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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薪水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回覆來信詢問,有網友買了早知道就這樣準備國考後,讀後提出多個問題,因為網友與我年紀差幾歲而已,我當初也有相同幾個問題,而且第一次碰到一位網友提出這麼多問題,特別回覆與分享如下:
1.您落榜幾次,才考上律師?
A:如果加上法研所、書記官、高考、司法官等,手指加腳趾都不夠算。
2.您幾歲考上律師?
A:31歲。
3.考上律師只是起點,據說後續能否找到單位實習也是問題。而且現在律師競爭也很大,有業務壓力。想請問,30或35歲以上的老人,一般律師事務所會收嗎?
A:我大學高雄大學法律系第三屆畢業,研究所也不是唸法研所,出社會工作也不是做法務。連我這樣條件,最後還是有幾間事務所賞賜實習機會,所以別擔心找不到,辦法總比問題多。
不過,我當初找得不順利,雖然有大所和中所合夥人願意給我面試的機會,但他們其實是在面試過程中以台北大校友身分給我許多工作與人生建議。有些投實習履歷的事務所老闆後來認識,他們都會開玩笑說他們要找新鮮的肝,所以跳過我的履歷。
話說回來,其實找實習,本來就應該透過關係去找,才比較容易取得面試機會,我當初沒懂得這道理。
4. 一般律師,混得再爛,薪水是否至少4萬起跳?(我看很多104徵才資訊,律師看起來至少都能有4萬)
不好意思問這麼多問題,若您能撥冗回答,我會很感恩🙏
A:我沒聽過受僱律師少於四萬,別擔心。
#早知道就這樣準備國考
書記官薪水 在 劉樂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尊敬的法官大人您好:
我家裡有四隻年邁的老小狗、小老狗,我在我家社區樓下,我還餵養了三隻流浪狗。幫我照顧流浪狗的警衛被調走了,這次回台灣,我已經呆一個多月了,所以我現在特別的著急,很怕它們沒有人保護,要受苦了,所以我要先回家。
我19歲就出來工作了,做的是在夜店,酒吧,Lounger bar,海產餐廳,快炒店,啤酒屋裡面的酒類促銷員。然後成為了藝人,這輩子有幸曾經親眼見證了什麼叫「台灣錢淹腳目」。那個相較於當時的大陸同胞,台灣人富得流油的黃金時代。
直到幾年前,台灣產業外移,好多人都賺不到錢了。我身邊的,除了結了婚攜家帶眷,走不了的,能走的年輕人都走了。有人往南,有人往北。我也被逼的加入了北漂大軍,去了北京。
去了大陸以後,我親眼看見大陸人民相對於我們,他們現在富裕的生活。曾經他們那裡好多的城市都看不見我們台北市的車尾燈,這幾年在人民奮進下,都全面超越了我們。
好多跟我一樣,只吃過米,沒下過田;只吃過豬肉,沒見過豬的台北人,都去了澳洲、新加坡,當屠夫、農夫、木工、按摩、陪酒。台灣年輕人,沒有出路。現在只能遍佈世界各地的去當「台勞」。
追根究底的原因就是因為我們現在這邊的領導人,沒辦法跟大陸友好。
以前我不懂。現在我懂了,政治它會影響經濟,經濟會實實在在的影響著我們平凡人的薪水袋。只有選出願意跟大陸友好的候選人,台灣人才會有好果子吃。
您有文化,有讀書,而且還有一個政府編制的金飯碗,可能比較不能瞭解,像我們這些在底層苦苦掙扎的勞工,這幾年發生了些什麼?
從前我也跟我那個房客一樣,不關心政治,也覺得投票日,就是放假日!開心的睡吧玩吧,那不關我的事。
但是她曾經多次的告訴我,她覺得她都存不到錢,希望我降房租,她也考慮著,乾脆就直接退租去外國打工吧!
我真的又氣又急,你們每個人都在台灣嫌賺不到錢,你們每個人都嫌工資低,你們每個人都要走,那你們為什麼不投票?
