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明示法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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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法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七夕最實用的超合法性愛指南 按照慣例,我們必須在情人節的這天提供百分之百完全合法性愛指南,免得你一個不小心賠了金錢又失去自由,在連翻身都有困難的監獄裡,心中大喊早知道我聽法白的話!!! 畢竟一樣的圖我們 2 月也貼過了,什麼都不講有點了無新意,不然來跟大家分享一個觀念、再講...

明示法律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2 15:56:39

【為何我們會有『全民健康保險』呢?】 在台灣,看醫生方便又便宜,品質還很好,所以很多人一直都對於這個制度為傲。 但你知道為什麼會有這個制度嗎? 其實是憲法要求要這樣做的。 - ★ 憲法怎麼說? 在我們的憲法本文裡面的基本國策就有提到:「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

明示法律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這是Workforce勞動力量與 @legispedia_tw 合作的第二篇貼文,上次我們談到了企業在面試、招募員工時要求提供身分證或其他證件的正當性,今天這篇貼文則是想來討論一下, 通常員工到公司工作應該是「人來了就好」,但如果公司要求出勤時應自行準...

  • 明示法律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5 19: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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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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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示法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1 1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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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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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示法律 在 求人企画中小企業採用&PR応援TV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5-27 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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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示法律 在 飲食男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08-16 15:00:01

    蟬唱不斷,斥訴着深水埗鬧市的翳悶;蟲鳴不止,嗟嘆怎麼仍未爬離車水馬龍的大埔道。
    颼颼啾啾,忽而一陣涼意撫慰一身風塵汗雨。冷風源自右邊的小店。然而,小店並非如風般清新,只見門外攤放着鋪了薄薄塵土的杯碟﹑電插座﹑行李箱等各種風馬牛不相干的雜貨。舉目掃視,店內擺設密密麻麻,未來得及看清貨物,雙目就被上方一道赤熱刺中,瞇眼一瞥,原來是暉光灑落在殘紅的招牌上,招致反光,勉強睜開眼睛,「聯盈公司夜冷」數隻燦黃大字映入眼簾。
    啊,原來是夜冷店。

    往事一如輕煙
    涼風又至之時,一名目測年約五十男人亦步至門外,身穿棗紅恤衫的他,與紅招牌相當搭調。只見他叼着一根香煙,點燃起煙草。縷縷輕煙揚起,收起老煙槍的淡然,他漾出一抹頗傻氣的笑容,介紹着自己是店主,人稱小明。呼出一口煙,他口沫滔滔地介紹着這間與他相好四十載的店子。
    「夜冷」一詞,其實從葡萄牙文「Leilao」繙譯過來,後來傳到廈門、汕頭有所變異,輾轉傳到廣州,方才開始叫「夜冷」。小明搔了搔頭:「我唔識英文,總之我哋叫拍賣行做『冷行』,拍到嘢就叫『出冷』。」夜冷店嘛,當然是賣舊貨,真正的夜冷貨,正是由拍賣得來,而非私人買賣。每逢有店鋪﹑公司倒閉或住家欠租遭收樓,該址的物品一律由法庭執達吏查封,或者經會計師樓﹑清盤人﹑破產管理處處理。譬如說某月一號封鋪;七號就會通知夜冷老闆前來看貨估價,假貨、破貨一律不打價;八號早上十一時到拍賣行舉手拍賣,價高者得。投得者分配到數天時間到店裏把認為有用的貨物搬走,再安置於夜冷店裏出售。


    這是一家老夜冷,由小明父親開辦,莫問年月,只記得小學畢業,十二、三歲就於店裏幫忙,後來爸爸年紀漸老退休,由他正式接手。回想起二十來歲那個年代,沒有一百都有幾十人做夜冷,因為賺錢多,買一百元的貨賺一百元﹑甚至幾百元。例如投得店鋪後,他們會四處貼上大字報,着街坊到現場拍賣。原因是當時執法沒那麼嚴謹,他們就利用法律漏洞,省下高昂的搬運費。只是,時移世易,現時實在的只可搬,不能賣,加上搬運費幾倍增,目前買一百元貨物,只賺到十五元。數數手指,由他父親那年代經營至今的夜冷店,不出兩間。而今天真正的夜冷店,也只餘數間而已。現時有很多大大小小的夜冷店,都只是掛羊頭,賣狗肉,他調侃:「好多自稱夜冷店,但其實喺內地買新貨返嚟賣,同日本城有乜分別?」
    不知何時,煙已快燒盡,他吸一口,又言:「呢一行,愈嚟愈式微。」說起往事,他臉上帶點蒼涼。呼出白煙,開始理解他何故抽煙,輕輕的,如舊事。現實,又豈能如煙。


