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effrey1015 (frey)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
時間Mon Sep 7 08:47:03 2020
翻了一下書,
解釋上還是把準受賄罪,
分成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三個階段,
而且直接幫忙加頓號隔開。
在學校也沒有聽過老師說準受賄罪比較特殊,
要一氣呵成到期約階段才有可能成立。
選罷法也充斥「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等等,
沒有用頓號區分要求和期約兩種階段行為。
有人可以幫忙解惑嗎?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VKpS_3U ]
作者: MrTaxes (稅務專家)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
時間: Sat Sep 5 14:59:09 2020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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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直接從法規資料庫複製貼上的,
其中第123條的"要求"和"期約"之間不像前面兩條一樣有頓號,
請問是文義上有差別嗎?
還是只是一個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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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08.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9289151.A.0DE.html
推 maniaque: 前兩項是 三種(都是名詞),123條的 要求 是 要求(動詞) 09/05 16:02
但如果123條加頓號,句子也通啊,為何不乾脆都一樣?
※ 編輯: MrTaxes (180.217.108.22 臺灣), 09/06/2020 08:51:34
推 KKyosuke: 因為還沒當上 所以只能要求期約喔... 09/06 08:52
可是我的理解是..."要求"是單方的意思行為,"期約"則是雙方已經有合意
兩者概念上不同....若是要求對方和自己做了一個期約,那就直接講期約就好了
那"要求"則變贅字...
※ 編輯: MrTaxes (110.50.130.173 臺灣), 09/06/2020 15:01:01
→ maniaque: 123 就想成 ,公職候選人跟特定人,喬好選上後可給啥幫助 09/06 16:34
→ maniaque: 問題是,公職候選人在喬的階段,是公職嗎?? 不是啊 09/06 16:35
→ maniaque: 個人覺得,法條從法條草案討論,立法,經過了這麼久 09/06 16:36
→ maniaque: 都沒有什麼問題以及使用上的爭議點. 09/06 16:37
→ maniaque: 或許,像你講的,加個頓點,可不可以? 我是覺得也不是不行 09/06 16:37
→ maniaque: 只是,難道 [今晚,就只能吃鼎泰豐,而不能吃三寶飯嗎??] 09/06 16:38
→ maniaque: 而且,法律文字就是透過人去解釋實際行為的適用 09/06 16:39
→ maniaque: 若曾經有適用上的疑義,那早就提出來修法了,就醬 09/06 16:40
適用上沒有人提出疑義,可能因為大家都知道那是頓號的疏漏,所以沒有提出來修法。
→ maniaque: 而且,或許你認為兩者意思相同,但是在我看來可不見得 09/06 16:40
→ maniaque: 因為123 偏重在 "尚未選上的那個準公職人員"的行為規範 09/06 16:41
→ maniaque: 也就是說...123的話,候選人開口在先,那就是 要求 09/06 16:41
→ maniaque: 而若變成商人提$去押注候選人,並不違法(有遵守獻金法時) 09/06 16:42
→ maniaque: [主動在誰]....... 09/06 16:43
→ maniaque: 而121 是公務員拿自己"職務行為" 09/06 16:44
→ maniaque: 而且 121 不論該行為是否違背職務,[皆罰] 09/06 16:44
→ maniaque: 122 一段是罰公務員本身違反職務,二段則罰是行賄者 09/06 16:45
→ maniaque: 那你發現123 的關鍵點了嗎??? 09/06 16:45
→ maniaque: 救我上面寫的....在公務員還沒成為公務員時 09/06 16:46
→ maniaque: [期約行賄的人,是無罪的] 09/06 16:46
→ saltlake: 要求,確實屬於單方的意思行為,但「不僅」用以表示單方 09/06 17:19
→ saltlake: 意思行為。 09/06 17:19
→ saltlake: 請與122條2項所用的「行求」一詞相比。思考為此不用要求 09/06 17:20
"行求"行為的主體是非公務員,
以公務員身分、或未來的準公務員為主體的時候才會用"要求,兩者行為主體不同。
我還是認為"要求期約",中間少了個頓號,因為當初立法的小筆誤。
※ 編輯: MrTaxes (110.50.130.173 臺灣), 09/06/2020 19:40:15
→ saltlake: 麻煩進一步想,「為何」行為的主體「不是」公務員, 09/06 20:32
→ saltlake: 就不能用「要求」一詞? 尤其是「你自己的解釋」裡面 09/06 20:32
→ saltlake: 只寫說: "要求"是單方的意思行為 <- 請問就你的解釋 09/06 20:33
→ saltlake: 哪裡提到主詞一定要是公務員? 要提出解釋,最低要求是 09/06 20:33
→ saltlake: 自圓其說,而一直重複 09/06 20:34
→ saltlake: 我認為...我還是認為...我堅決認為....我死也要認為 09/06 20:34
→ saltlake: 那種表達方式不叫做解釋,叫做傳教 09/06 20:34
→ saltlake: 主詞是公務員的時候可以用要求,一般人的時候只能用行求 09/06 20:36
→ saltlake: 因為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權限。公務員可以要求,因為有 09/06 20:37
→ saltlake: 公權力。要求不只有單方表示的意思,還有施加強制力的 09/06 20:37
→ saltlake: 意思 09/06 20:38
→ saltlake: 因此123那邊前面網友解釋過是 動詞 09/06 20:38
→ saltlake: 122條那邊主詞不是公務員的時候之 行求、期約或交付 09/06 20:39
→ saltlake: 也全都是動詞 09/06 20:39
"期約"一詞本來就可以當動詞也可當名詞,在第121條當中"要求"跟"期約"是兩件事,
所以要用頓號分開。
在123條做一樣的解釋,"要求"和"期約"是兩個不動的行為態樣,理應用頓號分開。
另外,"要求"並沒有所謂的強制力,而是類似民法"要約"的概念,
對方是否承諾在所不問。從123條"未為公務員"可以看出,既然尚未有公務員身分,
連行使公權力的職權都沒有,怎麼會有強制力可言?
