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書審模板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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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審模板 在 Ina Wang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03 20: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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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審模板 在 Spark Light 工作坊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27:06

|Spark Light 工作坊| 📍|主題| 如何作筆記(上) 📍|前情提要| 在審核實體課表單的時候,有很多詢問到有關筆記的問題,像是:平時要如何養成做筆記的習慣?做筆記是必須的嗎?等等問題,這邊就來告訴大家一些關於筆記的迷思、以及不同類型的筆記該如何製作。 📍|常見迷思| 1. 寫越多...

書審模板 在 高雄整理師-文青懶媽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8:54:10

剛剛好生活提案 13/100 #三步驟之不用丟東西 #也能好好生活 斷捨離物品之所以困難, 因為物品不單單是物品, 物品還承載了我們各式各樣的期盼與願望。 衣服,不單是遮蔽軀體的物品, 也是外在形象的表徵。 書籍,不單單是裝訂成冊的紙張, 也是知識的積累與傳承。 鍋碗瓢盆,不單是煮飯的工具, ...

  • 書審模板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0 12: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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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學一學康納曼模式,用他的模板做開場:

    如果你想要跟一個人學習,以下有兩個人,用簡單粗暴來概括,你會選擇跟誰學習:
    ❶博覽群書20年的人;
    ❷有20年實戰經驗的人;

    ❶和❷的選項是沒有任何細節,只有憑直覺快思的選擇。

    有的人喜歡❶,有的喜歡❷,沒有任何細節資訊都是直覺的評估。

    但,這些二選一的直覺評估遊戲,亦可看出個人的喜好之區別。

    如讀書20年的人,有可能是讀死書的人,也有可能是把書讀活的人;
    如20年經驗的人,有可能是他的20年是經歷,不是真的是經驗,也有可能是對方將經歷琢磨得像寶玉一般光滑鮮麗。

    用喜好的評估,我當然是選擇❶,我選擇的評估,已經假設了這個人是把書讀活的人,我還假設了20年博覽群書的人,是「不可能沒有任何經驗的」,我是假設了讀活書,用活經驗——看明白我說不可能沒有任何經驗的這句話嗎?

    當然,❷也有可能有20年經驗的人,甚至也可能是博覽群書的人。

    一旦我們將經驗與讀書,變成對立之後,我們很有可能看不到這四個層面的可能性了,這是思考的偏差。

    因為言不盡意,選擇題突出了A是博覽群書,聽者和閱者,沒受過“去偏”的思辨訓練,很自然因為心中的喜好認知,而有了選擇的偏差和刻板的印象:讀書20年,就是書房派的。

    反之,20年經驗的刻板印象是實戰派的,而沒有考量他也可能是博覽群書的人。

    在儒家内修的角度,「去偏」加上「清心」之後,才比較容易做到「窮理致知」的明理效應。

    什麼是認知的偏差呢?

    用這個案例做例子:我曾經遇到的一位老前輩,話説老前輩看到我問博學和尚教孩子的方法,老前輩事後就開始教育我:「……教小孩子,你怎麼會去請教一位和尚呢?做和尚的,又怎麼會有教小孩的經驗呢?」

    套用直銷商最喜歡說的,「要成功就要問成功的人」——「要問對人」!

    諸位看官的明公大德,兄弟朋友:

    如果這句話讓你覺得很有理的話,是因為你的評估判斷主導了你。

    實際上直銷商這樣跟你說,是因為更想你問回做直銷內部的人,因為一旦你衹是問做這家直銷公司成功的人,你未必有更全面的資訊,而做出更加客觀的判斷。

    ——說得難聽一點,直銷公司至所以想你「問對人」,就是想幫你洗腦,以及杜絕任何不利他們的資訊,不想你聽到這些額外之聲,不想你聽到更客觀的現實資訊。

    當我聽到老前輩用反問句說,做和尚的又怎麼會有教小孩的經驗呢?

    既然是反問句,背後暗地裡埋伏著,要問有教過小孩經驗的人,才是問對人!

    當然,我沒有任何爭論,因為我和老前輩是在社交,老前輩從小到大都是在教育我的。

    不過,我內心裡面,其實也是有反問句的:「你怎麼知道博學和尚沒有“教”小孩的經驗?」

    譬如,博學和尚在寺廟內,有看過帶孩子來做三天兩夜義工的父母是怎樣“教”孩子的?
    這個可能是涉及了“看”過,一定是比“親自教“差嗎?

    先提一個可能”親自教“的爸爸媽媽,教孩子時是走打壓和羞辱路線的,那麼“看的人”有反思,甚至對看到的狀況,進行「窮理致知」的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請問這個和尚的看到,難道會比親自上陣教的人差嗎?

    至於看和親自上陣教的細節就此打住不詳細對比之,否則就很長了。

    再反思問,你怎麼知道博學和尚沒有教的經驗呢?
    譬如:寺廟裡面,博學和尚是做師父的,他會有年長的徒弟,年輕的徒弟,幼年的徒弟,和尚一教,三個年齡層的教育經驗都有了,你這麼過于早和很草率,就匆匆下一個「沒有教小孩的經驗」之判斷呢?

    當然,這裡又得打住,不繼續討論這個關卡,因為這裡是可以延伸出去討論的話題!

