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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蔡啟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傅崐萁徐榛蔚違反選舉罷免法 ─ 罪證確鑿、選舉無效】 傅崐萁與徐榛蔚分別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傅崐萁的部分違反選罷法第97條第一項「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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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 在 蔡啟塔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10-30 15:21:35【傅崐萁徐榛蔚違反選舉罷免法 ─ 罪證確鑿、選舉無效】
傅崐萁與徐榛蔚分別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傅崐萁的部分違反選罷法第97條第一項「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被告傅崐萁由於炒作台鳳公司股票,2013年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此次花蓮縣長選舉由於被告傅崐萁擔心司法判決確定即入監服刑,即與徐榛蔚謀議期約由其登記為第17屆花蓮縣長候選人備胎。於被告傅崐萁判決有罪確定前,徐榛蔚不與傅崐萁競爭,放棄競選行為。於被告傅崐萁喪失競選資格時,再由傅崐萁動用其競選資源助徐榛蔚當選。徐榛蔚基於犯意陪同被告傅崐萁公開呼籲請選民支持傅崐萁。此期約行為以及不正利益為條件,傅崐萁及徐榛蔚已明顯違反選舉罷免法。
傅崐萁與徐榛蔚違反選罷法之證據如下:
1.陪同傅崐萁登記為花蓮縣第17屆候選人。
2.二人成立聯合競選總部。
3.競選總部所懸掛兩人大型看板,且只有1人競選號碼,沒有徐榛蔚所抽之競選號碼。
4.徐榛蔚在競選總部高喊傅崐萁當選。
5.徐榛蔚於103年10月20日等多日,向選民拜票時均稱:「我是傅崐萁的太太,請支持傅崐萁」「1號傅崐萁拜託」等。
(以上證據均有錄音錄影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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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塔不忍心因為縣長選舉讓花蓮變成全國的笑話】
『為了維護選罷法選舉的公平性,蔡啟塔提出檢舉,希望不要讓台灣第一個實施地方自治民選縣長的民主聖地,因為傅崐萁與徐榛蔚的私人利益與目的而蒙羞。蔡啟塔從政以來光明磊落,也希望選民能夠真正的選出一位替花蓮真正做事的縣長。因此以這種勇於承擔的決心,投入這場選舉。但不幸的是我們看到有些候選人卻是用玩弄法律,愚弄選民的方式來參選,絲毫不把選民放在眼裡,一切的作為只為了求得勝選,失去民主最寶貴「選賢與能」的精神。』
『希望花蓮的選舉裡面大家都能夠乾淨的參選。讓選民清楚的選擇候選人,並投下神聖的一票。啟塔從政以來都是以這樣的心志參與,因為啟塔不願意看到族群之間的情感撕裂,更希望花蓮能夠保持它原有的純樸善良。所以,啟塔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到司法單位來舉發這件黑暗的事情。啟塔將這件違法的事情交由司法來公證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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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https://www.facebook.com/officialhualienchita
傅縣長你做錯很多事,對不起花蓮人: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Lls9fhH2CY
啟塔當選十大保證: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xprwZHdAb4&feature=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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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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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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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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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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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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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 在 nage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石虎很好吃耶!」
