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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18: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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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23:02:26

秦國外戚勢力關係圖(二之一) 長知史 1. 從外戚關係角度重新評價秦始皇功過 細看這張關係圖,對秦始皇所面對的真正挑戰,應該會有更深刻的體會,也可以據此重新評價他的功過。說到底,秦始皇的終極目標,是要打破由西周起已運作近千年、由君臣親族嫡長等身份關係定義的「封建制度」,並建立一套新的制度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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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8 17: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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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國外戚勢力關係圖(二之一) | 長知史

    1. 從外戚關係角度重新評價秦始皇功過
    細看這張關係圖,對秦始皇所面對的真正挑戰,應該會有更深刻的體會,也可以據此重新評價他的功過。說到底,秦始皇的終極目標,是要打破由西周起已運作近千年、由君臣親族嫡長等身份關係定義的「封建制度」,並建立一套新的制度取而代之(政治中央集權推行「郡縣制」、社會法律制度規範化、文化習俗多元一體),而不單單是消滅六國,佔據更多領土。

    前346年開始,秦孝公支持由衛國人商鞅提出的政治改革(商鞅變法),推動了秦國的富國強兵,為後來秦始皇統一六國打好基礎,但這卻離秦始皇的目標還有一段距離。不少學者也指出,除了秦國其他國家也一直在搞富國強兵的變法,所以說,只有商鞅變法而沒有秦始皇反封建的決心和措施,不會為中國帶來根本性的改變。

    但秦始皇要反封建,卻不能只透過攻滅六國所達成。小編製作的外戚勢力關係圖,讓我們了解到,自秦始皇曾祖父以來直到秦滅六國,秦國起碼有三股極為強大的外戚勢力,左右秦國的上層政治——傳統的楚系勢力(秦楚之間有數百年的政治姻親關係,這裡不贅述,有機會小編另文再討論)、韓系勢力和趙系勢力。

    擺在秦始皇面前的,首先不是領土擴展、消滅統一其他國家的戰略性問題,而是多年來糾纏在秦國權力核心的「家事」。而這些家事又以政治鬥爭、外交結盟等形式不斷演變著。要攘外,同時也需安內,即必須處理好秦國內部的外戚勢力關係。

    「千古一帝」,小編認為絕對不是奉承誇張的說法。秦始皇的政治智慧,讓他在短短的數十年間,撼動了千年的政治制度和社會規範(用現代學術語言,就是「範式轉移」 paradigm shift),讓新舊交替從偶然變為必然。即使郡縣制要到宋朝才得以成熟,但它成為了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影響了中國政治、社會、文化各領域長時期的發展(宋元明開始,中國又經歷了另一次巨大的範式轉移)。

    當然,秦始皇使用「矯枉必須過正」的手段,趨於嚴苛殘暴,而且最終也沒有處理好家事,讓繼位問題演變為秦帝國滅亡的導火線。

    2. 沒有始皇后的真正原因
    這裡先說幾句有關秦始皇後宮和兒女史料欠缺的問題。這牽涉到為什麼歷史資料中沒有提及到始皇后,以及扶蘇、胡亥母親究竟是誰的問題。

    史料記載秦始皇起碼有20多名兒女,可能有30多名。這證明秦始皇具正常生殖能力,而其後宮也有一定人數,當然也一定會有正妻。按照秦國制度,在秦王早死的情況下,他的太子就會在22歲行冠禮後親政,23歲娶妻,是為正妻。這位正妻就是秦王政的王后,但史書中卻沒有提起她,也沒有寫這位王后的背景,更沒有說她後來是否成為始皇后。

    秦國外戚勢力關係圖中,最不能確定的部分就是秦王政王后和後宮的身份,但根據日本學者藤田勝久和中國學者李開元的分析,幾乎可以確定(雖然沒有直接史料或考古材料作最後確認),秦始皇的正妻是位來自楚國的王女,她就是嫡長子扶蘇的母親。

