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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後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支付命令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 是一種簡便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的方式。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只要是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情況,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支付命令。 舉例來說,張三欠李四10萬元,李四要請張三給付10萬元,這10萬元是金錢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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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後 在 影響力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8-09-25 21:00:10『律師娘講悄悄話』播出時間:每週二中午12:00,敬請訂閱影響力
【本票裁定有多好用!三重謝霆鋒來說給你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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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林靜如:
「謙虛親和」是粉絲們對律師娘林靜如的印象。曾是平凡主婦的林靜如,法律系畢業後結婚生子,和老公一起在餐飲界打拼多年。之後老公考上律師,決定開業,為了行銷老公的律師事務所,她進入社群媒體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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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後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要當新手房東的人,必須注意了,最好把戶籍遷走,別讓租客收到重要的信件。近年房屋詐騙屢見不鮮,有針對賣方、買方,甚至是租客也能把房東的房子騙走。台北市地政局就有公佈幾項常見詐騙房屋手法,其中就有房東因為沒有走遷戶籍,被不肖房客攔截,最後房子遭法拍,被害屋主求償無門的案例。
台北市地政局指出,曾有歹徒利用屋主出租房屋卻沒有遷走戶籍的疏漏,偽造屋主簽發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債權憑證,法院依戶籍地址通知屋主時,通知書卻遭租屋者攔截,房屋因此遭法院拍賣。
想法:
1.不管是法院或行政機關文書(比如:罰單),
都是以戶籍地為寄送地址,
這樣就算合法送達,算是已經合法通知你了,
所以戶籍地很重要!
最好是自己就住在那個地址,
或有家人在戶籍地幫你代收...
2.但家人或是可以信賴的人,有時候也不一定可以信賴,
比如媽媽收到沒告訴你,那真的很靠背,
這種還算無心之過,更嚴重的是背叛!
這種事情我看很多了,
比如:妹妹把房子無償提供給哥哥住,
只保留一個房間放房地謄本跟印鑑證明,
過了三十年,要把房子過戶給女兒時,
才發現房子已經被過戶變成哥哥的小孩的,
這種事情要怎麼說呢?
3.回到房東的事情,重點還是在哪句話,
就是別把自己戶籍放在別的地方,
戶籍地,可以做的事情,太多了!
4.也許有人會說,法院也是共犯,
因為他看到本票被偽造也不審查,
問題是,
法院對於本票這種東西,本來就是形式審查,
內容該有的都有,它就發本票裁定了!
至於這個本票是不是被偽造?
那是你收到法院本票裁定後,說我沒有簽這個本票啊,
提起訴訟,法院才會進入實體審查,
如果你沒住戶籍地,你就不會收到本票裁定,
那房客當然可以拿這個裁定去聲請執行拍賣你的房子,
然後法院拍賣通知也是寄到房客那裡,
你根本不會知道,那房子被過戶,你也是完全不知情的!
5.也許有網友會問,為什麼法院對於本票審查那麼寬鬆?
不好意思喔!有多少資源做多少事,
法律制度設計就是如此,
如果每張本票,法院都要進行筆跡鑑定,
那法院光處理本票就飽了,還有辦法處理其他案子嗎?
這就是檢查能量的問題,跟防疫能量有點像,
你不可能針對2300萬人都進行篩檢的,
那不但不切實際,也很浪費醫療資源跟檢疫能量!
每天進法院的本票,全國可能有好幾千張,
其中大部分都是沒問題的,是債務人本人簽署的,
那有必要因為1%有問題的本票,把法院的資源耗盡嗎?
所以我們就設計一個制度,
一般人都可以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
法院形式審查沒問題就核發,
收到的債務人,如果發現這個本票是偽造的,
就趕快向法院提訴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這樣法院就可以針對那1%有問題的本票進行實體審查了...
結語:
還是那句話,戶籍地跟居住地吻合比較好,
分開問題多,住在戶籍地最好!
#戶籍地很重要
#本票裁定
#你要人家的租金人家要你的房子
本票裁定後 在 林沛祥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的生活譯法,是所有常看八點檔都看到過的橋段XD,也是我們真實人生中有可能會遇到的情節...
