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有前科可以當保全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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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有前科可以當保全嗎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39的網紅黑白告狀俠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叮叮叮,請問是張先生嗎? 「你好我們這裡是黑白房屋,請問是張先生,您在桃園某某某處的的不動產有想規劃嗎?」 「黑白房屋是吧!你們為甚麼有我的個....」「嘟...嘟...嘟」 張先生三不五時就接到來自房仲的電話,實在是不堪其擾,但只要一問為甚麼有個資時,卻又都掛了電話,張先生很生氣的跑來詢問告狀俠,...

  • 有前科可以當保全嗎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10 17: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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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叮叮叮,請問是張先生嗎?
    「你好我們這裡是黑白房屋,請問是張先生,您在桃園某某某處的的不動產有想規劃嗎?」
    「黑白房屋是吧!你們為甚麼有我的個....」「嘟...嘟...嘟」
    張先生三不五時就接到來自房仲的電話,實在是不堪其擾,但只要一問為甚麼有個資時,卻又都掛了電話,張先生很生氣的跑來詢問告狀俠,這樣惡劣的行為不是屬於犯罪行為嗎?為甚麼房仲可以隨便蒐集、處理、利用我的個人資料?

    這個問題的答案.....嗯....不是告狀俠愛賣關子,要理解的點也不少,還是請各位朋友跟著我們的思路一起走吧

    Q:甚麼樣的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都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嗎?
    A:所謂的個人資料所指的是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及屬於個人資料,詳細可參考告狀俠以前之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688265944600305&id=1653268618100038
    而個人資料又區分為「特殊或具敏感性之個人資料」以及「一般性個人資料」。
    特殊及具敏感性之個人資料指的是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非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而除了上述以外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則屬於一般性個人資料在有特定目的,且不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的情況下,以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原則上是屬於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的。
    但要注意!並不是甚麼用甚麼方式蒐集、處理或利用都是合法的。

    Q: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要件有哪些?
    A:按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以房仲為例,通常房仲合法取得他人個人資料的來源,主要來自契約關係、當事人自行或合法公開的資料、或是一般可得之來源。
    但如果房仲為了業務上媒介、搓合不動產交易之特定目的,透過偷拍他人信件、包裹,不法向保全、警衛或他人購買未經當事人同意提供之個人資料名冊,即非屬合法蒐集。

    Q: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之要件有哪些?
    A:按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所以並非合法蒐集後,想怎麼利用就怎麼利用,例如房仲透過賣房網站蒐集到張先生的個人資料,並向其詢問是否有房子要出售,在這樣的情況下,即屬於在特定木定範圍內。
    但如果房仲透過賣房網站蒐集到張先生的個人資料,卻是向其騷擾,或是經張先生表示拒絕後,仍然不斷利用其個人資料,皆非屬合法的利用個資行為。

    另外應注意,如果蒐集個資的方式並不是直接向當事人詢問,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的規定,非有法定事由,在利用個資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來源、目的、非公務機關名稱等事宜。

    Q:那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有甚麼處罰嗎?
    A:如果再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前,沒有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9條之告知義務,可向其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反應,由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但如果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不當蒐集、處理他人個人資料或同法第20條第一項不當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且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要注意的是,此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他人之「利益」,雖兩者皆為「利益」,但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1869 號刑事裁定主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所以如果行為人是因故意而有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的行為情況下,縱使如房仲業者並未一定有不法之利益,但仍可能因為損害他人之利益(人格權),而成立本條之罪。

    但是,「證據之所在,勝敗之所在」,當事人是否有辦法蒐集到足夠的證據?確實是最另民眾所困擾的地方,所以如果你屬於擁有很多不動產者,卻又被房仲所困擾,建議盡可能蒐集證據(如通話錄音、詢問單位,並表明拒絕行銷),才不會在問題再次發生或欲解決該困擾時,手上沒有任何證據,没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哦。

  • 有前科可以當保全嗎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02 17: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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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新聞爆出誘拐高雄少女的羅嫌在 #今年七月曾因利用自己任職保全公司職務之便性侵兩位少女,已經被判處10年徒刑。
    在審理期間檢察官曾以羅男有反覆實施之虞,希望法院裁定收押,但法院見羅男無前科、態度良好,已不在保全公司工作,沒機會再犯等理由, #僅告誡不要接觸被害人並未選擇羈押羅男。

    助理一看到就7pupu的跟我說:為什麼法官不羈押?當初羈押今天就不會發生這種事了!

    我:羈押的話,需要有 #串證、 #滅證、 #逃亡的可能,或是因為犯了 #重罪,或是嫌犯有可能 #反覆實施 才可以依法羈押。

    助理:他反覆實施了!!!