    因此,這就可以解答一個問題:為什麼後來陳勝、吳廣在大澤鄉揭竿起義,會利用楚國將軍項燕和秦公子扶蘇為旗號(當時兩人已死,在楚國和秦國他們有很多支持者,另外也有流傳他們仍在世),號召民眾反秦二世暴政(其實二世完全聽任趙高處理政事,暴政實來自趙高)。

    因為扶蘇擁有楚國王族的血統啊。然而,這正是始皇帝所擔憂的情況。如果秦始皇要推翻封建制度,自然也意味著,他對自己家裡的外戚關係,最終要進行徹底的瓦解。這樣推斷下去,就會發覺為什麼秦始皇一直不立太子,因為立太子將會導致來自太子母系的外戚勢力膨脹。扶蘇一旦成為太子,那麼楚國外戚勢力必然難以收拾。

    這裡也許可以提出一個結論:始皇帝是刻意削弱外戚的權力,連帶就是讓後宮變得低調。即使一統天下成為始皇帝後,也沒有讓「始皇后」母儀天下。反而,秦始皇於前213年焚燒其他六國的歷史書,大概也是希望將這些外戚的歷史進行清洗。

    司馬遷在《史記》中就說得很明白,要了解任何政權,必須掌握外戚的貢獻:「自古受命帝王及繼體守文之君,非獨內德茂也,蓋亦有外戚之助焉。」但是,在《史記·外戚世家》中,他只能提供漢朝的外戚歷史。對於極為重要的秦國外戚歷史,卻因欠缺原始資料而寫不出來。(未完待續)

    #知史 #長知史 #中國歷史 #秦始皇 #秦帝國 #中国历史 #中国

  • 曾祖父母定義 在 阿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1-10 14: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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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專法:還要再改至少本文所列的這些(而且每一條都可以再吵一次)。

    修民法:只要改婚生推定和人工生殖法。(因為其他都跟性別無關)

    但也希望大家關注性平教育啦

    【轉友資訊-為什麼不要專法要民法?】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立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這件事有多複雜。
      
    如果是以修改民法方式,直接把同性伴侶納入「配偶」的定義底下,這樣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一體適用。
      
    但如果是另立專法,那麼顯然就會出現一個新的身分關係定義,而非「配偶」。那麼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都需要重新修法,這樣才能達成你所說的「享同樣的權利義務」。
      
    而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有多少呢?我這邊大概列出一些,大家看看這需要花多久時間一一修法。
      
    注意,這邊大概只佔了所有與「配偶」相關法律的約四分之一,還不是全部。

    我知道這些東西長到你看不完,我也是。那為何還要拒絕民法支持專法?
      
    ----------------------
      
    如果你有同性伴侶,請祈禱你的另一半不會碰上人口販賣
    因為在偵查或審理中你無權參與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4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因病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
    此時若有新藥試驗可能是一線曙光
    但抱歉,你無權簽署試驗同意書
      
    *人體研究法第12條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成年子女。
    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
    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
    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如果你想捐器官給同性伴侶,抱歉不行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
    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9條
    待移植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配偶為限。配偶應與 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到土石流等天災
    抱歉你拿不到任何救助金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如果你想登記自己的家為自用住宅
    抱歉,不能登記到同性伴侶的名下
      
    *土地稅法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你和同性伴侶有自用住宅想送給對方嗎?
    抱歉,你的稅率會比較高,因為你們不是配偶
      
