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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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有人在問館長案件雙方律師團陣容誰比較豪華, 會講這種話的人都太淺了, (到底把檢察官跟法官放在什麼地方啊你們?) 打官司, 重點還是案情本身! 像鄭捷殺人,證據確鑿, 被害人找告訴代理人, 派個鄉民,應該也可以起訴, 被告找王牌律師,也是會收押,也會被起訴, 跟律師素質有什麼關係? 前陣子一堆立法...

  • 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31 07: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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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在問館長案件雙方律師團陣容誰比較豪華,
    會講這種話的人都太淺了,
    (到底把檢察官跟法官放在什麼地方啊你們?)
    打官司,
    重點還是案情本身!

    像鄭捷殺人,證據確鑿,
    被害人找告訴代理人,
    派個鄉民,應該也可以起訴,
    被告找王牌律師,也是會收押,也會被起訴,
    跟律師素質有什麼關係?
    前陣子一堆立法委員被收押,
    他們找的律師都很糞嗎?

    那大家一定會說那找律師幹嘛?

    1.嗯在一般刑案(主要是告訴乃論案件),
    律師(告訴代理人)的工作是整理證據,
    因為當事人手邊的證據,都說有一堆,
    結果拿出來一看,都是垃圾,
    即使是有用的證據,也是雜亂無章,
    然後律師的工作就有點像資源回收業者,
    要在那堆垃圾裡面找出阿嬤藏在裡面的金條,
    然後說服檢察官起訴,
    當然該寫的書狀還是要寫,
    不寫書狀,
    怎麼讓檢察官或法官了解
    這些證據可以證明什麼呢?⋯⋯

    2.如果是館長這種重大刑案,
    都開槍了,證據蒐集部分,警察會幫你傳便便,
    也一定會起訴,
    重點在於起訴法條⋯⋯
    以我來看,
    如果槍手被起訴殺人未遂或重傷害罪,
    至少5年以上,
    那館長律師就算得分,
    如果被起訴普通傷害罪,5年以下,
    (重點在於手腳的功能有沒有毀敗或嚴重減損)
    那就算槍手律師得分。
    (槍砲部分的論罪,因為事實很明確,
    看不出律師功力就不提了)

    另外像鄭捷那種案子,
    只要不是判死刑,對辯護人而言都算重大勝利⋯⋯

    嗯今天的正經文就講到這裡。

    #不是起訴就是贏啊那太淺了

  • 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06 21: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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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打死人了,為什麼法院不受理?】

    在前年(107)曾發生一名張姓男子與社區保全楊姓男子發生口角,兩方大吵後張男找來四名友人助陣一同毆打楊男,最後保全楊男倒地不起,送醫後搶救不治。近來法院對此做出「不受理」判決(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但為什麼這樣的狀況,法院會不受理呢?

    🎸「打」和「死」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檢察官以【傷害致死罪】起訴張男等人,但經過法醫解剖鑑定後認為(節錄):「被害人身上未發現有爭執打鬥傷痕,因遭多人毆打後,心臟病發倒地,心因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右後枕部頭皮下出血為表淺傷,【不足以致死】。被害人明顯肥胖(腹部脂肪層厚8 公分),心臟肥大,研判【為加重死亡因素】;被害人另有脾腫大、慢性肝炎及肝臟中度脂肪變性;被害人並無其他足以致死的嚴重外傷或疾病。」

    也就是說,法醫認為被害人死亡的主因是心臟病引發的休克,而不是張男等人毆打所造成的傷勢導致的;且本案的狀況是徒手毆打等動作,造成的傷勢僅為表淺傷,在一般情形並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這樣的意見換成法律用語就稱之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 能不能預見這會出人命?

    傷害致死罪意思是原本加害人只有傷害的犯罪意思,但卻導致了比傷害更嚴重的死亡結果發生,我們稱之為加重結果犯。在法律上規定,加重結果的發生需要以一般人之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且加害人主觀上預先判斷的可能。本件的狀況當中,一般人與加害者都難以預見這樣的毆打程度會導致死亡的結果,因此法院判斷本案不符合加重結果的要件,不成立傷害致死罪。

    🎸 不成立傷害致死,至少成立傷害罪吧?

