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書記官轉檢察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書記官轉檢察官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書記官轉檢察官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書記官轉檢察官產品中有4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10年 9月17日 感謝 !警察局 局長劉印宮,里港分局陳忠義快速處理 已經有拿到死亡證明書了 明天可以出殯了謝謝 報告議座:議座關心鹽埔新二村民陳死亡案,於0912相驗,適逄星期日,醫院無法開立病例表,法醫要等看病例及腦部斷層掃瞄,始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於上班日交新圍派出所0914轉偵查隊於09...

書記官轉檢察官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編按:韓劇Law School是Netflix的原創影集,這部戲的法普含量很高,看完前面幾集後,興起寫一些當中法律素材的想法。這個系列去介紹其中的一些法律問題,以及在台灣的現況如何。當然,有雷難免,但會盡可能避免。 第1集開始,場景在韓國大學法學院的實習法庭裡,這是模擬法庭的第一堂課。身穿黑色搭配...

  • 書記官轉檢察官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7 17: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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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 9月17日 感謝 !警察局 局長劉印宮,里港分局陳忠義快速處理
    已經有拿到死亡證明書了
    明天可以出殯了謝謝
    報告議座:議座關心鹽埔新二村民陳死亡案,於0912相驗,適逄星期日,醫院無法開立病例表,法醫要等看病例及腦部斷層掃瞄,始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於上班日交新圍派出所0914轉偵查隊於0915寄送屏東地檢崗股書記官,本隊現再派員持副本再到地檢向檢察官報告,協助家屬處理,並回覆議座。
    里港偵查隊長陳忠義報告
    足甘心! 月惠感恩您!

  • 書記官轉檢察官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5 17: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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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則新聞看懂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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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揆肯定檢方偵辦國安、經濟犯罪等各類重大案件的付出與表現,全力支持在人力與土地上給予最大奧援,裁示四年內新增六百人,其中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三百人、書記官兩百人、法警五十人、其他包括觀護人、心理師、法醫師等五十人,增員人數之多,創史上之最;明年即先增補二一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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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誰還相信這些「利多」?

    一、能不能增員這麼多人,不是看行政院,是看考試院!行政院向來嘴上都是支持增員,但是考試院未必同意,屆時行政院也是揮揮手叫你自己去跟考試院溝通,行政院這是標準的站著說話不腰疼。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沒修,一切都是口惠而無實益。但目前人口緊縮的情況,再加上檢察機關一堆人力外調(名不正言不順),要調高上限,談何容易?考試院又不是紙糊的。

    三、檢察官與檢事官四年增三百人,也就是合計一年七十五人,但書記官四年增二百人,一年五十人,這跟現狀其實沒差。根本原因在於所謂的「增」,是指考選的「增」,還是真正是編制與實際員額的「增」?考選的增,因為大量檢察官轉任法官、律師、退休的結果,本來就要補齊原先的人數,每年就至少要多考取五、六十個檢察官了,所以行政院說的增,百分之九十在於補足原有的人數,不是真正的增,這種話聽聽就好。但如果你還是聽不懂,就難怪人家要拿來騙你了。

    四、相信檢方工作環境會改善的人,就請繼續相信囉(甘巴爹)。我也曾經相信了十五年,歷任多少首長給過我們多少承諾,但都如過往雲煙,而我們還有幾個十五年?不然就勸大家看淡一切,休養生息最重要。至於我們的案件呢?就讓當事人一直等下去吧!反正人力一直不足,我們也不好要求太多。公平正義的實現,就看你活得夠久不?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66797

  • 書記官轉檢察官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08 17: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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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貼】關於疫情期間死亡案例的檢警相驗實務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8):

    勿坐視檢察官司法相驗案件成為國內防疫破口 請指揮中心儘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

    一、當前疫情擴散危急事態,因新冠肺炎染疫病死者,應以最高規格防疫。如係「疑似」染疫而死亡者,防疫視同作戰,亦應以最高規格同等對待,嚴防逸脫匡列,導致病毒自遺體及遺屬間持續擴散。然而,自5月上旬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各地衛生局對「疑似」染疫死亡案件之介入標準低落消極。據統計,目前除新北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採取「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外,包括台北市政府在內之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對於「非確診」自然死(病死)亡案件,許多竟婉拒處理,推由派出所警察、分局偵查佐報請司法相驗。近一個月來,此類案件經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後,已於各地案件大量驗出確診罹患新冠肺炎死亡者,最近新聞大幅報導諸多確診案件,其實均係由檢察官執行司法相驗。尤其司法相驗下採檢送核酸檢測(PCR)時程較慢且量能有限(目前約需2至3天知道採檢結果),導致警察、檢察官、遺屬、殯葬人員在結果出爐前,均暴露於高風險下,政府更無提供防護裝備或配套措施。此部分儼然將形成防疫巨大破口,各地反映溝通均未果,亟待指揮中心立即統一全國作法,緊急應變。