    *土地稅法第28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你的同性伴侶是公教人員或公職人員嗎?
    抱歉你拿不到撫恤金等等福利唷!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
    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註:本法包含協助辦理喪事、公家宿舍暫准其遺族繼續居住、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慰問禮金、遺族遇有婚喪喜慶或重大病害之賀禮或賻儀、各機關需用臨時工作人員優先考慮在清寒遺族中遴選雇用。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1條
    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
    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19條
    依本辦法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22條
    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2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你和同性伴侶是中低收入狀態,照顧家中長輩
    不好意思,拿不到津貼唷!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如果你拿了同性伴侶的東西,沒告訴對方
    結果對方以為被小偷偷走,跑去報警,以竊盜偵辦
    後來才發現是你拿走,烏龍一場
    但是抱歉,你還是竊盜罪唷!無法撤銷
    就算你的愛人原諒你也一樣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你想參與選舉嗎?
    你的同性伴侶如果是公職人員,不能幫忙站台造勢唷!
    異性配偶嗎?當然可以!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你是公務人員嗎?你的同性伴侶發生大事情,你幫不了他唷!
    不能留職停薪,也不能請假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
    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
    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
    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
    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
      
      
    發生天災,你的同性伴侶出了事
    抱歉你不能自行決定不上班,必須吃自己的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害,你對司法判決不服
    抱歉你無權提出抗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2條
    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法院之左列裁定,得提起抗告︰
    被害人已死亡或有其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提起抗告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起抗告。
      
      
    如果發生類似高雄氣爆的事,同性伴侶沒有災害救助金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你是計程車司機嗎?不准開計程車接送同性伴侶進入機場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25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 為憑。

    你的同性伴侶熱心參與消防等民防演練或是天災的救災嗎?
    他是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嗎?是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嗎?
    演練或真實出勤時,出了事,你沒有任何保障
      
    *民防法第9條及第10條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7條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因病喪失行為能力嗎?
    抱歉你不能當他的監護人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殺害,或被侵犯
    你無法請求賠償、補償或救助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你和同性伴侶一人工作,一人顧家嗎?
    那你無法幫對方健保納保喔!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你的同性伴侶若牽涉刑事案件,你無權為他找律師
    你也無權在法庭上協助他
    他接受偵訊時也不能陪同
    覺得檢察官有不對的地方,你也無權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害,屍體勘驗或解剖時不需要通知你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你的同性伴侶在臨終時,你無權替他決定是否接受安寧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小倆口買房大不易,希望政府房貸補貼嗎?
    抱歉,同性伴侶沒有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9條
    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一)有配偶。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女性同志伴侶,你的另一半如果要生產
    你連提出陪產假的權利都沒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繳所得稅時,你就算幫同性伴侶一起扶養他父母
    或者同性伴侶的醫藥花費、災害損失,全部不能列舉為扣除額
    簡單的說,你們要繳的稅比較多
      
    *所得稅法第14-2條
    *所得稅法第16條
    *所得稅法第17條
      
      
    若不幸同性伴侶死亡,你對他的死因有疑慮
    你沒有權利要求屍體解剖,驗明真相
      
    *法醫師法第10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想替同性伴侶辦信用卡副卡?抱歉不行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
    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二、附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同性伴侶不幸感染傳染病身亡,被政府屍體解剖
    你不會獲得任何喪葬補助費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2條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3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住在化工廠旁嗎?碰到毒物外洩,同性伴侶沒有補償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5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從軍的同性伴侶,軍人保險保不到唷!
    發生事故,也領不到任何撫恤金
      
    *軍人保險條例第6條
    退伍給付、殘廢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由被保險人就下列親屬中指定受益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軍人撫卹條例第4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同性伴侶碰上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
    國家不會給你救助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你的同性伴侶是外國人,你們想成家嗎?
    護家盟說只要戶籍登記在同一戶就等於成家(扯淡= =)
    不過抱歉,外國人不能登記我國戶籍
      
    *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青年農民正夯,你的配偶有一塊農地,一起耕田打拼
    抱歉你還是不能加入農會
      
    *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繳了大半輩子的強制汽車責任險
    萬一車禍身亡,你的同性伴侶領不到半毛保險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你在同性伴侶的農地上耕作嗎?
    抱歉就算你這樣務農,仍舊不能加入農保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
      
