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時效中斷請求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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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時效中斷請求產品中有2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一分鐘】消滅時效 作者:黃莉婷律師 民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是指對於債權人之權利行使有一定時間上之限制,此制度之設立在於避免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權利,「保護債務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而致遭受不利益;並尊重現存秩序,維護法律平和」等目的。而就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而言,我國係採取抗辯權發生...

  • 時效中斷請求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05 18: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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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消滅時效

    作者:黃莉婷律師

    民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是指對於債權人之權利行使有一定時間上之限制,此制度之設立在於避免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權利,「保護債務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而致遭受不利益;並尊重現存秩序,維護法律平和」等目的。而就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而言,我國係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亦即債權人之請求權並未消失,而是債務人得因時效完成而取得拒絕給付債務之抗辯權。惟倘若債務人已履行債務,則不得再以時效完成而抗辯並請求返還。

    我國現行民法有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依請求權之種類而有區分不同時效期間,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原則上為15年,例外就特定短期債權,例如利息、租金、贍養費,適用5年之時效,就特定報酬費用,例如律師或醫師之報酬、旅店之住宿費用等,則適用2年時效,並採取客觀起算標準,亦即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如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則自行為時起算。另就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期間,則係原則上採取主觀起算標準,亦即以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並以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為最長期限之限制,惟若請求權人主觀上僅單純知悉損害而未知悉行為人之身分時,則消滅時效將不予進行。

    此外,我國之消滅時效規定另設有「時效中斷」及「時效不完成」之制度,前者「時效中斷」係指於消滅時效進行期間如有行使請求權之事實,例如請求、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等,則將產生「時效中斷」之效力,亦即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時效將重新起算;而「時效不完成」則是因時效將完成時,如有對於權利人有不能行使或難以行使之事由發生,則將使時效進行暫時不完成,並待妨害事由消滅後一定期間,時效始得完成,例如依民法139條之規定:「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 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時效中斷請求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15 22: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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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台上273號判決

    📍本案爭點
    (一) 董事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未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公司除得行使公司法第209條第5項歸入權外,得否依民法第544條請求董事賠償?
    (二) 倘若歸入權已罹於時效,是否會影響民法第544條之請求權?

    -----------

    👉法院怎麼說
    (一) 查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未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公司得依公司法第209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不以該行為致公司受損害為要件。倘公司因此受有損害,#非不得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該董事賠償。甲○○擔任上訴人董事期間,未對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以陳良彥名義設立與上訴人營業範圍相同之立固公司,並寄發電子郵件要求上訴人之日本客戶將訂單交由立固公司接單,為原審認定之事實。
    (二) 果爾,能否謂甲○○無違反忠實執行業務或善良管理人注意之義務,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即滋疑問。原審未詳予研求,遽謂甲○○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僅得依同法第5 項行使歸入權,不得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亦有可議。

    也就是說,就民法第544條的請求權與公司法第209條歸入權行使,法院在這邊採的是 #請求權自由競合!

    👉判決全文看這裡: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重要實務見解不中斷!

  • 時效中斷請求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6 1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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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台南市永康維冠大樓2016年因南台大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3組受災戶各自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燦坤等對象,聲請國家賠償。其中謝姓等6名受災戶對市府、工務局、燦坤公司、吳燦坤等求償2345萬多元,台南地院今天(6日)下午5時宣判,駁回6名受災戶求償,全案可上訴。
    法官認為,受災戶雖曾先以書面向被告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但工務局於2017年6月13日拒絕賠償,受災戶就要對工務局提起訴訟,卻沒有在6個月內對被告工務局提起訴訟,遲至2018年12月6日才追加工務局為被告,時效已過。

    關鍵字:時效已過

    維冠大樓地震倒塌是2016年2月6日的事情,
    如果要提國賠,要在兩年內提起,
    住戶告工務局已經是2018年12月6日了,
    明顯超過兩年時效!
    所謂天時地利人和,失了天時(時效),神仙也難救!

    另外要提醒的是,
    國賠訴訟一定要先以書面方式跟賠償義務機關協調,
    如果符合這三個情況之一,才可以提起國賠訴訟:
    (1)該機關收到後30天不跟你協議,
    (2)該機關跟你開始協議後超過60天沒共識,
    (3)該機關拒絕(必需取得該機關出具的拒絕賠償書)
    其實最常見的是拒絕賠償書,
    法官如果沒看到這個文件,
    會先問你這個文件在哪裡,
    如果你答不出來,
    或是你根本沒跟賠償義務機關協議過,
    表示你的國賠訴訟程序不合法,會被駁回喔!

    回到時效問題,
    一般而言是兩年內要提告,
    但如果你在1年10個月時
    才向賠償義務機關開啟協議程序,
    談一談,最後機關還是拒絕你,
    時間也超過兩年了,
    那怎麼辦?

    你要在提起請求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
    不然就逾期了!

    這個叫做時效中斷,
    可以讓你的請求權在請求後往後延6個月,
    如果你是事發後1年10月提起請求,
    那就可以延到事情發生後2年3個月,
    不過這種算法有點複雜,並不建議這樣冒險,
    因為這種通常是客戶超過2年時效,
    律師用來救援的法條。
    (你沒有藝高,就別那麼大膽了!)

    總之就是事情發生後2年內一定要提告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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