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明報黃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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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黃藍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4:47:02

【香港國安法第一案重判9年;國安法庭現「四不像狀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極可能從此成禁語】 香港《國安法》正式落地生效一年後,香港今(7月30日)出現第一宗《國安法》的判決。判決對象是香港24歲青年唐英傑,在高等法院經歷審訊,早前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香港高等法...

明報黃藍 在 柳俊江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9-21 10: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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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黃藍 在 Teresa Mo 毛舜筠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1 11:22:03

轉自明報 【毛舜筠專訪】減低對女兒思念 毛舜筠重新規劃人生 毛舜筠的一對女兒長得亭亭玉立,被讚是極具氣質的星二代,提起女兒,毛毛總是甜入心,說現在是收成期,最享受一家人旅行的時光。大女兒令山在加國名牌大學畢業後,留在當地工作,細女亦山也在加國升學,為了減低對她們的掛念,毛毛與老公區丁平會重新規劃自...

  • 明報黃藍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30 16: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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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國安法第一案重判9年;國安法庭現「四不像狀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極可能從此成禁語】

    香港《國安法》正式落地生效一年後,香港今(7月30日)出現第一宗《國安法》的判決。判決對象是香港24歲青年唐英傑,在高等法院經歷審訊,早前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香港高等法院於今天下午3時宣判監禁9年的刑期。

    法庭指出唐英傑的罪名有二,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6年半,「恐怖活動」罪量刑起點為8年,當中兩年半分期執行,終判處9年監禁,同時吊銷駕駛執照10年。唐英傑代表律師隨後表示,將會提出上訴。

    此事件起源2020年的7月1日,當天香港《國安法》落地生效,儘管警方拒絕七一遊行申請,大量市民仍自發上街抗議;唐英傑騎著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下稱光時旗)的重型機車,涉及未按警方指示停車並衝向防線,造成3名警察受傷。唐英傑隨後被捕,成為香港第一名以《國安法》被起訴的被告。被捕後唐英傑一直被收押,直到今年6月23日正式於法庭接受審訊。

    24歲的唐英傑是餐廳的服務生,他在此案中選擇不自辯,交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代理,劉偉聰此前參選區議員、亦在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中被控違反《國安法》,目前保釋在外。罪成之後,郭兆銘在求情階段表示,被告在七一當日做了非常非常愚蠢的事,但被告曾經嘗試煞車避免意外發生,並非嘗試去撞死一名警員;被告單身,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在公屋,被捕後他在收押所中修讀英文及管理學,希望出獄後能找到工作維生,現已真誠地為其行為感到後悔。

    但法庭不接納所有求情,指出認為此案沒有減刑因素,雖然被告有悔意,但沒有認罪,法庭知道唐英傑是家庭經濟支柱,過往良好品格,但品格和家庭背景不可以用作求情因素。

    自27日判決成立後,香港包括律師、學者、媒體都在討論未來「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口號從此是否將成為禁語,是否在任何場合,以任何方式展示均違反香港《國安法》,目前各方只能猜測,結論仍是未知數。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對《明報》表示,日後如有市民公開呼叫「光時」口號或展示光時標語,「有相當可能構成煽動分裂國家」。

    而香港法律學者、民間法律團體法夢成員阿腸(化名)表示,這次判刑相當具體和技術性,法庭沒有就《基本法》中所保障的人權進行辯論,也沒有針對「煽動」及「分裂國家」等控罪元素提出抽象的、一般原則性的總結,而是根據唐英傑揮動光時旗是在七一移交紀念日等具體情境,判決有罪。他預計在司法層面,這次判例不一定成為日後案件的直接參考,但由於法庭沒有就紅線畫出具體界線,反而未來可能讓市民進一步加強自我審查。

    ​​■ 有別其他法律的審判過程,國安法庭不設陪審團,唐英傑案為香港先例

    這一次審訊,是香港高等法院對高刑期的案件,首次不設陪審團。

    在15天的長期審訊中,控辯雙方的一大爭議點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八字口號是否指向香港獨立的政治倡議,最終由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決,在本案語境中,這個過去兩年於港人口中朗朗上口的口號,帶有分裂中國的意思。

    在香港法庭過往的高刑期案件中,事實裁決和是否罪成由陪審團做出。針對高等法院初審刑期達7年以上的刑事案件,香港法院過往會組成7~9位市民組成的陪審團,負責裁定不同的控罪元素成立與否,罪成之後,再由法官進行量刑。

