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會計科目解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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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會計科目解釋產品中有3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把F16的錢拿去付獵雷艦真的符合《預算法》嗎? 針對獵雷艦弊案,有一個問題我一直耿耿於懷。 國防部將2016年通過要給F16的預算,挪了14億2657萬支付獵雷艦。 國防部發新聞稿說:「符合預算法第63條之流用規範」,主計總處也說合法。事後,似乎大家也都沒什麼質疑。 但是,我覺得整件事很不合理。...

  • 會計科目解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9 15: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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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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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計科目解釋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6 0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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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法修正》柯建銘:性質相同,特別費能除罪化,國務機要費為何不行?】

    信傳媒/記者鄭國強報導
    對照昔日幫馬英九把特別費除罪化,今天國民黨卻抨擊民進黨是為了陳水扁除罪,柯建銘不以為然表示,15年前那種混淆真相的時代已經過去了,該是釐清歷史真相的時候,「因為國務機要費就是原來的特別費。」

    ——————
    新聞全文: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5日審查民進黨立委蔡易餘 家己人等16人「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列席,法務部法制司也派員與會。

    由於這項修正草案觸及國務機要費除罪化議題,被國民黨立委質疑是替陳水扁涉及貪污案脫罪,國民黨團今天甲級動員因應,而且藍營不僅在程序發言時即杯葛議程,還霸占發言台,導致議事空轉,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受訪時表示,「國務機要費就是特別費,這是一個轉型正義的問題,也已經到了該處理的時候。」

    國務機要費本來就是「特別的特別費」

    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性質相同,都屬於機關首長的特支費用,其中總統的部分是國務機要費,而首長部分就叫特別費。前總統陳水扁在2008年卸任後,因為國務機要費問題遭求處無期徒刑,甚至幾個總統幕僚也被國務機要費官司纏身十多年。

    2011年時,陳水扁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貪污部分獲判無罪,當時綠營內部就有聲音提到,國務機要費本來就是「特別的特別費」,因為國務機要費是歷史共業,不應由陳水扁及其幕僚承擔罪責。

    其實,當年藍營的明日之星,擔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也曾被特別費事件所困,只是到了2008年國民黨執政,握有立法院多數席次的國民黨,就修法將特別費除罪化: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根據當年參與修法的相關人士透露,藍營當時也知道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的問題是藍綠歷史共業,只是當時藍營基於仇扁,而在修法時故意把國務機要費從修法內容中刪除,只保留特別費,「他們這樣做就是擔心馬英九觸法,因此透過修法排除馬英九的路障。」相關人士透露。

    昔為馬英九將特別費除罪,今嗆民進黨幫阿扁脫罪

    對照昔日幫馬英九把特別費除罪化,今天國民黨卻抨擊民進黨是為了陳水扁除罪,柯建銘不以為然表示,15年前那種混淆真相的時代已經過去了,該是釐清歷史真相的時候,「因為國務機要費就是原來的特別費。」

    「但是,國民黨卻以政治鬥爭模糊了焦點。」柯建銘回想2008年11月11日,前總統陳水扁被戴上手銬,步出特偵組、被押上車前,高舉戴著手銬的雙手大喊:「政治迫害」,他和其他立委衝到北院,後來總統因二頭肌肌腱拉傷送台大醫院後,再回到北院,他都全程陪同。

    2008年先是有紅衫軍倒扁遊行,為了發票,11月11日遭到檢察官聲押並上銬移送到北院,後來緊急送台大醫院後,12日凌晨回到北院繼續開聲押庭,後來合議庭兩票對一票,裁定收押並移送台北看守所,「我感觸很深,我含著淚光看陳總統被送走。」

    當年藍營仇扁,修法故意拿掉「國務機要費」

    柯建銘表示,國務機要費被拆成5個案子來審,檢察官求處極刑,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判無罪,更一審也無罪,發回更二審,目前暫停審理。他說,「陳水扁前後被控11條,目前2條無罪、4條有罪、5條暫停審理。」

    事實上,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是一樣的法條。柯建銘解釋,民國38年開始以「特別費」科目編列,作為總統行使憲法職權,包括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等用途,後來因考量中央及地方首長也有同樣需求,所以仿效國務機要費編列首長特別費,自民國41年擴及到五院院長,並逐步推廣到部會首長及次長以下官員,六、七千個公務員都能用特別費,總統為什麼不能?

