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司法國是會議,作成推動商業法院的決議。目的是為了讓重大商業事件的審理,可以更迅速、妥適、專業,提升經商環境,增加國際競爭力。
2018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這兩部法律經總統公布後,於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商業法院跟20...
2017年的司法國是會議,作成推動商業法院的決議。目的是為了讓重大商業事件的審理,可以更迅速、妥適、專業,提升經商環境,增加國際競爭力。
2018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這兩部法律經總統公布後,於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商業法院跟2008年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合併,改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商業事件審理法是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的特別法,適用在商業訴訟與非訟事件。其中,第19條規定:「商業法院處理商事事件,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商業訴訟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商業非訟事件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也就是說,商業事件審理法沒有規定到的地方,就回到民事訴訟法跟非訟事件法的相關規定。
並非所有商業事件都交給商業法院,商業法院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具有重大性,一般的商業事件還是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商業法院的案源,可以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訴訟標的在1億元以上的重大商事事件。
👉第二類:涉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影響交易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甚鉅的重大商業訴訟及非訟事件。
新的商業法院跟原有的智財法院合在一起,原本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也修改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新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上路後,審理的案件包括智慧財產及商業事件。
過去,這些商業事件因為訴訟標的龐大,大多都是可以上訴到第三審,屬於三級三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新的商業事件審理法改為二級二審:商業法院跟最高法院。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3條規定:「商業事件之上訴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也就是通常訴訟程序第三審程序。
對商業法院的判決不服,要上訴到最高法院,屬於法律審,跟一般民事事件相比,少了一個事實審。
在2021年7月1日以後,繫屬到法院的案子,就會適用商業事件審理法,由商業法院審理;在此之前,已經繫屬法院的案子,還是依照舊法時代的程序進行,不會因此移給商業法院。
智財法院股別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中美貿易談判登場 中方讓步一次看懂
中方在貿易戰中以關稅反制美國的同時,軟性作為不少,包括4降關稅、縮減外資准入負面清單、保護智財權,更在G20川習會後重新採購美國大豆等,被視為是對美方的「讓步」。
美國總統川普2018年3月在白宮簽署301備忘錄,吹響貿易戰號角。中方雖堅稱「不怕打」,但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於4月的博鰲亞洲論壇上提出4項措施,雖未指明針對貿易戰,卻恰好回應美方在貿易戰對中方的批評。
習近平提出的4項措施包括,大幅度放寬市場准入、創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資環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主動擴大進口。自2018年3月迄今,延續此番談話精神的相關「讓步」作為一一展開。
※ 放寬市場准入、創造更有吸引力投資環境
中國2018年6月28日公布「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並於7月28日起施行。內容大幅度放寬市場准入,負面清單長度由63條減至48條,共在22個領域推出開放措施。
最受矚目的是汽車行業與金融業。在汽車行業方面,2018年取消專用車、新能源汽車整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車外資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車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合資企業不超過兩家的限制。
在金融領域部分,取消對中資銀行的外資單一持股不超過20%,合計持股不超過25%的持股比例限制;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由中方控股改為外資股比不超過51%;將壽險公司外資股比由50%放寬至51%;2021年取消證券、期貨和壽險的外資股比限制。
