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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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定義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65的網紅吳玉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和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夥伴,一起針對即將定案的「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召開公聽會。 台灣於2016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of Children,CRC),並於2017年11月首次邀請國際兒童人權委員審查我國兒童權利現況,為回應國際審查...

  • 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定義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6 15: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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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和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夥伴,一起針對即將定案的「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召開公聽會。

    台灣於2016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of Children,CRC),並於2017年11月首次邀請國際兒童人權委員審查我國兒童權利現況,為回應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去機構化」,政府於今年四月提出「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以「去機構化、發展家庭式照顧」為替代性照顧政策方向。

    要發展非機構式服務,很好。但寄養家庭數這十年來的趨勢呈現減少,兒少機構大約滿足每年60%的安置兒少需求。台灣應該要站穩自己的發展脈絡。

    希望透過今天的公聽會,讓兒少安置實務界的夥伴和社家署、地方政府深入溝通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在執行上應該要注意的事。



    六點會議結論:
    ✅1. 在評估兒少安全與家外安置必要性及返家評估、返家準備計畫時,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慮,避免開案過嚴或結案過鬆,切勿以降低家外安置數量及比率為設定前提。

    ✅2. 機構安置兒少返家評估及返家後追機制中,應邀請安置機構代表參與,已充分反應受安置兒少需求。

    ✅3. 政府應發展多元化安置服務,同時須確保安全安置床位數。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安置不應該只能擇一發展,兩者沒有衝突,政府應發展建置多元化安置照顧服務資源,確保替代性照顧所需之安全安置床位數量,讓不同類型的個案可以選擇其合適的照顧模式。

    ✅4. 類家庭式住宿照顧單位是以建立類似家庭照顧的模式,有助於照顧者與兒少建立依附關係,並針對兒少需求提供個別化服務,該項照顧模式在轉型過程中應被認可。在優化替代性照顧的服務模式,提供類家庭式住宿照顧時,政府亦應同時協助機構因應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在補助制度上回應經營成本的增加。

    ✅5. 因應特殊兒少的安置,衛福部在補助相關跨專業服務費的規劃,不應有安置人數比例限制,只要有需求都應該可以申請。

    ✅6. 有關兒少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法定安置順序,造成兒少轉換安置頻繁的問題,建請衛福部朝向該款次為多元安置選項,而非安置順序研議修正,並於今年底完成研議。

    🔆安置盟政策建議

    (1)對於社家署提到已經辦理十四次的替代性照顧政策工作小組,安置盟認為其中的機構代表性不足,也造成在制訂政策期間及之前,安置盟無法與政府做更多的討論,最後只能召開公聽會。所以對話是很重要的。

    (2)兒少安置機構是從宗教慈善到專業要求一步一步走來,事實上從民國93年兒少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制定後,至今已經18年。目前安置機構中所有的生輔員,在職前就要接受360小時的訓練,但是寄養家庭服務主要照顧者只需接受20-24小時的職前訓練。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順序,是從親屬、重要他人、寄養、再到機構;但若要定義專業,哪一個比較專業?

    (3)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安置順序排下來,安置機構常常是承接最後最困難或多次轉換的個案;但是政府提供給安置機構的資源、配套措施卻是最不足的。

    (4)政府替代性照顧政策中對去機構化及機構轉型策略不明,讓安置機構處於很多的不確定性之中。然而,安置機構轉型與定位存在很多可能性,如何善用這些資源、並且合理地定位安置機構中已經發展58年類家庭式的服務模式,是必須的。

    (5)去機構化不等於關掉安置機構,去機構化乃是去機構式的教養,而目前76%的兒少安置機構都已經是類家庭式的照顧。且家庭式的照顧跟住宿式的照顧,不應該是擇一發展,它們沒有衝突,政府應該發展多元的安置服務。

    (6)政府應該積極輔導還沒有成為類家庭式的機構,以及輔導有些能夠成為專業型住宿照顧模式的機構,讓現在仍安置在醫療機構、護理之家的兒少,能夠到安置機構來,有正常的生活。

