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日本黑幫名字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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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萬的網紅台灣1001個故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ANDY 黃國鎮 巨星、企業家指定髮型師 一位出生在香港純樸小漁村大澳島的小孩,長大夢想著要當畫家,卻在成長過程中差點誤入歧途走入黑幫, 因為羨慕沙龍店的老闆,ANDY從拿刀砍人的手到拿剪刀剪頭髮。 從香港到台灣開貴婦沙龍店,這一路走來除了辛苦也遇到許多挫折,他是如何度過低潮? 創造年營收四千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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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黑幫名字 在 一頁華爾滋 Let Me Sing You A Waltz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7 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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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末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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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衛斯安德森,應該用不著多說什麼,名字一出來全世界都會知道他的強迫症以及標誌性風格,一本關於他的全彩精裝專書《#視覺系天才魏斯安德森:憂鬱男孩與細節控的奇想美學》即將上市,由英國資深電影作家 Ian Nathan 執筆,從《脫線沖天炮》細談到最新力作《法蘭西特派週報》,於今日開放預購,相當值得影迷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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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來:https://bit.ly/3myJs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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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一套拍攝東西安排佈局、設計場景的方法。…… 我也曾考慮過改變作業方式,但說實話,這是我喜歡的方式。這有點像是我做為導演在電影裡的個人筆跡。我已經在某個時刻下了決定:我要用我自己的筆跡來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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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斯安德森如此表示,這本獻給影迷的禮物是第一本完整介紹他的創作歷程的專書,包括至今十部電影,十部短片與十一部廣告作品,收錄超過 200 張彩圖,涵蓋劇照、片場照,兼及電影史相關資料圖片,並以時間軸順序逐一介紹每部作品,同時回溯魏斯安德森的成長經歷,詳述他集編劇、導演、製片於一身,有時還兼做訪談、寫書、策展的文化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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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Ian Nathan 曾任全球首席電影雜誌《帝國》主編,親手寫過過九本以上的電影專書,關於雷利史考特、柯恩兄弟等等,而此一系列稱作「金獎導演的電影語言 The Iconic Filmmaker and his work」,除了此書以外,之後《暴力美學大師昆丁塔倫提諾:黑色美學經典與其故事》、《怪物製造機吉勒摩戴托羅:一代宅神的黑暗童話》也會陸續在臺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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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犬之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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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切從日本開始。自從大學時代開始狂看黑澤明電影,安德森一直想著日本電影。起初,他只看過《羅生門》,圍繞著一位武士之死、剖析回憶與謀殺的作品。後來,除了時代劇傑作《七武士》、《大鏢客》,他也陸續看了黑澤明的黑色電影、黑幫電影和家庭劇,當安德森更了解黑澤明傑出的電影生涯時,他便明白,自己非常喜愛這位日本導演。他會著迷於某位藝術家和他身處的文化,而他對黑澤明和日本的喜愛,就和他對薩雅吉雷與印度的喜愛一樣,或是費里尼與義大利。他很欣賞這些國家如何敬重他們的電影人。不過,日本元素不僅有黑澤明。這部電影致敬的對象很多,包括小津安二郎、《哥吉拉》導演本多豬四郎(及其他相關的怪獸電影)、遠近馳名的動畫大師宮崎駿,還有漫畫、十世紀左右的大和繪,以及江戶時代歌川廣重的風景木刻版畫。整個敘事也隨著日本傳統樂器太古的打擊樂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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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法蘭西特派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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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算拿《歡迎來到布達佩斯大飯店》這部調性可能最接近的作品來比較,《法蘭西特派週報》明顯是衛斯安德森至今內容最濃稠、結構最複雜作品。而和《歡迎來到布達佩斯大飯店》一樣,正當這部電影裡的『秩序』與『混亂』之間的對抗,以(街頭與監獄的)暴動、追逐和槍戰的形式搬演時,《法蘭西特派週報》也試圖爬梳近代歐洲史與這部電影所處的時代。這也像是一篇專題論文,探討藝術、寫作、烹飪、政治宣言的創作過程中蘊藏的神祕難解,凝視那些詮釋世間意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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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謝 漫遊者文化 AzothBooks 提供兩本《視覺系天才魏斯安德森:憂鬱男孩與細節控的奇想美學》,這裡將抽出兩名幸運的獲獎者,參與方式請按讚並於下方留言處回應,請自由作答,自由分享,為期三天,僅限台澎金馬地區,預定在 8 月 30 日周一晚上十二點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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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想讀這本書,或是喜歡衛斯安德森和其作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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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喜歡也當然歡迎轉發或分享給朋友。)