      
    你是教師或軍人嗎?發生一些重大事故,不論好事或壞事
    你無法申請留職停薪也無法請假喔!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1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任職一年以上,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你是現役軍人嗎?抱歉你的同性伴侶不享有水電優惠
    你退休死亡後,同性伴侶也拿不到撫慰金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係指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範圍: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撫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
    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你是替代役男嗎?同性伴侶若在國外生病或死亡,你不能探病或奔喪!
    就算對方在國內,你也不能請假
    對方想看病,也沒有補助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3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家屬,指替代役役男之下列親屬: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你的同性伴侶正在當替代役嗎?
    萬一不幸死亡,你拿不到撫恤金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32條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前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
      
      
    你和同性伴侶是公司的股東嗎?
    抱歉你不能像其他人一樣,和另一半股份合計,商場上吃虧囉!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主要股東,指持有票券金融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你的同性伴侶是海事人員嗎?
    萬一海上的發生意外,你連他的遺物都拿不到!
    當然也拿不到補償!
      
    *船員服務規則 第30條
    船長將屍體海葬時,應舉行相當儀式及採取不使屍體浮起之措施,並將詳細情形記錄,儘可能為其拍攝遺照,剪留遺髮及保管財物送雇用人轉交其配偶或直系親屬。
      
    *船員法第45條
    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船員法第47條
    船員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都更正夯,你不小心被都更了嗎?
    拿了補償金若是轉入同性伴侶戶頭,會被課稅唷!
      
    *都市計畫法第50-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勞保繳了半天
    你的同性伴侶要是懷孕、流產等,拿不到生育給付
    若是因病失能,你和同性伴侶領的就是比人家少
    死亡了你的伴侶也拿不到喪葬津貼
    更別說遺屬年金給付了
    勞保根本白繳!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54-2條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你是勞工嗎?同性伴侶不幸身亡,抱歉不能請喪假
    吃自己的事假,被扣薪水吧!
    遭遇職業災害身亡,同性伴侶拿不到死亡補償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時機歹歹,你和同性伴侶都失業了嗎?
    你們領的失業補助或生活津貼會比較少喔!
      
    *就業保險法第19-1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你的同性伴侶是文創工作者嗎?
    他的著作權在過世後,就沒有任何保障了唷!
      
    *著作權法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以上
    這邊大概才四分之一,如果你想另立專法,又號稱「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例如專法稱呼為「同性伴侶」,那麼你就必須把上述那些法律也修改,在「配偶」後面再增加「同性伴侶」字眼。
      
    為何歐洲各國立了同性伴侶法之後,還紛紛又將同性納入婚姻配偶制度?就是因為伴侶法看似給予了與「配偶」相同的權利義務,但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所以很多國家伴侶法通過了,結果同志還是繼續走上街頭,因為政治人物當初承諾的「伴侶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根本就是騙局一場。

  • 曾祖父母定義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0-28 13:05:34
    有 81 人按讚

    由於經常有人詢問我關於同志醫療權利法律問題,因此把三年前的短文稍作更新(主要是補充縣市開辦同性伴侶註記之部分),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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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志伴侶醫療權利

    作者:許秀雯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
    2016/10/28

    在以「男女性別二分」及「異性戀」為主流的社會中,無論是法律、醫療或許多其他制度的設計,往往預設每個人是「非男即女」的「異性戀」,看不見多元性別(LGBTQ, Lesbian, gay,Bisexual, Transgender, and Queer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及酷兒,以下合稱「同志」) ,也不承認「非異性戀伴侶」的身分關係與權益。這種性別二分、異性戀中心的單一化視野,影響了國家社會資源的分配,以及更根本的,人與人相互對待的方式。

