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有罪推定案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有罪推定案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有罪推定案例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346的網紅河西羊的健聲房,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可惜問錯人了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的抄襲風波,昨天看到新聞有網友去問Reality的原唱的Richard Sanderson有無抄襲的問題? Richard Sanderson的回答是:“....,apart from 2 lines of the chorus where there is ...
有罪推定案例 在 粒粒? ☆風景人像☆女攝影☆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52:04
#模範計程車 檢察官曾說過:「無罪推定原則,寧可放過100個有罪的人,都不讓一個無辜的人獲罪」 但也因這樣,讓100有罪的人傷害了更多人,那這些受害者又該找誰呢? 而模範計程車也是為了幫助這些人而誕生了 或許以暴制暴,真的不是最正確的方法 但在受害者眼中,是救命的稻草吧... 另外還有一個案例...
有罪推定案例 在 河西羊的健聲房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可惜問錯人了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的抄襲風波,昨天看到新聞有網友去問Reality的原唱的Richard Sanderson有無抄襲的問題?
Richard Sanderson的回答是:“....,apart from 2 lines of the chorus where there is a little ressemblance , I cannot say there is any plagiarism, it’s a very nice song.”
大意是”副歌有兩句有相似,我不能說有抄襲,這是首好歌。“
想說著作權是“不告不理”,所以原唱發話了,那也就不構成著作權上的侵權行為。
等一下,但問題是Reality的作曲家是Vladimir Cosma!
你嘛問錯人了吧!^_^|||
倒是好奇心起來,到底這“抄襲”在著作權法中要怎麼看!所以,做了點小研究。
“抄襲”兩字並不是著作權法中的法律用語,在台灣用的是“重製”,在音樂創作方面出現在第91條第1項的:“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比較大的問題是“重製”兩字要如何認定,“重製”時必然會做些修改,這就引發了一個爭議,有改過就沒有完全像,此時若從寬認定,對原著作權人不利;反之,從嚴認定又對新著作人不利。
這方面台灣的判例不多,所以有個2017年的文章用美國的“取樣”概念,來做為判案中的認定:
““2003年的Newton v. Diamond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可「微量取用」(de minimis use)原則,認為在有數十秒的取樣情形時,當一般聽眾不認為是挪用,即構成微量取用,並無實質近似,且若未取樣原曲之重要部分,亦不構成抄襲。
但2005年時,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在Bridgeport Music, Inc. v. Dimension Films案中,對微量取用的情形提出「明確性規則」(bright- line rule),認為必須要取得授權方得取樣;
而美國最高法院則在1994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案中,認為雖有擷取他曲旋律,但整體曲風不同時,採取轉化性原則,認為構成合理使用。””
(李祖劭, 2017.03, 流行音樂“取樣”之著作權概念,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7&tp=5&d=7744)
另外,有個概念是常被大家所誤解的,就是並沒有“故意”,但能不能有“意外”,“意外”會不會算是侵權。
情境上還真可能“意外”相似,兩個人都會撞臉了,詞曲創作也難免會。但這就形成認定上的困難,新著作者即是有“借鏡”,但一口咬定我沒聽過,法律上對被告會有無罪推定,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罪。但用在著作權法上這一點又怪怪的,因為也只能就相似這塊,與創作的時間先後來舉證,但這無法證明“故意”。
那怎麼辦呢?
這時會有個“接觸”的概念:
“”所謂「接觸」,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際閱讀之事實,凡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行為人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構成接觸。“”(東華大學智財權專區, http://ipr.ndhu.edu.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2010-05-20-08-47-28&catid=39:2010-05-13-08-23-13)
所以,只要證明合理機會與合理的可能即可。
不過,即使真的很像,也可能認定成“平行的獨立創作”,這點在著作權的第10條所規範。
“”如果不同的作者間,偶然地創作出相同或相類似的著作,二個著作將各自擁有獨立的著作權,彼此間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也不會產生所謂的「抄襲」情形。”“(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08&O=1.4)
寫到這,如果你還有在看,我真要佩服了,也很高興您願意花力氣去理解,邏輯有些龐雜,到最後出現這個“平行的獨立創作”,又把前面因“相似”而存在“重製”疑慮的假設推翻,這著作權法搞的你我好亂。
這最後還是要法院認證的,原則上“不告不理”,所以若原創作者不提告,那什麼事都沒有。而現在社會上討論的“抄襲”,其實也並不全然是“著作權法”上的觀念,而是社會的某種“正義”標準,自然會有“魔人”化的傾向。
寫了不少東西,算是個個人的習慣吧!要不是儘可能的不關心,一旦關心起來,最後就會儘可能認真的探討一下,比較合情合理的想法。
#真要寫的合乎著作權法的要求寫起來就不太好讀
#一堆引用出處說明呀
有罪推定案例 在 阿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模範計程車
檢察官曾說過:「無罪推定原則,寧可放過100個有罪的人,都不讓一個無辜的人獲罪」
但也因這樣,讓100有罪的人傷害了更多人,那這些受害者又該找誰呢?