  • 日本黑幫名字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16 0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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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中某天和同學一起提著垃圾袋,沿著圍牆走向校園最邊角的垃圾場。那同學應該不是在混的,然而不知怎地得罪班上一個女同學,女同學有在混的哥哥領著一幫高中生,截下了我們。幾個人圍住了他,幾個人圍住了我,這時女同學走來,對她哥哥說:「右邊這個不是。右邊這個是乖的。」高中生們於是讓出了我的路,我也就自己拖著垃圾袋繼續未完成的值日活。解決了垃圾袋,沿著原路回去,高中生們都走了,而同學竟在原地等我一起回教室。


    始終不曉得同學在我倒垃圾的時候受了什麼威嚇。倒是忘不掉女同學的那句「他是乖的」。前陣子看《我英》,日本黑幫頭子對少主說:「我們黑道是不能對普通人出手的。」想想,原來這樣的事是發生在我身上過的。我是普通人。我所不屬於的地方,基於我並不知悉的道義,主動保護著我的無關。然而那卻是被保護著的我人生裡最江湖的時刻啊。再也不曾被誰人包圍過了我往後的際遇。這些,就是我聽 COLD DEW 的時候想起的事情。


    不全然和歌有關,或許更是那些人。台北聽團仔的場子一眼看上去也不就是個武林嗎,奔三的我們確實不再以誰乖誰壞這種句子讓開誰的路了,只是偶爾我在 REVOLVER 小地方甚而連 LEGACY 排長長的隊,都覺得下一刻會有人圍住我,說:「你不是混的。」想辦法讓臉在一個地方待得夠久,久到這張臉在那個地方有意義,然而圈外感依舊時時刻刻截下我。我是真喜歡在 live house 換團的空檔聽熊和他認識的人聊天,一個又一個我還沒記住的樂手的名字,一段又一段我不明所以的八卦。有時熊會停下來為我解釋,有時不會,現在我比較喜歡他不的時候。因為如果他解釋的話,我就又是那個乖的了。


    大團見證那晚,盧恩送我一張印有哲安的貼紙,說上頭是意識不能招待所那場演出的現場照片。我點點頭,怯怯伸手接下,說唉呀那場我不在。貼紙在口袋裡,四個紙角尖尖的,我的手指在口袋裡不斷碰著那些尖,聽盧恩和熊聊了好久,聽到四個角都鈍了。其實我仍深怕我的愛是乖的,我的愛是圈外的,我因書寫而被他們知道,像不會武功的王語嫣因為熟讀招式而被江湖知道。可王語嫣永遠不是武林中人。


    被沒在混的人愛上,他們是會開心的嗎,抑或其實就像我所擔憂,他們心底終歸是客氣、不忍說破的,一邊隱隱想著那喜愛可能帶著些許錯解,一邊怯怯地,伸手接下了。


    後來,來不及和他們分享,一週半後我和胡靖看了另一場演出。完全不是聽團仔場子的那種演出。台上有主持人,歌與歌之間介紹曲目,歌手在台上帶著角色,歌也是名曲而非自己寫的。那又是另一個江湖了嗎?我坐在台下,忍不住想自己到底多久沒聽這種會在歌和歌之間介紹曲目的現場了,但隨即又想到,其實《牯嶺街少年殺人事件》裡的樂團,反而比較像這樣啊:主持人、國外來的熱門音樂、主唱試圖再現某個外國歌星的聲音,而非自己。心中掃過一遍熊書裡寫到的歷史,好想知道為什麼後來樂團的現場文明演化為另一種典型,熱門音樂時期的那種現場的標本卻反而被保存於不在聽團圈內的、或許當代聽團仔終其一生不會經過的地方。


    捷運站裡和胡靖聊了整整一個半小時,試圖釐清自己再也不習慣破壞劇場幻覺的現場演出的原因。連 talking 也避免講得像排演過的時代裡,原來我在一個更巨大的光譜裡終歸還是偏向這一邊的,有點感動,又感動得有點卑鄙。對胡靖說:「那下次換我邀請妳看團。」結果四天後疫情擴散,三級警戒,我至今還再沒走進過捷運站。


    訪問只能透過鏡頭,我感激團員們總是對我坦率。其實,我的受訪者總是和善,每每聽聞曾有誰被受訪者暴怒洗臉都深感自己十足幸運,但或許那也正因為我總還不是那個有在混的?我感動哲安向我提到新墨鏡的時候體貼備註,那是先前一個如何如何的樂團 —— 其實因為愛人和超級尬團鼓手亮瑩組過團的緣故,我竟在二十出頭就聽新墨鏡了。偶爾,極其偶爾,會有這種發現自己竟在某條小徑上比江湖料想的更江湖的時刻,而那就足以讓遙遠未來的我在想起時歡欣整夜,如我想起自己曾被一幫混混讓路,因為不屬於而坐擁一整個垃圾場背景的魔幻記憶。


