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新竹霸凌事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新竹霸凌事件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新竹霸凌事件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nnieyin1979 (我是安尼穎1979)看板LAW標題[討問] 關於最近新竹女學生霸凌事...


少女霸凌主因 疑坐檯被曝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7/today-so2.htm

這是最近這幾天吵的連總統都關心的新竹女學生霸凌事件,而依照新聞的刊載,加害人是
被依害自由、強制、重傷害未遂等罪,及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函送法辦。

依照霸凌影片(http://0rz.tw/BQO2j )來看,加害人先是用腳踢被害人的頭部,然後再分
別推她,影片最後變成所有加害人毆打她,讓女學生無法起身。

只是為什麼會以重傷未遂(刑法第278條)函送呢,而不是普通傷害罪。
是因為加害人主觀上就有致他人重傷(重傷定義:刑法第10條第4項),還是客觀上動作已經
足以造成他人身體部位有重大不治或難以治癒。

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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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225.238
CrazyMarc:應該是政治動作,普通傷害是告訴乃論 03/29 02:30
annieyin1979:政治動作...? 03/29 02:31
t110147:用重傷未遂才能自行起訴呀 03/29 06:14
ikehunting:你想太多了,警察函送的罪名大多都是搭的上邊就好 03/29 07:54
jahkwe0930:對方年紀似乎未滿18耶~ 03/29 10:19
JackeyChen:警察函送的罪名參考看看就好 (茶) 03/29 10:28
yuusnow:參考而已 不然普通傷害當事人又沒告他要怎送 03/29 11:20
loveloser:記者自己想像力很豐富 常常可以掰一堆有的沒的 03/29 14:32
ChrisBear:277 278 271差別在於行為人主觀意圖 要從客觀上之侵害 03/29 23:34
ChrisBear:行為、侵害部位等客觀因素做判斷 03/29 23:35
annieyin1979:277是告訴乃論 04/03 17:27
annieyin1979:難怪會以重傷未遂函送 04/0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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