※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是2018年3月中國機構改革內容之一,重組後其管理職責將從原本唯一的專利工作擴展到涵蓋商標以及原產地地理標誌工作,並不再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而是成為新組建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下屬機構。
習近平於博鰲論壇上除再次對外重申,中國將在2018年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並鼓勵中外企業展開正常技術交流合作,保護在中國的外資企業合法智慧財產權。
具體保護智財權措施包括,全國人大12月23日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研擬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加大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對可計算的懲罰性賠償提高至5倍,難以計算者最高罰人民幣500萬元。
此外,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1日正式掛牌成立「知識產權法庭」,並於當天開始受理有關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上訴案件。
※ 主動擴大進口
(一)4降進口關稅
中國在2018年共計宣布調降關稅4次。首次降低關稅是2018年5月1日,官方宣布全面降低藥品關稅。包括抗癌藥品在內的28個稅目的進口關稅調整為0%。
7月1日,降稅措施大幅加碼,同時宣布對218個稅目的汽車及零組件降稅,以及對1449個稅目的日用消費品降稅。後者不僅降稅數目多,而且平均降稅幅度達56%。
自11月1日起,降低1585個稅目工業品等商品最惠國進口關稅稅率,令關稅總水準由2017年的9.8%降至7.5%。
中國財政部官網12月24日宣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對706項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形同調低或取消部分產品進口關稅,當中包括新能源汽車用鋰離子電池等。
(二)用力買買買
2018年11月首次舉辦的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主旨為「市場開放」,中國展現採購力。根據新華社報導,此次進博會交易「採購成果豐碩」,按一年計,累計意向成交578.3億美元。
※ G20川習會後中方再釋善意
中國於2018年7月6日對美國祭出關稅報復,其中大豆、汽車各被加徵25%關稅。這兩項商品在12月1日登場的20國集團(G20)川習會後,接連獲中方「善意回應」。
首先,中國財政部12月14日在網站公告,對原產於美國的汽車及零組件等211個項目,暫停加徵關稅3個月。時間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
其次,中國國企中糧及中儲糧12月19日在官網發出聲明,證實已開始採購美國大豆。這是自2018年7月6日中國對美國大豆加徵關稅以來,首次購買美國大豆。
本新聞由新頭殼提供(本文原始來源為中央社)
智財法院股別 在 Yealing的自拍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個世道
白的被硬弄成黑的
受害者反而被告
人
為什麼可以這麼厚臉皮
(歡迎大家用力轉發)
這是一篇有關於背叛、人性貪婪、商業道德、法律手段的故事
這也是一場沒有贏家的戰爭,一場由人性貪婪引發的法律戰
文章很長~~(閱讀時間約7分鐘)
做品牌的要看,創業者更要看
2014年7月1號的一封E-MAIL,寄給了台中某琺瑯代工廠
開頭是這麼寫著的:
L先生你好:
剛有跟你通過電話,附件為我們需要客制的琺瑯杯樣式尺寸。
**************************
就是這一封信,
開啟了木柄琺瑯杯的委託代工之路。
也悄悄的點燃L先生與代工廠的慾望!
在書信往返的過程之中,
我們總共寄出兩百多封E-MAIL,
裡面包含了設計圖與溝通產品細節的內容。
而L先生的代工廠,
在近兩年的合作時間內
沒有寄過半張設計圖給我們。
2015年2月26日,
在經過無數次的往返溝通之後
終於產出了第一個木柄琺瑯杯的樣品
2015年4月9號,
開始著手擬定保密合約,
為了保證雙方合作不會有我們想像中的意外。
例如:
將產品製作給他人,
商標被盜用,
對製程與設計要保密等等。
事實證明,
如果把利益與慾望擺在前頭的人,
只要有一點縫
他就會給你敲出一個洞
2014年,
文創風正興盛的時期,
很多工廠都要轉型
透過設計也要沾上一點邊
做做品牌也是很合理的
L先生的家族代工廠也是這麼思考著
因此
從2016年開始,
代工廠的業務L先生開始執行”品牌計畫”
2016年6月12日,
在Facebook以
“我們擁有一座在地的琺瑯工廠”為品牌訴求,
成立了品牌粉絲專頁。
2016年6月24日,
送出木柄琺瑯杯的容器結構專利,
L先生
在這個階段正式從業務晉升發明人!
所幸,我們的專利申請的比他早
2016年7月28日
代工廠的品牌在網路平台Pinkoi開館。
2016年11月1日
代工廠的新型專利核准
2017年3月13日
代工廠開始
向誠品、Pinkoi及Truvii的通路商等寄發存證信函
要求各通路商
將 Truvii 木柄琺瑯杯,下架銷毀
並還告知通路商
如果不下架就要對他們提起訴訟
這是多麼卑劣的手段啊!
2017年3月20日
代工廠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訴訟;
1.求償50萬元
2.要求Truvii不得販售且要銷毀木柄琺瑯杯
3.須於自由時報全國版旁、蘋果日報第一版報
頭下。 以5號字體不得小於8cm X 24cm的版
面刊登道歉啟事
2018年4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判原告敗訴」
駁回代工廠之訴與所有要求
***************
世界上,只有時間不會騙人
代工廠為了成就自己的私心與自己的品牌
從2016年6月開始
一路執行他們的計劃
想透過法律戰
來迫使我們屈服
想將木柄琺瑯杯佔為己有
而且
透過民事訴訟的手段
既沒有誣告罪名
輸了也不會怎麼樣
對於一個有錢的公司
花些錢,請個律師打打官司,也不痛不癢的
但
他卻可以利用民事的訴訟
威脅各通路與網路平台
如果不下架銷毀,就要對你提告
甚至
在寄發存證信函給通路商之後
還藉機,想將他們品牌的產品
推進Truvii 的通路銷售
這樣的行徑,誇張到一個極致!