    我:但現行實務,沒有足夠的資源來協助法官在做出判斷。沒有心理師,沒有精神科醫師、沒有社工師,#沒有任何法律專業以外具有判斷反覆實施可能性的專業人員,能在法官判斷當下,協助他判斷這個嫌犯有沒有再犯的可能,他只能自己下判斷。

    助理:那他下了錯誤的判斷,現在不用負責嗎?

    我:如果要他負責的話,以後就沒人敢當法官了,每位法官都會為了不要負責,做出寧枉勿縱的判決,每一個嫌犯都關起來,每一個疑似犯罪的人都是罪犯,這樣真的有比較好嗎?

    #略誘 #誘姦 #妨害自由 #誘拐高雄少女 #羈押

    #奶爸律師
    #陳又新

  • 有前科可以當保全嗎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9-02 22: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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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守自盜,保全發大財】⁣
    ⁣⁣-
    ⁣21 年前的今天,保全搶錢,轟動全台灣。⁣
    ⁣⁣
    ⁣💰發生什麼事了?⁣
    ⁣⁣
    ⁣1998 年的 9 月 2 日,衛豐保全的保全員 A,在運鈔的途中,突然拔刀狹持兩名保全員同事,4900 萬就此下落不明,這起當時治安史上金額最高的運鈔車搶案驚動了當時社會,然而,保全人員監守自盜的金額,卻一件比一件高。⁣
    ⁣⁣
    ⁣隔年 1 月,新光保全公司金庫中心副主任熊耀國 ,在當班時利用職務之便監守自盜,將公司金庫內 175 公斤黃金、120 萬元美金與 1 億 7000 萬元新台幣全部帶走。⁣
    ⁣⁣
    ⁣熊耀國當時已在新光保全任職十餘年,品操良好被拔擢為主管,沒想到竟然利用職務之便,修改監視器設定,並夥同中心的同事一起犯案。造成新光保全損失金額共約新台幣 2 億 7925 元,更神奇的是,熊耀國至今仍下落不明。⁣
    ⁣⁣
    ⁣2007 年,又是衛豐保全出包,一名李姓運鈔車司機,以藥物迷昏同車保全人員後,監守自盜劫走車上載運的 5600 萬元現鈔,並在案發兩個小時後搭飛機逃到中國,一舉超越 1998 年的 4900 萬,成為台灣史上金額最大之運鈔車劫鈔案,也使得衛豐保全遭取消優良保全,更一度傳出將被撤照。⁣
    ⁣⁣
    ⁣為了避免當年的憾事重演,《保全業法》陸續修訂了相關規定。⁣
    ⁣-⁣
    ⁣💰保全不是人人都可以當的⁣
    ⁣⁣
    ⁣根據《保全業法》,保全業可以分成三大類型:⁣
    ⁣⁣
    ⁣1⃣️包括了辦公場所、營業場所、廠房、停車場等地方防盜、防火、防災的安全維護。⁣
    ⁣⁣
    ⁣2⃣️負責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的安全維護,類似武俠小說裡的鏢局。⁣
    ⁣⁣
    ⁣3⃣️關於個人人身安全的維護。⁣
    ⁣⁣
    ⁣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保全人員,工作內容都跟人身安全或財物安全息息相關,當然不是阿貓阿狗都可以駕馭。資格上,首先有法定年齡的限制,太小跟太老的都不可以,未滿 20 歲或超過 70 歲的就不能當保全。⁣
    ⁣⁣
    ⁣除了年齡以外,身家清白也是重要的條件,像是有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或是傷害、詐欺等刑事犯罪前科都是不可以當保全的,而就職前和就職中也都要先經過一定的職業訓練,才可以上工。⁣
    ⁣-⁣
    ⁣💰你知道運鈔車要長怎樣也有規定嗎?⁣
    ⁣⁣
    ⁣而開保全業的老闆也要為公司準備相對應的工具,像是運鈔車之類的,可是你可不是準備一台小發財,就可以像古時候的鏢局一樣,開始幹起運鈔的工作。⁣
    ⁣⁣
    ⁣我們在路上看到的運鈔車都必須符合兩大標配:首先是自動報警系統;其次是防盜、防搶裝置等。⁣
    ⁣⁣
    ⁣經過這樣的介紹,大家以為在你們家樓下幫你收送包裹,親切保全阿北是可以說當就當的嗎?那可是不行唷!下次遇到阿北請以尊敬的眼神,並跟他打招呼吧!⁣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歷史上的今天 #保全 #發大財 #運鈔車 #錢 #money #鈔票 #美金 #新台幣 #發財 #阿北 #台灣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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