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未成年離家出走法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未成年離家出走法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未成年離家出走法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未成年離家出走法律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毛律師混酥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陳律師,你幫我看看,這個社會局寄來這什麼意思,說我爸被安置要我付安置費用,可是我根本從小沒有看過我爸欸,我可以不要付錢嗎」 「陳律師,我媽說他賭博把積蓄輸光,叫我給他錢,不然要告我遺棄,但我媽從我小時候就離家出走我是阿嬤帶大的,我真的會被告嗎」 很常遇到這種諮詢,明明父母小時候沒有善盡照顧義務...

  • 未成年離家出走法律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8 17: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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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律師,你幫我看看,這個社會局寄來這什麼意思,說我爸被安置要我付安置費用,可是我根本從小沒有看過我爸欸,我可以不要付錢嗎」

    「陳律師,我媽說他賭博把積蓄輸光,叫我給他錢,不然要告我遺棄,但我媽從我小時候就離家出走我是阿嬤帶大的,我真的會被告嗎」

    很常遇到這種諮詢,明明父母小時候沒有善盡照顧義務
    長大以後發現子女長大了有收入有工作能力,反而反過來要錢
    這種時候,子女一定要付錢嗎?

    #天下並非無不是的父母
    #當父母沒有盡到父母的義務
    #子女其實可以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 1118-1 條
    I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 #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當父母對小還有虐待或是重大侮辱,譬如性騷擾、性侵、家暴這些行為
    或是沒有盡到扶養義務,譬如小孩才滿月就跟小三同居在也沒回過家,也沒有付扶養費
    依照情節重大程度,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聲請免除或是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之前我處理過的案子

    媽媽從小孩幼稚園就離家出走
    等子女成年,就開始回來要錢,不斷的用遺棄罪恐嚇子女,說不給錢就要告他們,子女受不了了才來找我
    開庭的時候媽媽堅持子女不孝,他以前都有接送他們上下學,
    結果法官一問「喔,那你小孩哪間小學畢業?」
    媽媽完全答不出來,最後順利免除了扶養義務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
    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效力都是「判決時間點往後生效」
    所以要特別注意一個狀況
    就是如果當父母有特殊狀況 譬如生病、變成遊民等等狀況
    被社會局安置照顧
    這時候社會局會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安置費用
    通常很多網友都是到這時候才跑來詢問,才知道可以去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但問題就是在判決免除扶養義務前,子女都應負擔安置費用!
    所以如果父母110/1/1被安置,判決110年8月才出來
    那1-8月的安置費用還是要子女支付
    現在一個月安置費用我上次看到大概也要三萬多
    幾個月下來也是十幾二十萬的
    所以建議如果有我上述所說這種狀況,都要趕快去諮詢律師,
    看看有沒有聲請免除或是減輕扶養義務的必要
    #免除扶養義務
    #減輕扶養義務
    #家事案件
    #權麒法律事務所
    #陳宇安律師

  • 未成年離家出走法律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08 08: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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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邪教,政圈多的是。

    不以宗教作幌子的「邪教」

    音樂作為一種跨國的語言,學習器樂,學懂如何演奏一章又一章的樂曲,本屬美事,能夠陶冶性情,使人發展更全面。然而,一名徐姓古箏導師最近被揭發以教授樂器為幌子,引誘學生組成與邪教無異的「少女古箏團」,通過內部壓力迫學生離家出走和購下大量奢侈品。事件早於今年二月已經在LIHKG討論區發酵,至本月傳媒進行報導,逐廣為人知。

    觀察東亞地區,韓國有橄欖樹運動脫胎而成的各間邪教,台灣則遭到山達基教會入侵,而日本則發展出奧姆真理教以至其他標奇立異的邪教,唯獨是香港似乎較少有邪教發展的現象。查實,香港近年較大規模的邪教活動,只有活躍於個別地區,主張飲雙氧水的邪教錫安教會。這是不是代表香港沒有邪教滋生的環境呢?那當然不是。香港只不過是較少以宗教作幌子的邪教運作,但不代表香港沒有邪教。

    邪教最簡單的定義,是為一所實質牟利,以提供寄托和希望作為服務,但對公眾、社會、個人皆會造成傷害的機構。邪教可以是宗教,但亦可以以公司、商家、政團等等的形式存在。虐待人民的獨裁政權,例如中共政權和港共政權,當屬邪教,本人在文章《批鬥戴耀廷教授,實反映中共邪教本質》經以述及,在此不贅。

    邪教的成形,建基於一般的宗教和機構未能為社會的某部份人提供寄托和希望。邪教以甚麽幌子形成,基本上直接反映民眾的需要。邪教以宗教形式成立,反映着人民有靈性上的需求。美國邪教山達基,常常以「尋找快樂之道」等作傳教,反映其以不快樂的人作目標,更反映美國一部份人感到不快樂。香港之所以少有以宗教作幌子的邪教,皆因相對於台灣、日本以至韓國,香港缺乏歷史,上一代香港人對香港本土沒有落地生根的感情,只視香港為「借來的地方」、「借來的時間」,無法在香港謀生便一走了之,在這種思維下,自然不會有靈性上的需求,但卻會有資源上的需求。因此,香港的邪教基本上多以「賦予參加者成功的機會」作招睞。