因此
在訴訟進行的期間
我們就得背負著
我們是侵權的公司的污名
且需莫名的承受
產品不得上架銷售的損失
這對一個辛苦經營品牌的公司而言
是個多麼大的傷害!!
商業道德
永遠是一家公司與工廠營業的最低標準
至少我們都是這樣的認為
國內還有很多文創品牌以及大品牌
現在還是透過他們在代工
我們衷心的建議這些品牌商
拿出你們的合約
儘快加強違約的罰則
或是
找公證人公證合約的部分
這一次 受害的是我們
你們怎麼知道
下一次不會是你們?
——————-我是分割線—————-
[達叔的內心小劇場]
Truvii一路走來也9年了!
從傳產轉型到品牌的創業歷程之中
我常常身兼製造廠與品牌商的角色
對於傳統產業的痛
我們也是感同身受
因此
在創造品牌的同時
我們盡量想把製造留在台灣
撇開成本會提高以外
我們是享受與台灣廠商合作的
我們也想
在台灣構築一股正向的循環
台灣品牌、台灣設計、台灣製造
並外銷至全世界
Truvii 所有的原創產品
從無到有的辛苦過程
就像是自己的小孩一樣
盡心呵護 就盼能平安長大
在迫切要發展品牌的同時
遇到這樣的廠商攪局
實在很令人心痛與無奈
身為一個品牌與公司的執行者
在面臨訴訟時
會有很多可能發生卻無法掌握的狀況
例如:
自己設計的產品
有可能沒辦法為自己所有
或許無法銷售,甚至會被求償
而在面對這些痛苦和壓力的衝擊之後
我還是得溫柔地轉身對公司的夥伴說
沒關係,別擔心!
一切有我在,我會處理的!
對外要勇於戰鬥,對內要溫柔安撫
但
內心承受的痛苦,旁人永遠無法得知!
所以
哥 常常喝酒
但哥喝的不是酒,是眼淚啊!
面對一間有權有勢有關係的大型家族企業
這場仗,很硬!
*******************
事實上,
所有的訴訟都是不穩定的狀態
沒有絕對的勝負!
雙方的攻防
決定勝負的關鍵
往往不是我們所想的那樣
法律
有法律程序與語言
除了
得提供數以百計的證據之外
自己還得在最短時間內
吸收法律知識,快速升級變身(超級賽亞人?)
才有辦法跟律師研討攻防策略
畢竟自己養大的小孩,只有自己最了解
而就算做了開庭前的眾多準備
還是得隨時應付對方有可能拋出的攻擊
面對這樣的未知數與緊繃的壓力
心裡的擔心害怕,是外人所無法了解
其實
到訴訟的後期
對方律師有來詢問,要不要和解?
開出的和解條件是
Truvii 不要再賣木柄琺瑯杯
或是
琺瑯杯再發回去給他代工
這....
實在是太誇張了!!
**************
大家如果有看過Truvii 的產品介紹
我們從不把品質第一之類的文字擺在文案裡
因為我們認為
「品質是一個品牌所必備的基礎」
不必透過語言,產品本身就應該自然的呈現。
而
這家代工廠
都以“我們做的是工藝品不是藝術品”為由
要我們去接受品質有問題的產品
並在後期合作的過程中
強勢漲價35%以上
這對一個品牌而言,是一個很重大的影響!
可是
對方不但沒去改善製程和精進技術
反而
在我們合作期間就遞出專利申請書
和我們接洽的代工廠業務
則搖身一變,成了發明人
這是一個多麼勵志的故事啊!
但 方法錯了、方向錯了!
他,
視公司信譽為無物
他,
將商業的道德完全遺忘
他,
把人跟人最基本的信任完全踐踏在地
這是何等的可悲啊!
對於設計者而言
如果台灣存在的代工廠都是任意剽竊創意
我們要如何去發展品牌?
我們要如何將有創意的設計
以台灣為基地去完成,進而外銷至全世界?
身為一個島嶼國家
我們缺的是可以外銷至全世界的產品與品牌啊!
這需要我們大家一起努力,為這片土地打拼。
能勇敢起身戰鬥的才是勇士
面對這樣的代工廠,我們無畏!!
