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本票裁定紀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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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票裁定紀錄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生命中的陽光>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除了以書店街聞名,也因為接近台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成為律師事務所薈萃之處,其中有一位大律師陳鄭權隱於其中,不同於其他律師,他樂於幫助弱勢人民,幫助尋常百姓爭取權力,更是與前總統李登輝推動修憲、讓公民直選總統的主要推手之一!因陳鄭權認為,人都有基本權利,同時也有捍...

  • 本票裁定紀錄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9 12: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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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中的陽光>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除了以書店街聞名,也因為接近台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成為律師事務所薈萃之處,其中有一位大律師陳鄭權隱於其中,不同於其他律師,他樂於幫助弱勢人民,幫助尋常百姓爭取權力,更是與前總統李登輝推動修憲、讓公民直選總統的主要推手之一!因陳鄭權認為,人都有基本權利,同時也有捍衛自己的能力,就好像每個人都能成為小太陽,可以發光、更能照亮別人的生命,這也是社會可以生生不息地運行的道理。

    【律師界的「林肯」-陳鄭權】(上篇)
    受訪者:陳鄭權 / 大傑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陳鄭權律師:「每個人都能成為小太陽,照亮別人的生命。」

      初見陳鄭權律師,是圓圓的臉上掛著親切的笑容,講話條理分明,沒有大律師的大架子,其實他被稱為社會公理正義的守護神,有律師界的「林肯」封號,陳鄭權與高官權貴結識,但更多資源投注在社會基層,尤其極富同理心和愛心,獲得委託人全心全意信任,對於台灣社會經濟現況,也有獨到的見解。

      陳鄭權的家鄉在桃園縣觀音鄉的農村,小農家庭出身的他,深信念書才能出頭天,大學考上中興大學園藝系,才讀半年,父親做小生意的公司就出現跳票問題,其實父親雖是負責人、董事長,但根本不知道支票怎麼被開出去的,也不明白跳票的緣由,而那時還有《票據法》,父親還要因此負民、刑事責任;陳鄭權心想,他大學學費一學期2000元,請律師一次開庭費就要收3000元!這對家庭是不小的負擔,而且當時的委任律師對官司情況一問三不知,因此他毅然轉到法律系就讀。

      陳鄭權到法律系日夜苦讀,一邊跟著父親的委任律師找資料、跑法院,不懂之處立即向師長求教,並到老師開的律師事務所去打工,那時一個月打工薪資5000元,他就拿其中1000元給打字小姐,拜託多COPY一份訴狀給他觀摩,也幫著老師處理案子,從登報啟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存證信函等,吸收滿滿經驗,因此法律系才讀兩年,陳鄭權自己就會寫出文理並茂的訴狀,又有跑法院的實務經驗,大學畢業就高考「律師」、「法官」、「法律研究所」及格,成為中興法律「三元及第」第一人。

      台灣一年僅錄取80名法官、10幾個律師,陳鄭權謙虛地說,他可以一舉三元及第,是因為祖先功德庇蔭,他認為一個人一生中,有銀行、「功德簿」兩本存摺,他年輕時提出來用,現在有能力後要存回去,為他自己存,也為下一代存。而他在觀護人協會、生命線協會、社區守望相助協會等數十個非營利組織都擔任顧問、理事長,親朋好友都知道,如果陳鄭權找上門,不是要借錢,是要相揪一起做善事、做公益。他也鼓勵年輕律師,可以對親友做些無償法律服務,訓練自己對法律的熟悉度,而且這是延續性的,親友也可能回過頭來委任案件。

      陳鄭權關心基層,從出身地桃園開始,桃園也是全台灣工業區最多的縣市,基於回饋家鄉與在地勞工的心意,他也鑽研《勞工法》,他說,勞工是社會弱勢的一群,但「萬一在路上跌倒,扶我起來的可不是達官貴人,是這種普通人啊!」而且幫助勞工,很快就會被信賴、被當成大貴人,會有立即性成就感,他處理過不少公司破產的案子,主張清算資產剩餘的錢一定要優先給勞工,也幫忙爭取調薪和獎金。陳鄭權因此是桃園各大工會最信賴的律師,常獲邀在《公共電視》的勞工講座出現