另外我找到法務部的解釋了...
https://www.moj.gov.tw/fp-296-62678-2cb1d-001.html ....
所謂
行求,是指行賄的人主動向公務人員表明要致送賄賂,有這種表示,犯罪就告完成。
行求對象的公務人員是否接受賄賂則不是犯罪的要件。
期約是指行賄的人與受賄的公務人
員已經講好條件,只待約定的時間到來便要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只要
雙方意思已經一致 ,犯罪即告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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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求"和"期約"之也各自是獨立的行為態樣,理應有頓號。
※ 編輯: MrTaxes (110.50.130.173 臺灣), 09/06/2020 22:43:4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jeffrey1015 (42.76.80.103 臺灣), 09/07/2020 08:47:03
推 martin1007: 雖然原原po像在傳教,還是討論一下,就以要求是單方面 09/07 12:01
→ martin1007: 而期約是雙方意思一致來看,123的主體既然是尚未具公 09/07 12:03
→ martin1007: 務員身份的一般人,單單的要求而沒有任何人與其行為達 09/07 12:05
→ martin1007: 成對價關係的合意是否足以侵害對公務員正當信賴的法益 09/07 12:07
→ martin1007: 舉例來說,一個考生跟朋友說,給我5000,等我考上警察 09/07 12:10
→ martin1007: 臨檢遇到你酒駕就放你走,但朋友完全不鳥他 09/07 12:12
→ martin1007: 跟一個警察直接跟朋友這樣要求5000,有沒有差呢? 09/07 12:14
推 martin1007: 另外,單單要求是否能夠"履行",從122條第2項文意來看 09/07 12:21
→ martin1007: 似乎肯定公務員單方要求期約後,因而為違背職務行為 09/07 12:22
→ martin1007: 但本項要罰的似乎是公務員因對價賄賂影響而違背職務 09/07 12:23
→ martin1007: 單單要求沒人鳥的違背職務,是圖利還是賄賂,小弟覺得 09/07 12:26
→ martin1007: 有討論空間 09/07 12:26
→ martin1007: 回頭來說,123有"為公務員後履行"要件(就不討論性質) 09/07 12:28
→ martin1007: 單方要求後,是否能因此履行呢 09/07 12:29
推 barkids: 原po是否有考慮選立委或投身法務部促成修法? 09/07 14:42
刑法不太可能由單一立委促成修法
→ jenoren: 這篇文下方的討論文串真是長啊XD 09/07 17:38
→ jenoren: 但要特別提醒國考板板友,裡面某則推文提及「刑法第121 09/07 17:38
→ jenoren: 條,不論公務員之行為是否違背職務均罰」云云,是錯誤的 09/07 17:38
→ jenoren: 喔! 09/07 17:38
→ jenoren: 刑法第121條職務受賄罪是處罰公務員「合於職務」之瀆職 09/07 17:38
→ jenoren: 行為;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方處罰公務員「違背職 09/07 17:38
→ jenoren: 務」之瀆職行為。 09/07 17:38
→ jenoren: 考試開標或內文具體涵攝時,若混淆二者而未予明辨,閱卷 09/07 17:38
→ jenoren: 老師會察覺考生刑分之基礎概念仍不穩固。 09/07 17:38
我知道推文內容有諸多錯誤...
→ a9301040: 「要求期約」是一個動詞 09/07 18:23
※ 編輯: jjeffrey1015 (42.76.80.103 臺灣), 09/07/2020 18: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