***********************
如果
你有相同的經驗
或是
你正遇到這樣不公義的事
歡迎你來跟達叔討論。
我願意跟大家分享更多的細節
這中間所需付出的時間、金錢和承受的壓力
沒有實際走過的人,絕對無法想像!!
#裁判字號 106,民專訴,53 請洽智財法院查詢系統
#很火大
#做好自己的事
#感謝一路相信相挺的通路商
#仿冒抄襲絕不寬貸
智財法院股別 在 木容世家——李紹榕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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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敬一對稅改的15則自問自答。慶祝教師節,兩年來首次開地球上課,歡迎全文轉貼。但是沒有時間回應各種留言。涉人身攻擊者將刪貼文。
Q1: 此次稅改有哪些重點?
A1: 此次稅改重點有五。其一,將營所稅率由17%提高到20%。其二,將綜合所得稅率由45%最高邊際稅率降至40%。其三,將兩稅合一半數扣抵取消。其四,將股利所得自綜合所得中抽出,分離課稅,稅率定為26%。其五,保留盈餘加徵稅率,由10%降至5%。其他方面,例如外資股利所得分離稅率由20%升為21%、兩種可能申報方式的選擇、寛減額扣除額調整等,都是枝節,不需在此細論。
Q2: 先問最簡單的問題。為什麼要調整保留盈餘課稅。
A2: 保留盈餘就是公司利潤中沒有發放股利的部分。原先的稅法之所以要對保留盈餘課稅,就是不希望公司捨不得發股利,故以課稅設計試圖調整廠商行為。但是30年前的財務理論即顯示,不發股利而增加公司保留盈餘,仍然可以增加公司的股票價格,進而使股東獲利。故股東股利減少換成股價上漲,並沒有吃虧;若是政府對保留盈餘課稅,反而對公司行為有所扭曲。這是主張取消保留盈餘課稅的原因之一。另外一個更直接的說法是:公司保留盈餘不是為了躲避發股利,而是為了將來的投資累積柴火(例如台積電)。準此,對保留盈餘課稅,其實是扭曲了公司的長期研發與投資成長策略,故應減稅以減少扭曲。我是贊成這個修法方向的。
Q3: 何謂兩稅合一半數扣抵?
A3: 例如公司獲利100元,若營所稅率20%,要繳20元的營所稅。剩下的80元若發給股東,倘其適用之邊際稅率為40%,則應該繳32元的稅。所謂半數扣抵,表示原先所繳的20元營所稅的一半(10元)可以抵繳綜所稅。所以粗略來說,股東只要繳32-10=22元的稅。詳細的公式更複雜一些,在此不贅。
Q4: 為什麼要把兩稅合一半數扣抵取消?
A4: 20幾年前,一群人主張「股東其實被重複課稅了」。他們說:股利的稅率其實是先被課20%營所稅,再課個人綜所稅,有重複課稅之嫌。以A3的例子而言,如果不算半數扣抵,其總租稅負擔似乎為20+32=52,等於是52%的稅率。當年基於這樣的「重複課稅」認知,而主張「兩稅合一」。兩稅合一說穿了,實質上就是幫股利所得者減稅--減少了所謂「重複」的稅。但是最近10年,前述重複課稅的說法退潮了。
Q5: 為什麼重複課稅的說法翻轉了?
A5: 我不想引用文獻說法填鴨讀者,而想訴諸直觀。觀念上,營所稅是企業付給國家的服務費,服務企業的項目包括公路、電信、海關、企業契約法制環境等。個人綜所稅是個人付給國家的服務費,服務個人項目也許包括健康、食安、義務教育等。營所稅不能視為綜所稅的先繳,是因為營所稅與綜所稅是兩種不同的服務費,服務項目不同,當然無所謂重覆。例如企業重視智財保護、個人重視健康維護;企業關切智財法院、智財登記等,但是個人關心空氣品質、乾淨水質。正因為企業與個人服務項目不同,才能正確理解此中無所謂重複課稅,也才有國際上兩稅合一扣抵之取消。這個修法方向,我也同意。
Q6: 營所稅提高,這個調整方向對不對?