      經歷許多勞資糾紛,陳鄭權自己開律師事務所、當老闆更是大方,年終加績效獎金平均6~8個月,有默契、經驗十足的員工願意留在所內30年,他認為員工可以分擔自己的事業,讓自己有時間做更多服務社會的事:「沒有錢跟銀行借,但時間沒有辦法借,更不能存。」因此他雖演講上萬場,出庭五萬次以上,辦過超過兩萬件案子,是司法院網站辦案數量紀錄的前三名,還是有餘力培養出50名以上律師。

    「同理心」是律師專業素養之一

      陳鄭權認為,要當律師、以法律為志業,「同理心」是專業之外最重要的素養:「要跟被害人都站在同一陣線」,一般人捲入官司,經常是緊張又難過,覺得自己怎麼那麼笨,如果委任律師這時又大罵當事人,是讓當事人心情更加雪上加霜,他以自己在當兵是部隊軍法官,處理過不少兵變的情況為例,這些軍人都身懷槍砲實彈,萬一心結沒有化解、可能真的開槍走火,小小的情緒會造成國安危機的!

      話鋒一轉,陳鄭權說,普通人會害怕法律、不敢找律師、不敢上法院,因為現在台灣的司法系統,不能讓人民相信法院法官判斷正確,其實現代社會、生活越來越複雜,有衝突不可避免,官司越來越多,但要一般民眾要知道,找律師能夠獲得專業協助、上法院可以得到公平的判決;他表示,每個人都生活在法律中,鼓勵平常人學著用法律保護自己,建議可以結交一個懂法律的朋友、或自己讀EMBA了解法律、更可以鼓勵孩子習法。

      陳鄭權說,台灣有許多判決脫離現實,法官也被稱「恐龍法官」,一部分是因為台灣的法官都是考試考出來,受限資訊與生活經驗:「就好像美國中央公園的馬戴著只能看前面的眼罩,雖不受到情境的干擾,卻也忽略的其他民情反應」。他認為一位好的法官、正確的司法系統,對錯要清清楚楚、合乎善良風俗、值得人民信賴,否則動不動私下解決報復的事情層出不窮。

    (未完待續)

    #生命中的陽光
    #大傑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陳鄭權

    詳全文:
    https://new.lilac.org.tw/2021/07/19/律師界的「林肯」-陳鄭權/

    更多生命中陽光的故事:
    https://new.lilac.org.tw/category/生命中的陽光/

  • 本票裁定紀錄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1-30 20: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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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金錢借貸 律師教你用借據與本票自保>

    面對親朋好友或生意往來,金錢借貸是很普遍卻難避免的社會活動,當中的爭議往往也最多,金額小的或許幾千幾萬,但法院案例中多達百萬元的借款爭議也不在少數。我最常被問的問題是:「律師,他是我朋友,我因為信任都沒有寫借據,該怎麼辦?錢還拿的回來嗎?」,為了避免大家的辛苦錢放水流,今天想分享一下如何善用借據跟本票保障自己的債權。

    🙋‍♂‍:借據應該寫些什麼?有什麼功能?
    🅰️:借貸契約雖然不以簽訂書面為必要,但是為了避免對簿公堂時陷於各說各話的窘境,簽署借據還是必要的。簽借據時,應該要特別表明借貸的金額、還款期間、利息的計算等細項。尤其,必須非常注意,如已交付款項,務必要記明借款人已收到,否則到時借款人很可能抗辯並未收到款項,沒有成立借貸契約,這樣就非常麻煩了,所以建議可以加註「貸與人已將新台幣XXX元交付予借款人親收點迄無誤」等類似文字。

