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誠然特別──因為「審判日大屠殺」之過程、原因至今眾說紛紜,晦暗難明;
而所謂集體修行之「集體」,其規模如何由最初的12名忠實信徒,七年間竟成長為「審判日大屠殺」時超過一百人之大型群體,其過程同樣撲朔迷離。
西元2039年12月17日,美國北達科他州警方接獲通報,於Fargo小城近郊地球覺知...
這誠然特別──因為「審判日大屠殺」之過程、原因至今眾說紛紜,晦暗難明;
而所謂集體修行之「集體」,其規模如何由最初的12名忠實信徒,七年間竟成長為「審判日大屠殺」時超過一百人之大型群體,其過程同樣撲朔迷離。
西元2039年12月17日,美國北達科他州警方接獲通報,於Fargo小城近郊地球覺知集體農場中,
發現包含教主Aaron Chalamet、教主之妻Carey Chalamet在內等共103具遺體,均為成人;
而根據現場遺留之武器與工具,經彈道比對後,幾可確定全屬自殺,或互相加工自殺身亡。
更駭人聽聞的是,警方於農場後方的白樺樹林間發現一小型焚化爐,爐內竟堆疊多具孩童屍骨。
該焚化爐推測應為教派內部購入零件自製,是以品質較差,焚化燃燒並不完全;
骸骨經DNA鑑定後,確認為參與教派集體生活之所有孩童,共29人;
最小者僅2歲,最大12歲,全數慘遭火化,無一倖免。
至此認列死者共計132人。
警方搜查農莊後發現,所有相關文件、磁碟、電磁記錄與個人電腦、手機等紀錄裝置幾乎全遭焚燬,顯經刻意滅證。
除了少許食物與一般日用品之外,農莊房舍中僅留有教主Aaron Chalamet遺書一封。
*
合理推斷,遺書內容應含重要訊息。然而事實卻令人如墜五里霧中。
該遺書直接置放於教主書房辦公桌上,未有任何掩飾,顯為刻意為之;
文字內容簡短,宣稱教派一切行為均係自願。
「面對**審判日降臨**,我們全無所懼,」Aaron Chalamet於遺書中寫道,
「死亡僅是必經過程,為的是拋棄**無意義的軀殼**與**不可靠的靈魂**,以求安息主懷,**回歸自己的本來面目**」;
並指定其獨生女、教派網站工程師Eve Chalamet繼承教派財產與教主職務。
*
事不宜遲,警方立刻對Eve Chalamet之行蹤展開追查。
而後者隨即主動投案。
據了解,其時她正隻身至西雅圖旅遊訪友,不在場證明俱足,且本人亦堅稱對此一大型集體自殺計畫事先並不知情。
這當然未必屬實。時年26歲的Eve Chalamet立刻被列為一級謀殺罪嫌疑人──
所謂嫌疑,並非意指103名成人信徒之死,而是於殘忍火焚中殞命的29名孩童;
因為29名未成年人中,顯然至少有幾位因過於年幼,不可能自行終結生命。
而警方高度懷疑,作為教派繼承人的Eve Chalamet其實正是與教主父親Aaron策劃此一大型集體自殺與屠殺行動的共謀者或教唆者。
*
無人能事先預期,對Eve Chalamet的正式偵訊竟以如此結局收場。
常理判斷,既稱**邪教**,總多有特異之處。
或許是教主本人經歷特殊,思想偏激,異於常人;
或許是教派組織方式或組織文化極其嚴厲;或許是傳教方式具高度侵略性或強制性;
或許是運作資金來源不明,甚或涉及毒品、走私、斂財、精神虐待等不法行為──
而這些特異處總有先兆,足以令人心生警惕。換言之,邪教之「邪」其來有自,並非純然無端。
*
這也算是常識了。但令人意外的是,這與「地球覺知」教派狀態全然不符。
如前所述,即便最後終結於慘烈無比的「審判日大屠殺」,然而於事後調查中,並未發現任何所謂異端之蛛絲馬跡。
而唯一被寄予厚望的,針對Eve Chalamet的審訊與調查,亦出乎意料,一無所獲。
所有曾與她接觸的相關人員幾乎一致認為,儘管陷於憂鬱症候中(她畢竟喪父,且失去了所有與教派信徒間的人際關係網路──
對於一長期高度參與教派運作的教主之女而言,對外人際關係向來十分薄弱),
Eve Chalamet行事一如既往,應對進退如常,精神鑑定結果亦無異狀......
──〈霧中燈火〉,《零度分離》
☼
此書終將在歷史留名。
──黃健瑋(演員)
☼
每個故事都說不出地好看......如果有同為寫小說的頂尖對手問我,我最「平凡人」的回答,就是「厲害!」「真是厲害!」
──駱以軍(小說家)
☼
這是繼《噬夢人》之後的野心之作。私心認為,入選二○一九年年度小說選的書中首章〈再說一次我愛你〉是台灣當年最好的短篇小說。
──張貴興(小說家)
☼
《零度分離》令人震撼。文學性和思想性都很了不起。
──韓松(小說家)
☼
#伊格言
#最新長篇《零度分離》,2021年5月 台灣麥田/中國中信
兩岸同步出版
#5/7開始預購,5/13正式上市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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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有一個最近的新聞案例,名製作人及相關人等受遺贈巨額的遺產,卻遭原法定繼承人向法院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一審法官也真的認定遺囑無效,因為該案的見證人也是受遺贈人之一。
這是因為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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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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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密封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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