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新 北市 違章建築 申請門牌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新 北市 違章建築 申請門牌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jowquen (拉旯旮旭日九)看板Road標題[情報]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時間Wed...
新北市政府101年6月13日北府法規字第1011856911號令:
訂定「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http://web.law.ntpc.gov.tw/fn/ShowNews.asp?id=3136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第 一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道路命名及
門牌編釘作業,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執行機關為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戶政
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指大道、路、街、巷、弄,其
區分原則如下:
一、道路寬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屬跨行政區域
之重要道路或具有該區指標意義者,得為大道。
二、道路寬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得為路。
三、道路寬度在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者,得為街。
四、道路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八公尺者,得為巷。
五、巷兩旁之通道,得為弄。
大道、路或街得依實際需要分段;寬度達八公尺
道路,其長度未滿二百公尺者,得為巷、弄。
第 四 條 大道、路或街之命名,應斟酌下列事項:
一、東、西、南、北等方向。
二、各該地區道路之數字序列。
三、易記憶辨認。
四、具有地方特色、地方慣用、民族文化、表揚善良或重要
事蹟等具紀念意義之人、事或地名。
五、其他具有創意或共同記憶價值之名稱。
前項之命名,不得與本市既有道路重複或同音異字。
同一道路以同一直線或弧線為準,其曲折部分得另行命名。
道路兩端及分段處,應設置指示牌,並得標示門牌起訖號次。
第 五 條 巷之命名,依下列規定:
一、大道與路或街中間之巷,依大道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二、路與街中間之巷,依路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三、兩道路中間之巷,依較寬之道路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寬度相同時,以較繁榮端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四、因預留號碼不足,而無法定巷號時,得使用緊鄰巷口之
建物門牌基本號,定為巷號。
弄之命名,準用前項規定。
第 六 條 道路之命名、更名,應由戶政所會同相關機關派員實地
勘查研議,並召開協調會議,必要時得由本局協商。
因地形或地貌改變,跨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或因行政
區域調整,致道路名稱重複,須辦理道路命名、更名者,
由戶政所召開協調會,必要時得由本局協商。
道路依前二項程序命名、更名者,本局應於報請本府核定
後,刊登於本府公報,並公告於本局及相關戶政所網站。
第 七 條 道路新闢、廢止或變更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
本局及戶政所會同相關機關辦理道路命名、更名或門牌整
編、改編之事宜。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戶政所申請門牌編釘或改編:
一、依法領有建築執照且已完成主要構造之建築物。
二、未編釘門牌或改建之建築物。
三、建築物正門方向改變。
違章建築暫編為鄰近房屋門牌之附號門牌。但鄰近無門牌
號次者,得依其實際坐落位置,暫編附號門牌。
機關、學校、工廠、寺廟、醫院或在同一處所經營共同事
業之建築物,應以臨街之正門編釘門牌,範圍內之附屬建
築物不另編釘。但必要時得編釘附號門牌。
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不予編釘門牌。
第 九 條 已編定之門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戶政所主動整編:
一、原編門牌號碼重複、順序混亂或不符規定。
二、因道路命名、更名、廢止或其他情形,致相關建築物
門牌有整編之必要。
因門牌整編致人民相關證照須改註者,本府各機關不予收取費用。
第 十 條 建築物起造人、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現住人或利害
關係人得向戶政所申請門牌證明書。
第 十一 條 戶政所受理申請編釘、補發、換發門牌及核發門牌證明書,
應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門牌應釘掛於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無適當
位置釘掛或無法釘掛者,應在大門左上方適當高度位置繪
製門牌標誌;無適當位置繪製時,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
書寫道路名稱、門牌號碼,其規格以與現行門牌相同為原則。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相關作業規定及門牌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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