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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一分鐘】技術審查官 作者: 李昱霆律師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未來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有常任之技術審查官,其職責在於輔助法官行使職權,提供法官關於專業技術之諮詢,並能夠協助法官向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發問。然而,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6條之規定,技術審查官為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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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20:30:10
2017年的司法國是會議,作成推動商業法院的決議。目的是為了讓重大商業事件的審理,可以更迅速、妥適、專業,提升經商環境,增加國際競爭力。 2018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這兩部法律經總統公布後,於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商業法院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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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4 17:46:09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7/18-7/24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關係緊張 美中互相關閉領事館 美國政府21日要求中國必須在72小時內關閉駐休士頓的總領事館。 國務院解釋因為中國常年在美國進行間諜工作,此舉是為了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與人民個人資訊。 《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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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4 19:43:24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 10/19 - 10/25 一周大事〕 向右滑有小小的閱讀測驗,來測測你的眼力吧! #政時事 ❶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宣判中華民國政府違反人權公約 由民間串聯首創的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在上週審理第一個案件—邱和順 v. 中華民國政府。 邱和順案訴訟程序耗時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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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技術審查官
作者: 李昱霆律師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未來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有常任之技術審查官,其職責在於輔助法官行使職權,提供法官關於專業技術之諮詢,並能夠協助法官向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發問。然而,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6條之規定,技術審查官為執行職務,而向法院製作之報告書,原則不予公開,且不得做為法院認定事實之證據,倘若法院欲使用自報告書獲得之專業知識為裁判基礎,則法院應將該等專業知識提出,讓當事人充分辯論後,始得做為裁判之基礎。即將上路的商業事件審理法,亦設有商業調查官制度,其意旨便是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設技術審查官而來。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在 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10 (六) ~ 04/25 (日)【生技醫藥專利人員培訓班】- 週末班
🔥堅強師資陣容 X 專業36小時授課X 實務演練 - 讓你成為最搶手的生技產業專利人才!!!🔥
📌【專利師培訓班課程表】
4/10 (六)上午 蔡佩珊 執行長
生技醫藥產業與智慧財產實務
醫藥產業結構與專利/醫藥產業專利懸崖/專利藥與學名藥
4/10 (六)下午 蔡佩珊 執行長
醫藥品上市許可與專利實務(上)
專利連結/專利揭露/資料專屬權/FDA橘皮書與專利資訊查詢演練
4/11 (日)上午 廖文慈 律 師
專利法規、專利程序審查、專利權管理含實務演練(上)
4/11 (日)下午 廖文慈 律 師
專利法規、專利程序審查、專利權管理含實務演練(下)
4/17 (六)上午 陳豫宛 專利師
生技醫藥專利檢索工具介紹與實務
生技醫藥專利說明書與撰寫(含實務演練)
4/17 (六)下午 陳豫宛 專利師
生技醫藥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生技醫藥專利代理實務(審查、核駁、答辯、舉發)(上)
4/18 (日)上午 廖文慈 律 師
專利權舉發及行政救濟實務(含案例實務演練)
4/18 (日)下午 廖文慈 律 師
行政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專利侵權訴訟實務(含模擬法庭)
4/24 (六)上午 陳豫宛 專利師
生技醫藥專利代理實務(審查、核駁、答辯、舉發)(下)
4/24 (六)下午 陳豫宛 專利師
生技醫藥專利範圍解讀與侵權迴避設計/國際專利介紹及申請策略實務
4/25 (日)上午 蔡佩珊 執行長
醫藥品上市許可與專利實務(下)
專利延長/研發試驗免責/處方調劑除外/強制授權
4/25 (日)下午 蔡佩珊 執行長
生技醫藥智慧財產管理與佈局
生技專利技術移轉及授權合約
📣主辦單位: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
📣課程地點:IEAT會議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0號)
📣課程日期:110年4月10日 (六) ~ 110年4月25日 (日)
📣課程時間:每週六、日,09:30至16:30上課,共計三週 36小時
‼【因名額有限且課程有連貫性,報名時,敬請務必確認三週均可全數出席】‼
💰課程費用:每人15,000元
【上課經核對三週36小時全數出席,始頒發本課程結業證書】
線上報名網址 👉 https://forms.gle/s71KxYa3Wki6MAq9A
🧑🎓學員對象:
(1)大專以上具生技醫藥或理工背景,對專利有興趣者
(2)專利事務所/製藥廠/生技新藥公司專利人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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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何謂「秘密保持命令」?
作者:邱怡禎律師
在某些訴訟中,如果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該營業秘密往往因訴訟之進行而有洩漏之虞,可能影響營業秘密持有人事業活動的可續性,造成經營障礙,使營業秘密持有人對於透過訴訟主張權利一事,多會有所忌憚。就此,民事訴訟法及營業秘密法中已設有相關規定,亦即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
但是,他造當事人閱覽訴訟資料的權利,亦同樣受法律保障,不能僅因為訴訟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營業秘密,即全面禁止他造當事人接觸。是以,為了兼顧雙方當事人之訴訟權以及營業秘密的保護、並降低當事人提供營業秘密可能遭受的損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第11條至第15條特別設立了「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的規定。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的使用,已擴及至商業事件及勞動事件之訴訟中。根據審理法,於訴訟中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而獲准以秘密保持命令所保護的資料,依據《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原則上自聲請時起,所有文件均以彌封的方式處理,且相關卷宗應與其他卷宗區分顏色,只有承辦法官、書記官等始得接觸相關訴訟之訴訟資料,其餘的法院人員均不得拆開或閱覽該等資料。在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的實施下,當事人宜於符合法定要件之適當情況向法院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保護營業秘密並兼顧其辯論權及防禦權之行使。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