    本文希望檢視同志伴侶醫療權利問題現況,給予第一線醫護人員若干處理建議。

    ㄧ、概論:無歧視原則

    醫師倫理規範第九條明定醫師不以宗教、性別...等影響對病人的服務。是以,在醫療的專業倫理上,醫療服務的提供自不應歧視同志。

    惟目前我國同志伴侶身分關係尚未完成法制化,因此,實務上要真正落實無歧視原則仍有以下若干面向特別值得注意。

    二、「關係人」的地位與定義

    (ㄧ)醫療法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同條第2項規定「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4條關於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說明義務以及同意書的簽署,有相同於醫療法第63條的規定,醫療法第 65條第1項也規定「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有關病歷資料的複製提供同意權,醫療法第74條「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換言之,在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特定重大醫療行為的決定、同意書簽署,乃至病情說明、檢查結果、病歷調閱及複製提供同意權等資訊知情權,醫療法均預設病人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是病人不能自主作成決定時的代理人。

    問題是,目前我國現制僅承認一男一女之異性戀婚姻,導致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無法成為彼此的配偶。依照衛生署(衛福部的前身)解釋所謂病人之「關係人」, 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參見民國93年10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30218149號公告訂定發布「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 。

    理論上,主管機關已肯認同性伴侶是醫療法上前述條文所稱「關係人」無疑,但在第一線的醫療現場,仍有不少醫療院所未能遵照上述主管機關見解行事,採取優先(甚至堅持)由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簽署同意書的做法,又由於同性伴侶目前欠缺法律上明確的身分地位,因此如果病人原生家庭的親屬有不同意見,醫療院所往往也會因為擔心爭議,或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而讓原生家庭家人擁有較大的決定權。然而,若醫療院所採取這種做法,外觀上雖似已盡到法定義務,實際上卻極可能與「友善同志」的理念背道而馳,從而有必要調整觀念,改採更人性化也更符合病患利益的做法。

    (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如涉及安寧緩和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決定,如末期病人無簽署相關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所謂「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在這一項規定中,法律只允許配偶及其他上述法定親屬參與作成決定,沒有「關係人」參與餘地,同性伴侶因而無法藉由「關係人」身份參與安寧緩和醫療決定。因此,除非病患於意識清醒時已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預立其同性伴侶為醫療委任代理人,否則同性伴侶將被完全排除在外。

    我們觀察到,實務上一般人未必知曉或有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許多病人的伴侶往往是最瞭解其意願與狀況的人,反之病人與原生家庭親屬間則未必都有很緊密的關係,然而法律不承認同性伴侶身分關係的結果,往往會連帶犧牲掉病人的最佳利益,這個部份仍有待修法承認同性伴侶身分關係加以通盤解決。

    三、友善同志醫療小撇步

    要建構友善同志的醫療環境,需要的不僅是法律制度與國家政策與時俱進的改革,還需要第一線醫護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始終秉持醫療服務無歧視之基本原則,培養自身對於多元性別議題的敏感度,以及對於多元性別的認知(註一),把同志視為共同構成社會的一份子,而非「他者」,在可能的範圍內,採取更為體貼同志社會處境措施,以更大程度維護多元性別病患權益,給予多元性別病患及其伴侶協助。

    實務上,我們注意到仍有許多醫療院所會因為陪病者不是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法律上的親屬,所以不對其進行病情解釋,或不同意其代病人簽署手術或檢查同意書。以下針對探病權、同意書及資訊獲取權提供給第一線醫護人員若干建議,俾供參考。

    (ㄧ)探病(視)權
    有關進入加護病房探望的部份, 目前並沒有任何法令限制同性伴侶進入加護病房探病。然而在醫療實務上,醫療院所的加護病房為了感染控制所需,會有探視時間及(或)探視人員的人數限制,此時,若病人親屬不承認、不接受同志伴侶關係,其阻撓同志伴侶前往探視之情形,亦非罕見。

    建議醫護人員,如病人能表達意願,可以詢問病人意願,然後告知病人親屬病人本身希望伴侶探視的意願,要求親屬尊重病人意願。如病人已無法表達意願,醫護人員可以試著在同志伴侶與病人親屬間居中協調,如協調不成, 可以考慮安排在表定的探視時間外放行。
    實務上,也發生過精神科病房限制同性伴侶夜間陪病的案例,此種情形,院方宜依個案具體情形重行檢討、確認,限制同性伴侶夜間陪病是否合理與必要。

