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最新刑法修正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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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最新刑法修正案產品中有12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922的網紅李伯利,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世界前茅的離婚率,台灣需要更完善的兒少保障 據去年內政部的統計,台灣的離婚率高達五萬多對,為亞洲之冠,也在世界名列前茅;自民進黨通過「通姦除罪化」後,外遇與離婚事件屢屢佔據新聞版面,從『福原愛事件』、『許藍方事件』,到最近『林俊憲離婚事件』,似乎是把婚姻當兒戲,離婚也因為名人加持,似乎見怪不怪了,...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記得打開CC字幕 #印尼抗爭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

最新刑法修正案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799號解釋處理的是強制治療的問題,幾乎都合憲,只有一個正當法律程序的違憲跟兩個警告。 一、 刑法第91-1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 94年修正的刑法第91-1條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在兩種情況下,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100年的時候,發生了...

最新刑法修正案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上週(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修正第348條規定。 這篇介紹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關於上訴不可分的修正。 三、增訂上訴不可分的例外 (一)上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原本規定...

最新刑法修正案 在 左撇子的電影博物館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23 17:52:57

【在《與惡》之後,我們改變了什麼?】 在《熔爐》之後,韓國迅速通過《性侵害防止修正案》。讓性侵身障者、幼童的罪犯,有更重的罰則,最高可到無期徒刑。在《殺人回憶》後,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後,延長了重大刑案的追訴期,避免憾事再發生。 那在《我們與惡的距離》之後,我們改變了什麼呢? 這次又一次被認為是...

  • 最新刑法修正案 在 李伯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10: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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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前茅的離婚率,台灣需要更完善的兒少保障

    據去年內政部的統計,台灣的離婚率高達五萬多對,為亞洲之冠,也在世界名列前茅;自民進黨通過「通姦除罪化」後,外遇與離婚事件屢屢佔據新聞版面,從『福原愛事件』、『許藍方事件』,到最近『林俊憲離婚事件』,似乎是把婚姻當兒戲,離婚也因為名人加持,似乎見怪不怪了,可以預見父母雙方在高壓離婚過程中,忙於處理各式棘手問題時,根本無暇顧及孩子感受,而孩子也因此在大人們的角力拔河中身心受創。面對父母要離婚,孩子們最害怕的是不可知的未來;但我們更發現孩子的權益往往是最弱勢、最被犧牲的那一環,然而現行的法律,只處理成人離婚的這一段,並未規範父母要處理好「子女的權益與歸屬」,才能完成離婚程序。

    伯利相信:家庭的目標在於傳承,孩子是國家未來的希望,越多的破碎家庭,會影響到更多未來的主人翁的身心發展。不論是刑法的除罪化,或是民法的修正案,都只是成人世界的遊戲規則,根本沒有顧及到孩子們的需求,孩子們要的,就是一個功能健全且幸福的家庭生活。

    伯利認為:在現行規範尚未健全的架構下,可參考<兒福聯盟>於日前所發表的,夫妻於離婚前應以孩子為優先考量,完成類似「子女照顧計畫」的模式,然而這只是補其規範性之不足,也僅是階段性的作法,最終還是要讓家庭的功能被健全與重視。惟有透過完整的法規建置、社區與家庭生活網的交織,才能建構更符合普羅大眾要的生活。

  • 最新刑法修正案 在 口訣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23 08: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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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條文
    https://www.kao-feng.com/news/8513359

  • 最新刑法修正案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03 12:00:14
    有 1,320 人按讚

    ⚠️【開車就算是被撞到 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在近兩年前的5月31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宣告立即失效。對於情節輕微的個案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則被宣告在解釋公布屆滿兩年時失效。
     
    為了因應這號解釋,立法院也趕在上上個星期五(5/21),通過刑法修正案,並經總統在上個星期五(5/28)公布。
    修正後刑法第185-4條:
    Ⅰ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新法通過之後,有什麼大家一定要知道的車禍法律知識呢?
     
    1️⃣ 就算駕駛對於交通事故沒有過失,逃逸還是犯罪
     
    在釋字第777號解釋作成後,「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宣告立即失效。因此這兩年以來,無過失肇事逃逸都不是犯罪。
     
    不過,新修正的規定,將「肇事」逃逸變成「發生交通事故」,並將無過失發生事故逃逸再次入罪。
     
    所以在新法上路之後,就算駕駛毫無過失,也不能自認無辜而離開現場,否則就觸犯了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頂多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很重要所以再說三次。
     
    2️⃣ 有人受傷需要救護,一定要採取救護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道交條例的肇事,同樣包括「無過失」的狀況,也不是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對象。因此,就算無過失肇事,也還是有採取救護措施的義務。
     
    同時,刑法第294條有「違背義務遺棄罪」。而依據實務見解,如果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的救護義務而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觸犯違背義務遺棄罪。如果致被害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死亡,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特別是被害人不能行動等等「無自救力」的狀況,千萬要採取相關的救護措施。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有規定更細節的處理流程。不過就和修法比較遠了,請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90
     
    ❓ 未來還需要繼續修法嗎?
     
