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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網站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三讀通過 #新增完整章節 #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 在勞動者中,藝文工作者比較特別。 不一定有固定的雇主、工時、工作地點,勞務的創作性質、接案的工作形式,都使得勞動權益很容易就被忽略。 昨天,在勞動節前夕,我們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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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三讀通過
#新增完整章節 #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
在勞動者中,藝文工作者比較特別。
不一定有固定的雇主、工時、工作地點,勞務的創作性質、接案的工作形式,都使得勞動權益很容易就被忽略。
昨天,在勞動節前夕,我們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草案。
本次修法新增了「全新完整章節」,明文保障 #藝文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分成三大類別,一一跟大家報告:
✅社會保險
-藝文事業要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
-中央政府應輔導藝文工作者 #加入勞工相關保險;
-公部門進行藝文採購時,須確保勞務提供者有 #職業災害保險 或 #商業保險。
✅急難救助
-當藝文工作者發生 #緊急危難 #災害 #重大變故 時,政府必須給予協助。
✅智慧財產權
-政府必須制定 #指導原則 #提供諮詢,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
-公部門進行 #藝文採購 時,必須保障藝文工作的 #智慧財產權。
這個修法草案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審查,剛好發生知名廣播主持人 馬世芳 帶起的 #乙方運動。
當時我很快找原基會、原廣台協調,不應讓藝文工作者接政府標案時(也就是乙方),必須要放棄 #智慧財產權 與 #著作人格權。
最後成功協調原基會、原廣台承諾,未來節目契約著作權以「共有共享」為原則。
不會再出現如:著作完成後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等文字。
這一件事,表面上是公部門藝文採購的 #個案,但實際上是目前實務現場的 #通案。
因此,當時在審查文獎條例時,我針對行政院版本第14條規範公部門進行藝文補助、委託、採購時,「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之智慧財產權」的條文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
1️⃣加強落實藝文採購相關規範,增進承辦人員與創作者知能。
2️⃣強化推廣文化藝術作業採購專區網站與諮詢專線。
3️⃣建立申訴專線,讓創作者得以就不公平權利規範或契約即時求助。
以上要求,文獎條例還沒通過時,文化部已經在規劃如何執行。
昨天,文獎條例三讀通過了,我會持續監督文化部 #必須落實,將立意良好法律精神,如實傳遞給公部門的一線同仁;也增強創作者自我保護知能。
如果大家有任何意見,或有公部門採購案仍在傷害藝文工作者權益的事,也歡迎留言讓我知道!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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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安智財快訊 第131期
2019年8月30日
主編:王惠玲
訊息快遞
1. [台灣]「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修正自2019年8月23日生效 <作者: 王惠玲/楊尹雯>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19年8月23日發布修正之「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即日起生效,修正重點包括:
(1) 新增商標同一性認定之法院實務相關判斷標準,並例示商標案例說明;就同一性之認定,分成外觀改變及增加文字或圖形元素兩類。
(2) 新增商標實際使用時「增加其他文字或圖形元素」、「與其他商標或標識合併使用」以及商標圖樣中包含聲明不專用或顯無疑義部分之使用案例及說明;以該等合併使用商標資料證明原註冊商標有使用時,必須未改變原註冊商標的主要識別特徵,始得認為有使用。
(3) 促使商標權人於商標註冊後能持續、合法的使用在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應與其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相一致或性質相當。針對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為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之判斷,增列為免於商標權人逐一舉證之負擔,對於與實際有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務「性質相當」或「同性質」的商品或服務,仍可在此合理範圍內認有使用之規定。其判斷標準應就商標實際使用時,二者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專業技術、用途、功能等等是否相同,在商業交易習慣上,一般公眾能否認定係相同商品或服務而定。
(4) 鑒於電子商務發達,商標權人檢送網路證據資料情形越來越多,針對「網路使用」部分,增訂商標應為「真實使用」之相關判斷原則等。以網路使用商標作為有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應符合商標法第5條規定所稱商標使用的定義,例如應提供在國內使用之證明。
檢送的註冊商標使用證據,應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以證明商標有真實使用,而非臨訟製作或象徵性使用,更不可虛偽造假。最後,提醒大家,商標法第63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對於已獲註冊之商標,仍應適時管理符合上述注意事項規定實際使用之態樣及期間,並留存證據,以免商標註冊遭廢止。
參考資料:「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2019年8月23日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718232&ctNode=7452&mp=1
全文下載: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網站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資訊平台業者可能的法律責任】
你用過比價網嗎?不論是房屋、3C或是任何產品、服務,網路上都有各種業者架設整理資訊的平台訂。舉例來說「Agoda」就是一個有名的例子,做的好。其實也是一個不錯的商業模式。最近就有當事人來諮詢也想提供類似的服務。
但,做這種資訊整理的平台,可不是毫無風險,尤其是在著作、商標權的部分,你把資料都放到自己平台上,可能也須要面臨法律責任!
🎸著作權問題
不管是文章或是圖片,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例如某A公司為自己的3C產品拍了漂亮的形象照,也雇用行銷、小編來撰寫精美的文案,那麼這些圖片、文章,原則上都是A公司的著作財產,任何人未經許可,都不能擅自轉貼,否則就是侵害他人著作權
架設資訊類型的網站時,最重要的就是把散落於網路世界各地的重要資訊都「抓」進自己的網站,但,怎麼抓,就影響你是否侵害「著作權」。
基本上,「複製」、「剪下」、「貼上」、「截圖」別人的文章內容、圖片,都算是重製的一種;而如果有變更網頁「原始碼」,更可能涉及重製與改作。
(參考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0200086630號函)
這些行為,都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較保險的作法,是利用「超連結」的方式來引導使用者與你的資訊來源,並且過程中不變更或使用他人的資訊。
(類似的案例可以參考: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5號民事判決、98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法官將超連結的使用納入合理使用的判斷過程中)
🎸商標權問題
凡是為了行銷的目的,在自己的產品、服務中使用到別人的商標,導致消費者有誤認的可能性,就構成「商標權侵害」,依法需要對商標權人負擔賠償責任。
而我國法院認為,所謂的「誤認」,不見得要使用或抄襲到別人完整的商標,如果讓人會相信你們兩個之間有關係企業、授權關係,也有可能構成商標權的侵害。舉例來說,讓人以為有「原廠」、「副廠」之間的關係也算。
(可參考之前洪瑞珍事件我寫的文章:https://law.medpartner.club/trademark-sandwich-case/)
如果你的平台,使用到別人的商標,而會讓人誤會「你的平台跟別人有合作、授權關係」的話,依照我國實務判決,就有侵害商標權的法律風險。
因此,你在自己的平台上使用他人資訊,除了根據轉貼方式可能侵害著作權,還有可能同時侵害到別人的商標權利。
要避免這件事情,一方面盡可能要消除「行銷」的疑慮,盡可能透過間接的方式來連結他人資訊,例如你自己不要牽涉到相關產品、服務的產銷,做很純很純的資訊整理、降低營利的屬性等等。
🎸「平台」這件事情是個趨勢,資訊量越來越大時,如何整理、嫁接資訊就變成是重要的工程。
要完全避免風險,最好是逐一向資訊來源取得相關授權,但這並不容易。因此,在你製作平台時秉持「不複製、不變更」就是保護自己的大原則,而你的資訊屬性越高,也可能讓你的風險越低。
當然,具體個案要做的預防措施也不同,如果真的想要避免你的新創事業在某天被告,最好是事先找律師進行法律風險的評估比較好,等到被罰了才找律師都為時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