    🙋‍♂‍:本票該怎麼填?有什麼功能?
    🅰️: 借據的意義在於證明借貸關係存在,但如果要順利查扣對方財產來結清債務,一般而言還是需要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時間可能一兩年不等。為了讓債權人可以快速實現債權,便有了本票的制度。透過本票,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會盡速於收案後裁定(一般約一兩個月不等),如獲准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不須再經歷漫長的訴訟程序。

    另外再提醒大家,關於本票的填寫方式,票據法有詳細的規定,可否塗改也都有嚴格限制,保險起見,如果面額較大的本票,建議簽署前先與律師討論確認,以免簽了一張無效的票捶心肝。

    🙋‍♂‍:借據跟本票差在哪?兩個都要簽嗎?
    🅰️:主要有兩點差異:
    1. 一是程序,寫了借據,最後一般還是要經過訴訟程序,才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歷時較長;如果是本票,則可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程序較簡便。
    2. 但借據還是有好處的,因為請求時效是15年;相較之下,本票對於發票人的請求時效只有3年,比較短,很多案例都是雖然有簽本票,但因一時疏忽超過了3年,導致超過時效難以請求。因此,保險起見,可以同時簽本票跟借據,這是最周全的作法。

    🙋‍♂‍:如果沒有借據也沒本票怎麼辦?還有救嗎?
    🅰️:這時候只能從其他證據來佐證(例如line對話、匯款紀錄等),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請來諮詢律師。

  • 本票裁定紀錄 在 林沛祥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9-19 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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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生活譯法,是所有常看八點檔都看到過的橋段XD,也是我們真實人生中有可能會遇到的情節...

    「法官大人冤枉啊,這張本票不能算在我的頭上!」這樣抗辯,有用嗎?

    1、 案例事實簡述:
    持票人B持有發票人A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遭A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強制執行程序遂停止。發票人A主張:A只是帶C去向B借錢,應B的要求簽發本票做擔保,而且B也沒把錢給C。縱使法院認為A有跟B借錢,B也沒把錢給A;持票人B則表示,B是A的金主,當時是A先跟B借錢,再借給C。(法院最後採信B的說法。)

    2、 法院見解:
    1. 因為票據無因性,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就跟基礎的原因關係分離、各自獨立。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不影響票據行為之效力,執票人還是可以依票據行使權利。
    2. 票據債務人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時,執票人僅須就該票據之真實,即票據是否為發票人作成之事實,負證明之責,至於執票人對於該票據作成之原因為何,無庸證明。
    3. 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主張其與執票人間有抗辯事由存在時,原則上仍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以貫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與維護票據之流通性。
    4. 按照上開說明,A、B都不否認票據是真的,則A如此抗辯,應該先就自己主張舉證,又本案的證人都作證是向A借錢,且證人也有開立本票給A,證人後來才知道原來A的錢是從B借來的。所以A說媒介別人借錢、B也沒給錢C的抗辯並不可採。
    5. 又因票據無因性,執票人若主張票係發票人向伊借款而簽發交付,發票人抗辯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即應由執票人就交付借款之事時負舉證責任。
    6. A又主張如果法院認為A是向B借錢才簽發本票,B也沒把錢交給他。法院認為B須先舉證有交付借款給A,而B提出了銀行存摺封面、帳務明細、跟A的對話紀錄等,證明B確實有借貸關係並交付金錢給A。A之後又無法提出證明,所以A這個抗辯也不可採!
    7. 結論:A敗訴,B還是可以對A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3、 律師簡析:
    本票雖然可以經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但若債務人對本票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需視債務人之主張而有不同的舉證責任,所以在這邊建議債權人借錢出去時,除了本票,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都要保存好,免得將來有不時之需。

    #戲如人生
    #小心駛得萬年船
    #林沛祥服務處/道誠律師事務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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