台灣獨立的結果,就是台灣年輕人散落世界各地去當台勞。
房客跟我一樣,是一個沒有交通工具的女孩,她回家一趟,來回計程車錢要台幣600多塊,投票日對她來說是休假日,她本來要睡懶覺的,如果還叫她去擠公車?那她更不願意回去了。所以我提議幫她出這個車錢,剛好她也可以回家去看看。所以房租我給她折了1000塊。
我就希望她去投票。
檢察官問我:你是支援中國國民黨嗎?不然為什麼希望她投給羅智強?
現在的國民黨,跟著民進黨拿香跟拜。一個台獨,一個獨台。說我支援中國國民黨對我來說,那真的是一種侮辱!
只有共產黨讓中國人現在在這世界上都能挺直腰杆子,活的倍兒有面。我擁有了深深的民族自豪感。
我不是只支持羅智強,我會看每一個人住在哪一區?是哪個選區?依照他的選區去給他推薦候選人。希望他去投票。
如果他住中山區?我就會跟他說去投蘇恒呐!信義區?我會告訴他,你一定要投給林明正哦!北投區?那肯定是要支持候漢廷的啊!
就那麼碰巧,我的房客住在文山區。文山區的候選人一字排開,羅智強,剛好就是那個我最順眼的!
而且他的祖上跟我一樣,是浙江大陳島來的,他從來沒有否認過,所以我看他就是特別順眼!我希望我的房客如果能回到文山區的話,就是投給他。
但其實我根本不認識他。我對他的認識跟大家一樣,都是來自新聞。
小時候我的奶奶,也會看國民黨的配票廣告,國民黨如果希望身份證號尾號一二投給誰?三四投給誰?五六頭給誰?我奶奶都會聽話,照做的強迫我們每一個人去投,我就曾經這樣子被我奶奶,從被窩裡挖起來逼著去投過一個叫黃珊珊的人。
我不知道這是違法的,而且我以為賄選這件事情,要羅智強來做才叫做賄選。
我給我的房客減免了租金,讓她打計程車回家。因為我是一個中國台灣人,我理所當然覺得我的錢應該就叫「中資」吧?!因為我是中國人啊。這是中國人的錢啊!
我身上有的這些「中資」,也都是我在大陸辛苦打拼拍戲賺來的。
我曾經跪在神明面前發過誓許過願,我這輩子都要做好事,做一個好人,一個善良的人。尤其喜歡路見不平,拔刀相助。
如果我沒錯的,我一定是幹到底!火拼到底,因為我沒錯。但是如果我錯了,我也不拗,我都直接認錯道歉,事情也就完了。
檢察官,法官,書記官,你們都是念了很多書的高級知識份子,我實在不想浪費社會資源,讓你們為這個這個雞毛蒜皮的雞皮小案勞心勞力,你們應該有更重要更大的案子需要你們去解決,去判。
其實我是真的不知道我房客那天出去去哪裡?是不是真的去投票了?是不是真的投給羅智強了?我都不知道,無法驗證。但是看到投票日能把她從床上挖起來,執行她身為一個公民投票的權益,我就爽!
這就像我叫我的家人回來投票,他說沒錢,我說機票錢媽媽出,這就是賄選、違法?會判三年五年徒刑?以前我沒聽過,這我怎知道?
這您去問任何個路人,說有個媽把這故事寫在臉書上溫馨的告訴友朋,你會不會這樣做?這樣會被打臉、是違法,關五年,你曉不曉得?我想,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不曉得,也不敢相信有這樣的法,這樣做是犯大罪的。
您,可能知道有此峻法,但如果您母親給了您兒子這封鼓勵他投票的期約機票,您來判這個案子,矇起眼,您會大義滅親依法正辦?
我們影劇界的,張作驥、鈕承澤、秦偉,最近都以犯罪、不認錯、狡辯而判不等的刑,難道我這不懂,也屬狡辯?
