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會計人員績效考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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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會計人員績效考核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會期開始了,會期中的作息,一樣是六點前出門,七點到達委員會登記發言。今天登記了財政聯席、衛環、司法、交通四個委員會,為大家簡介今天的質詢重點。 #客運業一邊領補助一邊違反勞基法 許多領取紓困營運補貼的客運業者,左手拿紓困,右手違反勞基法繳罰單。這是在告訴我們,國家鼓勵業者違法嗎?我要求公路總局...

  • 會計人員績效考核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28 21: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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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會期開始了,會期中的作息,一樣是六點前出門,七點到達委員會登記發言。今天登記了財政聯席、衛環、司法、交通四個委員會,為大家簡介今天的質詢重點。
     
    #客運業一邊領補助一邊違反勞基法
    許多領取紓困營運補貼的客運業者,左手拿紓困,右手違反勞基法繳罰單。這是在告訴我們,國家鼓勵業者違法嗎?我要求公路總局,徹底比對補助清單與違反勞動法規、公路法等相關法規的業者清單,如有違反補助要點的違規事項,該追回就追回。
     
    #衛福部52億的防治預算沒有說明沒有細目
    衛福部用了「相關防治工作」編列了52億的追加預算,更離譜的是,原始編列的45億元,早有44億流用給無勞保者的紓困補貼。這次追加52億,目的、用途不明,我會在預算審查嚴格把關,要求防治預算不能變成任意流用的大水庫。
     
    #國家政策已定所以美豬行政命令倉促過水
    衛福部的回文告訴我們,因為「國家政策已定」,所以預告7天就好。這是把預告制度當成橡皮圖章嗎?我要求陳部長,如果立法院退回行政令命,衛福部要再次發部行政令命,一定要給予足夠的預告期,讓人民陳述意見。
     
    #法扶基金會評估報告是機密嗎為何立法院不能看

    司法院為了瞭解法扶基金會辦理法律扶助業務的績效,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效益分析。然而,司法院卻不願意提供報告。

    法扶基金會是依據法律扶助法設立,並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捐助的基金會,每年的預算也會送到立法院審議。如果連效益分析的報告都不能看,那立法院預算還要審查什麼?

    #約聘公設辯護人於法有據還是無據
    2018年,司法院訂頒「法院約聘公設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該要點第1點第1項規定:「為利法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約聘公設辯護人辦理刑事案件指定辯護及少年事件指定輔佐業務,特訂定本要點。」,各級法院並依該要點規定進用約聘公設辯護人。

    然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而公設辯護人,正是法院組織法第17條第1項所規定至少薦任七職等以上的職務。

    司法院自己也發現這樣很毋通,於是在2020年3月10日,把要點裡面的「約聘公設辯護人」通通改成「約聘辯護人」,不過換湯不換藥。

    說真的,照司法院的邏輯,我看未來不只約聘事務官、約聘調查官或約聘公證人,約聘法官都可以了。

    最後,請司法院好好思考,一個和受訴法院有契約關係還是一年一聘要看法院臉色續聘的「約聘辯護人」,被法院指派幫被告辯護,真的沒有問題嗎?

    #優先法案刑事補償條例草案能否真正保障受害人
    司法院版本的刑事補償條例草案第6條之1,對於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冤案受害人,規定了嚴格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是依照「被宣告的刑度」進行補償,並且有嚴格的上下限(舉例來說,一個基數二萬,宣告死刑40~50個基數=80~100萬,宣告無期徒刑32~42個基數=64~84萬)。
     
    失去的青春和名譽不能重來。低廉的基數和嚴格的上限,能不能給予法院足夠的空間,衡量冤獄受害人因此受到的傷害?我是非常懷疑的。希望司法院可以支持更高更有彈性的上限。
     
    #幸福公路APP請給民眾一條清楚的返鄉路
    提供即時路況資訊與路況攝影的幸福公路APP,在台1線、台5線的攝影鏡頭完全沒有畫面,許多工程點的即時訊息,仍要民眾撥打電話才能得知路況,這樣的公路APP,能給大家幸福的返鄉路嗎?
     
    請交通部檢討改進路況APP的功能,別讓幸福公路又變成下一個數位蚊子館。

  • 會計人員績效考核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11-02 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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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02時代力量「體育團體立法,選手權益伸張」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時代力量徐永明委員與林昶佐 Freddy Lim委員今早共同舉辦「體育團體立法,選手權益伸張」記者會,說明時代力量版本的「體育團體法」,希望未來的法規能以體育選手權益為本位出發。

    徐永明委員表示,從里約奧運以來,體育選手和各協會的爭議不斷,到目前仍沒有制度性解決,而前些日子又爆出為了明年的世界棒球經典賽,中職、棒協和體育署之間也有爭論,讓外界擔憂球員權益恐又受損,更證明制度上的不完備,只會讓爭議不斷再起。

    徐永明委員指出,以棒協接受體育署補助為例,體育署每次來我辦公室的資料,數字有很大差異,多次之後,才整理出一個正式版本。但最後還是發現有許多數字上的細節,無法解釋,根本是一筆爛帳。

    林昶佐委員則表示,進入國會之後陸續接到足球、網球、橄欖球、田徑、棒球等等來自基層選手與觀眾的陳情,控訴協會壓霸、無能、圖利自己人等等惡行惡狀。在今年里約奧運前後,謝淑薇退賽事件、戴資穎罰款事件、射擊國手林怡君退出國家隊,體協的問題更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

    林昶佐委員也認為,我們的「國民體育法」年久失修,「人民團體法」又對單項協會無法完善地規範,使得體育署管不到、人民也無從監督。因此,時代力量特別將體育團體單獨立法,希望體協制度能夠透明、公正、落實國家政策、保障選手權益。

    徐永明委員表示,協會與選手的爭議不斷,協會未受到確實監督,最後只會危害到選手的權益,因此希望制定以體育選手權益為本位出發的「體育團體法」,以制度建設避免未來爭議再生。

    徐永明委員指出,時代力量版本的特色,包括體育團體幹部專業化;體育團體會員資格擴大,體育選手在理事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席次;體育團體應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強制財務透明。

    徐永明委員也表示,體育團體也須遵守親等迴避、職權利害關係人迴避等原則;更重要的是,現任民選首長、政務官和民意代表不得再擔任體育團體的理監事。徐永明委員認為,體育團體若有現任民意代表,最後會一邊跟體育署拿經費,又要監督體育署,恐有利益衝突之疑慮。

    林昶佐委員表示,時代力量版本也會明文規定教練、選手及職員於培訓及參賽期間應該納保,保障出賽人員健康。體育署應該設立獨立仲裁機制,處理體育相關的糾紛及申訴,協會遵守仲裁的結果。

    林昶佐委員最後也表示,體育協會應該公開財報與決算書,說明現金、政府補助使用情形,並且經會計師查核後,送到體育署備查。體育協會接受考核,評量績效,作為政府日後補助依據,並為人民所檢驗。體育署針對協會缺失部分,得令限期改善,不然可以停止獎補助,情節嚴重者可令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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