    「2006年以前,總統府秘書長只要出具領據,其中一半要用發票,就可以替總統領特別費。」他指出,馬英九總統把錢領出來還直接轉給太太周美青。

    彭淮南也曾因特別費被查,壓力大到快得憂鬱症

    柯建銘還透露,「特別費」除罪化之前,有一天央行總裁彭淮南上門求助,原來他包紅包給下屬,竟然要被調查,壓力大到快得憂鬱症了,後來柯建銘找當時的總統府秘書長廖了以、國民黨立委林益世溝通,而在2011年將「特別費」除罪化。柯建銘形容,那次修法,是「靠一張紙讓全國的公務員解套」。

    套句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所說的話,在國民黨的總統馬英九上任之後,國民黨在立法院修正會計法,將特別費除罪化,當時為了羞辱前總統陳水扁,而故意不修國務機要費。

    民進黨15日提出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1」,將目前除罪化明文只針對「特別費」,增加「國務機要相關費用」一起納入「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的範圍。

    特別費能除罪化,國務機要費為何不行?

    「國務機要費本來就是特別費,特別費能除罪化,國務機要費為什麼不行?」柯建銘強調,修法不只是為了陳水扁,也是為了人民,藍綠政治人物如果連對的事都不敢做,那還做什麼政治人物?他還抨擊說,國民黨要面對歷史真相,一直把阿扁當政治提款機的人,沒資格在台灣執政。

    15日國民黨杯葛後,最後進行朝野協商,由召委郭國文宣讀決議:在4月22日針對法案召開公聽會,4月28日進行詢答及處理,並且加邀法務部次長、審計部、總統府列席。

    #陳水扁 #郭國文 #蔡易餘 #彭淮南

  • 會計科目解釋 在 龔成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2-08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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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米長遠有增長力】

    小米集團
    XIAOMI CORPORATION

    股票代號:1810
    市盈率:57倍
    每股盈利:$0.47
    市值:$7300億
    業務類別:資訊科技器材
    集團主席:雷軍
    主要股東:雷軍(A類+B類股份)(29.1%)
    集團網址:http://www.mi.com

    5年業績
    年度:2015/2016/2017/2018/2019
    收益(億人民幣) :668/684/1150/1750/2060
    毛利(億人民幣) :27.0/72.5/152/222/286
    盈利(億人民幣) :-75.8/5.53/-438/135/100
    經調整淨利潤:-3.04/19.0/53.6/85.5/--
    每股盈利(港元):-0.78/0.06/-4.49/0.84/0.47
    每股股息(港元):--/--/--/0/0
    毛利率:4.04/10.6/13.2/12.7/13.8

    --企業簡介--

    這股在2020年頭出版的《50優質潛力股》,才第一次加入這書推介,我自己亦在2020年頭才第一次買入,早前有網友問,為何2020年頭出的書才推介及買入,而不在2019年買入,當中涉及確認優質度及投資值博率問題,下面會再解釋。

    小米集團(小米)以手機、智能硬件,以及物聯網(IoT)為平台的公司,小米專注於互聯網直接銷售產品,其硬件產品包括智能手機、筆記本電腦、智能電視、人工智能音響等。而小米以「同股不同權」作公司的股權結構。

    小米強調,自己是「一家以手機、智能硬件和IoT平台為核心的互聯網公司」。

    【圖1】--小米收入結構

    --財務數據調整--

    就上述的財務數據,可見盈利甚為波動,2017年由於有「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公允價值變動」,產生了會計上的大額減值,因而令這年度出現了大額虧損(2015年、2016年都有類似情況)。

    2018年由於有特殊的大額開支「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以及「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公允價值變動」的增值反映,令這幾年的盈利數字,無法反映真實情況。

    這是由於互聯網公司,在過往高速發展過往中,需要持續地進行融資,並發行了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在港交所的國際會計準則下,這類優先股會視為負債科目,其公允價值上升,就會對公司賬面產生虧損,但實際並不是正式的虧損。到上市後,優先股轉為普通股,這部分虧損就不再計入報表內。

