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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使用權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阿明小教室 #一圖秒懂 #道路很多種
既有/既成道路現有巷道傻傻分不清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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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的分類中有三種詞語最容易被人搞混,分別是「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
一、既有與既成
「既有道路」與「既成道路」是最常被混在一起使用的詞語,但其實只要深究詞語含義,便可知道他們的不同。
「既有」的解釋是:本來就有的。指的是現存的事物,例如:既有的文化。
「既成」的解釋是:已經完成的、已經成為的。指的是事情已經結束,例如:既成定局。
由上可知,如果把這兩個詞互換絕對是完全不同的意思,下面我們就來細說這兩個詞語在法律上代表的意思。
二、既有道路→現存的道路(包含法律規範、沒規範的道路)
既有道路並非專有名詞,只是表達意思的用語。意思就是「現在存在的道路」,也就是說只要是「道路」都可以稱為「既有道路」。
三、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道路,既成道路為有「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地主擁有道路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卻屬於公眾,供一般民眾通行。自家土地一旦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地主要拿回土地使用權,得先跟當地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若有挖路、建築、阻擋通行等行為,地方政府經民眾檢舉,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市區道路條例第33條開罰。
四、現有巷道→依建築法第48條規定,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定義
現有巷道在法律當中並沒有專門的定義,只在建築法第48條第2項寫道「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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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使用權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為鄉親服務不停止、用心會勘不間斷!」
📣孟楷及服務團隊在#八里區會勘情形向鄉親報告:
1️⃣經八里民眾陳情中山路二段270號旁8M計畫道路內有自來水管線,#影響該道路內的側溝施工而無法施作及影響民眾人車通行安全,且管線外露容易造成民眾生活不便及觀感不佳(塵土飛揚造成環境髒亂),因此希望能即刻辦理管線遷移。
為了解決當地居民的困惱,邀集 #台灣自來水公司、#新北市蔡錦賢議員辦公室 及 #八里區公所,就問題辦理現場會勘,釐清該地土地所有權問題,並盡速遷移。
🕹未來方向:
1.有鑑於近期有永和某工地管線掏空造成重大工安意外事故之憾,希望能即刻辦理管線遷移一事,#以保當地居民與環境安全。
2.台灣自來水公司及八里區公所認定中山路二段270號與276號之間8M計畫道路為既成道路,但土地所有權目前為私人所有,故請提供土地無償使用書,並同意遷移管線。
3.請台灣自來水公司在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所提供之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後,#盡快於109年7月30日以前開始施作管線遷移工程。
2️⃣八里當地民眾反映在中華路二段308巷路口原為安全島經當地里民反映後增開一個缺口可以左轉,#需設置交通號誌,因此邀集 #公路總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及 #新北市黃桂蘭議員 現場辦理會勘。
📣未來方向:
1.中華路二段308巷路口因在安全島開一個缺口後能左右轉,勢必需要新的號誌標線來提醒民眾,因此要求新北市交通局協助劃設,#落實當地交通安全。
2.新設號誌燈號所需用電問題,該地權責屬於公路總局,#並允諾若有埋設電線需求會提供土地使用權,而交通局也會向台電以專案方式申請用電計畫。
💪認真做、用心拚,我是洪孟楷,跟我的團隊,一起為鄉親打拚!
既成道路使用權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總統李登輝居住的台北市外雙溪翠山莊別墅,占地約260坪,產權為孫女李坤儀所有,但該社區周邊土地地主陳許春美2014年提告,指翠山莊15名屋主擴建佔用她的土地,要求拆屋還地,李坤儀也是被告之一。士林地院2015年判李坤儀須拆除占地6.7坪的車庫、辦公室建物,但部份土地的用途已成翠山莊私設對外道路,因此拆除後恢復原狀,地主不能作其他用途。李坤儀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判決李坤儀除了拆屋,還要還地,把使用權還給地主,至於地主後續能否運用既成道路土地,是地主後續的事。可上訴。
翠山莊社區於40年前完工,李登輝2000年卸任總統後,政府支付每月31萬元租金,承租其中一棟別墅作為李的居所,後來2006年立院修正通過《卸任元首禮遇條例》,大刪禮遇內容,政府不再支付租金,隔年李坤儀貸款約4900萬元,買下該棟市值約8000萬元的別墅,李登輝仍住在裡面。
陳許春美25年前陸續買下翠山莊周邊土地,本打算興建養老院,後來發現部分土地被翠山莊住戶「增建佔用」,有些被佔用的土地是既成道路的範圍,有些不是,因此陳女控告15名屋主,要求拆屋還地。
一審審理時,李坤儀透過律師辯稱,別墅及周邊土地原本都屬於簡姓婦人,後來簡婦把房子賣給她,將周邊土地賣給陳女。李家買房子的時候,原本就有這些建物,雖然部分建物佔到陳女的地,李家應屬「有權佔有」,不是無權佔有。
李坤儀還主張,佔用部分僅6.7坪,而且是既成道路範圍,就算拆掉建物把地還給陳女,陳女也不能作任何使用,但若拆除,可能引起相關地質改變及土質流失問題,因此無須拆除。一審丈量勘驗後,認為陳女主張有理,因此2015年判決李坤儀須拆除6.7坪佔用土地上面的建物,其餘10多名被告的屋主,多數也被判決拆屋或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