也會有點煩惱,要先拿出4億元!
面對繼承財產的問題,最令人困擾的不是財產本身,而是要繳遺產稅!
許多人留下龐大的土地或不動產,但卻沒有現金繳交遺產稅,如何生出一筆錢來繳稅,就是門很大的『藝術』,分享常見的4招給大家參考:
1. 把錢花光,就沒遺產稅
我看到很多富有的父母省吃儉用,腳痛不太能走路還捨不得坐計程車(孩子卻開法拉利),總希望留下比較多的財產給小孩,其實,對自己好一點,少留一些遺產,就可以少繳一點遺產稅。
說得簡單,但是很難做到!
又怕錢花光了,人還很健康!
2. 生前分年贈與
生前利用每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內,把財產分給小孩,不但免贈與稅,遺產減少,自然遺產稅也就變少,是一種最合法的節稅措施。
財產給子女,如果子女不孝或亂揮霍,除非有聽律師建議立下『附條件贈與契約』,否則,很難把錢拿回來。
3. 以現金或保險預留稅源
預留一定數額的現金在自己帳戶內,自己生前可以充分使用,是最大優點,未來繼承發生時,直接用此筆錢繳稅。
這筆錢也會被列入遺產計算,而且在生病末期,現金容易被家人花用掉,或被其他人詐騙走現金,是潛藏的危機(和氏無罪,懷璧其罪),因此,有人利用保險預留稅源,等保險事故發生後,繼承人才可以領取保險金繳稅,免除掉現金被人盜領的風險。
4. 財產信託
信託的方法把錢『鎖住』,一部份照顧自己,其他部分傳承或繳稅。例如:企業主逐年將公司股票信託(孳息自益,本金他益),信託期間40年,其中股利、股息均由父母享有,信託期滿後,全部股票就歸子女所有。由於信託成立時需贈與稅,『本金』的部分(股票)在法律上就屬於子女所有(不算遺產),但40年內無法動用。而每年如有股利,則由父母享有,現金部分留下來繳遺產稅。
信託制度國人尚未完全熟悉,且使用上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是目前不普及的主要原因。
不論你喜歡哪一招?其實,招式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有那一份心,願意體貼的把自己辛苦賺得的財富,悉心的包裝起來,讓收到的人(可能是子女,也可能是其他兄弟姐妹),感受到我們的用心。
讓這份溫暖的愛,透過悉心安排,繼續傳遞下去。
本金他益孳息自益贈與稅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法】最高行103.5.2nd決(信託人明知股利分配決議後,始成立信託,並由受託人將股利交付予受益人,是否屬於「贈與稅」課徵範圍?)
決議文:
課稅構成要件事實實現時,其課稅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利益歸屬,暨 課稅法律之立法目的為依據,始合於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第 1、2 項所規定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納稅義務人將股票交付信託,簽訂「本金 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其中以信託契約訂立時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 利(股息、紅利)為他益信託之標的,由受託人於股利發放後交付受益人 ,因該股利並非受託人本於信託法所規範管理或處分信託股票之信託本旨 而孳生,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係針對信託法規定之 信託而為「視為贈與」規範之意旨不合。觀其經濟實質,乃納稅義務人將 該股利贈與受益人而假受託人之手以實現,並因於受益人受領時始該當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所規定「他人允受」之要件,而成立該條 項規定之贈與,故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10 條計徵贈與稅,並無不合。至納稅義務人上開行為涉有租稅規避情事者, 亦應調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10 條計徵贈與稅,自 不待言。
甲說:肯定說
理由:
一、受益人雖於信託契約訂立後,形式上有取自受託人之利益,然 實質上係在系爭信託契約成立時即已附隨於自益信託財產之利 益,此利益自非受託人於信託契約訂立後,本於信託本旨,管 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孳生。
二、甲因現行稅法有關信託受益權價值計算無法真實反映實質價值 (以郵政儲金偏低之利率計算之贈與價額亦偏低),迂迴藉由 孳息他益信託方式,俾實質贈與所分配股利,依實質課稅原則 ,甲確有贈與系爭孳息之意思表示,且經受贈與人允受在案, 合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關於「財產所有人以自 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贈與要件, 核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及第 10 條之 2 之規定 無涉。
行政法考出來的機率很低就是...
本金他益孳息自益贈與稅 在 資誠(PwC Taiwa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資誠 PwC Taiwan CSR 稅法改革系列〉
2013 台灣最佳稅法判決,共有二案以「法官具有創設性的突破見解」並列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案一:此案例是關於企業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國稅局以納稅人無法提供完整帳冊為由,要求納稅人提供其他資料。」
評審認為,國稅局在調查是否退稅給納稅人及稅款金額時,要求企業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帳簿佐證,必須是對營業人請求退稅有合理懷疑,「不能毫無節制任憑己意,要求企業提出與退稅無關資料,而變成稅捐機關刁難人民,拒絕退稅之藉口。」(請參見 http://youtu.be/PpUBUP3IVQ8)
◎案二:此案例是電子公司股東信託股票,約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並申報贈與稅,國稅局則以實質課稅原則補徵贈與稅。
評審認為,法官明確闡釋他益信託與贈與之間,並無不同,而且明確劃分稅務規劃與規避之間的差異,此判決勇於改變過去的實務見解,打破陳規,同樣值得肯定。(請參見 http://youtu.be/8wk4YJKB278)
※年度最佳稅務判決 保障租稅人權
http://www.pwc.tw/zh/news/media/media-20130924.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