    至於上述的財務數據,其中一項為「經調整淨利潤」2014年-2108年,這是小米自行提供的數據,方便投資者更有效分析企業,大家要留意,這項數據並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計量,只是小米自行提供。

    --同股不同權--

    小米以同股不同權的模式上市,即是將股票分成兩類,「A類股票」及「B類股票」。

    A類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而B類股份持有人則每股可投1票,這企業在港交所上市時,所發行的只是「B類股票」,而原有股東等人持有的,則是包括A類及B類股票。

    這種分類的股權結構,令持有A類股票股東,擁有絕對的話事權,因此無法保障小股東的權益,所以投資者要明白這點,自己衡量是否投資這股。另外,由於這種同股不同權因素,投資者在計算估值時,都要略為調低每股價值。

    這是其中一個原因,令我不在小米上市時推介,因為這種股權結構要時間觀察,加上小米上市時利用多種手法修飾財務數據,我要等小米上市一段時間後,確定這股的質素及見到更多財務數據後,才能確認值得投資。因此我自己都等到2020年頭才正式買入。

    --發展歷史--

    小米的超高速增長,的確是亮點,若然與全球收入超過人民幣一千億的上市公司相比,小米在過往的收入增速在互聯網公司中排第一。以下總結了小米在2010年成立後,如何在幾年間超高速發展。

    2010年:小米成立
    2012年:小米年收入突破10億美元
    2014年:成為中國市場出貨量排第一的智能手機公司
    2014年:小米年收入突破100億美元
    2015年:MIUI系統使用者超過1億
    2017年:小米成為全球最大的消費級IoT平臺
    2017年:小米成為印度市場出貨量第一的智能手機公司
    2017年,小米收入超過人民幣1000億元

    --手機行業--

    現時全球的智能有超過40億部,如果以全球人口計算,智能手機的滲透率約半。中國則擁有超過9億部智能手機,滲透率約7成。

    不過,智能手機最高速增長的年代已過,每年的出貨量已進入平穩階段,現時每年出貨約14億部。

    小米過往的手機銷售,可說以超高速增長,現時在中國已居第一位,這是由於小米手機的性價比高,成功在中國市場立足,就算中國智能手機市場最高增長時期已過,小米在往後仍憑當中的優勢,保持一定的增長。

    --小米長遠有增長--

    【圖2】--小米手機外的各種產品

    【圖3】--小米的「鐵人三項」策略

    小米強調,這間不是手機公司,因為手機只是其中一項產品,而小米發展稱為「鐵人三項」策略的商業模式,由「硬件」、「互聯網服務」、「電商及新零售」,這才是一個整體。令產品間可以互相配合發展,提升總利潤。

    小米稱自己為互聯網公司,以手機作為一個平台,先建立龐大的客戶群,然後再進一步銷售各產品。

    小米先開發核心產品,專注設計和研發一系列硬體產品,包括智能手機、筆記本電腦、智慧電視、人工智慧音箱和智慧路由器。然後,再擴展到其他產品,通過投資及管理,建立了由210家公司組成的生態系統,發展一系列的生活消費產品。

    小米的產品性價比強,因此在很多國家都受歡迎,上述的小米發展史,會見到小米憑產品的性價比優勢,高速發展。這個模式不止在中國成功,預期在更多國家成功,這是潛力所在。

    --小米長遠優勢--

    【圖4】--小米的商業模式

    小米的發展方向,是建立一個小米產品的生態圈,令客戶在生活上,廣泛使用當中的產品,而且各產品能配合使用。

    例如小米手機可控制小米平台的多項產品,如智能燈具、小米電視、小米家空氣淨化器等,小米手環可感應到用戶入睡後自動關閉小米智能燈具,產生產品配合的作用。

    現時小米MIUI(小米基於Android所開發的平台)擁有大約2億活躍使用者,MIUI生態構成了一個開放的平台,提供一系列廣泛的互聯網服務,包括內容、娛樂、金融服務和效能工具,可見,小米就是憑手機作為平台,不斷開發延伸產品,創造「真正的收入」。這正是小米的潛力所在。