    心細一如渺塵
    丟掉殘煙,小明率先步進店內。繞視一周,小店呈長方形,前作買賣,後為辦公,確實是老派。貨架上的夜冷貨林林總總,最接近門口的,是衣物胸圍,排放得井然有序;刀叉碗碟﹑罐頭汽水則放在箱子裏分好類。來到中間的貨架,則放滿了花瓶﹑木製家具﹑電器﹑擺設,較昂貴的已用膠紙封好,天花上掛了數台正在轉動的電風扇。店之深處,則於高處擺放着各類名酒﹑海味藥材;金銀珠寶如珠寶店般用玻璃飾櫃放好,附近都有員工看守。這裏啊,似乎說得出的,都能找得到。對小明而言,做夜冷店最考功夫,就是第七日看貨估價的程序:「乜都靠經驗,我十幾歲做起,冇乜瞞得過我雙眼。」何止眼,要耳﹑口﹑鼻多管齊下。

    第一,眼見。例如他看雪櫃,雪櫃型號他一看就大概知道價錢,值錢又新淨的才打價;鋼具,要看是不鏽鋼還是不鏽鐵,價錢相差幾倍,對他而言,九成用肉眼可分辨是鋼是鐵。他回想起自己早些年買過一間藥房,竟然把鮑魚放在門口,他冷笑:「直覺話我知,假嘅,鮑魚要放後面玻璃樽嘛,呢啲唔打價!」看習慣了,經驗令他雙目銳利。
    第二,鼻嗅。有些木具,他會用嗅覺,如花梨木有花梨木的香味;酸枝又有它的味道,外表再像真也騙不了他。
    第三,手觸。可以的話,要用手去摸東西,例如花瓶,並不是看到花瓶底,寫着「乾隆製造」就一定值錢。一摸下去,他就感覺到花紋是畫出來還是印上去:「睇吓花紋係咪粗身,如果滑嘟嘟,多數電腦印。」。
    第四,耳聞。如近期聽到哪裏有店鋪倒閉,大多數傳媒都會公佈,所以要常看報紙,如果不聽不聞,哪有競投的機會?
    最重要是心澄。倘若心裏不在乎,不用心細想,則甚麼都不成。小明倏地胸膛一挺,坦言自己除了勤力兩字外,再沒有甚麼有膽去認叻,不論大與小的生意,他都一定去看,因為這是他的工作及責任。對於自己的弱點,他亦不畏懼:「而家規定拆一間酒樓都需要牌,我雖然唔識英文,但足足上咗三個月堂,我小學畢業咋,但呢個IVE證書嚟㗎!睇吓自己有冇心做啫。」收起指着證書的指頭之際,他瞄一瞄手錶,將近十時。

    苦澀如水滿肚
    陣陣的撻車聲震耳欲聾,數名壯丁包括小明把尼龍袋﹑紙箱﹑板車等架生放到車尾箱後,就爬入如火爐般的車廂內開車出發。小明邊扭着軚盤邊道:「我哋而家去一間豪宅,我早兩日投咗返嚟,而家就去執嘢啦。」或許夜冷佬真的一肚苦水,一路上,他連綿地分享逸事。
    原來他最怕的事有三,第一是狗。經常到處去,以為香港沒有甚麼地方難得到小明,怎料,原來他還有一個死敵——「丈量約」。新界好些村屋沒有街名門號,只有「丈量約幾段」,這令小明頭痛非常:「對住呢三隻字我真係投降,搵親呢啲村屋,都總有隻狗走出嚟汪汪吠我,我而家真係好驚狗!」第二是蚤,做夜冷一行,經常會遇到一些髒得很的店鋪,尤其食肆。有一次,他要看一家倒閉了約半年的酒樓,剛好廚房爆水管,踏上地毯的一瞬,蚤子就跳到腳上,多到不行,但他仍硬着頭皮工作,直至估價完成。甫離開酒樓,小明就把褲子脫了,他猶有餘悸:「件衫都除埋,剩低條底褲,係咁撥蚤,公園啲阿婆以為我係儍㗎!」
    回過神來,原來車子已停泊好,他抹一把汗,整理好衣衫,準備迎接他第三件最怕之事,就是眼前的保安。「做我哋呢一行,經常要求人,你又唔係租客,點解要將就你?」語畢,只見他霎眼間換上一臉燦笑,拿出身份證向保安問好,頻頻點頭。辦妥手續後,他又接着低喃:「嘈多兩嘈,電梯都鎖埋你,搬樓梯啦!所以千祈唔好嘈交,以和為貴。」只是,有時候自己不得罪人家,不見得運輸工人會收斂,當「磨心」的小明,確是有苦自己知。踏進電梯,「嘟嘟」的關門聲為其掩飾了一聲低嘆。