「法官大人冤枉啊,這張本票不能算在我的頭上!」這樣抗辯,有用嗎?
1、 案例事實簡述:
持票人B持有發票人A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遭A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強制執行程序遂停止。發票人A主張:A只是帶C去向B借錢,應B的要求簽發本票做擔保,而且B也沒把錢給C。縱使法院認為A有跟B借錢,B也沒把錢給A;持票人B則表示,B是A的金主,當時是A先跟B借錢,再借給C。(法院最後採信B的說法。)
2、 法院見解:
1. 因為票據無因性,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就跟基礎的原因關係分離、各自獨立。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不影響票據行為之效力,執票人還是可以依票據行使權利。
2. 票據債務人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時,執票人僅須就該票據之真實,即票據是否為發票人作成之事實,負證明之責,至於執票人對於該票據作成之原因為何,無庸證明。
3. 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主張其與執票人間有抗辯事由存在時,原則上仍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以貫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與維護票據之流通性。
4. 按照上開說明,A、B都不否認票據是真的,則A如此抗辯,應該先就自己主張舉證,又本案的證人都作證是向A借錢,且證人也有開立本票給A,證人後來才知道原來A的錢是從B借來的。所以A說媒介別人借錢、B也沒給錢C的抗辯並不可採。
5. 又因票據無因性,執票人若主張票係發票人向伊借款而簽發交付,發票人抗辯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即應由執票人就交付借款之事時負舉證責任。
6. A又主張如果法院認為A是向B借錢才簽發本票,B也沒把錢交給他。法院認為B須先舉證有交付借款給A,而B提出了銀行存摺封面、帳務明細、跟A的對話紀錄等,證明B確實有借貸關係並交付金錢給A。A之後又無法提出證明,所以A這個抗辯也不可採!
7. 結論:A敗訴,B還是可以對A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3、 律師簡析:
本票雖然可以經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但若債務人對本票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需視債務人之主張而有不同的舉證責任,所以在這邊建議債權人借錢出去時,除了本票,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都要保存好,免得將來有不時之需。
#戲如人生
#小心駛得萬年船
#林沛祥服務處/道誠律師事務所關心您
本票裁定後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前幾天,有個朋友打電話給我,問我說,她最近有個投資的機會,是朋友要幫她代操,她正好手邊有些閒置的資金,有點心動,就來問問我的意見,怎麼做才會有保障。
「他拿走妳的錢,有沒有什麼擔保呢?」我姑且先放下主觀的想法,從問她問題讓她自己想想。
「他說,會簽商業本票給我,還會跟我簽契約,雖然是朋友,一切都按照程序來,讓我安心,也讓我有保障。」聽起來是很有誠意喔!
「那妳知道,如果他違約了,妳該怎麼辦嗎?」一般人簽約歸簽約,都忘了想如果對方違約的話怎麼辦,要知道,如果大家都照契約走,律師早就餓死了。
「嗯~告他嗎?」不錯,好像有稍微想過。
「呵呵!差不多,其實是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後,直接強制執行,查封他的不動產及收入,不用開庭,這是用本票做擔保的好處。」
「那我可以放心囉!」結果,她還是蠻天真的。
「那你確定他現在名下有財產跟收入嗎?就算現在有,如果他違約時,名下沒有財產跟收入,妳要怎麼拿回妳的錢呢?」
.............以上是一片寂靜。
「好像沒有保障ㄏㄡ 。 」終於想通了。
「如果要有保障,除了本票之外,請他拿出不動產當擔保,讓妳設定足額的抵押權,萬一違約,你就可以聲請拍賣抵押物。」繞了一大圈,我才公布答案。
結果,大家猜猜她有沒有投資呢?換成是你朋友,你會怎麼建議他呢?
還有,有本票就聲請本票裁定,沒有本票,如果有借據、或明確的對話紀錄,則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借據不會寫?本票不會簽?來,標註一位朋友留言「借錢要小心,保障要做好」,律師娘私訊借據跟本票範本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