    從制定過程到執行方式,《國安法》均有別於香港現時法律。它沒有經過本地諮詢、立法會通過,完全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整部法案從消息傳出到正式生效僅僅花了41天,立法過程從未對外公開。

    根據港府最新數字,自去年6月30日深夜生效以來,至今年6月底,香港已有117人被以《國安法》拘捕,當中64人被檢控,包括傳媒大亨黎智英、《蘋果日報》多名高層、主筆,不同光譜的民主派政治人物、學者如黃之鋒、朱凱迪、何桂藍、戴耀廷等。另外,包括《蘋果日報》在內的3家公司也因《國安法》遭檢控。

    作為《國安法》第一名被告人,唐英傑被法庭宣布不得保釋,在開審之前已遭還押356天。唐英傑後,絕大部分被控《國安法》的嫌疑人均不得保釋。

    阿腸指出,除不准保釋外,綜觀《國安法》第一案的審判過程,可見香港國安法庭出現了一種新型態,一種介於「普通法和大陸法之間的四不像狀態」,例如在討論「煽動」等控罪元素時仍沿用香港過往普通法的概念,但此次國安法庭不設陪審團,法官的角色在審訊中極大轉變,從原本中立的裁判員,變為經常親自下場、與控辯雙方討論、盤問雙方證人的角色。

    對於《國安法》第一案,律政司一方此前稱旨在「保護陪審員的安全」,指示香港高等法院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指定法官審理。唐英傑一方曾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指要向行政機關提出合憲性的審查),但申請未被接納。

    香港法庭指出,《國安法》創立了「一種全新的刑事審訊模式」,律政司司長的指示屬於強制性質;法庭認為按照《國安法》特殊的法律地位及立法原意,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事程序中,即使被告擁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存在,亦應被廢除。

    ​​■ 「光時」定義歷經兩方辯論,但香港法庭一錘定音

    香港反修例運動中後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口號經常在香港民眾聚集的時候被高呼。此次案件的審訊焦點之一,在於上述八字口號是否倡議香港獨立,從而指向「分裂國家」。

    控方找來香港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作為專家證人。劉智鵬從中國歷史上的字詞使用切入,「光復香港」意指香港淪陷敵人手中,須奪回香港,包含不承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意思,並視中國為香港的敵人;「時代革命」則指利用不同方法改變政權和社會系統,借此改變時代,故包括拒絶中港政府的管治。

    劉智鵬認為,光時口號有著「穩定的意思」(意為此口號代表著固定的意義)、「沒有其他條件或因素影響時,我認為一般人都會這樣理解」。

    與之相對,辯方邀請了香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與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教授李立峯作證。兩人從「光復」和「革命」二字的歷史淵源分析,同時採用社會科學的實證研究方法,共同撰寫專家報告。

    李詠怡和李立峯的報告採用焦點小組與抽樣訪問等方式進行研究,訪問了超過400個市民的意見,分析超過2,500萬條網上帖文。數據顯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兩句與「香港獨立」的相關係數分別僅為+0.295到+0.353,代表兩個詞組之間的相關性是「中等(moderate)」。在7月13日至15日的庭審中,李立峯在約兩天半的作證時間中,以大篇幅向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介紹統計學的基礎原理,以及社會科學視角看社會的複雜性。

    李詠怡指,民眾對「光時」字眼有不同理解,不一定指推翻政權,亦可指「恢復舊有秩序,及團結熱愛自由的不同年齡人士,為時代帶來改變。」儘管李詠怡強調口號在不同脈絡會有不同意義,而控方則連番追問李詠怡,「光復香港」的其中一種解讀是否為「香港特區落入敵人手中」,李詠怡最終回答:「如果答案只能是或者不是,那我說是吧。」

    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27日最終裁決,辯方專家的方式未能協助法庭理解「光時」口號意思。判詞中,法官指出兩位專家在報告表明接納「香港獨立」是其中一個與口號相關的概念;判決內容也強調,李詠怡作證時雖說並非必然,但也有承認「光復」一詞能指恢復失去的主權,而「革命」也能指推翻政權,強調他們不反對口號可帶港獨含義。

