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未成年結婚撤銷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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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未成年結婚撤銷產品中有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稚子何辜?放寬陸配留台資格,骨肉分離悲劇不再重演】 離婚原因百百種,如果離婚代表以後難與孩子見面,也無法撫養、照顧孩子,你還能勇敢面對嗎? 在去年「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修正之前,有一群陸籍配偶面對的就是這樣的困境。 🎸難以抉擇的兩難,離婚後就見不到孩子 結婚是...

  • 未成年結婚撤銷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15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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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稚子何辜?放寬陸配留台資格,骨肉分離悲劇不再重演】

    離婚原因百百種,如果離婚代表以後難與孩子見面,也無法撫養、照顧孩子,你還能勇敢面對嗎?
    在去年「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修正之前,有一群陸籍配偶面對的就是這樣的困境。

    🎸難以抉擇的兩難,離婚後就見不到孩子
    結婚是人生重要大事,要不要離婚當然也是重大的抉擇。對尚未取得身分證的陸配來說,更加困難的是在去年十月修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前,依此辦法14條、26條與33條規定,不論陸配的身分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是定居,在離婚後,需取得「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就是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才能夠繼續在台居留。
    否則就會被撤銷或廢止居留或定居許可,而必須離開台灣,不僅難以繼續陪伴未成年的孩子,連想見孩子一面都阻礙重重,讓陸配一方雖然可能有會面交往權,亦難以實踐,對於陸配與未成年孩子的心靈都產生無所依歸的巨大衝擊,也剝奪了雙方照顧與被照顧的權利。

    🎸去年十月修法讓陸配可以因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留在台灣
    對於陸配必須取得子女監護權才能留台的困境,內政部自去年十月起,基於人道、家庭團聚權、兒童最佳利益及陸外配衡平考量,鬆綁陸配居留規定。只要陸配在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或是「因依親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境,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就不撤銷或廢止其居留或定居許可。

    讓陸配可以繼續留在台灣照顧子女,避免造成親子分離、單方養育的情況,也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不與父母分離之權利等精神,也兼顧兒童最佳利益。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29/7238/201391/

  • 未成年結婚撤銷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29 08: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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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自己約定不用負擔扶養費有效嗎?

    「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由男方負擔,男方同意不向女方要求未成年子女之任何費用。」猜猜看這樣的離婚協議書內容有效嗎?簽了以後男方還可以向女方要求給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嗎?

    這樣的條款內容通常會出現在,男方要求經濟狀況不好的女方放棄監護權時,拿出的談判底牌,也的確看到不少女性因為收入不高,想說反正還是有探視權,就忍痛不爭取監護權,事實上呢?真的簽了就不能要了吧!

    給大家看看最高法院96年台上1541號判決的看法:
    一、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而按其資力負扶養義務,亦即父母因離婚不能任親權人時,未任親權一方之扶養義務不能免除。
    二、 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
    三、 又離婚協議書,係夫妻結束婚姻關係所簽訂之契約,所拘束者僅為簽約之當事人。
    四、 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具強制性,任親權之父或母,並無權利為子女拋棄受扶養之權利。

    也就是說,即使在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不需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只要用未成年子女當聲請人,一樣可以到給付的裁定,然後強制執行。

    剩下的只是,違反當初約定的一方,依離婚協議書內容需什麼樣賠償責任,講得再狠一點,只要違約的這方脫產,就算放棄監護權的這方請求,也可能沒有著落,所以用不用負擔扶養費來換取離婚、監護權等條件,其實是有相當風險的喔!

    此外,扶養費約定之後,還可以因為情事變更,例如雙方的經濟能力產生變化,而請求法院調整,並不是協議約定了就一翻兩瞪眼呢!(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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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結婚撤銷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2-12 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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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測送分題——結婚的要件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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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考中心今天宣布,由於大學學測社會科單選題第 4 題出現爭議決定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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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先來看看題目長什麼樣子:
    
    民國初年新文化運動時期,曾有19歲大學生某甲寫信回家,表示自己與班上同齡女同學談戀愛,要求取消父母早為他訂下的親事。信中還說:儘管大部分人都接受父母之命的婚姻,但自己要和傳統勢力戰鬥到底。如果甲身處現在的台灣,當甲向律師諮詢時,以下何者最可能是律師的回答?
    
    (A)如甲與女同學已辦理結婚登記,甲之婚姻未經父母同意無法生效。
    
    (B)基於親權,父母之命的婚姻無須登記即有效,但甲成年後可撤銷。
    
    (C)甲的年紀未滿二十歲,因為他尚未成年,依民法不能與他人結婚。
    
    (D)甲可與由父母代訂親事的女方,共同合意宣告該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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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這檔事只能「自己來」
    
    結婚依照民法規定,應由年滿 18 歲的男性與年滿 16 歲的女性,帶著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親自向戶政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也就是結婚這檔事不能由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代辦。
    
    所以所謂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都不足以擅自在你身分證的配偶欄填上任何東西,所以選項(B)淘汰。
    
    民法規定男生 18 歲女生 16 歲就可以結婚, 19 歲的甲與其大學女同學自然沒這問題,選項(C)淘汰。
    
    既然父母訂親事不會在法律上產生任何婚姻關係,自然也就沒有所謂有效無效的問題,選項(D)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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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結婚沒得到父母同意會怎麼樣?
    
    由於我國民法上滿 20 歲才算是成年,所以甲要結婚依照民法規定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得到同意看起來就是要件有所欠缺,所以選項(A)乍看好像有些道理。
    
    這題的真正重點在於「要件欠缺了會怎麼樣」?所以民法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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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可能會有三種可能:
    
    1⃣️「無效」
    無效指的是欠缺生效要件,而在法律上自始、當然、確定、絕對的不生效力。
    
    2⃣️「得撤銷」
    指法律行為有瑕疵,所以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在撤銷後法律行為溯及歸於消滅,但撤銷之前仍然有效。
    
    3⃣️「效力未定」
    指已成立之法律行為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
    
    回到民法規定觀察,結婚違反法定代理人同意這個要件時,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甲的婚姻,所以是「得撤銷」。
    
    所以甲沒得到父母同意辦理結婚登記,是屬於上面提到的「得撤銷」類型,在父母請求撤銷之前,甲與女同學的婚姻是有效的,(A)選項雖然相對合理但依舊錯誤,因為不是「無效」,所以這題確實該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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