我也知道現在是民進黨執政。不管您最後是要怎麼判?判我三年五年還是死刑,我都會回來,我都不會跑的。
我不知道這樣是犯法的,我真的沒讀什麼書,沒什麼文化。但如果真的犯了法。錯了,就是錯了,我也不拗。我一定會回來,只是我必須要先回去安排一下我的那七隻狗。所以我真的要先回家了。
我家那邊會有偷狗的,有些人真的很讓人無語,他們會吃狗。我實在是很擔心。那我就再等候您的吩咐,看下一次開庭是什麼時候。反正我是一定會回來的。
被告人 劉樂妍 敬上
書記官薪水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四等選擇題練習(適合法警/監所管理員/四等書記官/警特、移特四等)】
——— by 周易老師
#題目(本次難度:★★★☆☆)
⒈關於刑法上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為人之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不罰
(B) 刑法係以故意犯之處罰為原則,過失犯之處罰為例外
(C)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只要有預見者,即依故意犯處罰之
(D) 若未設有對過失犯處罰之規定者,即僅處罰故意犯
⒉甲持刀砍殺乙,於未達可生死亡結果之程度,因發現對象不是乙,乃中止其犯行。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由於行為客體並非甲原本想殺之人,應阻卻殺人故意
(B)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普通未遂犯
(C)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不能未遂犯
(D)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中止未遂犯
⒊甲騎車返家遇警攔檢,不顧警員乙已示意停車受檢,依然騎車衝越攔檢點,乙見狀閃避不及,遭機車擦撞倒地,因而受有手腳數處擦傷及紅腫。乙事後對甲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A) 僅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B) 僅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C)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法條競合論處
(D)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⒋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的犯行,乃要求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的員工乙,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乙明知此事違法,原欲婉拒,但甲告以若不配合,則將其立刻開除。乙因一家老小都仰賴這份薪水,為保住全家賴以生活的唯一工作,不得已只好配合甲之要求,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依實務見解,關於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B)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C)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基於共犯從屬性,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D)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但甲仍可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⒌關於緊急避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凡是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B) 只有法益之所有人,於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方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C) 來自非人為因素之緊急危難,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亦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D) 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於實施公務或業務時,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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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⒈
【答案】(C)
【解析】
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尚須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始屬間接故意犯;且依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對於犯罪事實有預見,而確信其不發生,則屬有認識過失,並非一概論以故意犯,答案選 (C)。
⒉
【答案】(B)
【解析】
甲之行為不成立中止未遂犯,僅成立普通未遂犯,參最高法院73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一): 「殺害或傷害特定人之殺人或傷害罪行,已著手於殺人或傷害行為之實行,於未達可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見對象之人有所錯誤而停止者,其停止之行為,經驗上乃可預期之結果,為通常之現象,就主觀之行為人立場論,仍屬意外之障礙,非中止未遂。」故答案選 (B)。
⒊
【答案】(D)
【解析】
實務認為,若以一行為觸犯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由於兩罪保護法益不同,應依想像競合論處,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1號判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傷害罪處斷。」論述可知,答案選 (D)。
⒋
【答案】(B)
【解析】
依題意,乙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有製作檢測紀錄文書之權限,為從事業務之人,卻明知而登載不實,應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
另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77號判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與特定身分、關係者有正犯或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之論述可知,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無法成立間接正犯,(A)、(D) 均錯誤。
又乙能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筆者認為,乙所面臨的是困境是「工作不保」,是否為「財產」法益受到危難?退步言之,縱承認屬於危難,然是否緊急,亦有疑問;且縱使肯認,則乙所實行的避難行為,能否通過衡平性(利益衡量)檢驗,更有問題。綜上,乙無法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C)、(D) 均錯誤。
基此,唯一能選的只有 (B)。
⒌
【答案】(D)
【解析】
(A) 錯誤,刑法第24條第1項僅規定「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法益。
(B) 錯誤,無論是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法益面臨緊急危難,均可實施緊急避難。
(C) 錯誤,由於刑法第23條規定「現在不法侵害」,而只有人類行為才有不法可言,故僅對於人類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非人類行為僅得對之主張緊急避難。
(D) 正確,參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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