    他們準備要錄 EP 了。三首歌,不過有半小時。我很期待。像王語嫣那樣期待。


    ⋯⋯
    ⋯⋯


    2021 年 4 月 18 日,第四屆「意識不能招待所」,這系列由野花惹吵主辦,主打後搖、瞪鞋、迷幻等另類曲風的中型音樂節,在台北延聲音樂工作室繼續第二天的節目。在開場一首四分鐘無人聲的〈舊時〉、以 A 段繁複變速勾人心魄的〈山地情歌〉之後,COLD DEW 的貝斯手蔡瑀晟終於開口。


    「嗨,大家好,我們是 COLD DEW。」他說,「他是主唱林哲安,然後我是貝斯手蔡瑀晟,然後他是吉他手吳征峻,然後他是鼓手吳征鴻。」然後、然後,不知是刻意還是真有種討喜的木訥,然而台下顯然捧場 ——「講得好!」有聽眾大喊。林哲安隨口接了句:「啊不然你順便講一下大家的職業?」蔡瑀晟竟真的介紹了起來:我還是學生、征峻是吉他老師、哲安是教科書編輯、征鴻最近考上研究所了⋯⋯


    聽眾迴響越來越熱烈,彷彿真的對他們的職業興味盎然。事實或許是底下的人都知道這場接下來沒有 talking 了 —— 成團以來,COLD DEW 不會講話這件事出了名,甚至當傷心欲絕吉他手官靖剛聽見他們演出,讚許之餘給他們的建議是「你們的歌不錯,但建議歌與歌之間加一些底噪做串接」。


    他們心想也好,反正不擅長說話,索性採納建議,一場 set 八首歌,往往聽起來像兩首或一首長長的歌。曲與曲之間,偶爾是吉他手捕捉效果器的殘響,偶爾是延續上一首歌的澎湃音牆;有時也用極戲劇化的演奏音量或樂句做出劇烈對比,十足撩撥情緒。而如〈山地情歌〉那樣花俏的多段變速,則讓現場聽眾驚喜於樂手以絕佳默契所擦出的靈光。


    噪音、串接、戲劇性極強的編曲,往後成為 COLD DEW 定番。「串接這件事情已經做到有點走火入魔,那時練團三分之二時間在練這個。」採訪時,林哲安笑說。


    正如幾乎所有樂團的聽眾,COLD DEW 的歌迷當然也有儀式,比方〈六神無主〉這首歌必然是一整場 set 的最後一曲,比方〈海邊〉器樂時的衝撞;更深入一點的聽眾,可能會曉得四個團員聽表演時其實反而都是不衝撞的那種人。但假如只光聽音樂,人們不會知道被視為 COLD DEW 樂團特徵幾個要素,究其緣由其實都和串接歌曲這回事一樣隨性。「像細碎的吉他 delay 聲響這件事,其實我記得是因為早期做〈海邊〉現場,開頭有一大 part 是林哲安自彈自唱,我就覺得我不要在台上沒事幹,那就加一些。」吳征峻說。


    弟弟吳征鴻的鼓也是這樣來的:「啊變速這件事,其實是哲安做歌的時候又在和我們講畫面了,說現在要進入一個地方這樣子。啊我就想說,進入一個地方的感覺,應該就是變速吧?」


    當我問老用一句畫面帶過所有做歌想法的林哲安,為何他的歌詞從早年個人時期創作的社畜生活牢騷,轉變為「阿~阿~阿~變成一朵雲」的朦朧詩派,他長長地嗯了一聲,說:「可能,是因為這幾年開始爬山的緣故吧?」


    有點玄,更玄的是這個樂團留下的軌跡:沒有一夕爆紅,沒有可供討論的明確議題性,原只一口飯一口茶地上著演出的 COLD DEW,光靠著樂迷之間口耳相傳、招引各大舞台注目。2020 年,他們跑了 26 場表演,意思是平均每兩週就能在島嶼某處看見四人,演奏著他們酒精濃度 9.9% 的音樂。


    ⋯⋯
    ⋯⋯






    一台各自狂放的改裝車,專訪樂團 COLD DEW:「做這種曲風,有人聽就不錯了」
    https://bit.ly/3emH3Vk


    採訪撰稿_ 蕭詒徽
    攝影、照片提供_ 盧恩瀚⠀IG@luenfilm
    視覺統籌_ 潘怡帆 Crystal Pan Photography
    責任編輯_ 溫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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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黑幫名字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14 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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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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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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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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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
    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

    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
    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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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08 17: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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