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本票無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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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票無效產品中有5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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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無效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24 13:56:58

國民黨主席參選人張亞中日前在政見發表會上秀出三張「支票」,欲證明自己有能力幫國民黨募款,沒想到遭洪秀柱指出那些「支票」其實是「本票樣張」,更被眼尖網友發現票上的幣別遭到塗改。 ⚠️支票、本票雖然都是常見的金融工具,但性質完全不同。 ▶️本票性質上是一種「信用票據」,用來保證、擔保發票人將來會支付...

  • 本票無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4 23:03:15
    有 130 人按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 本票無效 在 歷史哥澄清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4 17:02:48
    有 263 人按讚

    《澄清唬法律小常識》票據上的幣別不可以塗改

    孫文學校張亞中校長日前在國民黨主席政見發表會上,拿出3張票據說是要證明他的募款能力。之後引來洪秀柱前主席的指責,說根本不是這回事云云。但不論當年故事為何或黨主席選舉紛擾為何,#張亞中校長所持的三張票據和塗鴉其實沒有什麼差別--因為幣別已經塗改。

    以下圖片原片也是出自孫文學校臉書,張亞中方所提供。
    =======

    因為票據法第11條明文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意思就是金額外還可以塗改,但 #金額絕不能塗改。

    至於幣別,司法實務認為塗改「幣別」等於塗改「金額」 ,而票據法11條又已明定「金額」不得塗改,故經塗改幣別之票據就與塗鴉無異。

    故,票據如要開立其他幣別,就不能使用制式空白票據(通常已經印刷上新臺幣字樣)而必須要將重新打字或書寫一張票據為「xx幣」或「x金」等幣別 。

    以下節錄大家常引來解說的裁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21號」:「...二、按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同幣別其匯率不同,幣值亦異,幣別之記載與金額息息相關,牽一髮動全身,若幣別種類改寫,則表彰之金額完全走樣,故幣別之改寫,自應視同金額之改寫(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號研討結論參照)。...」

    所以本唬不想捲入國民黨主席選戰的糾紛,但要善意提醒讀者,任何票據的金額或是幣別經過塗改則票據即失效力。

    #福編
    #票據法第11條

  • 本票無效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3 13:02:17
    有 427 人按讚

    國民黨主席參選人張亞中日前在政見發表會上秀出三張「支票」,欲證明自己有能力幫國民黨募款,沒想到遭洪秀柱指出那些「支票」其實是「本票樣張」,更被眼尖網友發現票上的幣別遭到塗改。

    ⚠️支票、本票雖然都是常見的金融工具,但性質完全不同。

    ▶️本票性質上是一種「信用票據」,用來保證、擔保發票人將來會支付票面金額的意思。因此執票人也只能向發票人請求付款。

    ▶️而支票則是一種「支付工具」,可以代替現金行使使用,因此發票人開立一定金額的支票,必須先在銀行開支票存款戶,並將金額存入,讓執票人可以直接向銀行請求付款。

    由此可知,本票與支票不僅性質上不同,且票到底是國民黨所開,還是募款來的金主開立,在意義上更是天差地別。

    ⚠️另外,網友眼尖發覺票上的幣別由新台幣塗改成美金,這張本票還有效力嗎?

    ▶️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所以金額的部分是 #不能改寫的!

    ▶️而根據以往法院見解,幣別塗改視同金額改寫,因此這些本票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而無效。

    所以下次網友們拿到票據時,記得先確認好到底是支票還是本票,而且票面金額、幣別有無經過塗改,才能確認這張票的效力喔!😏😏

    #張亞中 #洪秀柱 #國民黨

  • 本票無效 在 相信音樂BinMusic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4-11-12 10:00:00

    HTC五月天
    螢火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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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夜同心圓光圈,十五萬盞螢火交會明天
    一期一會老地方相見,突然好想你一起五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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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出時間:2014/12/31(三) 21:00、2015/1/2(五) & 1/3(六)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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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票無效 在 相信音樂BinMusic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12-05 20: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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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至全省年代售票系統(網路、端點、便利商店)購買。

    ※ [雙人預售套票]、[五人預售套票],僅限年代網路及端點購買,便利商店無法購買預售套票。

    ※雙人套票一次需列印兩張,五人套票一次需列印五張。




    展覽時間:2012年11月28日 -- 2013年2月17日
    星期一至四 上午10:00 --下午6:00
    星期五六日 上午10:00 --下午8:00 (除夕休館)


    展覽地點:駁二藝術特區P2倉庫(高雄市鹽埕區大勇路1號)



    展覽票價:

    展期票 (11/28--2/17)
    全 票:250元
    優惠票:220元
    (限持證學生及65歲以上民眾使用,為供剪票口查驗,請於參觀時攜帶證件)
    兒童90公分以下免費,身心障礙及其陪同者一名免費,入場請出示證件。



    購票注意事項:

    1.請勿攜帶食物、飲料、雨具入場。

    2.本票券限單次入場,經打洞後無效。

    3.展場規定以現場公告為主,如有損壞事宜,需照價賠償。

    4.票券請妥善保管,遺失不予補發。

    5.請遵守參觀秩序,共同維持參觀品質。

    6.票券有限期限為本展期內,不限參觀日期,逾期恕不接受退換票等事宜。

    7.上述事項若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活動之更改權利。



    活動網址:http://www.bin-live.com

    網路購票:http://www.ticket.com.tw/dm.asp?P1=00000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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