A6: 基本上這是對的。營所稅當初由25%降至17%,就是純然政治的考量。當年遊說降稅的人拿台灣的某個單一稅率跟某地(例如香港)的那個單一稅率比,然後就主張降稅,這個邏輯是錯誤的。如果要照這樣的邏輯,台灣恐怕要把所有的稅都降至開曼群島。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每個國家需要支撐的公共支出不同。當初主張大降營所稅的人說,降稅可以吸引投資。但是台灣的實證結果也顯示,降稅並没有吸引投資的效果。如果把營所稅視為「政府對企業服務」的服務費,則一般而言,法治服務越完整、製造業越普遍的國家,政府對企業的服務越廣泛,其服務費也會越高。台灣政府對企業的服務,相對於世界上其他國家,應該是17%的稅率所不足因應的,故有調高之議。
Q7: 降低個人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調整方向對不對?
A7: 台灣的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原本就是40%,也是在三年前頗為民粹的情況下調高到45%的。所有的稅率,共同形成一個「法網」,彼此銜接、影響。我們討論稅,不能一個稅一個稅談,一定要有法網的概念,要整體考量。台灣是一個非常需要吸引人才的地方。就人才環境而言,台灣相對於新加坡、香港、對岸,並不算有利。公司或資本只是一個登記形式,但是人才則是真正在乎環境的生產要素。所以調高營所稅以換取降綜所稅的最高邊際稅率,我也是贊成這個方向的。但是話又說回來,綜所稅率只是人才環境的一環,降綜所稅率究竟有多少吸引人才的效果,不能期望太高。
Q8: 股利分離課稅是什麼意思?
A8: 綜合所得是囊括一個人在社會中10種所得來源,如薪資、股利、執行業務所得(BPP)等。10種所得加總後,政府會以累進稅率的方式課稅,也就是把所有人的所得級距分成10種、每級課以不同的稅率,所得越多,不論是哪種所得,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是一種「平等」的概念:各種所得一視同仁。至於不在綜所稅定義的10種所得裡的所得,或由於難以掌握(例如外人所得)、或是屬於偶發性事件(例如中獎所得),會在綜所稅之外以別種稅率單獨課徵,謂之分離課稅。我們對外資難以掌握其綜合所得,但是內資股利所得既非難以掌握、亦非偶發,除非有類似「共同市場」的特殊環境(資金完全自由移動),否則沒有分離課稅的道理。硬要這樣做,就違反了所得來源的平等原則。
Q9: 股利分離課稅,為什麼會產生不公平?
A9: 幾乎所有的法律修訂,我們都希望它影響的是「不特定人」。但是所得稅法修法偏偏沒有這個特性;我們都是在「看到自己所得」之後,才討論稅法制定;這使得中性討論很困難。我對中性討論的建議很簡單:我們不要看每個人的所得,但是要看所得「分配」。看了分配,大家就知道什麼人才會主張股利分離課稅了。在附圖中,我們依台灣家戶所得高低組,列出各組薪資、股利、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所得四種所得的百分比。例如最高所得萬分之一家庭,他們的所得有91%是股利所得。最高所得百分之一的家庭,股利所得百分比降為48.1%。到了最高所得20%家庭,股利所得只佔18.7%。就全體社會而言,股利所得只有總綜合所得的16.2%(未顯示於圖中)。附圖的數據明顯呈現:越有錢的家庭,股利所得百分比越高。如果綜合所得中的其他所得邊際稅率是40%,但是股利所得改為分離課稅,且稅率只有26%,那當然是百分之百的圖利有錢人,因為他們適用的稅率從40%陡降至26%。這不是圖利富人,什麼才是圖利富人?
Q10: 為什麼林全前院長說,股利的稅率最高還有40.8%,大於薪資所得的40%?
A10: 林前院長在《今周刊》專訪所說是錯誤的,而且是自相矛盾的。他把20%的營所稅再加上稅後利潤(80%)的分離課稅率26%,得到20%+80%*26%=40.8%。但是這樣的相加,是前述A4「重複課稅」的錯誤邏輯。林全若有「把營所稅與綜所稅加起來視為股東總稅負」之推理,那麼他就認同這裡有重複課稅的問題,他此次稅改就不該取消兩稅合一之半數扣抵,反而應該回復全部扣抵。但是他既然提出取消兩稅扣抵之修法方向,就表示他贊同「企業、個人服務不同」,也就不可以回頭來又說股利是重複課稅。因此,朋友歸朋友,他的說法既有錯誤也有矛盾。
Q11: 什麼又是假外資?要怎麼辦呢?