    (7)安置順序不應該是固定的SOP,故安置盟建議修法: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不應是安置順序,而應是多元的安置選項。

    (8)當個案結束安置以後,回到各縣市,建議政府不要再以地方自治的理由,造成後追、自立資源的不一致,讓兒少接受到的幫助有所不一。

    (9)替代性照顧政策應有具體量化的目標、執行期程、輔導指引、資源配套。安置盟希望聽到的不是口號,也希望政府不要拿著CRC的旗幟,滿足自己的政績。

  • 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定義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10 2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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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護弱勢,把關每一分預算!」
     
    這兩天,衛環委員會馬不停蹄地審查衛福部明年度預算。
     
    預算審查,是立法委員非常重要的工作,除了替人民把關這些預算是否精準使用或是不必要的設置之外,也要確保這些預算未來在使用上,都能精準到位。
     
    在這次的審查中,我們總共提出了 40 個提案,最終通過了 39 案成功送出委員會,準備進入黨團協商。
     
    我的 40 個提案大致可以分成 6 個面向,包括「監督健保改革」、「保障社工權益」、「爭取精神衛生資源」、 「強化替代照顧」、 「 保護兒少弱勢」、「 加強食安把關」,這六大面向,都是我們持續關心的議題。
     
    針對明年度衛福部的相關政策預算使用,我們希望衛福部在落實政策之餘,也不能忘記了弱勢的權益。
     
    經過了這兩天持續的溝通討論,最終要感謝各委員及相關部門的支持,我們的提案大多順利通過,未來,我們也會繼續監督相關落實情況,嚴格把關人民的納稅錢,同時,也守護弱勢的權益。
     
    ✔️監督健保改革
     
    針對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我們要求健保署應該針對 #停復保制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另外,先前我們就曾提出 #指示藥品 的浪費情況,因此,在健保改革之前,我們也希望健保署針對逐步取消指示藥品給付,提出相關的改善計畫。此外,對於先前健保署曾討論開放死亡被保險人的健保資料,對此,我們也要求健保署應該更周全的法律程序。
     
    ✔️保障社工權益
     
    #社工薪資回捐 直至今日,仍普遍出現在社工界,損害社工權益,在政府提出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的同時,我們應該優先保障社工的權益,因此,我們要求衛福部針對社工人力在預防端被退場及薪資回捐的情形,提出因應策略,並研擬社工人力發展與運用的具體策略。
     
    ✔️爭取精神衛生資源
     
    一直以來,精神衛生是我們非常關心的議題之一,在這次的預算提案中,我們針對「#同儕支持」、「#關懷訪視員」、「嚴重病人之#公設保護人」、「#長效針劑 非總額支付方式之試辦計畫」、「#日間型精神復健資源 佈建之多元性及可近性」、「#精神居家治療」等,提出相對應的提案,希望未來政策落實的同時,能更加全面、完整。
     
    ✔️強化替代照顧
     
    在這次的預算提案中,我要求社家署正視 CRC #去機構化 的目標,並給出如何降低安置數且進行適當之轉型計畫報告;另外,也要求社家署提出整體替代性照顧政策,明確釐清未來應如何提升親屬照顧、寄養家庭之比例,明確協助相關機構之退場機制。
     
    對於照顧成本,我要求衛福部重新計算,希望能合理反應在安置費用的金額上,另外,透過業務聯繫會議定期追蹤列管,以利與地方政府溝通對話,實踐法定義務,承擔照顧弱勢兒少之相關工作。
     
    除此之外,目前對於安置機構的評鑑制度並不足夠,我也要求去除多數無益的評估指標,並納入兒少聲音,評估是否有建制 #第三方評鑑機關 之可行性,甚至是設置獨立監察使,接受、審理申訴,以提升機構服務品質。
     
