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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最惠國待遇例外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萬的網紅李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世道人生:榮光歸於香港 - 李怡 白宮前首席戰略顧問班農早前提到一件事:2017年習近平在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發表演講,他說中國要引導全球化走向,他說我們是未來,我們做的項目,會為所有人帶來財富。他受到讚美,受到如征服者般的英雄式歡迎。《金融時報》、《經濟學人》都以此作封面報道。 達沃斯論壇的...
最惠國待遇例外 在 李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世道人生:榮光歸於香港 - 李怡
白宮前首席戰略顧問班農早前提到一件事:2017年習近平在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發表演講,他說中國要引導全球化走向,他說我們是未來,我們做的項目,會為所有人帶來財富。他受到讚美,受到如征服者般的英雄式歡迎。《金融時報》、《經濟學人》都以此作封面報道。
達沃斯論壇的參加者都是世界最頂尖的投資銀行、對沖基金,財經法律精英中的精英。班農說:「他們都是最聰明的人,他們知道所有的事,他們知道達賴喇嘛、西藏僧侶、伊斯蘭教徒、法輪功在中國的遭遇,他們知道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發生甚麼事,知道活摘器官,他們都知道,但他們不在乎,他們視習為英雄,為甚麼?因為習意味更多的錢,更高的股價,更低廉的奴隸勞動力。這些精英中的精英沒有道德觀念,他們向腐敗的體制膜拜,而他們自己知道這一點,他們對這些視而不見。」
香港的高度自治淪落多年,美國建基於《中英聯合聲明》訂立的《香港政策法》,基礎早就動搖,而美國議員多年前就提出《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但法案每年都未及審議。提出法案的眾議員史密斯(Chris Smith)說,他每次要推動這法案時,都要面對來自美國外交官、專家、參眾兩院相關委員會領袖、美國商會的阻撓,「他們說法案會損害華盛頓與北京的關係……會讓美國商界付出代價」。他們對中國在香港壓制民主、違背聯合聲明,也選擇視而不見,原因同達沃斯論壇的精英們一樣,是受利益導向驅使。
美國在2000年以前,對於給中國最惠國待遇每年檢討一次,因此一些想要在中國作長線投資的外商都很謹慎,因為沒有把握未來中國是否仍然享最惠國待遇。但2000年,美國給予中國永久性最惠國待遇之後,外商對華投資就無顧忌展開,由此帶來中國經濟的飛速增長。美國的《香港政策法》是永久性的,如果通過了《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後,就要每年檢討一次是否繼續,在這種情況下,外商對香港的投資必然轉趨謹慎,法案固然大損香港的投資環境,但也有損美國的利益。
不過這是中國不斷加強控制香港的應有結果。正如在美國國會作證的譚競嫦教授所說,你要這頭鵝生金蛋,就必須是自由放牧(free range),你不給自由放牧,它就生不出金蛋來。失去自由的香港,無法為中國生金蛋,是應有之義。
但這些年來,西方國家的政商領袖都對中國富起來後更專制更腐敗更無恥更危險沒有感覺,中國已經公開講《中英聯合聲明》失效了,英國只口頭重申有效,美國也不對《香港政策法》作檢討,為了利益,對這些不公義視而不見。
西方國家的政商領袖對中國的姑息,是自由社會對奴役制度的挫敗。直至現在,在中國強權下的香港人,居然不顧利害,甚至不顧生死地站在自由社會的最前線,與龐然大物的巨獸對抗。香港自6月以來的所有行動,終於觸動了文明人的良知底線,極為例外地使美國共和民主兩黨聯手推動《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回望兩年前的達沃斯,回望近20年的西方國家對一個專制強權的姑息,自由被專權挫敗的局面竟由一個小小地方破局,的而且確,榮光歸於香港。
最惠國待遇例外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分享:「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對今日內政委員會「八次江陳會」專案報告之回應
投保協議三大爭點,猶待努力
--對內政委員會今日「八次江陳會」專案報告之回應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賴幸媛、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首席代表梁國新就「江、陳第八次會談談判議題、協議草案與預期成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兩岸協議」監督聯盟(簡稱「兩督盟」),今日透過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全程瞭解報告及詢答過程,謹說明我們的觀察及回應如下:
棄守P to G爭端仲裁,八大類爭議無解
賴幸媛主委於會中表示,P to P(投資人與投資人間)爭議,佔海基會協處台商經貿糾紛的65%,兩岸投保協議關於這部分將採當事人自主,依仲裁程序解決;但是,對於立委進一步詢問P to G(投資人與政府間)爭議,可否採仲裁解決,賴主委卻說:將採「具有兩岸特色的多元解決方式」,形同宣示棄守第三地仲裁立場。
兩督盟召集人賴中強律師表示,P to P爭議的仲裁機制,其實在中國政府所訂《『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已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與大陸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得依仲裁解決,完全無須投保協議另設規定。
一般投保協定真正要處理的是投資人與當地政府間的爭議(P to G),這部分卻看不到政府的努力,賴中強指出:棄守P to G爭端仲裁,對於受害台商常遭遇的糾紛,包括:徵收、土地使用、動遷補償、結匯、規費攤派、稅務糾紛、投資轉讓限制、公司登記虛假增資,將無法獲得解決,因為這些糾紛是投資人與政府間(P to G)糾紛,而非投資人與投資人間(P to P) 糾紛。 兩督盟仍然呼籲我方政府參考《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合作協議(簡稱台日投資保障協議)》第十七條規定,明定投資人與當地政府機關間之爭端,得依仲裁程序解決紛爭。
人身自由保障≦中國刑訴法,有意義嗎?
關於台商關心的人身自由保障問題,賴主委表示爭取將24小時通報機制納入投保協議。賴中強指出,關於人身自由遭限制後的24小時通報機制,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已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今日賴幸媛主委僅重申會將中國刑事訴訟法已有的24小時通報機制納入投保協議,但是對於投保協議如何克服中國刑訴法秘密逮捕規定「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可以不通知家屬」,賴主委僅表示:「我們希望對岸不應擴張解釋」,兩督盟對此感到失望。
賴主委對於立法委員反映投保協議應納入各項人權條款,以突破中國刑訴法對人權的不當危害,包括:1.建立人身自由遭限制時無例外且完整的通知、通報制度,2.保障家屬探視權,3.保障經貿團體代表的探視權及代為委任律師職權,4.保障訊問時律師的在場權,賴主委均無正面積極的回應,兩督盟對此感到相當遺憾。
給予中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值得嗎?
兩督盟並提醒國人,應密切留意我方政府是否於投資保障協議談判中賦予中資「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目前我方法令禁止中資投資第一類電信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禁止中資進行媒體置入性行銷廣告,此於投資保障協議簽署後,是否因牴觸「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原則而受影響,攸關台灣民主防衛機制的存續,政府有義務公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