    雖然因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不能預見死亡結果,而不成立傷害致死罪,但至少張男等人毆打的行為會構成普通傷害罪。但是,普通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因此需要有告訴權人提起告訴,法院才能繼續進行程序,楊男的父母與張男等人已達成和解,所以選擇不提告傷害,因此法院才會下不受理判決。

    但刑事法院不受理並不代表張男等人就不用負任何責任,根據新聞報導,張男等人有跟楊姓保全的家屬達成民事的和解,其實比起追究責任,更重要的是有沒有真正的獲得被害人家屬的原諒,讓整件憾事能夠和平落幕。

    新聞: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344359
    判決書: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108%2c%e8%a8%b4%2c154%2c20200207%2c1

  • 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1-17 04:12:48
    有 123 人按讚

    【四等選擇題練習(適合法警/監所管理員/四等書記官/警特、移特四等)】
    ——— by 周易老師

    #題目(本次難度:★★★☆☆)

    ⒈關於刑法上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為人之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不罰
    (B) 刑法係以故意犯之處罰為原則,過失犯之處罰為例外
    (C)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只要有預見者,即依故意犯處罰之
    (D) 若未設有對過失犯處罰之規定者,即僅處罰故意犯

    ⒉甲持刀砍殺乙,於未達可生死亡結果之程度,因發現對象不是乙,乃中止其犯行。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由於行為客體並非甲原本想殺之人,應阻卻殺人故意
    (B)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普通未遂犯
    (C)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不能未遂犯
    (D)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中止未遂犯

    ⒊甲騎車返家遇警攔檢,不顧警員乙已示意停車受檢,依然騎車衝越攔檢點,乙見狀閃避不及,遭機車擦撞倒地,因而受有手腳數處擦傷及紅腫。乙事後對甲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A) 僅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B) 僅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C)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法條競合論處
    (D)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⒋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的犯行,乃要求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的員工乙,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乙明知此事違法,原欲婉拒,但甲告以若不配合,則將其立刻開除。乙因一家老小都仰賴這份薪水,為保住全家賴以生活的唯一工作,不得已只好配合甲之要求,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依實務見解,關於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B)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C)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基於共犯從屬性,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D)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但甲仍可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⒌關於緊急避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凡是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B) 只有法益之所有人,於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方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C) 來自非人為因素之緊急危難,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亦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D) 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於實施公務或業務時,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

    #詳解


    【答案】(C)
    【解析】
    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尚須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始屬間接故意犯;且依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對於犯罪事實有預見,而確信其不發生,則屬有認識過失,並非一概論以故意犯,答案選 (C)。


    【答案】(B)
    【解析】
    甲之行為不成立中止未遂犯,僅成立普通未遂犯,參最高法院73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一): 「殺害或傷害特定人之殺人或傷害罪行,已著手於殺人或傷害行為之實行,於未達可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見對象之人有所錯誤而停止者,其停止之行為,經驗上乃可預期之結果,為通常之現象,就主觀之行為人立場論,仍屬意外之障礙,非中止未遂。」故答案選 (B)。


    【答案】(D)
    【解析】
    實務認為,若以一行為觸犯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由於兩罪保護法益不同,應依想像競合論處,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1號判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傷害罪處斷。」論述可知,答案選 (D)。


    【答案】(B)
    【解析】
    依題意,乙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有製作檢測紀錄文書之權限,為從事業務之人,卻明知而登載不實,應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
    另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77號判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與特定身分、關係者有正犯或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之論述可知,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無法成立間接正犯,(A)、(D) 均錯誤。
    又乙能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筆者認為,乙所面臨的是困境是「工作不保」,是否為「財產」法益受到危難?退步言之,縱承認屬於危難,然是否緊急,亦有疑問;且縱使肯認,則乙所實行的避難行為,能否通過衡平性(利益衡量)檢驗,更有問題。綜上,乙無法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C)、(D) 均錯誤。
    基此,唯一能選的只有 (B)。


    【答案】(D)
    【解析】
    (A) 錯誤,刑法第24條第1項僅規定「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法益。
    (B) 錯誤,無論是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法益面臨緊急危難,均可實施緊急避難。
    (C) 錯誤,由於刑法第23條規定「現在不法侵害」,而只有人類行為才有不法可言,故僅對於人類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非人類行為僅得對之主張緊急避難。
    (D) 正確,參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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