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未滿14歲犯罪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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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未滿14歲犯罪產品中有4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

未滿14歲犯罪 在 軟西,遊記??吃貨軟西?美食地圖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1-05 16:04:58

- 沒看過奧黛麗赫本對你比中指吧🖕 - 初抵LSD Café Salon可能會摸不著頭緒 白色外牆點著燈火沒有顯眼招牌 我還以為來到了什麼神秘中東宗教建築外頭 半圓形拱門後有雙大眼直勾勾盯著你 好似在招你入教 準備踏入LSD來場美食饗宴的迷幻儀式吧💫 - 許多人可能不明白LSD代表什麼意思 店家巧妙...

  • 未滿14歲犯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2 18:03:49
    有 221 人按讚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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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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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 未滿14歲犯罪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7 08: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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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是世界已進入混沌不堪狀態,還是我們所處環境情報量太多導致大家無法花費太多心力停留在同一事件上⋯⋯最近我發現,比起什麼日行一善,不要輕易放過惡質人士可能對世界更有幫助😒

    近期日本有個新聞相當令人消化不良
    三月份,北海道旭川公園裡發現了14歲中學生廣瀬爽彩被凍死的遺體,據說公園就在她家步行範圍內,一個有行動能力的人要被凍死有相當難度就算,選擇凍死當自殺手段也很有違和感,廣瀨小姐究竟經歷了什麼呢?

    根據週刊文春報導,她在2019年4月進入中學後就不斷受到前輩們惡質的集團霸凌,他們(有男有女)要求廣瀨拍下裸露照片,進而擴散到群組內。

    同年6月份,加害者們進一步迫害廣瀨
    他們將她圍堵在橋墩上並威脅「我們要將裸照擴散給更多沒看過的人」
    「求你們不要這樣」廣瀨小姐哀求
    「妳去死我們就住手」
    「了解,我死了拜託你們把檔案消除」
    「沒種死就不要講這種話」
    結果在眾人逼迫下廣瀨小姐真的跨越柵欄投河了。所幸經過的路人報案,廣瀨獲救之後沒有生命大礙。

    事發後,加害者們怕事跡敗露於是口徑一致跟警察表示「出生單親家庭的廣瀨是因為被母親虐待,一時想不開才投河,我們其實好擔心她」

    (看到沒,演技是加害者的必備才能😒)

    相信了少年少女謊言的警察,竟然真的在當下禁止媽媽去醫院接近廣瀨。經過一段時間確定查無此事後,媽媽才被准許會面,也才拿回被警察保管的女兒手機。

    打開女兒手機後媽媽覺得很奇怪,那些聲稱很擔心廣瀨的「朋友們」竟然沒有任何一個人傳關心訊息或打電話來。於是媽媽看了Line裡過去的對話,才確定女兒正被霸凌著。

    媽媽將所有證據交給警方希望為女兒討回公道,但警方介入調查後有好的結果嗎?很遺憾,沒有!

    有的加害者因為未滿十四歲所以可免於刑責、有的加害者因為證據不足所以只是被警告,從結論來說沒有任何一個人受到實質處罰。

    沒被處罰的加害者當然也沒有反省自己!沒多久他們就復原了被警察要求刪除的廣瀨裸照檔案,繼續在網路上擴散。即使再度被警告,他們還是有辦法復原,廣瀨的裸照就在警告→復原擴散→警告→復原擴散的惡性循環中,持續散佈著。

    法律不能彰顯正義,那麼學校呢?
    學校更遺憾!根據廣瀨媽媽在8月18日公開的手記裡提到,學校方面勸她「十位加害者的未來和一位被害者的未來哪個重要?當然是十位加害者的未來重要。難道要為了妳女兒一個人毀掉其他十位少年少女嗎?哪種作法對日本的未來好處比較多,請妳冷靜思考」

    對外學校總以「沒有霸凌事件」「單獨個案不方便回答」「廣瀨一直以來精神狀態就有些問題」等藉口隱蔽事實真相,就連旭川市教育委員會也認為沒有霸凌。

    投河事件後,廣瀨小姐就患了PTSD(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無法出門上學只能在家休養。今年二月份她無故離家行蹤不明後,再次被發現就是三月份的凍死遺體了。

    大多數時候我們看到此類新聞只能生氣,只能問公道正義何在?但有些人士熱心的付出了行動,以「不揭開事件真相不罷休」的姿態死咬著不放,這種黏著力我個人覺得在這年代非常、非常值得珍惜❤️

    首先是週刊文春花了很多版面報導,文藝春秋也在九月要出版「女兒的遺體凍結了—旭川女子中學生霸凌凍死事件」一書希望喚起更多人的關心。

    原本是神奈川縣刑警的犯罪線記者小川泰平先生也不放棄的持續在取材報導。人材育成家加藤秀視先生則依據請願法發起了「百萬人署名活動」希望本事件能重新搜查、並要求重組公正嚴謹的第三方調查組織。

    他們原本就認識廣瀬爽彩嗎?不,沒人認識她本人。大人們只是對於無辜受害者所經歷的一切、對於只會隱蔽的學校及調查體制、對於絲毫不知反省且沒有受到處罰的加害者感到無可容忍罷了。尤其加害者隱蔽者順利逃過的話,就代表社會允許這類事件,換句話說今後可能有更多受害者出現😔

    「得饒人處且饒人」這句話有時候非常鄉愿,對於喜歡說謊的、對於心術不正的惡質人士,我們的漠視可能就是在幫整個社會培養罪犯、培養詐欺師!

    PS前幾天在IG限時動態以「那些年我們遇到的騙子」為主題請大家投稿,讀者朋友們投稿的警世經驗都非常有參考價值,我放在IG首頁的精選裡,歡迎大家有空時自行觀看。

    中古小姐IG帳號:welovesheep

  • 未滿14歲犯罪 在 換日線 Crossi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1 17: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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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者:「希望我受過的傷,不再有下個孩子來受」!」】​

    這是真實的台灣,2020 年,有「近 6000 個」孩子被通報為性侵被害者。這是看得見的數字,不包含黑數。​

    在這群受害者中,高達 65% 被害人未滿 18 歲,也就是說在我們應該溫暖祥和的台灣土地上,平均每天有 16 個孩子成為性侵被害人,比台灣有時一天的新冠肺炎確診者還多,比病毒更恐怖的可能是人!​

    更讓人難以想像的,其中 8 成還是孩子的熟人所下的手。​

    2 位年幼時遭遇熟人性侵的倖存者願意站出來,揭開最真實的心路歷程告白⋯⋯​

    邀請您一起共同發聲幫助更多說不出口的孩子,離開他不應該受到的對待。​

    一同轉分享:「大野狼在哪裡?正視兒少熟人性侵」專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