    二、目前法令針對「病死」或「自然死」案件,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以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原則上均屬衛生機關之行政相驗範圍。至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則由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是以,是否「病死」或「確診死亡」自應先予釐清,值此防疫關口,應於民眾通報第一時間,即能由衛生局或防疫窗口派專人到場確認,絕非以1922或防疫電話窗口回覆第一線員警:他不是「確診者」,請自行報請檢察官處理而推辭!任由基層警察同仁於毫無裝備保護之下,奔波往返於遺體現場、可能染疫遺屬及各機關之間周旋。

    三、尤有甚者,各地更發現許多「確診者」在家死亡,甚至在防疫旅館內死亡,根本沒有任何他殺、自殺或意外的情況,警察詢問衛生局或防疫窗口後,仍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各地情勢紊亂不已。依據衛福部疾管署110年5月27日最新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新修訂版)之通報定義,除明定「臨床檢體核酸檢測陽性」外,更已新增「臨床檢體新型冠種病毒抗原檢測陽性」為任一條件。然目前警方受理死亡通報案件,各地衛生局介入程度差異極大,且第一時間衛生局更無統一授權對遺體及遺屬進行快篩,導致各地員警做法不一且缺乏保護,均形成防疫破口。政府應儘速統一作法,明令要求並提供抗原檢測快篩,俾保護警察、殯葬人員、遺屬且及時防止擴散。

    四、本會依據上述法令、病例通報定義及大量第一線相驗實務,建議指揮中心統一疫情期間全國正確做法:

    (一) 疫情期間行政相驗優先原則:民眾住家死亡通報案件,如係病死、自然死或可疑為病死案件(例如住家猝死),警察受理後,應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先聯絡當地衛生機關為行政相驗;再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衛生所及醫療機構不得以「非確診死亡」為由拒絕。且檢驗屍體時,建議均應對遺體及同居生活之遺屬,先進行相關快篩及PCR採檢,俾釐清或排除傳染風險。

    (二) 非病死由司法相驗補充:前述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及採檢後,如遺體係快篩陽性,現場應立即採取必要防疫措施,包括提供警察及殯葬人員完整之防護裝備。又確診之遺體,如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療機構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如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三) 至於已經列管確診在案者,如經通報死亡,無論其在防疫旅館或住家,均應由當地衛生機關先行辦理行政相驗。倘係屬「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方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四)疫情期間,就行政相驗民眾所需繳納規費,建議一律予以免除,以免民眾為節省相關費用而選擇警察、檢察官司法相驗,逸脫快篩及檢驗而造成防疫破口。

    (五)目前臺灣高等檢察署頒行之司法相驗因應措施,僅係各地檢署業已受理警察傳真報驗案件以後之處理流程,然此際案件已進入司法相驗系統,無從回頭、轉換回醫療行政相驗,對防疫破口已難挽救,無濟於事。應自警察受理民眾通報死亡之最初階段,即能獲得衛生局及防疫窗口專人立即到場協助,先進行行政相驗、快篩檢驗或司法相驗分流,方能截堵疫情擴散於前線。

    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和書記官,基於外勤司法相驗職責,一向奮勇在第一線,從不拒絕國家任務,且自5月初起即已實際在各處第一線執行大量司法相驗工作,協助民眾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然而一個月以來,看到第一線員警承受高度風險又輾轉不知所措,而大量本來宜由衛生局及醫療機構先行辦理行政相驗的案件,轉以司法相驗處理,導致死者遺體、接觸者可能大量逸脫隔離匡列之列,恐形成下一階段防疫破口,甚而影響確診死亡總人數之估算。本會呼籲指揮中心會同衛福部所轄各地衛生局,以及法務部檢察體系、內政部警政體系,盡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統一全國各地作法,避免各機關間因做法不一導致互相推諉之情事,並提供第一線處理員警承辦相驗案件充足之完整防護裝備及事後隔離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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