    ​​■ 法庭擴大了「煽動」與「恐怖活動」的定義

    針對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法庭認為,案發當天是中央對香港恢復主權統治的紀念日,也是港版《國安法》實施首日,並有反《國安法》示威發生,被告插着「光時」旗騎駛重機,在繁忙街道上來回巡遊展示背上的旗幟並故意違反警方指示,顯示他想吸引公眾注意力。法庭認為,所謂煽動屬「廣泛面向大眾」,「形式不管文章、廣告、演說亦成」。

    法庭最終裁決,在當天情境中,旗上光時口號有煽動的「自然及合理效果」,是能夠帶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的意思,也能夠煽動他人干犯分裂的行為;唐英傑理解口號有港獨含義,並故意展示口號與他人溝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至於唐英傑另一項成立的罪名是「恐怖活動罪」,法官的判決指出,被告蓄意騎重機撞向警員,符合「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的定義;而且被告公然挑戰「象徵香港法律與秩序」的警方,無疑會引起守法市民對自身安全的恐懼,並擔心香港的公共安全,尤其會令他們覺得一個安全和平的社會將淪為無法無天,「必然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法官再提到,涉案口號不論是如上述裁定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或者採用辯方的解讀,都屬於一個「政治主張」,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因而罪名成立。

    ​​■ 商人、新聞學者:對判決感無所適從

    曾在店內展示「民主女神像」、店鋪曾被警員以涉嫌違反《國安法》搜查的童裝連鎖店老闆周小龍知道判決後,向媒體表示認為判決仍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周小龍說他們只是把標語放在自己店內,沒有插在機車上衝向警察,希望法庭政府清晰解釋什麼「不可以做」。

    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則反映,判詞顯示,法庭採納「光時」口號只要其中一個含意涉及港獨,已足夠構成違法。他指出法官可以憑環境裁定被告人犯案時的動機,情況會令新聞界擔心,以致損害言論自由。

    (判決全文連結:https://bit.ly/3C66Dbx

    (文/李智賢、溫艾鋒 發自香港 )

    #延伸閱讀
    【評論/打造三位一體的巨獸:香港國安法制的演化與擴張】https://bit.ly/3j2WbIV
    【「愛國者治港」為民主上鎖:47位泛民派被控顛覆政權,中國人大改變香港選制】https://bit.ly/3BTrr5L
    【香港反送中兩週年:運動窮途下的消音與抵抗】https://bit.ly/3krrgbI

    #香港 #國安法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唐英傑 #言論自由 #報導者

  • 明報黃藍 在 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15 03: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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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蘋果日報執笠,老實講所謂接佢班嘅《立場》同《眾新聞》響新聞專業水平方面相差甚遠。我可以理解作為黃絲媒體,發掘政府醜聞心切,但唔代表未有確切證據之下就胡亂推論生安白造,咁只係會落得自己公信力受損下場。

    好似《眾新聞》政情分析引述《明報》報導指,鄧炳強同李家超響面對記者質詢是否有接受恆大飯局邀請時拒絕回應,《眾新聞》記者就妄下判斷話「此報導引證政壇傳言,指恆大地產安排飯局,邀約嘉賓包括警務處長及保安局長,結果兩人沒去」

    喂,鄧炳強同李家超拒絕回應《明報》查詢可以有100個理由,你《眾新聞》記者響無作任何查證之下,點可以武斷斷言「無回應即等同引證政壇傳言有接受邀請」呢啲執生草藥噏得就噏嘅尻估?

    結果第二日鄧炳強再次接受記者查問時就高調澄清「從未接受過邀約」,但《眾新聞》對自己之前嘅推斷錯誤完全置身事外,連一個澄清啟示都無,試問呢啲點可以稱為專業媒體?所以話《眾新聞》一班記者只係比《明報》淘汰出黎嘅賣剩蔗,其實並無講錯。

    黃絲圈中好鍾意留傳一埋口號例如:「面對極權的最大武器,就係堅持講真話」、「這個世界是需要一班講真話的人」,但偏偏無論黃標KOL定係黃絲媒體,佢地一方面缺乏去查證新聞嘅專業態度,另一方面亦明白一眾黃屍其實只係想聽自己想聽嘅故仔,而唔係客觀真相,所以有意無意之間就將一啲乏味新聞扭曲成各種陰謀論或者聽到黃屍出水嘅Juicy新聞,如果黃藍屍之間鬧假、鬧誇張風氣互相輝映,沒有誰比誰高尚。