最近動保議題熱議,想起那次埋在心底的恐怖親身經歷。鬼故事般毛骨悚然,適逢鬼月,和大家分享。沒有很長,3千字。
今年上半年的某日,和幾位朋友到苗栗一位友人的私人莊園作客。管家阿姨(或許應該稱大媽?),煮了簡單的午飯,和大家一起用餐。席間大家閒話家常,身為苗栗銅鑼鄉當地人的阿姨,從午餐的臘肉,聊到她們那邊的居民都會打野味的日常生活。
田裡的、山區的、路邊的田鼠或小型哺乳類,都會打來吃。有時候也會抓到蛇,把蛇剝皮,吃內臟、蛇肉、喝蛇血、泡酒。小朋友下課了,就揪同學一起來吃。下午或晚上大家也會串門子烤肉,感覺整個村子,整個社區鄉里就是這樣愜意的日常。阿姨講的起勁。
我就順勢問一下關於社會禁忌的話題:「那你們會吃貓咪和「香肉」(狗肉)嗎?」
「吃啊,為什麼不吃?」阿姨秒回。然後描述一些吃貓狗的料理細節。這邊我已經有點出神了,因為腦中正在醞釀下一個問題。其實我真正好奇的不是貓狗,只是怕問地太直接,不知道對苗栗人來說會不會冒犯、覺得有成見、偏見、污辱當地人?不過,經過了阿姨熱心介紹貓狗料理的過度性話題潤飾,也差不多可以很順的接上正題…
「那…你們會吃石虎嗎?」
「石虎很好吃耶!」阿姨又是秒回。
這時候,席間友人們包含我,看似平靜的聽阿姨敘述。但內心就像漫畫分鏡那樣,低頭吃飯裝沒事,但眼睛睜的大大的滿臉汗珠。好像美國驚悚殺人魔情節,意外發現兇手是誰,又像是惡靈古堡的里昂來到奇怪的村莊,突然發現村民怪怪的…
「石虎很好吃耶!」這句話實在太震驚了!不只是描述的事件本身,而是阿姨在說這件事的時候,是那麼的輕鬆自然,好像一個圍著圍裙的大媽,端出一盤烤雞,說著「烤雞好吃唷~」那樣的稀鬆平常。
阿姨一邊述說料理石虎要用什麼漿料、吃起來像什麼肉,但我記不得了,太可怕了。
更驚悚的是阿姨他們吃石虎的心態:獵到石虎的時候,是很爽的,是值得慶祝的,會把村子認識的都找來,阿姨說:「因為石虎是稀有、珍貴的」。所以他們根本就知道石虎是稀有的保育類,而不是因為好不好吃。
這並非個案,對某些人來說已經是普通的飲食文化了。(後面會附上網路新聞資料)銅鑼鄉,也不是很偏僻深山的地區,查了一下地圖,大概也算是有個規模的鄉鎮吧。參與這樣飲食文化的居民,究竟有多少人呢?據阿姨說,他們打野味使用的工具是獵槍和捕獸夾。但捕獸夾不是已經被動保法禁止使用了嗎?不過,都吃石虎了,違法使用捕獸夾也不意外了吧?
村民們打到石虎,就開揪,開酒,老幼婦孺都來吃,石虎是一種食材,一種分享、榮耀。更可說是一種「炫耀」。阿姨確實用了這個詞彙。
想起之前去帛琉,當地一個中國人餐廳,也是有賣野味「水果蝙蝠湯」之類的,就有華人客人向老闆詢問,是否有賣帛琉國寶魚「蘇眉魚」。庫存還真的有!不一會就端上桌了。點餐的客人,心態就跟那些吃石虎的一樣,就是炫耀。拿起相機拍照,一臉滿足的樣子。你幾乎可以看到,那些人回國之後,跟親友炫耀他吃了珍奇異獸時的得意嘴臉。
不想給人貼上特定族群或地名的標籤。但是就阿姨的自白看來,銅鑼鄉有人吃石虎,可說是公開的祕密,甚至某些當地人心中連祕密都不算,是可以分享給外人聽的故事。更可怕的是,有石虎可以吃的時候,苗栗銅鑼當地的民代鄉代,還常常負責主揪!
席間,我依稀想起以前也看過苗栗有政府官員反石虎,甚至吃石虎的新聞。且好像不是個案。於是拿出手機搜尋「苗栗 吃石虎」,果然就搜尋到一堆新聞標題:
環評大會鄉代:品嚐石虎來找我!全場譁然
「石虎多到可拿來打牙祭」 銅鑼鄉鄉代為失言道歉
「石虎可以吃」遭批!苗栗鄉代改口:玩笑話
挺三義外環道鄉代:石虎多得很,當地人拿來打牙祭!
這些新聞日期落在2014年4月16-17日,地點就是這位阿姨的家鄉銅鑼鄉。
「交通部與苗栗縣(劉政鴻)政府主導開發台13線三義外環道闢建,因穿越台灣特有貓科動物石虎的棲息地引爆強烈抗議,環評會上銅鑼鄉代會副主席林九台在會議上語出驚人,他說苗栗的石虎和野狗一樣多,當地人拿來打牙祭用的,如果要品嚐石虎滋味可以找他,引發全場譁然」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吃石虎,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那些中國黨籍的鄉代,除了口頭表示失言,說是玩笑話,當然一如往常的不用負任何政治和法律責任,就安全下庄。
2014年那時候看到這樣的新聞,就像聽到台灣有邪教吃小朋友一樣不可思議。當年反對環評的銅鑼鄉代會副主席林九台,說吃石虎可以找他,真的是玩笑話嗎?代理石虎大餐的民代,只有他一人嗎?回到2021年的當天,我在餐桌爬文,對照銅鑼阿姨口述現今的日常。彷彿什麼都沒改變。
近十年來,台灣瀕臨絕種動物石虎,路殺數量122隻
資料來源:臺灣動物路死觀察網(石虎路殺數量統計)
苗栗縣 83
臺中市 14
彰化縣 2
南投縣 23
其他縣市為「零」
全都是中國黨長年執政的縣市,並幾乎集中在苗栗。
石虎不但是保育類,又超可愛,社會輿論的容忍度(或者該說漠視度)怎麼會這麼高?依照近幾年的民眾對監督執政黨(限中央,不含地方)的責任標準,只要發生一兩起石虎路殺,輿論就該要炎上了。路殺5隻,就該有主管單位高層要下台了不是嗎?
