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旅館無障礙客房法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旅館無障礙客房法規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旅館無障礙客房法規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旅館無障礙客房法規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3萬的網紅獨立評論在天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身障者出遊,多半會有陪同者,那這些人需要無障礙客房嗎?」換個角度,我們來想一想: 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除了考慮身障者,還可能有行動不便的長者,旅館的使用設計,是否能考慮得更「通用」? 余虹儀建議:「讓所有客房都導入通用設計,例如避免地面段差、注意鋪設地毯的厚度、使用有置腳空間的桌子、降低衣架高...

  • 旅館無障礙客房法規 在 獨立評論在天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10 18: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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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障者出遊,多半會有陪同者,那這些人需要無障礙客房嗎?」換個角度,我們來想一想:

    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除了考慮身障者,還可能有行動不便的長者,旅館的使用設計,是否能考慮得更「通用」?

    余虹儀建議:「讓所有客房都導入通用設計,例如避免地面段差、注意鋪設地毯的厚度、使用有置腳空間的桌子、降低衣架高度等等,提供旅客更多選擇,那麼輕度行動不便、使用助行器或拐杖的旅客也能方便入住,服務對象不是可以更擴大了嗎?」

    #通用設計 #無障礙 #銀髮 #幼兒 #身障者

    https://bit.ly/3pZWDKe

  • 旅館無障礙客房法規 在 余秀芷sleev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8-23 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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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行政院訂立《無障礙專法》連署書

    前言

    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及趙永清的調查報告(2019/08/16記者會),糾正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一案;身心障礙團體要求行政院儘速訂立《無障礙專法》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展現社會人文進步價值。

    引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之二「該署未恪遵建築技術規則規定,103年逕自以函示方式,將客房數16間以上至少需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放寬僅先就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一般旅館進行無障礙設施勘檢,而放任各縣市未設定分類、分期、分區改善期程,顯有違失。」及「復據本院調查統計截至107年底各縣市餐廳、補習班、旅館無障礙設施不合格比率,發現營建署目前督導考評機制並無法真實反應各縣市無障礙環境落實情形,難謂允當。」

    按規範訂定基本房間下限規模,以旅館客房數為基礎計算,第167-7 條、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4 組者,其客房數十六間以上一百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超過一百間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及其餘數,應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另外衛福部醫藥署迄今仍然拒絕內政部營建署函文要求將診所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空間納入施行表示意見。

    還有政府部門《無障礙資訊公開揭露網頁》皆不可得之,或在那裡可以找得到有關無障礙餐廳、補習班、旅館房間、診所等完整的訊息!

    呼應監察委員王幼玲及趙永清調查案「應重新檢視現有法規是否符合公約規定及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並研議無障礙環境另立專法的可行性,以統合機制有效推動無障礙業務。」儘速訂立《無障礙專法》,將現行分散於中央各部會制定的規則、規範、辦法、要點等低位階行政命令(涉及陸、海、空、鐵道、公共場所、風景區、林務、農場、交通運輸場站、船舶碼頭、公共商辦大樓場/廠所)彙整統合於專法下,建立具備強制性性質,全面落實於環境生活上。

    高齡社會,每一個人都需要無障礙的生活環境;印證「兩位監察委員表示,台灣在2026年就要邁入超高齡社會,每5位有一位是超過65歲的長者,就餐廳及旅館無障礙設施查核不及格比率過高的情況,對輪椅使用者及行動不便的長者造成生活及活動的障礙,各縣市政府的首長應該要特別重視,全力輔導改善。」是無庸置疑的人口演變與趨勢所在;然事在人為與政府如何因應之?

    共同連署:https://forms.gle/CWZzorw6UDxESEqo6

  • 旅館無障礙客房法規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7-24 0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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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營建署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過去,一般建物若要經營旅館,需依法設置無障礙電梯。然而據了解,在旅館公會的遊說壓力下,營建署去年底決定修改標準,只要旅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沒有住宿以外的服務性設施,儘管不符合無障礙電梯的規定,也可不必改善。此舉遭批評是替旅館業者解套,不但對身障者不友善,也忽略老人等高齡化社會的需求。

    放寬標準〉寫入無須改善原則

    一名直轄市的建管處官員直言,各地在受理申請建物的變更使用執照時,可以說幾乎「百分之百都會核准」,因此,這次營建署把「無須改善」的替代方案明確寫入認定原則中,等於有利旅館經營者,未來可以直接免除改善無障礙電梯的成本。以首都台北市為例,變更使用當旅館的案件今年上半年就有24件,平均每月就有4案。

    營建署這項新規定是在去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規定放寬了「昇降設備」的標準,在「無須改善情形」中,新增:「一般旅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未設有住宿以外之服務性設施、附屬設備者,得免改善昇降設備。」
    換言之,未來一般建築物,即便內部的電梯設備不符合無障礙標準,但只要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確保2樓以上沒有服務性設施,一樣可以變更使用經營旅館開業。

    為何放寬規定?營建署在修法說明中解釋,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1規定,「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營建署認為,既然已在旅館1樓設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沒有服務性設施,那就符合「已可通達無障礙客房」的規定。

    縣市自理〉服務性設施未列舉

    至於何謂「服務性設施」?營建署在修法對照表中說明,因旅館的型態不一 ,避免掛一漏萬,所以才沒有逐一列舉何謂服務性設施及附屬設備,而是決定交由各主管建築機關,依照個案來審核,增加彈性。

    現行對於新舊建築物的無障礙設施有不同規定。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只要是新建或增建的建築物,都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也規定,無障礙電梯包括引導標誌、輪椅迴轉空間、點字觸覺裝置、電梯門的寬度大小等都有一定標準。但既有建物的規範則較寬鬆,只要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來改善建物的無障礙設施即可。
    過去,既有建物想變更使用當旅館,而無障礙電梯不符合規定,可報各縣市的建管處或無障礙諮詢小組,依照「個案」來審查。

    一名地方縣市實際承辦無障礙專案的工程員說,以前若有建物申請變更當旅館,卻沒有設置符合規定的無障礙電梯,一般都要提出替代方案送審,「審查也不一定會過」,而替代方案必須依照個案認定,例如面積夠大或旅館規模到一定程度,要求就會比較嚴格。

    方便業者〉一體適用反成漏洞

    他舉例,有可能要求屋主必須在1樓設置無障礙客房,且同時還要在一般樓梯裝設「附掛式升降椅」。如今,在旅館公會遊說下,直接把「無須改善情形」明文訂在法規中,好處是讓有意做變更使用的業者可以方便行事、有依循標準,但也可能形成漏洞,讓原本必須依個案審查的建物,直接免除改善無障礙電梯設備的成本,就直接變更使用當旅館。
    身障團體也對這項修法表達抗議。北市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總幹事許朝富說,他徵詢過不少身障者的意見,大家都對「只在1樓設無障礙房間就可免設無障礙電梯」有很高疑慮,尤其牽扯到老人、拿行李的旅客時,通用設計仍是必須的。

    況且,許多旅館多半只是「意思意思」在1樓設1間無障礙客房,這真的符合無障礙及老人的使用需求嗎?

    他表示,的確有些建物的結構可能無法裝設電梯,但這應該回到個案審查,例如評估這間旅館的規模、房間數量,再衡量合理的無障礙設施是否足夠,而不是像營建署以一體適用的方式,讓一些原本可以達到無障礙環境的既有建物,連改善都不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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