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普通詐欺罪 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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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萬的網紅單程旅行社,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靈骨塔詐騙系列 第三集】 ※提醒您※ 相關法律資訊的部分,如有不清楚之處, 建議可向專業法律人士作進一步諮詢與確認。 在上一集的影片中, 我們介紹了靈骨塔詐騙常用的手法。 今天【靈骨塔詐騙系列】的第三集, 就要來談談該怎麼做, 才可以有效預防塔位詐騙, 以及如果不幸受騙了,該怎麼辦? 最後還會...

普通詐欺罪 在 ちくり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5-17 17:02:55

#きょコ . . . 昨日とほぼ似てる🌵😂 ドットとグリーン💚 1枚目、だいぶ下から撮った図 2枚目、普通に撮った図 だいぶ違うもんだね🙊 詐欺罪 3枚目、カーデかけてポーズ🤣 大汗💦 スカートの方が涼しいね😂 腕出すから脚隠す←おばさんのバランスw トップス…ユニメッコ カーデ…ゆにくろ ボトム...

  • 普通詐欺罪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11 13: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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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

    告狀俠律師之前承接『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的刑事告訴案件。於偵查中,被告願意和解,當事人全體順利取回遭盜領1000萬元『遺產』哦。

    輕水伯因癌症及腎病變並有失聰現象,長期臥病在床,個人重要物品(包括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等)本來由輕水伯的太太山海嬸代為保管,輕水伯在往生的一個星期前,多半處於昏睡狀態,清水伯的大兒子小汪告訴山海嬸:爸爸快走了,之後有喪葬事務、遺產稅等等問題,他的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就由我幫大家分勞保管吧。没想到,小汪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取得到手後,即刻開始施展乾坤大挪移及吸星大法,將輕水伯的銀行帳戶之定存解約、存款1000萬元在輕水伯在往生的一個星期前,分數次都轉匯至自己及汪嫂名下銀行帳戶。

    Q、一般所謂的『生前盜領』可能會涉犯何種罪嫌?
    A:
    1.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罪嫌:
    就解約定存的部分:
    小汪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就偽造表彰輕水伯同意定存解約之存款中途解約申請書後(這是偽造文書)
    又拿著前面的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申請書、定期存單及莊清文印章向上海商銀桃園楊梅分行之承辦人員辦理定存解約(這是行使偽造文書)

    就提領存款再轉匯至自己及汪嫂名下帳戶的部分:
    一樣的概念,小汪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就偽造表彰輕水伯同意提款之銀行提款單,拿著偽造的提款單向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辦理提款,致該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就從輕水伯之金融帳戶內提領金額交付小汪,並依小汪之指示轉帳至以其名下帳戶,足以生損害於輕水伯及該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

    2.詐欺罪嫌:
    小汪為了意圖讓自己或汪嫂獲得不法所有利益,拿著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而自行製作的提款單,拿著這些偽造的提款單,讓不知情的銀行行員陷於錯誤,進而做了輕水伯之金融帳戶內提領金額交付小汪的財產處分行為,而生損害於輕水伯及該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所以會構成刑法上的普通詐欺罪。

    Q、那輕水伯的其他繼承人在民法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A:就被繼承人生前遭盜領之存款,民事請求權實務上多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但也有以『侵權行為』當請求權基礎。

    但是,各位要注意!
    以本案為例,如果輕水伯一開始就把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交由小汪保管,輕水伯要使用金錢時,也都由小汪代為領取,支付、使用的話,其他的繼承人若要主張小汪未經輕水伯授權自行領取,就有相當難度。
    因為輕水伯帳戶存款是他個人所有,就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輕水伯於生前若委託他人提領、或授權他人匯款、或贈與他人,或於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均屬憲法及法律保障其財產權之範圍。
    這時其他繼承人,就必須提出相當的反證證明,比如說輕水伯在不久之前有寫過合法成立遺囑,小汪領取之金額顯與遺囑內容大不相同...等等,否則在實務上多半難以追回。

    Q回到主題,輕水伯的其他繼承人拿回這1000萬元後,要如何處理?
    A:
    1.先向國稅局補申報遺產稅,經核定稅額予以繳納。
    2.全體繼承人先協議分割,協議不成,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依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判決的意旨,可以得知,這1000萬元應屬於新發現的遺產,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仍得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 普通詐欺罪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6-02 18:15:25
    有 13 人按讚


    【導讀最新實務-#106台非82判決-#告知義務】
    關鍵字: #告知義務、#審判期日、#調查辯論程序、#犯罪事實、#罪名

    最高法院於106年5月11日作成106台非82判決,此判決涉及 #告知義務,包括何種情形應踐行告知義務,以及告知義務最晚踐行時間點:

    【例題-駱克自擬題】
    小駱於106年5月9日17時許(編號1部分),冒充購物網站服務人員以電話聯繫小克,佯稱:因新進人員作業疏失,誤將網購商品設定為分12期付款,須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始能取消云云,致小克陷於錯誤,於106年5月9日19時30分匯款1萬元至小駱指定的帳戶內。檢察官以普通詐欺罪起訴小駱。法院於審理過程中發現小克另外於106年5月9日18時30分匯款1萬元(編號2部分)、106年5月9日19時19分匯款3萬元(編號3部分)依照小駱指示匯款至小駱帳戶,但法院未告知小駱另涉犯編號2、3部分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法條,即辯論終結。之後在判決理由中說明編號2、3部分,且與已起訴部分,分別具有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雖未經檢察官起訴,但是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自得審理。試問:法院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

    【解析】
    106台非82判決就何種情形應踐行刑訴法第95條之告知義務,以及最遲應該在何時踐行告知義務有所說明,分述如下:

    一、 應踐行告知義務之情形:

    106台非82判決認為應踐行告知義務之情形除了檢察官起訴書所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以外,檢察官起訴書雖未記載的犯罪事實,但是依照不可分原則所擴張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刑訴第267條)也應告知。此外也應告知依刑訴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之新罪名。

    二、 最遲應應踐行告知義務之時間:

    法院開庭過程中會有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審判期日也可能會有數次。最晚應該在什麼時間點踐行告知告知義務呢?106台非82判決認為法院認為事實、罪名有新增或變更之時,「#隨時」踐行告知義務,至遲應於「#審判期日」前,踐行告知之程序。至於應該在審判期日那個階段告知呢?106台非82判決認為應該要在行 #調查辯論程序(第288條之1、第289條等規定)前。

    三、例題解答:

    檢察官起訴書只有記載小駱編號1部分之犯罪事實,法院只有告知小駱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未告知小駱另涉犯編號2、3部分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法條,就辯論終結,卻直接將未在起訴書內記載、披露的編號2、3的事實,一併評價、論擬,無異剝奪小駱就編號2、3部分行使訴訟防禦權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法。

    四、 判決內容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乃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應受告知之權利,為憲法第8條第1項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內容之一,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以維審判程序之公平。而其所謂「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外,尚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起訴效力所擴張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暨依同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之新罪名。法院就此等新增之罪名、事實或變更之罪名,均應於其認為有新增或變更之時,隨時、但至遲於審判期日前,踐行告知之程序,使被告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始能避免突襲性裁判,而確保其權益。如法院於審判期日,就起訴效力所及之擴張犯罪事實或變更起訴法條之同一性事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6條、第288條之1、第289條等規定踐行調查辯論程序,即命辯論終結,逕行就起訴效力所及之擴張犯罪事實與罪名或變更起訴書所引之法條而為判決,就此等擴張之事實及新罪名而言,實已剝奪被告依同法第96條、第288條之1、第289條等規定所應享有而同屬憲法上訴訟基本權保障範圍內之辯明罪嫌及辯論(護)等程序權,尤屬直接違背憲法第8條第1項所稱「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規定,剝奪其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而於判決顯然有影響,自應認該判決為違背法令。……」
    判決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 普通詐欺罪 在 立法委員 江永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6-03 11:56:03
    有 70 人按讚


    詐騙集團抓抓放放 修法嚇阻加重詐欺犯有恃無恐!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 將【加重詐欺罪】納入得為【預防性羈押】的罪名

    就現行預防性羈押所適用的罪名中,有關於詐欺罪的部分,僅限於普通詐欺罪,卻沒有涵蓋惡性及情節更為嚴重的加重詐欺罪,且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卻未涵括於得羈押之預防性羈押之罪名中,可能產生實務適用上的漏洞,故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將加重詐欺罪也納入得為預防性羈押的罪名中。

  • 普通詐欺罪 在 單程旅行社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3-15 18:00:17

    【靈骨塔詐騙系列 第三集】
    ※提醒您※
    相關法律資訊的部分,如有不清楚之處,
    建議可向專業法律人士作進一步諮詢與確認。

    在上一集的影片中,
    我們介紹了靈骨塔詐騙常用的手法。

    今天【靈骨塔詐騙系列】的第三集,
    就要來談談該怎麼做,
    才可以有效預防塔位詐騙,
    以及如果不幸受騙了,該怎麼辦?
    最後還會說明這些詐騙惡徒,
    可能會面臨到什麼樣的刑責。

    那麼,就一起看下去吧!

    合法業者名單:https://pse.is/3be5pa

    更正影片內容:
    「普通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靈骨塔詐騙 #塔位詐騙 #預防 #防範 #刑責 #法律 #小冬瓜 #單程旅行社 #冬瓜行旅

    塔位詐騙系列這邊看:
    【台灣是靈骨塔詐騙的天堂?血淋淋的塔位詐騙案例!塔位詐騙EP01】
    https://youtu.be/NsA7RZCi4EA
    【塔位詐騙真的難以防範嗎?靈骨塔詐騙手法大公開!塔位詐騙EP02】
    https://youtu.be/bnsiRnK49V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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