    就算是正規,受公認的宗教,亦常有類似的問題。香港宗教界,尤其是基督宗教,盛行所謂的「成功神學」,將教會擴展視為第一要務,結果本末倒置,忽略了教會傳達關懷,穩定人心的作用,淪為了只為謀取利益,失去了靈魂的空殼。奉行「成功神學」的教會,所灌輸的理念,以至傳道的方向,也多從「賦予參加者成功的機會」作主導。

    超強颱風山竹吹襲香港期間,一間基督教靈恩派教會竟然主張在趁機會空曠地方「見證福音」。走進歷史中,教義愈趨極端的教會,從新興宗教變成邪教的組織比比皆是,「天堂之門」從四處觀察不明飛行物,到決定要集體自殺,前後足足發展了二十多年。實際上,正常的教會和邪教,以至正常的組織和邪教,只屬一線之差。一些原本正規的宗教如果目標、方向以至教義太過偏激,很容易會走火入魔,淪為邪教。

    本次「少女古箏團」邪教事件,從其臉書專頁屢屢有團員炫耀名牌手袋,到經常將自己打扮得身光頸靚,已反映其以「賦予參加者成功的機會」作招睞。根據前團員在LIHKG的指控,「少女古箏團」的老師利用女生在青春期與家人不和的問題作引入點,強調少女的家人一心謀害她,亦反映了其以樹立假想敵的方式作為洗腦策略,與中共政府不斷強調中國民眾受「外國勢力」所威脅,策略雷同。

    筆者認為,「少女古箏團」成功的關鍵所在,在於教主借少女未成年,見識不深,對世事的不了解,容易受騙的特質,引誘少女加入邪教。其所利用的,是一個人在資訊上的不完整性,利用了少女對世事的無知。正如中共政權等以奪權竊國,是乃利用基層農民對共產黨惡性的無知。毛澤東發動文革,是乃利用學生對中共高層權力的無知等等。

    「少女古箏團」終究規模有限,只影響個別人士,且目的純屬斂財,禍害終不及發起大規模屠殺的奧姆真理教、大規模自殺的天堂之門,以至使千萬中國人非自然死亡的中共政權。筆者相信「少女古箏團」在前團員爆出事件,受公眾廣泛關注後,將會被根除。然而,利用資訊不足的漏洞行邪教行為的,其實不只「少女古箏團」。如果各位讀者有留意的話,應該一定會發現最近多了很多人佩戴已被證實沒有任何防疫用途的「EM Mask」。與「少女古箏團」一樣,其重點均是採取一般人對醫學知識的無知,加上對武漢肺炎的恐懼而牟取暴利。

    要防止被邪教瞞騙,除了要時刻保持獨立思考,明辯是非,多學習,多閱讀,且保持心境清明,避免杞人憂天外,執法機構以至立法機構亦要多加注意有邪教行為之嫌的組織,並設立適當的法律作規管,以保障民眾福祉。

    當然,香港一日被沒有代表性的港共政權統治,本意良好的法例一日仍會遭港共政權用作清算異見者之用。然而,在將來香港有一個真正屬於香港人的政府後,消滅各式各樣不論是否以宗教作幌子的邪教,可以說是刻不容緩。

  • 未成年離家出走法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3-07 2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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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小孩好,也可能觸犯和誘罪】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和長腿叔叔的故事?

    一個善心人士贊助小女孩念書的故事。但如果不僅僅是贊助金錢,甚至進一步提供住宿,或是唆使、幫助未成年人離家出走。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誰可能會觸犯和誘罪?

    近年日本真人版長腿叔叔故事就引發爭議。一名男子在網路上提議,找來了兩名女學生,提供她們伙食、住處,能夠自由上網用手機,也能出門、寄信和家人聯絡,但他唯一對女學生要求,是要好好學習房地產的知識。大家正反評價不一。

    另一個例子是在台灣發生的,有對夫妻離婚以後,把女兒的親權(俗稱的監護權)歸屬給母親,但父親為了孩子的教育,沒經過母親的同意,就把女兒帶到美國去就學並取得綠卡,後來前妻到美國要帶回女兒,並對丈夫提告涉及略誘罪。(16歲以下的人,按照法律規定就算是自願的也會算是略誘)

    🎸脫離家庭要怎麼判斷?

    依照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這樣的規定下,前面兩個例子,在我國的確有可能會成立和誘(或略誘)罪。而是否成立的重點在和誘罪中規定的「脫離家庭」要怎麼判斷?
    法院見解認為,必須要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才會成立犯罪。
    然而和誘罪經常發生在離家出走的案例中,常見出自於被誘人自己的意思「自願」離家,是不是就不會成立和誘罪呢?

    我們認為,這時候還判斷和誘人是給予什麼程度的協助。
    舉例而言,如果被誘人出於自己的意思的意思離家出走,借住在男女朋友家,而這時候男女朋友只是沒有積極反對、也沒有阻止被誘人跟家庭聯絡的話,那法院認為不會構成和誘罪;但如果給予幫助,譬如幫忙介紹工作、勸說附和,或是提供協助而讓被誘人放棄回歸家庭,那麼法院認為構成和誘罪。(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702號、106 年上訴字第 1045 號刑事判決)

    🎸和誘罪的反思

    其實和誘罪是出自於大清新刑律,考量當時的時空背景為了避免被迫簽字為奴、人口販賣而訂定的法規,然而現在這項罪名大部分處罰的對象,已經跟當時立法設計的時候大不相同,需要重新思考不合時宜、條文內容太過陽春的問題。

    而一開始提到的爸爸把小孩帶到美國的那個案件,目前審理的法官也已經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就讓我們期待後續的發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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