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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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6萬的網紅經濟部工業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鬆綁出資限制,鼓勵創投投資新創事業! 為提高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 修正產創條例第23條之1 「✨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優惠: #優惠內容 🔴創投事業除了可以選擇「分年出資的方式」之外,也可選擇「資金1次募資到位」的設立方式。 🔴因此,有限合夥之創投事業從設立第2年起,可以選擇以...

  •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在 經濟部工業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05 11: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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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鬆綁出資限制,鼓勵創投投資新創事業!

    為提高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
    修正產創條例第23條之1
    「✨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優惠:
      
    #優惠內容
    🔴創投事業除了可以選擇「分年出資的方式」之外,也可選擇「資金1次募資到位」的設立方式。
      
    🔴因此,有限合夥之創投事業從設立第2年起,可以選擇以每年「實收出資總額」或「決定出資總額」的50%投資在國內產業,即能享有租稅優惠。
      
    #申請程序
    依修正後「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創投事業應於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2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包括✅最新登記證明書、✅當年度實際投資金額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比率相關證明、✅檢附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簡介,以及✅募資完成之實收出資額相關證明。
      
    #補充說明
    相關申請書表文件可於工業局網站「申請事項-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申請事項-編號2030」下載運用👉https://bit.ly/2MgQoiX

  •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04 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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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員工認股權課稅

    作者:徐錫言律師

    員工認股選擇權,即任職公司授與員工得以預定之價格取得一定數量之公司認股權,在發行屆滿一定期間後,於將來預定之期間內行使。例如在股價10元時,授與員工得以20元向公司買進30萬股公司之認股權,若後來股價漲至高於20元時,該員工行使權利取得股份,而轉賣時取得資本利得。本制度之目的在於將公司業績和員工之利益結合,對員工有刺激提昇公司業績之誘因、確保吸引留住人才之效果。

    在稅務上,依照財政部函釋,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認股權當年度度之所得,應依法課徵徵所得稅。而所稱「時價」,依照發行公司股票種類,而有所不同,如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股票屬初次上市者,如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於上市或初次上櫃買賣日起5 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為該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在公司稅務方面,依照財政部函釋,並依照「股份基礎給付」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3 號「股份基礎給付」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2-22 00: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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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非屬情節輕微者,不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日期:108-02-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150萬元,並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萬元,嗣經該局查獲當年度短漏報營業收入,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其短漏稅額17萬元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為40%(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全年所得額250萬元×100%),亦超過5%,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爰核定甲公司前10年虧損扣除額為0元。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誠實列報相關收入及成本費用,以免遭補稅處罰,且不得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影響權益至鉅,不可不慎。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 85191808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短漏報情節輕微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盈虧互抵疑義

    主 旨:核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短漏報情節輕微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盈虧互抵疑義。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台北市國稅局八十五年四月八日 (85) 財北國稅審壹字第八五○一四三七三號函辦理。
    二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
    項規定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並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
    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其屬會計
    師查核簽證者,亦同。
    三 前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短漏報所得已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依前項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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