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會計科目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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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定義 在 職場嘔血夾心層 - 半宅職薯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2-19 20:20:47

香港最近出現了一個新的專業:就是那些站在大廈門口提醒人們測量體溫的人員。這些態度專業的人員我們應該叫他們做「體溫檢查員」還是「體溫檢查師」呢?似乎還未有一個共識。但重點是,只要態度專業,他們都可以成為專業人士。 傳統專業人士需要牌照 年紀小時阿爸阿媽常常期望我們成為專業人士,例如醫生、律師、會計師...

  • 會計科目定義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9 15: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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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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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計科目定義 在 資誠(PwC Taiwa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29 17: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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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計科目定義 在 倫敦人妻先生手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7-11 23: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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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係覺得,有啲科目係真係只能俾最叻嘅人讀。

    最叻嘅嗰一班唔讀醫,留返班蠢嘅去讀,結果會係點?你望下政府同某些紀律部隊咪知囉。蠢嘅全部上晒位,劣幣驅逐良幣,如果你係叻嘅,出面大把世界,駛同你做官人人俾人鬧、同垃圾桶局長做同事咩?結果就係質素江河日下、社會病入膏肓無人去醫。

    唔知係咪時代變左?我記得十幾年前,狀元都係揀精算、Global business、甚至會計,會揀醫科的其實唔係咁一面倒。因為大家都知道讀醫絕對係損陽折壽,以生命值硬接的一科,仲要讀得比別人更耐,出來工作仲好很辛苦。我唔明佢地貪富貴和逸華,點解唔揀返商科?正正經經,出到黎去中環搭白金升降機唔好咩?要同你爬白色巨塔?

    真心想問:依家醫生起薪點係幾多?多到大家有投行、有各大企業的MT都唔做?

    係呢個文科生先咁好氣去回佢。

    輕輕回應一下
    Again, this really is full of shit

    1. 我唔知點解Lord Neuberger話其他科難過醫科同法律就代表係真理。係evidence based medicine來講,expert opinion 係 evidence level 5。

    而Lord Neuberger 係唔係專家去評論數學、物理、化學、醫科和法律系的難度就好值得商榷。

    N=1 我講到口水都乾,我唔明點解成日都會有人隨便quote個人講的說話就當係真理。

    人力資源錯配?幾時開始狀元們要任由「人力資源部」(AKA 林作) 去擺佈,唔跟人力資源分配就係無思想,社會問題blah blah blah?

    2. 成個論證其實係無論證,我睇唔明,有無人可以解釋下?

    3. 話自己熱愛救人就=講大話,成個論述同麥兜食完魚蛋後死亡好相似,就係無論述

    4. 其實做一個選擇可以有好多個原因,而熱愛醫學同救急扶危可以係主因,somehow醫生伴隨的收入、社會地位可能都係原因。咁係咪代表要係記者訪問的時候講哂幾十個possible reasons behind先唔叫虛偽?

    5. 記者搵佢地訪問竟然係受訪者的錯。狀元活著就是原罪啊

    6. 香港人視醫科、法律為神科到底關班狀元咩事。因為香港人視醫法為神科,所以狀元一但選呢兩科就係錯,就係體現緊社會狹窄的思想。活著就是原罪啊......

    呢個會係最後一個回應的post
    今日寫呢兩篇文係想帶出一樣嘢
    就是「存在不必為誰」
    我們沒有義務去滿足其他人對「有思想」的定義
    自己的人生自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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