    (二)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
    依據醫療主管機關的意見,解釋上同性伴侶屬於醫療法所稱「關係人」,如果病患無法自行簽署同意書,可以讓陪病的同性伴侶簽署。目前我國已有多個縣市在戶政系統上開放同性伴侶之「所內註記」,並發給註記公文,若干縣市並擬於近期內開始發給同性伴侶卡/證。醫療法條文對於「關係人」身份並未要求提供書面證明,自不能因為縣市實施同性伴侶註記措施,反而對同志伴侶之「關係人」身份,課予更嚴格之證明義務。因此,同性伴侶註記公文(或同性伴侶卡/證)只是便利同性伴侶「關係人」身份證明之用,即使沒有進行註記,或無法當場提出註記公文、伴侶卡/證,只要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是伴侶,仍然有權簽署手術同意書。

    須補充說明的是,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等相關規定所列「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並非優先劣後順序,因此只要醫療機構依法向上述任一種身份之人進行說明並取得簽署書面,都算是盡到法定義務,同性伴侶作為關係人在醫療法上開範圍內,其法定地位不應解釋為劣後於其他身份之人。

    此外,由於目前大環境未必處處友善,同志仍面臨許多社會壓力與歧視,因此同志伴侶未必在醫護人員詢問與病人關係之時明白表示是愛侶關係,重點是,即使不是同志伴侶關係,而是具有同居關係或是非同居的摯友,也是醫療法上的「關係人」。

    至於如果涉及安寧緩和醫療,如認為適當,則宜斟酌情形提醒告知病患(或其同性伴侶)可以考慮是否預立同性伴侶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三)病情知情權

    在醫療法上,同性伴侶亦得以「關係人」身分參與醫療決定及獲得醫療資訊,只是這些面向在實行上時常取決於醫院的態度,以及其他親屬願意配合的程度,如遇有病人親屬阻撓同性伴侶參與醫療決定及獲得醫療資訊情形,建議醫護人員能善用主管機關對於醫療法所定「關係人」之解釋,請病人親屬尊重同性伴侶的權利,如醫護人員能明確地對同性伴侶採取友善、平等的態度,此對化解家人的偏見和排斥,有關鍵性的積極作用。

    實務上,病人法定親屬間對於醫療決定有不同意見之情形也很常見,在此特別鼓勵並建議醫療團隊在進行相關意見協調之時,亦能積極地聽取同性伴侶意見並納入醫療決定參考。

    四、代結語

    醫療服務若要真正做到「友善同志」,要做的事情往往不只是去符合現行法的最低義務規定,而往往需要視情形,做得比法定義務更多一些,才能真正解除病人及其同性伴侶因為歧視而不被法律、家人認可所帶來的衝突及保障不足的處境。

    在看見多元、追求平權、建立一個更溫暖的醫療環境的路上,相信我們每個人都有自己要學習的功課。

    而所謂平等,其實旨在處理各種「差異」。在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的差異跟前,醫護人員應如何將心比心?不妨想一想,如果您就是病人的同性伴侶,您希望被醫療體系如何對待呢?

    註一:按照主筆南非2005年芙莉案判決,促成南非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前憲法法院大法官Albie Sachs論及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專職處理南非種族隔離政策侵害人權的組織)時所特別指出的意見,所謂「認知」(acknowledgement),其意義與「知識」(knowledge)有所不同。知識指的是「擁有資訊,並因而瞭解事實」,認知指的則是一種接受,但不只是對客觀事實的接受,還有對其情感與社會重要性的接受。參見奧比.薩克思(Albie Sachs) 著,陳禮工、陳毓奇譯, 斷臂上的花朵,麥田出版,2013/11/05 , 頁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