    這次修法,是為了避免違憲失效期間屆至,因此趕在期間屆滿前勉強通過的法案。然而,並不能完整處理大法官解釋以及學者專家所點出的問題。
     
    最根本的問題是,肇事逃逸原本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能「促成救護」,但是無論是1999年立法的肇事逃逸罪或者這次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都和救護一點關係也沒有,只是消極要求肇事者留在現場。
     
    正是因為目的和規範內容的落差,讓釋字第777號明確指出,肇事逃逸罪之修法,應明確、具體規範發生交通事故後之作為義務,使駕駛人明瞭發生交通事故後,除停留現場外應採取何種措施,才有助於達成肇事逃逸罪的規範目的。
     
    而雖然道交條例有救助義務,刑法也有違背義務遺棄罪,不過成立有相當的門檻。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機制,讓駕駛人就算不願意面對法律責任,也仍有至少打個電話叫救護車的動機。
     
    事實上,在這次法案審議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和學者 就有提出民間版本,將「及時促成救護的發生」列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事由。這樣的做法,似乎比較能呼應大法官解釋和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
     
    我也期望,未來各黨派和相關機關,可以一起嚴肅看待大法官和學者專家的意見,繼續修正肇事逃逸罪,進一步契合促成救護和保障生命的立法目的。⚖

  • 最新刑法修正案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0-22 19:00:04

    #記得打開CC字幕 #印尼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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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節重點:
    01:20 修正案的爭議:限制自由
    02:42 修正案的爭議:壓迫弱勢族群
    03:50 政府為什麼要提出修正案?
    05:07 佐科威總統的兩難
    07:12 我們的觀點
    08:13 提問TIME
    08:29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
    |腳本:+🐟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未完成的1998:惡法危機、巴布亞暴動,與印尼的街頭怒火》:http://bit.ly/2P7yf9W
    → 重磅廣播/不只性愛自由!印尼「反惡法」學運的公義之戰:http://bit.ly/2P85iL3
    → 禁止罵總統、宣傳魔力和婚前O行為......印尼萬人上街反《印尼刑法修正草案》:https://dq.yam.com/post.php?id=11637
    → 中華民國刑法:http://bit.ly/2qzgEh0
    → 葉浩/轉型正義的艱難——重新理解「和解」與「妥協」的意義:http://bit.ly/31ActOD
    → 印尼新刑法擬入罪同居、婚外O行爲引發爭議,佐科威急喊卡:http://bit.ly/2p20fRJ
    → 跨國直擊》為什麼全世界都在關心這次印尼大選?:http://bit.ly/2JaDnGE
    → 修法、獨立運動、佐科威的最後任期與美中對弈——多事之秋的印尼:http://bit.ly/2oSNRnd
    → 詞條名稱:妥協:http://bit.ly/33OgsJ1
    → 西洋法律哲學導論:http://bit.ly/2PaEz0q
    → 印尼新刑法擬入罪同居、婚外O行爲引發爭議,佐科威急喊卡:http://bit.ly/2p20fRJ
    → 法官可以解釋法律嗎?-正當性的辯論(二):http://bit.ly/31Bk2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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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刑法修正案 在 BiBoard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6-23 12:00:00

    2019/6/20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的修正案
    加上先前的《刑法》跟《國家機密保護法》
    正式完成「國安三法」的修法工作

    為什麼要做這件事情?

    現在的電視台,他們只是製作信息娛樂,不需要事實或真相
    這是非常具有破壞性的,尤其是當這間電視台是親中的
     
    「大外宣」是中國推行全球戰略的文化工具
    中文媒體、華人社團與中文學校,一向是中共「海外統戰三寶」
    影響華人的思想,增強對中國的凝聚力
    被中共視為相當重要的「海外統戰工作」

    由中國政府投入大量金錢
    由中國國家媒體、香港、台灣
    或其他地區的華人資本出面打造的媒體集團
    即形成了一種「恩庇侍從」結構

    現在不是你安靜的時候
    勇敢的為台灣站出來吧!


    #623 # #反親中媒體大遊行 #中國 #親中 #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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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宣戰!假新聞該何去何從?:https://bigstudent.tw/4Pr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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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刑法修正案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5-11-06 11:36:55

    大陸頒布新刑法修正案,當中有部份我覺得很可笑。例如「汽車、校車超速或超載,可被罰款及拘留。」難道之前交通法例沒有這一條的嗎?限制速度和載客量時不是應該已有罰則的嗎?原來是沒有的,這就令我奇怪萬分了。還有更多的例子:
    「變賣市民個人資料,最高囚七年」,我認為這是很離譜的;「偽造及買賣身分証明,囚七年」從語法上解釋,即是偽造身分証沒問題,買賣身分証也OK,但偽造及買賣就要囚七年;「在國家考試中請人代考作弊」,那麼在學校考試又是否可以作弊呢?醫鬧(即在醫療糾紛中鬧事)獲利,最高囚七年。那即是如果醫生做得不好,要投訴,要求作出賠償,原來是可能會坐監的,香港有人也會投訴醫生,大家最好要小心;襲警,最高囚三年,原來之前沒有襲警法的嗎?衝擊法庭、打罵法官,最高囚三年,原來之前沒有藐視法庭罪的嗎?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發放虛假訊息,最高囚七年,但我怎知哪些訊息是虛假的呢?虐待老幼病殘,最高囚三年,那麼如果虐待健康人士是不是不用坐監呢?收買被拐賣婦女或兒童,將被追究責任,如果拐賣不是婦女或兒童,會不會追究責任呢?最好笑的是,私藏禁書又要囚三年。
    大陸是不是要每件事都立一條法律去限制呢?最不可思議的,是現在紀委還加了一條叫「妄議大政」,即批評政府、議論政策都可以坐監。那新疆日報那個人覺得打擊維吾爾族太嚴厲,立即被撤職。這種事在歷史上已有,曾有暴政禁議論朝政,稱「妄議者,棄市」,於是大家雖不敢作聲,但就用打眼色的方去藐視在位者。現在習近平就是這樣。
    大家看到這片,應該知道我星期四沒有做節目。自從2012選舉後,我都沒有缺席。今次我特地叫甄生代我做這節目。我不是不可以錄影,只是讓大家有心理準備,有時我也會不做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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