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未取貨被告ptt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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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貨被告 在 Eateatforfun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23 11: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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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取貨被告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31 18: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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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551號判決

    📍民法寄託契約的短期時效究竟範圍為何?

    👉法院怎麼說:
    (一) 按民法第614 條規定: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同法第601條之2(88年修正前為第605 條)明定:
    關於 #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為消滅時效之規定,為保護受寄人之利益計,應使受寄人對於寄託人有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此種權利亦不宜永久存在,故規定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蓋使權利狀態得以從速確定也。」,#可知第601條之2所指短期時效,#係指同法第595條、#第596條、#第601條規定之受寄人之權利而言,#不包括寄託人對倉庫業者之寄託物滅失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內。

    📍案件事實: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3年2月起,陸續委託上訴人承運機具至中國大陸;嗣於同年7月24日將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為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之放大機機台兩套(機身號碼為LG13226T 與LG132228T),委託上訴人安排保管暫置,其後除編號LG132228T之No.3/4 因與其他機台合組而另行出貨外,其餘No.1/4、2/4、4/4三箱機台(即系爭機台),仍繼續由上訴人保管。詎上訴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擅自將系爭機台放置於第一審共同被告晉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晉越公司)之農舍倉庫,致同年8月8日因該倉庫發生火災(下稱系爭火災)而燒燬,伊受有歐元 9萬8,718.53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37萬5,187元之損害,上訴人其後僅賠付84萬4,116 元,尚欠253萬1,071元拒不給付等情。爰備位之訴依民法第590條、第592條、第593 條第1項、第614條及第226 條規定,聲明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關於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機台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逾上述金額之請求後,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其餘未繫屬本院者,均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間就系爭機台訂立運送契約,應適用運送契約相關規定;系爭火災係於103 年8月8日發生,被上訴人迄至106年1月5日始為請求,已罹於1年之短期時效。兩造已於104年1月間達成和解,被上訴人不得再為本件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航空貨運承攬業及倉儲業。香港中諾集團有限公司於103年5月間以被上訴人為受貨人,自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 之放大機機台兩套,除系爭機台尚未出貨,存放在晉越公司位在桃園市○○區○○路0000
    0 號之倉庫(下稱系爭倉庫)外,其他機台已委由上訴人封板包裝出貨。依證人王承偉證述及卷附之相關資料,足證存放於系爭倉庫之系爭機台已於103 年8月8日因失火而燒燬。
    依卷附兩造不爭執之電子往來郵件所示,被上訴人進口機器後,原本先存放在自己租用之倉庫,再由上訴人依指示至該倉庫取貨後運送至指定之地點,其後則改將進口之貨物直接運送至晉越公司之倉庫存放,核與證人簡玉婷證述之情節相符。可知兩造間為辦理進口機器運抵臺灣後之保管、通關及運送等事宜,所議定之契約係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單一混合契約,而非單純之運送契約。證人林英偉、簡玉婷所證,雖與王承偉所證其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談和解賠償內容,係以運費的三倍做理賠者不同,然被上訴人收受上訴人以三倍運費計算之支票後,既未明示放棄其餘請求,難認兩造已就系爭火災造成之損害達成和解。兩造成立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混合契約,系爭機台於交付上訴人之保管期間因失火而燒燬,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該損害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於己,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機台遭毀損所受之損害,洵非無據。系爭機台遭毀損之損害為337萬5,187元(兩造同意依起訴時歐元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換算新臺幣),扣除上訴人已賠償84萬4,116 元後之金額為253萬1,071元。系爭貨損並非因貨物運送而造成,並無運輸契約限制責任之適用,即應適用有關倉庫之規定。系爭機台滅失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民法第601 條之2規定之1年短期時效之適用,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53萬1,071元本息,洵非無據,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抗辯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及無須再予審酌之理由,因而將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被上訴人之敗訴判決廢棄,改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

    👉判決連結這邊走: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1551%2c20201014%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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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取貨被告 在 Qmi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22 16: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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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取貨被告 在 蘇浩 Anthony So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29 23: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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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扮工」個朋友「扮販毒」
    https://ott-news.i-cable.com/zh-hk/l/open-content…
    廣西南寧一對情侶幫朋友販毒,打算通知買家取貨時,被埋伏的警員抓到,並檢獲十包疑似是俗稱K仔的氯胺酮。正當他們以為必被重判之時,竟然發現那些根本不是K仔,甚至沒有任何毒品成分。
    雖然是這樣,兩人仍然被控販毒罪。法官認為他們是在不知道其所販賣的毒品沒有毒品成分下進行販賣,是犯罪未遂,處罰可以比既遂犯輕。兩人當庭認罪。女被告稱自己尚有一歲多的孩子希望法官能給她改過自新的機會,從輕處罰。最終二人都被判處一年半有期徒刑,罰款八千元人民幣。

  • 未取貨被告 在 分享家-羽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8-08-10 01:43:50

    這陣子真的已經回過太多人了,
    每個人問題幾乎都差不多,
    既然怕被告,為什麼不去取貨呢?
    信用真的是非常重要啊!
    不論買家或賣家,
    真的都要互相並且彼此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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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取貨被告 在 分享家-羽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8-03-15 08:00:30

    首先,我拍這部影片並不是要大家濫用消保法,
    而是當你因為未取貨,而對方提出不合理的賠償請求時,
    不要因為恐懼而被對方牽著鼻子走,
    即便法律如此規定,
    我還是認為合理的賠償金額請求是可以被接受的,
    所謂情理法,因自己疏失造成對方損失,
    賠償對方這個損失在情理上是合理的,
    當然對方提出的金額也必須合理!
    這才是我拍這部影片的主要目的。

    有不少人來問我會不會被告之類的問題,
    我只能說每個人的情況不同,
    基本上符合消保法的規範下,
    依照消保法的規定去走不會有刑責問題,
    非惡意或屢次不取貨就算真的被告上法院,
    頂多賠償合理的運費(通常不會為了運費去告人),
    如果有任何疑問其實大家應該直接打電話給消保會或消基會,
    他們是專業機構,跟他們諮詢才能得到專業的建議!

    最後,
    什麼忘了取貨、出去玩不在等等,我想都只是藉口,
    真正想買一個東西都是迫不及待要拿到的,
    既然沒有確定要買,送出訂單前請先想清楚,
    才不會造成雙方的困擾與損失!

    ==========以上為2018/10/17更新==========

    前幾天看到有人網購超商取貨付款沒有去取貨,
    然後店家就說要收錢和解否則要提告,
    到底沒去取貨會不會有刑責呢?
    消保法的七天鑑賞期又有什麼規定呢?
    就讓我們來看看吧~

    身為一個電商賣家,
    真的希望買賣雙方都可以站在對方的角度想一下,
    賣家不要太嚴苛,以和為貴,
    買家也應該替賣家著想,準時取貨不要造成賣家損失,
    彼此互相,世界才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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