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未達公告金額改採限制性招標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未達公告金額改採限制性招標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HELF (工作 QQ)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請益] 請問採購法相關的高手...
※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 引述《colora (colora)》之銘言:
: : 最近承辦一個案件採限制性招標,只有一家廠商來投標
: : 當天投標單價1500 元未進入機關底價,本人也參考廠商報
: : 價建議調高底價,結果第二次開標同一家廠商也來投標,
: : 結果他的投標價1600元竟然還高於第一次的投標最低價1500元整,
: : 請問各位採購達人,遇到這種情況單兵該如何處置????
: : 因為已經建議過一次調整底價,而且是以第一次廠商投標金額下去
: : 建議。
依據回信內容
: 1.採購金額?
20幾萬
: 2.限制性招標 是否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回信只寫採購法23
但整體看起來應該是
採購法 23 49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2條1項3款 3項 及 第3條
(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都在第1次開標流程裡?何來第2次??)
(另您信中所述本案屬公開招標-->公開招標就無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適用)
依您所述
您的案子 應該是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取得報價單
最低標決標原則
+簽准第一次未達3家改採限制性招標
而且您不是 原底價核定人也不是主持決標人員
所以 之前瑕疵不少...
建議直接廢標調整採購內容以新案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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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可參考工程會範例簽
適用條款除上述外
還要依細則54條4項 及3項
所以 工程會範本有 僅1家時
請鈞長一併核准(A)指派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
(B)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之核定人
工程會範例都列 寫簽時 記得請鈞長核准 A B 其中一種即可
但不管是 A或B 大多都是第一次開標在標場就能解決 無第2次開標之可能 (除廢標以外)
2家->比價 (不需檢討底價)
1家->議價 (主標人現場參考場商報價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
當場就出來新底價...
想決標 就定跟廠商同報價即可(因為從來沒有規定底價ㄧ訂要低於廠商報價)
PS.個人甚至訂過高於廠商報價的底價-->因為廠商報價太低 但又只有ㄧ家
所以底價訂高 讓廠商報價變成低於底價80% 走58條...
再看廠商說明
大部分主標人都是 訂稍低一點 就開始議價程序
PS.法無規定議價幾次(除廠商主動放棄減價)...1次減1元 減個萬次都合法 XD
所以開始議價前 主標人最好先說 本次議價 以N次為限...(最好寫到紀錄裡)
以前 看過廠商專找機關麻煩的...
議價不成(達次數 或廠商放棄減價) -> 廢標
廢標原文件第2次公開取得
記得重新核底價時不高於 上ㄧ家廠商最低報價
如果 只有原廠商來投
減價3次 還高於底價
繼續廢標...
個人就會建議 業務單位 把案子拿回去檢討
重新調整採購內容
以新案重辦 或 以採購文件重大變更恢復第一次招標
再簽ㄧ次 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重新來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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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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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HELF (218.166.92.165), 05/05/2015 19: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