苗栗那些中國黨鄉代民代,選擇了開發,把石虎視為擋路石,覺得吃光最好的心態。可是比村民為了炫耀和虛榮心,更加可惡。環境與經濟勢必需要找到平衡點,那苗栗這些年來除了負債快七百億,有什麼說的出來建設?有誰這些事負上政治責任?民眾對這些事有什麼記憶?
前鎮子在吵保護藻礁反天然氣電廠的時候,一堆中國黨陣營的政客和網路聲援者衡空出世。我就一直想起「石虎很好吃」的事。如果連藻礁,都一夕之間,有那麼多人要來聲援。那更有靈性更可愛動人的石虎,怎麼會任由苗栗的官僚陋習帶頭踐踏殘殺,輿論是船過水無痕?
大家都知道,主流中間選民對議題的情緒性關注和淺碟,非常容易受媒體操弄。那麼,一直以來主流媒體是掌握在什麼陣營的手上呢?
和這幾天的中國狂犬病疫區走私品種貓事件一樣,藻礁公投也是徹頭徹尾的假議題,容我趁今天再講一次基本重點:2018年,沙包黨的燃氣方案,已經迴避兩個最主要的潮間帶,開發面積為馬政府的十分之一,且那十分之一,是使用馬政府任內已經開發的土地。等於三接燃氣站在民進黨任內,開發的藻礁面積是「零」。但是反對者仍不滿意。2021年五月,沙包黨再退讓的方案是,退到海外五公里,等於幾乎完全退出「潛在、可能」的藻礁生態區了。這樣的外推方案,要再增加150億經費,延遲三年完工。這不論在環保或在經濟民生上,都是為了安撫民眾情緒的作為。根本反專業。但這就是民主政治,不要把這些愚蠢的決策,又再一次怪給順從民意者。什麼叫做巨嬰政治?就是只會拉屎又不負責清。這不叫民主,民主是人民為自己作主,作主就是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不是針對公眾議題罵一罵,就叫關心社會關心政治。
連藻礁的保護,做到上述那樣,還要被罵是環境殺手,連署立案順利通過,年底要和減碳能源轉型(也就是平日大眾最關心的產經民生議題)的取捨,做對決公投了。這藻礁在大眾心中的份量,不是普通的重要啊!
石虎議題呢?保護石虎的公投在哪?罵苗栗縣長和民代是石虎殺手,滾下台負責的聲音在哪?「水泥石虎公園」聽過嗎?2018年的事而已。
苗栗花了八千萬前瞻計劃的經費,在佔地五公頃的生態溼地,蓋了一片水泥公園(還非常醜!),摧毀石虎和其他原生動物的棲息地來「復育石虎」。
砸8千萬把苗栗石虎家變公園 專家PO千字文+衛星照狠打臉
2018年12月23日
石虎保育》苗栗石虎公園成為生態墳場(連結整理在留言)
很多議題,拿出來比較一下,就知道滿嘴公平正義的輿論,其實多是失衡和不理智。本月21日查獲中國走私品種貓等後續,引起的社會輿論轟炸,因為連總統都親自出來「安撫社會情緒」。再過幾天。誰會記得這些日子,記得急著跳出來做政治鬥爭的政黨和政治人物的嘴臉?誰還記得那些議題在罵什麼?一日政治迷根本解決不了問題,要嘛偽善刷聲量,要嘛幫倒忙。
不只是動保,任何議題都是。政治議題非我們多數人本業,大家都在學習的路上,10年、20年前學生時代的你,看一個議題,跟現在的看法,如果還是一樣,那是你沒有成長,還是政治太簡單?
就像以前,我也覺得安樂死很殘忍,幻想如果能推動零安樂死,世界該有多美好。現實是,零安樂死其配套代價是否為公眾可以承擔?結果推行了漂亮的口號,後續衍生骨牌效應,卻是把更多動物推向無間地獄。這就是當初都沒有想到的殘酷現實。
民主政治遠比獨裁複雜,因為人民要自己作主,就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人民如果不好好做功課,了解自己在堅持的政策,經歷史不斷證明,往往在做劣幣驅逐良幣的蠢事。永遠是在幫媒體聲量高的一方在推動他們的政治利益而已。
查獲中國狂犬病疫區走私名種貓事件,至今過了4天。也差不多沒有人再討論了。雖然只過了4天,也產生很多很精彩的論述,晚點陸續整理在留言,大家真的有心要解決問題,就多爬文,多做功課,多學習。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台灣人為什麼不能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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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的台灣人,回台灣就好像喝水一樣簡單。
但你知道嗎,在威權統治時期有所謂的「黑名單」,全名叫做「中央政府遷臺後對政治異議人士採取不予核發簽證或禁止入境措施的管制人員名單」。
這份名單主要針對主張台獨、民主、或是同情左派及共產主義的人,以不予核發簽證或禁止措施的方式,使得被列在上面的人,面臨「有家歸不得」的處境,被迫在海外流亡數十年。
而「最後一個黑名單」,是黃文雄。1970 年 4 月 24 日,黃文雄、黃晴美、鄭自才等人,在美國行刺正在訪問的蔣經國。
黃文雄開了那一槍,但子彈從蔣經國頭上飛過,刺殺行動失敗。他被警方壓制時,大喊「Let me stand up like a Taiwanese!」
為什麼一定要用刺殺這麼激烈的手段呢?
