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書面警告公務員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書面警告公務員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書面警告公務員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書面警告公務員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鄭麗文,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不必懷疑台鐵改革的決心?因為民進黨根本不願面對!】 0402太魯閣號出軌悲劇甫滿百日, 但是自五月中疫情爆發以來, 台鐵的關心家屬完全感受不到! 連《紐約時報》都直指太魯閣事故是「#本來可以避免的人禍」 交通部、台鐵卻虛以委蛇? 時間拖越長、報告越敷衍, 就能增加家屬和解的意願、藉此避責嗎? ...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 書面警告公務員 在 鄭麗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23 15:43:48
    有 3,805 人按讚

    【不必懷疑台鐵改革的決心?因為民進黨根本不願面對!】

    0402太魯閣號出軌悲劇甫滿百日,
    但是自五月中疫情爆發以來,
    台鐵的關心家屬完全感受不到!
    連《紐約時報》都直指太魯閣事故是「#本來可以避免的人禍」
    交通部、台鐵卻虛以委蛇?
    時間拖越長、報告越敷衍,
    就能增加家屬和解的意願、藉此避責嗎?

    昨天有罹難者家屬在社群平台上
    貼出與副局長馮輝昇的對話
    空有篇幅,卻沒有溫度,
    #家屬完全感受不到誠意
    1⃣️ #兩個月公開調查報告承諾跳票:
    面對國民黨團兩週前要求公開調查報告的質疑,然而交通部稱,因為要配合刑事調查,所以調查報告準備好了,但不公開。
    前幾天卻又突然公布,理由竟是#因為大家想知道那就公開?
    而面對家屬的詢問,台鐵更是三緘其口
    倘若問到台鐵工程安全、施工廠商如何把關,#台鐵一律對家屬說因刑事調查進行中,家屬連提問都不給答?

    2⃣️ 公開的報告中 #責任調查僅限於工程承包商: 對李義祥這樣前科累累的承包商管理不善、長期缺乏養護、
    官員無視或漠視安全警告
    #難道都不是台鐵的責任?
    但是太魯閣事件的刑事調查,仍僅著重在 #李義祥及東新營造等施工廠商的刑責,
    #至今仍未對台鐵內部人員之疏失進行調查
    #台鐵督導不周、#沒有對擁有前科的承包商進行把關,卻能安全下莊?
    對於這些官員、公務員,
    #僅有輕輕的行政懲處而已!

    3⃣️ #惡意以拖延戰術急逼家屬和解?
    據家屬說法,台鐵在5月9日家屬懇談會上提出代位求償,並提出和解方案
    但在場律師和家屬們對和解書內容有疑慮,因此第一次協商沒有共識,
    並請台鐵後續將和解書面資面提供給家屬及律師,以供後續修改或討論,
    #王國材交通部長也承諾後續將請台鐵局與家屬討論再次召開懇談會事宜
    但明明從疫情三級警戒開始,#中間從未在群組跟家屬說明和解書相關事宜,
    5月20日提供家屬和解書內容後,
    #台鐵竟先行開始與部分家屬簽署和解,
    6月30日,#有家屬在群組詢問和解書是否有修改的空間?
    ❗️台鐵竟回應「因為考量公平性,不宜再修改和解書內容」❗️

    從5月21日台鐵做成行政調查,
    到7月18日發放給家屬
    這58天間, #台鐵不斷強調自己無刑責,讓家屬求助無門
    是不是變相用拖延戰術「威脅」家屬放棄對台鐵的追溯權益?

    2018年普悠瑪事故,台鐵就曾承諾改革並提出《#台鐵總體檢報告書》,卻被蘇貞昌「直接冷凍」,也沒有結構性改革。
    更在短短兩年後重演太魯閣號的悲劇!
    民進黨執政第五年了,
    請不要再以台鐵改革困難為由推託
    連調查報告都寫不好、拖拖拉拉,
    人民要怎麼期待你們的改革?
    而若是又一貫的推給承包商、推託前朝,
    連檢討都不願意,
    民進黨,人民要你們這種政府有何用?

    下週疫情降級,
    台鐵不應再以各種理由推託家屬的請求⚠️
    有過失就改善,有責任就面對!
    讓全民看到蔡英文總統口中 #改革的決心

    #官僚體制殺人
    #2018普悠瑪_總統說要大刀闊斧改革台鐵到底
    #2021太魯閣號_總統說別懷疑政府決心
    #不要今日公祭明日忘記
    #給人民的承諾不能跳票

  • 書面警告公務員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21 08:03:54
    有 1,585 人按讚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 書面警告公務員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10 14:53:05
    有 2,302 人按讚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相關措施,權利受到損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並不排除於再申訴之後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以符立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33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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