    屢勝不如一敗
    偌大的豪宅只餘拉膠紙的聲音迴盪着,經歷了約四至五小時的包裹及封箱,屋內只餘下三分一的物品,以及十數箱封妥的大紙皮箱。整件恤衫被汗水沾染着的小明,正在廚房察看雪櫃。看貨時已知雪櫃是高檔貨,但執屋當天還要試試它是否正常運作,畢竟運送一台雪櫃的開支不少。故一到埗要先插電,待收拾所有東西後,它仍然保持製冷,才可搬走。但見他一堂愁眉,就知道事情似乎不順利,他苦笑:「唔凍㗎!佢值成萬幾蚊,咁就冇咗啦。」
    意志並沒有消沉太久,畢竟,於他而言只是小事一樁。走出客廳,小明拿起飾櫃裏幾座金牛﹑金豬,笑言這裏只有一座是真金,故根本沒有打價。對金的真偽,他可是特別敏感,因為他以前曾經錯估一座金觀音,虧損了一大筆錢;又曾經花數十萬買了一批黑膠唱片,結果全都不能播放。種種挫折令他沮喪,當時父親﹑兄長並沒有責難,一份內疚感更逼使他成長,造就了今天的一雙金睛火眼。把金器包好,小明示意搬運師傅先把東西搬上車。

    拜金不如講心
    通常貨物要分兩程車運送到店裏,小明目送第一車的貨物出發後,又乘電梯回到豪宅內。此時細心一看,屋內其實佈滿生活痕迹,一家四口的照片;主人房內,仍放滿了女主人用剩的護膚品;書房裏,盡是男主人的玩具珍藏;小孩房裏,一雙又一雙的小鞋,記錄了孩子的成長。如今,卻蒙上了薄薄的灰塵。有人不喜歡夜冷佬,大概是這緣故,說不上是「發死人財」,但卻踐踏着人家的倒楣。
    小明吹吹盒子上的餘灰,一臉心安理得。「我爸爸走嘅時候,一班仔女陪住佢。我呢?活到五十歲,除咗探我爸爸之外,我冇進出過醫院。」他徐徐道出,眸子裏,映照着別人的全家福。舊物扔掉了,不代表對人家的尊重,也不代表能為對方帶來祝福;反倒,把他們於美好時光所擁有的東西保留下來,也算是留下了一點緣分、一絲情意。
    小明算是百無禁忌,只有一個原則,就是賺錢沒有必要賺到盡。原來,有些貨品,他會原價出售,甚至店裏會有部分屬於新貨,如小鬧鐘,賣十元一個,還倒貼一顆電池;老花眼鏡亦然:「有啲老伯伯,幾乎每日唔見一副眼鏡,有個伯伯隔日就買一副,畢竟是深水埗舊區,當回贈街坊。」也不是一身銅臭,對他而言,有價值的東西不一定很昂貴,正如他為了喜愛的鑽石牌鐘,可以走三十層樓,逐個單位搜索;又如早年他拿了攪盤電話回店裏,僅售二百元。某東西總有某人喜歡,有歷史的東西,或許來得更有價值。

    最後一個紙箱置於貨車廂內。小明抽抽衣襟,試圖撇乾汗珠。緩步踏至車前,一臉倦容的他打開車門,吐出一句:「我做到六十就唔會做,都唔會畀我下一代做。」畢竟,做夜冷這一行,倘若明天沒有店倒閉,也就沒飯開;縱使生意不絕,誰又欲見兒女捱苦?
    車子於路上疾駛,赤日早去,夕陽已至。問他日退下來如何度日,他驀然一笑。
    哈,還不是想念舊相好?