    ✔️保護兒少弱勢
     
    每當虐嬰新聞出現,相信每位家長都會痛心不已,因此,我要求衛福部通盤檢討《兒少權法》執法情形,希望訂定執法標準或提出《兒少權法》修正,以周全保護每一個孩子。另外,當托嬰中心、幼兒園發生虐待情事時,我們也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公布姓名、機構的標準。除此之外,我們也要求社家署 #擴大托育媒合平台上公開之資訊,以完善托育環境。
     
    針對我國少子女化的問題,我要求衛福部對此提出檢討政策成效,並且應該檢討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的差額,導致影響托嬰中心與保母持續加入準公共化的意;除此之外,我們也要求衛福部檢討學校空餘教室興建公共托育設施情形的城鄉差距懸殊,希望透過溝通協調,能多加運用學校空餘教室興建公共托育設施,以 #提高公共托育服務量能。
     
    當民眾遇到生活困境不知如何尋求正確的協助管道時,社會安全網發生漏接的憾事仍時有所聞。為了協助生活上遭遇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協助適時連結資源的可及性,衛福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辦理「#1957福利諮詢專線」已10年,卻鮮有人知,因此,我也要求衛福部調整宣導方式、加強宣導。
     
    ✔️加強食安把關
     
    根據審計部去年財務收支抽查審核通知,以及監察院今年的政策調查,皆提出目前對於源頭監控、查驗登記、風險偵測的相關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有介接機制及資料串連不完整的問題,顯現政策缺乏協調、推動不力,因此,我要求衛福部應對此檢討,屆時也應連同財政部、農委會在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 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定義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21 15: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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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和陳明文、王婉諭委員陪同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舉辦「兒少安置機構委託安置性質疑議及執行業務困境」公聽會。


    會中除了七十位來自全國兒少安置機構的代表以外,我們也邀請社家署兒童組、司法院少家廳及教育部國教署的代表一起與會。


    四年前開始我們面對一例一休,以及類家庭式照顧的排班問題;以及去年三月,立法院審查通過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增聘員工須經縣市政府核准,以及面對CRC替代性照顧準則的新政策方向,兒少安置機構這幾年真的面對許多衝擊,在這裡特別要感謝各位為台灣兒少所付出的一切。


    今天大家都已經把實務上的問題講出來,我們會好好記錄下來,持續追蹤改善進度。也謝謝陳明文委員的促成、以及王婉諭委員一起來關心兒少機構。


    結論:

    1.有鑑於兒少安置是源於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法定服務,委託安置契約應屬行政委託性質,為確定契約屬性,請衛福部於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邀集縣市主管及機構實務界代表確定契約性質,並研擬行政委託契約範本,供各縣市參採。

    2.代行監護權產生的爭議,衛福部應於六個月內參考成年監護職務實施現況,自行或委託製作兒少機構代行監護職務實務操作手冊,將授權範圍、監護人同意事項、紀錄事項、通報流程進行操作性定義;並明確化政府、家長及安置機構之間的分工。

    3.有鑑於當前安置費用無法反應各項新增成本及特殊需求(含身障、發展遲緩、情緒障礙、邊緣性智能障礙、過動及用藥等)兒少的照顧要求,衛福部及司法院應於民國111年朝向制定全國基本服務費用標準,確實反應機構服務成本來規定安置費用。司法院除安置費用外,應編列其他安置兒少生活及就學之各項支出補助。

    4.安置兒少屢遭校方拒絕入學,為落實教育零拒絕,各即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兒少安置前即確認就學可順利轉銜,以維護安置兒少受教權。教育部應於一個月內建立單一協調窗口,接受機構陳情、諮詢,積極保障其就學權益。並研議補充安置兒少學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力。

    5.除中央及各縣市的兒少政策委員會外,衛福部應成立兒少替代性照顧工作小組,邀集安置機構實務界代表,定期檢討機構營運問題。

    6.衛福部應協調身障機構或進行兒少機構的專業轉型,針對受安置兒少提供18歲以下身心障礙及特殊兒少之安置服務。

    7.為協助離院少年自立,自立宿舍、生活補助及特殊少年之轉銜服務應加強落實。

    8.衛福部部立兒少之家的角色定位應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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