A11: 如果沒有股利分離課稅,且內資適用40%最高邊際稅率,而外資因為適用21%分離課稅單一稅率,則40-21=19%的稅差,有可能使得內資轉成假外資套利。基本上,你若要縮小內外資股利稅差,就得減低內資股利稅率。但是你若降低內資股利稅率,就會拉開股利所得與其他綜合所得適用稅率的差。因此,「內外資稅差」與「不同所得間稅差」,以目前有限的稅改工具,是不可能同時消除的;少數政策工具無法解決多數政策目標,這是經濟學上的定理。至於兩種稅差要優先解決哪一個,那需要智慧與判斷,也要想清楚:做各種建議的人,究竟是基於社會公益,還是基於個人利益?國家政策制定,當然不能盲目受個人利益所引導。
Q12: 那麼前述兩種稅差,哪一種比較嚴重呢?
A12: 我認為內外資稅差比較不嚴重。假外資移動未必有嚴重的、實質面的產業經濟後果,比較是金融面的一次移動現象,衝擊有限。我的學理判斷告訴我,這個問題並没有解決的迫切性。最近Berkeley教授G. Zucman用瑞士銀行資料、Snowden資料與多國財稅資料做(匿名)比對,發現與低稅區稅差最大的北歐國家,其避稅財產僅佔富豪總財產的零星數趴,但是稅率較北歐低的歐洲大陸國家,避稅財產卻達大富豪總財產的15%,而俄羅斯竟然達60%。可見真正影響假外資的因素,是公民教育、查緝勾稽努力、社會凝聚力、政治清明度,而不是內外資稅差。為了內外資稅差去扭曲綜合所得稅的平等原則、累進原則,是捨本逐末,卻大大圖利了股利所得佔比高的大富豪。
Q13: 這樣的見解是你一人的,還是學界共通的?
A13: 應該有相當的財政學界共識。美國王平院士與我沒有對此問題有任何討論,但是我們的見解幾乎完全一致。國內陳聽安教授也在文章中正確指出,內外資稅差不能拿台灣稅率與免稅天堂比;只要是正常課稅國家,這些外資回到其國內還要再受其國內稅法拘束,分析起來非常複雜,也未必真的有套利空間。總之,內外資稅差嚴重云云,應該是被利益集團誇大了、扭曲了的議題。這些觀點其實是ABC級的,根本稱不上左派,也與Thomas Piketty完全沒關係。別人若要把這些見解冠上流派,那是張冠李戴。我們唯一能保證的是:學界背後沒有任何人的利益。其他人背後代表什麼利益,社會也可以仔細地檢視。
Q14: 常有人說,「公平、不公平」人言言殊。這樣不是各說各話嗎?
A14: 若是40年前,這個批評也許是的,但是今天再這樣說,可能就是論者久疏文獻了。過去40年,不論是John Rawls, Ronald Dworkin, Robert Nozick, Amartya Sen等哲學家,都對「公平」提出了細膩而完整的理論,大大補足了經濟學家論述的不足。即使是經濟學、社會學文獻,也從Anthony Atkinson, John Fei, Frank Cowell等40年前原本只討論公平「指標」的淺研究,演進到Glenn Loury, Hal Varian, Joe Stiglitz, Robert Hauser, Emannuel Saez, Thomas Piketty等一大群討論影響公平動態演進的文獻。今天,「公平」已經是相當成熟的研究領域了,早已擺脫各說各話的「舊石器時代」。想了解文獻,我在《天下雜誌》寫的「公平五論」是個白話文切入點。
Q15: 為什麼駐外大使對稅改這樣執著?
A15: 為什麼不行呢?這是我關心的國家啊!公平的哲學理念,是我30年學術研究的道德支撐。我曾說:「微理念,吾其披髪左袵矣」。我現在之立場相似於美國柯林頓總統任內的前勞工部長Robert Reich;他曾說:柯林頓總統曾經提出有利華爾街之銀行法案,Reich不贊成,但是囿於其所掌勞工業務而沒有堅定表達意見。十餘年來,眼見前述法案對社會公平之傷害,Reich都一直在掙扎:當初是否做對了決定。我雖非財政首長,然而不願意往後有類似Reich之遺憾,遂對於稅改多所陳述。我的意見都有完整向府院長官陳報,平和理性。九月五日還與林全院長通電話,他也贊成我對稅改表達意見,「只要不到翻臉程度就好啦」。我只是在平和理性地表達意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