而模範計程車也是為了幫助這些人而誕生了
或許以暴制暴,真的不是最正確的方法
但在受害者眼中,是救命的稻草吧...
另外還有一個案例讓我很感觸...校園暴力...
這件事在過去可能存在過學生時期
當時弱勢的學生被言語或肢體霸凌,而求助大人時得不到幫助,反而讓施暴者更加猖狂,更加任意妄為....
對於旁觀者可能是學生時期的回憶,但對受害者呢?
可能是一輩子的傷害...
在法律、正義面前
「罪過的重量不會因為年紀小而減輕,不管是誰丟的石頭,最終都會沉落。」
說真的,看這齣戲會讓心情更加沉重...
但真的很好看啦~
不難過了~
期待第二季!
被 @kidd214story 燒到跑來看🤣
#韓劇 #韓劇推薦 #韓劇語錄 #稻田 #苗栗景點 #苗栗 #台中 #台中景點 #台中旅遊 #波波打卡 #真景點 #藍天白雲 #夏天 #防疫 #防疫日常 #台灣 #台灣加油 #台灣景點 #旅遊 #旅遊景點 #背包客 #popdaily #bpintaiwan #igerstaiwan #nikon #z6 #taiwan #taiwantravel #taichung
有罪推定案例 在 李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世道人生:這一年,所有事都不確定(李怡)
2020年到了尾聲。回顧這一年,最讓人感到不安的是,所有的事情都變得不確定。就像一個癌末的病人,帶着對死亡的恐懼過日子。
對幾乎全球來說,2020的不確定首要在於武漢肺炎擴散的病毒,不知道何時終止,不知道當一波病毒看似抑制,變種的病毒又會帶來如何更可怕的局面。檢測不確定,短時間製造出來的疫苗也不確定。由此而產生的航運、旅行、餐飲等行業的經營困境,何時復蘇不確定;個人職業生涯不確定,對未來規劃亦難以確定。各國政府藉疫情而壓制人民的自由,乘機擴大政府權力,這種發展趨勢伊於胡底,也不確定。
美國的大選結果不確定。儘管拜登當選似成定局,但所有被揭發的舞弊都沒有處理,特朗普和他的數千萬支持者,要求每一張合法選票都計算而每一張非法選票都排除,法院不受理。特朗普沒有認輸。大選不會如過往那樣隨着新總統上任就完結,選舉的社會爭拗和分裂仍然持續,它的後續發展和影響也不確定。
國際局勢也因此不確定。美國過去屢次選舉,在選舉期間,無論共和黨或民主黨,通常都擺出對中國強硬的姿態,而當選上任後,大局已定就從長計議,不是那麼回事了。但如果選舉爭拗未結束,兩黨延續選戰時的對華強硬態度,那麼必然影響到所有國家在兩大強權中的選邊。
上周香港盛傳人大常委會議會對香港區議員資格作決定,而最終在上周末閉幕的會議並沒有涉港議題。是最後決定抽起這議題呢,還是根本就無此打算?也不確定。就中共過去的形迹來看,無人懷疑始終會對區議員開刀。在全面管治權和《國安法》之下,甚麼事都會發生。
律政司上訴終院要求取消對黎智英的保釋,終院已決定在31日審理。《基本法》規定香港實行普通法,普通法最重要的原則是無罪推定,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被告人若沒有干犯以下行為:「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理應可獲保釋。但按照《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就是有罪推定。大陸出身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於7月初表示,《國安法》不能凌駕《基本法》。但真是這樣嗎?梁家傑翻查2009年案例,現為終院常任法官的李義曾作判決指,裁判法院和高院原訟庭就是否批出保釋的決定,並不可以上訴至終院。但現在就上訴到終院了。根據莫非定律,所有不想它發生的壞事,最後都會發生。
《國安法》凌駕《基本法》還是《基本法》凌駕《國安法》,是由法律條文或法律專家去詮釋呢,還是由掌權者、由強權去決定?
恐懼,通常是由過去的經驗,和對未來的不確定所造成的。香港人縱使沒有身受的經驗,也對中國的施政有長期的耳聞目睹。這種經驗和我們長期在香港的生活經驗相比,就是後者在「法的統治」下,對生活和法律後果有確定性,而在前者的「人治」下,一切都不確定。這種不確定性,使香港人失去了「免於恐懼的自由」。
因此,2020年香港人相當普遍的討論,是離開這裏,儘管真正採取行動的人還不是很多。在疫情下到世界其他地方重新開展生活,又談何容易?也充滿了不確定啊。
置身一國的宿命中,從2019的抗爭中走過來,面對2020的困局,我們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在種種不確定中,保持自己心志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