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未死亡拋棄繼承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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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未死亡拋棄繼承產品中有2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6萬的網紅律師娘講悄悄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

未死亡拋棄繼承 在 伊格|Egoyan Zheng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5-28 05:24:47

這誠然特別──因為「審判日大屠殺」之過程、原因至今眾說紛紜,晦暗難明;⁣⁣ 而所謂集體修行之「集體」,其規模如何由最初的12名忠實信徒,七年間竟成長為「審判日大屠殺」時超過一百人之大型群體,其過程同樣撲朔迷離。⁣⁣ 西元2039年12月17日,美國北達科他州警方接獲通報,於Fargo小城近郊地球覺知...

未死亡拋棄繼承 在 伊格|Egoyan Zheng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5-17 12:09:05

這誠然特別──因為「審判日大屠殺」之過程、原因至今眾說紛紜,晦暗難明;⁣ 而所謂集體修行之「集體」,其規模如何由最初的12名忠實信徒,七年間竟成長為「審判日大屠殺」時超過一百人之大型群體,其過程同樣撲朔迷離。⁣ 西元2039年12月17日,美國北達科他州警方接獲通報,於Fargo小城近郊地球覺知集體...

  • 未死亡拋棄繼承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27 21: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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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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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死亡拋棄繼承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24 2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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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1.遺產稅申報書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 (如:死亡診斷證明書、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除戶資料)

    3.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4.委託他人申報者,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5.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貼心提醒:

    1.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2.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遺產稅免稅案件→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提出納稅保證案件→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 未死亡拋棄繼承 在 Taiwan Startup Hub 新創基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19 07: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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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講座分享】新創必知的專利保護10

    撰寫專利申請書時,應依格式內容詳實完整填寫,若有聲明事項者,務必於申請書中載明。關於專利「申請書」,有幾個重點要特別注意

    【申請人】
    所有具備專利申請權的自然人、法人、行政機關或學校都可以申請專利,當專利申請權為2人以上共有時,須由全體共有人提出專利申請。

    所謂專利申請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以發明申請案為例說明各項專利申請人:

    🔹發明人:一般指提出專利申請的人(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除外)。
    🔹發明人之受讓人:發明人可以把專利申請權讓與他人,受讓取得專利申請權者,可具名申請專利。
    🔹發明人之繼承人:指發明人死亡後,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該專利的人。
    🔹雇用人: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屬於雇用人。
    🔹出資人: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以契約約定取得專利申請權。

    【代理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包含外國人),應委任代理人辦理專利申請,若無以上問題者則可自行辦理。

    🔹代理人資格:具有代理人資格的人,以專利師、律師及專利師法公布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為限。
    🔹代理人的人數:每一專利申請案之代理人不得逾3人;委任代理人2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

    【委任書】
    委任代理人辦理專利者,須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並應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章。
    代理權限方面,申請人可自由決定該代理範圍,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特別委任:單一特定事項代理
    🔹概括代理:概括授權一切代理行為

    須注意的是,在辦理選任或解任代理人、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案、撤回再審查申請、撤回更正申請、撤回舉發案或拋棄專利權等相關專利申請事項時,非受特別委任者不得辦理。

    特別委任事項得於委任書上一併載明,不須單獨提出。但若原委任書上未載明,之後辦理須特別委任事項時,應提出載有特別委任權限的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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