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服務建議書履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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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服務建議書履約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824的網紅陳鴻禧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鴻禧日前於議會質詢建設處長🗣️,有關中興文創園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工程招標的問題🤔。 本次工程招標採「最有利標」,要求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內容載明「履約能力、執行能力、施工進度、價格之完整性與合理性、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等內容,評選委員🕵️再從中評選出分數最高者得標。...

  • 服務建議書履約 在 陳鴻禧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24 20: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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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鴻禧日前於議會質詢建設處長🗣️,有關中興文創園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工程招標的問題🤔。

    本次工程招標採「最有利標」,要求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內容載明「履約能力、執行能力、施工進度、價格之完整性與合理性、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等內容,評選委員🕵️再從中評選出分數最高者得標。

    待各家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後,縣府也已開封了,但後來縣府卻以採購法第48條第一項第一款:「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為由,不予開標決標,令所有投標廠商一片譁然😮。

    鴻禧認為這件公共工程標案,既然已開封就是已開標,為何不予決標❓廠商都已繳交「服務建議書📝」,各家廠商的底細,評審委員也都已知曉,若有人洩漏出去🗣️,之後決標的結果要如何服眾❓會令人產生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

    此外,此項工程並非特殊工程,其實不必採用最有利標,採用「底價標」即可💰,希望建設處要針對此事檢討改進,日後要更加謹慎小心行事。

    自09:02開始為建設處質詢
    👉https://youtu.be/aE--B5u8uRE

    #中興文創園區
    #處置作為有失公平
    #鴻禧關心您的權益

  • 服務建議書履約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8-31 18:14:30
    有 437 人按讚

    用『帳目不清』來批判燈節是抹煞全體公務同仁的努力

    燈節是我接下這個職位後第一個由觀傳局主辦的活動,而自1月17日上任後,只記得我的日子每天堆在會議,公文看得天花地亂,甚至連跟局內同仁逐步認識打招呼都沒有,為了處理燈節簽約、回應媒體、確認活動細節,大家都累壞了。而這樣的時間離燈節的舉辦只有將近一個多月的時間,不要懷疑就是一個為期九天將近四五百萬人次,範圍佔地面積五萬多平方公尺的活動。但還好,所有局處同仁,團結在一起,我們辦到了,撐起了燈節。

    想在這邊說清楚,承商在辦理過程中,多次開會討論規劃,但踩街遊行活動遲遲未能依原服務建議書規劃履約,三催四請甚至搞失蹤,基於活動辦理在即,時程緊迫,所以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所有過程都是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另外,在預算方面我們也直接說明了,2018臺北燈節總經費8,587萬7,000元,其中市府公務預算為5,384萬7,000元,中央及各界贊助金額則為3,203萬元,上述經費當然全部用在臺北燈節各項活動辦理,一切都是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招標程序作業。其餘則由承商執行2018臺北燈節各項活動,並沒有外界所指流向不明、帳目不清等情事。

    曾經 見山是山,見水是水。
    辦活動,只看到眼前的瑣碎的問題。看不到背後的價值跟意義。

    曾經 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
    辦活動,只看到新聞稿篇數,內容正向不正向,捷運搭乘次數有無增加等等,看到的只是數字。

    現在 見山終於是山,見水終於是水。
    辦活動,終於看見的是,參與民眾臉上的笑容。爸爸一邊背著包包,一邊幫媽媽還有小朋友拍合照。看見奶奶蹲下來幫小朋友綁鞋帶,提著提燈的小朋友跟奶奶說他想上廁所。看見背著書包穿著制服的高中情侶在裝置藝術前相擁自拍。看見了好多好多,終於回到辦活動的本質,所有成就感來源,就是大家幸福的微笑,參與的回憶都顯珍貴,因為一起擁有過美好,一起愛上台北。

    原來辦大型活動的意義,只是希望參加的大家,可以幸福。如此而已

    想說的是,對我們同仁感到很抱歉,對於任何活動都用心盡力規劃執行溝通協調,受盡了委屈,希望我能更強大保護你們,而不是讓你們受到無謂語言或肢體的霸凌。辛苦了各位,我們繼續往前衝。一起為台北市創造幸福的回憶。

    我,深深以觀傳團隊為榮。

    針對緊急採購的部分補充如下:

    2018臺北燈節緊急採購係因得標廠商未能依服務建議書所提方案執行,有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且情節重大,依契約規定辦理解除契約。又鑒於時程緊迫,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5日(88)工程企字第8809771號函略以:「……非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自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惟如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之情形,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攝影:潘俊霖

    #觀傳戰隊
    #繼續加油一起加油
    #謝謝為台北市付出的你妳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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