    【圖5】--小米產品與競爭對手比較

    簡單來說,小米將手機定為售價不高的產品,目的是先打入消費者市場,盡力去爭取市場佔有率。由於手機在小米角度,最大的目的是建立平台,因此就算賺錢能力不算高亦無問題。

    至於小米的產品,由於小米希望以高性價比模式定位,因此產品的定價並不高,不少都低於競爭對手,令產品存有優勢。

    --風險因素--

    2018年,中興通訊因違反出口禁令,美國公司高通停止向中興供應核心零件,令中興無法運作。2019年,美國政府因國家安全理由,全面封殺華為,令華為大受打擊。種種情況,都反映中國企業仍缺乏自主技術,當供應層面出現斷裂情況,就會對企業營運造成很大打擊。

    小米亦面對供應方面的風險,現時在小米的採購部分,5大供應商的採購額佔約4成,最大供應商則佔約1成,雖然小米已與供應商訂立協議,以獲取若干原材料、組件、產品,但當面對極端環境,情況可能有變,同時無法確保這些協議必定能延續。

    另外,小米的手機產品依靠美國芯片供應商高通,高通是小米最大的系統芯片供應商,由於無人能保證,美國政府會否如過往般限制企業,令高通無法供貨約小米,因此,這無可避免為小米帶來風險,投資者要明白這點。

    --投資策略--

    綜合來說,小米都算是有質素的企業,但這刻的盈利未算明顯,財務數據仍未算很理想。不過,企業的產品的確有理想增長,而且受消費者歡迎,加上小米的商業模式、前景,都成為這企業的亮點。

    至於企業估值方面,過往計算這股的價值,大約在$12-$18,由於考慮了較多「預期將來的盈利因素」,因此準確度未必十分準,我在2020年年頭多次買入,平均價$12,算是合理區底部。當時正面對全球疫情恐慌,以及中國與印度的衝突,只要分析這些因素,就明白不利只是短期性,當出現「企業受短期不利因素,但長遠能解決時」,就是投資時間。

    近期的財務數據,顯示小米業務增長理想,企業價值值得調高。

    不過,由於現時市場考慮太多將來因素,而當中因素不確定性較大,因此不能太進取。大約$22是合理區的頂位,就算想追入,也建議在$24小注,風險會較低。或者用月供的模式進行,慢慢長期月供,都可以。

    投資後,就要長線或超長線持有,這企業仍有一定的發展,投資者要耐心等收成。

    (本人為證券業持牌人士,持有上述股票)

  • 會計科目解釋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7-12-21 17:01:04

    把F16的錢拿去付獵雷艦真的符合《預算法》嗎?

    針對獵雷艦弊案,有一個問題我一直耿耿於懷。
    國防部將2016年通過要給F16的預算,挪了14億2657萬支付獵雷艦。
    國防部發新聞稿說:「符合預算法第63條之流用規範」,主計總處也說合法。事後,似乎大家也都沒什麼質疑。

    但是,我覺得整件事很不合理。

    立法院認定有必要而通過的F16預算,被大筆挪用去買別的東西,等於是讓預算審查形同虛設。這到底是「人的執行有問題」(因此必須追究責任)、還是「制度設計有問題」(因此必須修改制度)?

    今天財委會,針對此事質詢主計長與審計長。

    兩位的回答,讓我十分失望,不僅搞不清楚狀況,連《預算法》第63條的解釋適用,都回答得零零落落、前後矛盾。

    國防部主張適用的預算法第63條規定,當「同一工作計畫」之其中一用途別科目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流用,但「流入」及「流出」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20%。
    同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7條規定,流用情形表必須併入6月與12月會計報告,送審計部與主計總處。

    今天的質詢問題,依序為:

    1. 何謂「他科目有賸餘時」?
    2. 審計部與主計總處有收到報告嗎?
    3. 雖然F16預算的「流出」沒有超過「原預算數額的20%」,但是獵雷艦2016年預算的「流入」早已大幅超過20%了呀?為何沒有違法?

    看完質詢,相信您會同意這件事必須繼續深究。否則,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根本就是笑話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