    聯盈公司夜冷
    地址:深水埗大埔道244號
    電話:2778 6539
    營業時間: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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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示法律 在 まとめまとめの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7-02-24 07:29:03

    【まとめのまと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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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言書作ろうかなって思ってる。

    まだ30代なんだけど
    子無しで夫も一人っ子で

    私達夫婦が他界すると直近の
    親族が私の従弟になってしまい

    私も夫もその従弟が嫌いで
    一円たりとも渡したくない。

    従弟は金コマ

    →年上の親戚亡くなったら
    お金はいってくる!と

    ナイスアイデアとばかりに
    ハッチャケてる。

    何処がナイスなのか私には
    さっぱりわからない。



    夫にしても妻の他界後と
    さらに自分も他界すること
    前提に話されてで気分悪いし、

    私も従弟が嫌いだし

    そもそも従弟の子供が血縁
    フィルターをかけても可愛くない。

    それで遺言を書いて

    (公証人役場できちっとした
    のを作って)

    保管しとこうかって話になっ
    てるんだけど、

    こういう事は

    決してリアルでは言えないが
    従弟一家が先にいって
    くれないかなー。

    アホと同じになると分かってても

    私の人生から従弟一家が
    ログアウトして欲しい。

    従弟親に止めて貰おうにも

    「従弟ちゃんは子供の事を
     考えてエライ!
     子だくさん(5人)だと
     責任感が違うのね」

    とお話しにならないし。

    夫にも先に逝ってくれって

    (出来るだけ早く)

    言ったのも許せないし、

    それに怒ったら
    「そんなつもりじゃないのにひどい」


    脳みそ疑うことをのたまうし。

    せめてもの救いは物理的に
    距離が離れてることと、

    従弟子が小さいので親を反面
    教師にして

    真人間に育ってくれる
    可能性がほんのすこーしある
    とこかな。

    それでも親より先に自分の
    遺言の心配しないといけない
    のわ情けないし辛いが。



    早いにこした事、無いよ

    交通事故でふたり同時とかも
    結構多いし、

    カネかかるけど、急げ

    途中気が変わったり事情が
    変わっても、

    何度でも書き直しが出来て、

    あとの日付が採用されるそうだからね



    遺言って新しいものに替える
    ことできる

    (一番新しいものが有効)

    だから、

    今から作っといて替えたく
    なったら替えるといいよ。

    家に置いとくと不安なら
    専門の場所で持っててくれるし



    無知かもしれないけど、

    仮に夫婦が亡くなって

    親兄弟居なかったら従兄弟に
    遺産っていくっけ?

    直系の子供、親兄弟、甥
    姪までが法定相続人じゃなかった?



    法定相続人にはならないけど

    直前にお世話になった人に
    相続される時があるらしいので

    どの程度のことで生前
    お世話になったと判断さ
    れるかわからないので、

    市や施設に財産を寄付することにして

    その心配もなくしたいんだ。

    法律関係の人にちょろっと
    話を聞いたときに

    実例として血の繋がらない姪

    (夫の方が伯父と親族で他界して)



    お世話になったからと財産が
    行ってる例があるらしいので

    その人に公証人役場で作ると
    無効にならないから考えて
    みたらと勧められたんだ。



    「直前にお世話になった人に
     相続される時があるらしい」

    ないです。

    そんな滅茶苦茶なことあり得ませんw

    遺言書で

    「身寄りのいない私を
     Aさんはお世話して
     くれたので残った財産は全部
     あげます」

    とか書いてあって貰っているだけ。

    兄弟姉妹には遺留分がないので、

    あげたくなければ遺言書に
    明記しておけば甥や姪にも
    渡さないことは可能。



    血縁なら確実に相続されます

    財産が浮いたからと言って
    国が勝手に没収とか
    できないんで可能な範囲で探されます

    相続者が見つからないと
    税金が取れないんで結構
    まじめに探される

    なので血縁者に渡したくなければ、

    行き先を明示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

    遺書は大事ですよ



    血縁でも普通に国に没収されるよ

    お世話してもまあほんの
    ちょびっともらえるくらい

    知り合いは従兄弟が
    亡くなってその家の墓守を
    することになって

    1億円中の数百万だけもらって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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