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本票裁定聲請費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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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票裁定聲請費用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6萬的網紅律師娘講悄悄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久違的{家事小學堂}又來囉! 今天要跟大家介紹的是『老人家的監護宣告』 很多老人家到了晚年,因為失智症或其他病症造成神智不清的現象,需人照護,雖然不幸中的大幸是,老人家身上還有些財產,但是如果幾個子女之間,對於照護方式無法達成共識,老人家都還在病榻上子女就為了財產分配的事大動干戈的新聞時有所聞。...

  • 本票裁定聲請費用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13 10:35:36
    有 594 人按讚

    久違的{家事小學堂}又來囉!

    今天要跟大家介紹的是『老人家的監護宣告』

    很多老人家到了晚年,因為失智症或其他病症造成神智不清的現象,需人照護,雖然不幸中的大幸是,老人家身上還有些財產,但是如果幾個子女之間,對於照護方式無法達成共識,老人家都還在病榻上子女就為了財產分配的事大動干戈的新聞時有所聞。

    我們很常遇到照顧人家的子女,為了照護老人家必須動用老人家的財產,卻遭到其他子女的質疑與處理老人家財產上的紛擾,甚至不小心手足之間互告侵佔的事屢見不鮮。

    這時候,我們會建議客戶向法院聲請向老人家為監護宣告,白話一點說,就是把老人家當成小孩子一樣,為老人家選定一個法定代理人,為老人家處理財務,有了財務上的處理權限,可以杜絕不少紛爭。

    聲請監護宣告不難,主要是向法院遞出聲請狀,並由法院指定的醫療機構做鑑定,法院會依照鑑定的結果,決定是否對老人家裁定監護宣告。

    (一)誰可以替老人家聲請監護宣告呢?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二)流程大約是如何呢?

    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三)監護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呢?

    1.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2.監護人為下列行為,一定要經法院許可。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3.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4.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5.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6.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四)監護人不適任可以換掉嗎?

    如果監護人所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這些概念非常的實用,歡迎大家分享出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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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票裁定聲請費用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01 22:04:58
    有 1,714 人按讚

    婚姻協議書怎麼寫才有保障?」她說。

    這兩年,越來越多女性找上事務所要寫婚前或婚姻協議書,有趣的是,幾乎沒有男性當事人主動找我們處理這樣的協議,我對於這樣的現象跟趨勢感到很好奇,想問大家,你們覺得是為什麼呢?
    其實應該是這樣…….

    即使進入了這樣高喊兩性平權時代,母性畢竟還是天生的本能,我自己也是,生了小孩,就會忍不住想要有多一點的時間陪他,或許是賀爾蒙分泌的關係吧!(說錯的話,請專業的來指正)

    人的時間精力有限,花在孩子身上多一個小時,就得少花在事業上一個小時,錢雖不是萬能,但沒有錢,卻有很多事情就得犧牲,抱著孩子很幸褔,但抱著孩子,要伸手跟人家要錢,就委屈了。

    朋友霏霏就是個家庭主婦,老公是個企業家,收入的確相當優渥,也跟霏霏說,她只要在家帶小孩就好,賺錢的事交給他。

    一開始霏霏也覺得自己嫁對人了,每個月固定入帳的家用金額雖不算多,但只要想要什麼,老公從來也沒說不過,卡可以隨她刷,想跟姊妹淘約下午茶也無上限,衣食無缺,每個禮拜還有固定的家事清潔到家裡打掃,老公常應酬不會回家吃飯,她也不是一定要煮晚餐,看似真的是「帶小孩就好」。

    「如,妳覺得,我算好命嗎?」霏霏問我。

    我知道她是拿否定句當問句,否則這麼多年姊妹淘做假的嗎?於是坦誠地對她說:「這因人而異,但對我而言,不算!」

    「怎麼說呢?」

    「我看過太多了啊!做了多年家庭主婦,心都懶了,疲累沒有少,資歷沒有多,老公一放手,什麼都沒有。」(哇!我還押韻呢!)