    至於香港一堆所謂「新聞系學者」有無就過呢種歪風講上半句?當然係無,因為指出黃屍想聽嘅真相無任歡迎,但指出黃屍唔想聽嘅真相卻係幫自己倒米,都係不了。

  • 明報黃藍 在 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10 0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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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patreon.com/posts/53513878

    點解呢單嘢一出我唔拎黎講,就係唔想學班黃標KOL執住少少嘢響度尻估呃LIKE──一時又話響現場強姦比人捉倒、一時又話幾個高官唔會只係因為限聚被拉一定有更嚴重罪行,又係亂噏一通完全唔需要負責任──所以講乜撚嘢竹藍屍無腦作假新聞丫,咪又係一撚樣。

    去到今日明報頭版重整案情經已相當清晰,應該可以黎一個總結,基本上就係:

    1.海關處長入境處長保安副局長三位政府狗官同恆大高層吉祥薈密會,因為係私人會所以為唔會比人查倒限聚,事實上當天晚上亦無警員去到現場,證明佢地判斷正確;

    2.弊就弊在席當中恆大高層陳奮懷疑牽涉一單企圖強姦案,該案於跑馬地一住宅單位發生,而非網上所傳響吉祥薈發生

    3.基於調查強姦案要搜證,例如當日飯局有幾多人參與、邊個人參與全部一次過起哂底出黎。結果因為有哂紀錄,三位政府狗官違反限聚令證據確鑿,無得唔罰,全部硬食599豬;並非如網上尻噏所言,係響餐飲現場捉到正

    4.然後《明報》響六月底接獲匿名投訴信,開始展開調查採訪,去到7月8日覺得攞夠料就正式見報

    好勒,咁點解三位狗官幾個月前打個邊爐違反限聚令要撳住唔比出街呢?

    一、而家政府話有法必依,作為狗官知法犯法,有失政府顏面:要知道國安處長蔡展鵬嫖妓並無犯法,但三位狗官卻被罰款,案情係比前者更加嚴重,點可以唔冚住?

    二、要知道高官同富豪/企業高層密會並唔係乜嘢新鮮事,曾蔭權作為特首當年都有搭乘富豪私人遊艇及飛機;富豪相約議員、官員飯聚其實亦係公開秘密;

    問題係幾名政府狗官牽涉到出入境、貨物通關以及執法事務,幾位狗官無厘啦更(雖然區嘉宏區志光大家都姓區,但斷估唔係兄弟掛),同恆大高層打邊爐,必然惹黎「官商勾結」猜想,面對傳媒質問嘅時候,當晚同恆大高層傾嘅嘢,究竟講定唔講好?要知道在場有9人同場,當中仲有一人要上庭作供;一旦響盤問過程中爆響口當晚傾乜點算?

    結果當然唔可以通天,要死冚到底,直到有鬼信爆出黎

    三、最後一項當然就係牽涉到《防止賄賂條例》問題。同好多尻噏黃標KOL講法唔同,嚴格黎講三位狗官的確無犯法: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III、17項指出,只要「當場享用食物或飲品」,即符合公務員接受利益及款待的指引,非明顯違規。

    真正爭拗點應該係在於第2條、III、18項上面寫住:公務員不應接受過份慷慨、豐厚及頻密的款待。包括引致任何令公眾認為可能或實際出現的利益衡突:使人認為自己履行公務時可能會有所偏袒;或損害本身或政府的聲譽。

    先講「過份慷慨、豐厚及頻密的款待」一Part,由於隨緣匯設最低消費,每人起埋幾千蚊埋單,基本上一定犯規。呢個亦係第三個點解狗官甚至政府一定要冚到實一實嘅原因──你就係無撚得兜嘛。

    至於「包括引致任何令公眾認為可能或實際出現的利益衡突:使人認為自己履行公務時可能會有所偏袒;或損害本身或政府的聲譽。」,呢個其實係言人人殊──理論上拗唔掂數,就係要響立法會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去決定幾位狗官是否需要面臨紀律處分同彈劾──但無論今時今日嘅垃圾會,定係以前飯民仲存在但只係少數派嘅垃圾會,基本上召開呢啲調查委員會都係無撚用,所以都係嘥撚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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