1960 年代的美國,接二連三發生了甘迺迪、馬丁路德的刺殺事件,大大影響社會氛圍。三人又深受美國民權運動影響,於是認為刺殺是最後、但可接受的選擇。
而黃文雄認為,當時的台灣在國民黨的嚴密統治之下,很難撬開任何一絲縫隙,必須刺殺蔣經國,讓國民黨出現權力真空,才有機會撼動嚴密的黨國體制。
黃文雄與鄭自才也被國民黨列為「黑名單」。1990 年代,鄭自才與黃文雄先後回台,都被檢方以非法入境起訴、並被法院判刑。
——
挑戰「黑名單」
黃文雄在回台後,決定要扳倒「黑名單」制度。1998 年 4 月,他開始向外交部申請護照,一開始外交部以「查不到入境紀錄」拒絕,但後來還是核發護照。不過,此時政府也不能假裝他「不在台灣」,檢察官開始偵辦「黃文雄非法入境案」,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為由起訴。
當時的《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在入出境的時候,必須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不能入出境。
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就出在「入境許可」的部分,即便是台灣人,如果未經許可,也不能回來,這條也是所謂「海外黑名單」的法源依據。
黃文雄決定,透過自身的訴訟,希望能打到大法官解釋,挑戰這個箝制台灣人數十年的「黑名單」制度。
上訴到二審之後,高等法院也認為不合理,主張國安法相關規定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2003 年,大法官審理之後作出釋字第 558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國家不是不能針對入出境的事項設下限制。但《國家安全法》入境許可規定,沒有區分人民是否在「台灣地區有住所而有戶籍」,入境一律要經主管機關許可、甚至未經允許入境還要受到刑事制裁。
這樣的規定已經侵害了「國民可以隨時返回本國」的自由,大法官的理由是,人民為國家的基本構成要素,國家不可以任意把人民阻擋在國外。因此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在台灣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的國民可以隨時返國,不需經過許可。
釋憲的結果並不如意,像是「具有國籍但沒有台灣地區戶籍的國民」,仍應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對於無戶籍國民入境仍須得到許可,但大法官說這是「我國國情之特殊性所使然」。
大法官作出解釋後,案件回到高等法院繼續審理,黃文雄另外主張依據《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規定,法律不能任意限制他返國的基本權利,也請求法院應再次向大法官聲請補充解釋。
但是,法院認為,黃文雄在回台時並無「戶籍」,因此不在大法官解釋範圍內,「偷渡回台」的行為仍違反《國家安全法》,「其犯罪動機為凸顯國家安全法違憲之問題而為該等行徑,知法犯法,已危害國法之尊嚴」;至於黃文雄請求再次聲請釋憲的部分,法院認為,相關法規已經沒有使用上的疑慮,因此不再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最後,黃文雄被判處有期徒刑 4 個月,對他來說,這樣的結果是「進一步,退兩步」,大法官並沒有真正的去面對核心問題;而《國家安全法》第 3 條也在 2011 年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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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片
「台灣人為什麼要殺我?」424 事件發生後,蔣經國曾經這麼問,但 51 年來,這個問題的答案始終是個謎。
在這期間,黃文雄婉拒了許多書寫回憶錄、拍攝紀錄片的邀請。
黃晴美也在 2018 年逝世,黃文雄及鄭自才則年事已高,「424 刺蔣案」如此震驚全世界、影響台灣深遠的事件,極有可能成為台灣近代史上遺失的一塊拼圖。
直到 2020 年,黃文雄才同意由馮賢賢與李惠仁製作紀錄片,並首度談論他的流亡生活。
本片將還原刺蔣案行動始末,及其中從未公開的過程,並重現國民黨「超穩定」的黨國統治結構,以及刻畫一直以來被忽略的,女性參與者的聲音。
現在,424 刺蔣案的紀錄片《那一槍》正在募資中,需要大家的參與,完成這塊歷史記憶的拼圖:https://www.flyingv.cc/projects/28802/p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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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那一槍 The Assassi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