    也就是說,當經濟收入完全來自對方,一旦斷了金援,雖還是好手好腳,但一時片刻的斷炊也夠嚇人了。

    「可是不是說離婚的時候,可以分對方一半的財產嗎?」

    「是沒錯,但真的要破局之前,有不少人就先脫產,就算拿到判決也沒用,名下無財產,判決也只是一張紙。尤其是像你這種老公是企業家的最常見,他們更懂遊戲規則了。」

    「那怎麼辦?可以跟他簽所謂的婚姻協議保障我自己嗎?」

    「簽是可以簽,但就跟判決一樣,名下無財產,就還是紙一張,除非他現在就給你一大筆錢,保障妳未來的生活。」

    「現在突然跟他要錢,不會顯得很現實嗎?」

    「如果是他要你在家顧小孩,不要上班,那這本來就是個很現實的問題。如果是妳自己選擇在家帶小孩,那就是個很浪漫的問題,當然談錢就俗氣了。」

    我的直白,瞬間讓霏霏的眼眶刷紅了。

    我嘆了口氣,有點於心不忍,畢竟自己也走過三年全職媽媽的生涯,目前也是自己在親自帶個幾個月大的嬰孩,沒辦法,我們就是活該在放不下、捨不得、離不開啊!

    「其實,不用這麼悲觀啦!我還記得我以前認識一個單親媽媽很厲害,一個月薪水不到三萬元,也養大了兩個小孩,房子還是租的。有個很大的關鍵點是,娘家願意幫忙當支援系統,一碗麵也是飽、一桌菜也是飽,日子怎麼過是看人的。」

    「那我還要簽婚姻協議嗎?」

    「其實如果對方尚稱君子,經濟狀況也穩定,簽個婚姻協議也無妨,不過有幾個重點要讓你了解一下。(順便也讓在看這篇文章的妳了解一下)

    首先,多數太太都喜歡訂下一方如果外遇,就自願放棄小孩的監護權,事實上,小孩的監護權在離婚時,如果協議不成,仍然需要依照小孩的利益由法院做裁定,譬如幼兒從母、原照顧者原則、最小變動原則、同性別原則、支援系統……並不會直接依照婚前協議來裁定小孩的監護權歸屬。

    但如果約定外遇,要給付對方多少錢的精神賠償倒是可以的,只是賠償金額的部分如果進了法院,法官會依雙方地位財力身份,及外遇所造成的痛苦程度調整,但通常會比完全沒有約定由法官直接判決來得高。

    不過,會建議妳何謂外遇行為要寫得更清楚一點。

    此外,婚姻協議還可以約定夫妻雙方的住所、夫妻財產制,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及約定一定的生活零用金(自由處分金)贈與給你,以後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不過如果是錢方面的事情,我會建議要公證或是簽張本票,以免以後還要透過訴訟曠日費時。

    像我之前就看過一個太太請老公簽下每個月要給付多少家庭生活費用給他,還請老公簽本票作為擔保的,剛好老公是公務員,薪水跑不了,所以拿本票去聲請裁定再強制執行就好。」

    霏霏抱著懷中的寶貝,看起來似懂非懂,我猜想她短時間內應該也無法成為犀利人妻,就答應先傳張本票的範本給她,也順便告訴她,為了怕本票過期,可以請對方一倂簽一張授權書,以免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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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舊五年前的照片.....

  • 本票裁定聲請費用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0-16 17:00:15
    有 720 人按讚

    久違的{家事小學堂}又來囉!

    今天要跟大家介紹的是『老人家的監護宣告』

    很多老人家到了晚年,因為失智症或其他病症造成神智不清的現象,需人照護,雖然不幸中的大幸是,老人家身上還有些財產,但是如果幾個子女之間,對於照護方式無法達成共識,老人家都還在病榻上子女就為了財產分配的事大動干戈的新聞時有所聞。

    我們很常遇到照顧人家的子女,為了照護老人家必須動用老人家的財產,卻遭到其他子女的質疑與處理老人家財產上的紛擾,甚至不小心手足之間互告侵佔的事屢見不鮮。

    這時候,我們會建議客戶向法院聲請向老人家為監護宣告,白話一點說,就是把老人家當成小孩子一樣,為老人家選定一個法定代理人,為老人家處理財務,有了財務上的處理權限,可以杜絕不少紛爭。

    聲請監護宣告不難,主要是向法院遞出聲請狀,並由法院指定的醫療機構做鑑定,法院會依照鑑定的結果,決定是否對老人家裁定監護宣告。

    (一)誰可以替老人家聲請監護宣告呢?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二)流程大約是如何呢?

    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三)監護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呢?

    1.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2.監護人為下列行為,一定要經法院許可。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3.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4.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5.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6.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四)監護人不適任可以換掉嗎?

    如果監護人所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這些概念非常的實用,歡迎大家分享出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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