    我用這個角度,才說老前輩的反問句是有思考的偏差(快思慢想的用語,不是貶詞)。

    對我而言,喜歡閱讀,大量閱讀,對埋首書堆的人而言,我只看到博學和尚教得精彩,教得有深度,教得有層層佈局和千里伏線,萬里貫穿,而不是散錢無串的教,所以,我從來沒有用經驗論來看博學和尚教我的方法。

    思考一下,如果你看到我天天埋首教養孩子的書堆,看了一本又一本儒家內修教養孩子的書,然後我又有一子一女,一旦我引用了書中的見地,你能不能説我是書房派,而沒有實戰經驗呢?

    不要被我天天埋首書堆,開口成章而忘記了我有一子一女,難道我學這些都不是用來實戰的嗎?

    再說,如果明白我套用康納曼的思考模式來看「評估的偏差」這回事,那麼,讀書假如會落入書房派的書生之見,經驗主義者,其實又會不會有經驗的框架呢?

    如果經驗主義者,有機會跳出經歷的框架,相同的,讀書人,也一樣有機會可以沒有書生之見的!

    而且我還是始終很懷疑,一個人的生命侷限在時間線和空間點上,還有你的機緣遭遇上,更有現實的客觀條件,你的經驗又能有多豐富呢?

    我從做藥物銷售員,還有去農場做藥物銷售員,再到開塑膠袋工廠,再到開成衣業工廠,我見過的公司,估計是已經超過一千家以上的,或者更多。

    我的業務經驗佔了90%是流水作業,僅僅是10%是精彩絕倫的,也僅僅是少數的經驗是寶貴的。

    對比一個人用古人的訓練方式去讀一本《史記》,只要讀《史記》的人,方法用對了,訓練是正確的話,讀一本《史記》得到看人的經驗,是不會比見過一千位顧客的我之經驗少的。

    如果明白這句話,你們就會感嘆教我下棋的師父,他在當年就告訴我:「下棋經驗?你能跟多少人對弈,多少人是優質棋手?你的生活圈子,一本名人對局,隨時就贏過你跟身邊的人下棋十年經驗了!」

  • 書審模板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8 14: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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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川周易法律轉學考 三年級 介紹文>

    #法律轉學考大三

    大家好,我是楊過老師,從事法律轉學考轉三課程的教學,今年已邁入第7個年頭,在這段期間,我自己教出了許多上榜的同學,當然能夠創造出很不錯的成績,除了同學們自己的認真努力之外,事實上也是有跡可循,以下就簡單地介紹為何要選擇我們讀書會大三班的理由吧!

    賴川周易法律轉學考讀書會大三班的優勢:

    1、我和我們的其他老師,熟悉政北老師們的學說重點,能夠協助各位同學更快速地知悉考試上的重點所在,少走冤枉路!

    2、平時出的作業,很多基本上都是政北愛考的爭點,老師們會告訴各位同學們應該要如何去修飾自己的考卷,且在快接近考試時,也會提供常考爭點的老師自己所寫的擬答模板給各位,讓各位能夠更順利的應付考試!

    3、隨時都可以詢問老師問題,且如果自己有寫題目要給老師改,也非常歡迎,讓老師手把手的告訴各位同學你們的考卷問題出在哪!

    轉學考是個競爭激烈的考試,錄取名額真的很低,我覺得能夠脫穎而出的關鍵點會是在於你能夠找到一位真正對政北老師的學說很熟稔的老師,然後由他提供各位政北這些學校會考的重點,努力針對這些重點去做學習,這樣才能事半功倍,而不是花了許多時間在讀書,但是卻都讀錯了點,畢竟參加考試最終的目的就是要考上,如何能夠最有效率的考上,就是件非常重要的事!

    非常希望那些有決心欲考取法律轉三考試的同學加入我們讀書會,詳細的課程資訊,都可以直接私訊我們 FB 或 IG 專頁詢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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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分享 我從事轉學考三年級教學近幾年的榜單:
    107年:政治大學 錄取1名 中1名(非榜首即落榜)/台北大學 錄取4名 中3名(含括榜首)
    108年:政治大學 錄取2名 中1名(榜首)/台北大學 錄取7名 中4名(含括榜首)
    109年:政治大學 錄取2名 中1名/台北大學 錄取7名 中3名(含括法學組及司法組的榜首、財經法組的榜眼)
    110年:政治大學 錄取2名 中1名/台北大學 錄取5名 中1名(財經法組的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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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卡心得文:
    1、109年政北東法律大三正取心得:
    https://www.dcard.tw/f/exam/p/234176142
    2、108年北大法大三正取心得:
    https://www.dcard.tw/f/exam/p/231880614
    3、108年北大法大三備取1心得(最後順利備取上榜)(只花了2個月準備即順利上榜,真神人!):
    https://www.dcard.tw/f/exam/p/231868185
    4、108年北大法大三正取心得文:
    https://www.dcard.tw/f/exam/p/231755499
    5、108年北大法大三備取2心得文(最後順利備取上榜):
    https://www.dcard.tw/f/exam/p/232041251
    6、107年北大法大三正取心得文:
    https://www.dcard.tw/f/exam/p/229599388
    7、110年政大法律大三正取心得(書審):
    https://www.dcard.tw/f/exam/p/236881588

    #上榜率不會騙人
    #歡迎大家私訊我們

  • 書審模板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2 14: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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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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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易老師的刑訴書籍】

    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9PE08

    周易的刑事訴訟法選擇題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TPC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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