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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新竹市政府新聞稿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773的網紅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針對前幾天香山河川污染事件,新竹市環保局長第一時間公開引據廠商「非故意」的說法,卻毫不置疑;現在又用只處罰「故意犯」的「水污法」移送,就是有為廠商脫罪之嫌。 因此,我們今天特別前往新竹地檢署告發廠商,籲請檢方以「刑法第190-1」嚴查。同時我們也召開記者會,要求新竹市政府說明:你們到底為什...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
新竹市政府新聞稿 在 陳啓源??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16 23:55:09
1090507新聞稿 標題:眾志成城!新竹縣市議會聯手欣瀚國際力挺志工 正當政府或國內企業提出各種紓困方案救經濟時,而欣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曾昭維偕同其關係企業幾何學團體服公司決定將逆勢轉困境為福田,捐贈該公司的物資來幫助學校,透過新竹縣吳旭智議員,新竹市議會議長許修睿代表李吳喜主任、新竹市議...
新竹市政府新聞稿 在 廖子齊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2 04:36:58
香山汫水港(海水川溪)染紅事件 . 香山汫水港遭鑫磊水泥廠排放化學溶劑,已經第六天了。 . 這六天來,我們到現場會勘,到地檢署告發,質問新竹市環保局為何只罰錢、不以新修的「刑法」移送,也呼籲香山出身的林智堅市長出面說明。 . 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仍未獲得回應。新竹市環保局發完一篇「祭出重罰250萬」...
新竹市政府新聞稿 在 田雅芳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1 07:42:37
從掛在私人土地的競選帆布 被市府針對性的無預警拆除 造成很多關心雅芳的朋友 誤以為雅芳沒有要參選 所以雅芳今天不站路口 要到新竹市政府前廣場 跟林智堅市長陳情 💪歡迎各位好朋友,早上九點一起來關心,捍衛人民的權利 南區新聞稿/林智堅違反選罷法 新竹市在這次九合一選舉,候選人無論其學經歷、背景包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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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新聞稿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6-19 23:42:24#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新竹市政府新聞稿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針對前幾天香山河川污染事件,新竹市環保局長第一時間公開引據廠商「非故意」的說法,卻毫不置疑;現在又用只處罰「故意犯」的「水污法」移送,就是有為廠商脫罪之嫌。
因此,我們今天特別前往新竹地檢署告發廠商,籲請檢方以「刑法第190-1」嚴查。同時我們也召開記者會,要求新竹市政府說明:你們到底為什麼縱放廠商?
最後,事發至今已經第四天,香山出身的 林智堅市長仍未公開對這個案件說過任何一句話,我們也在這裡籲請市長公開說明,讓香山的鄉親能夠安心。
只提罰鍰,不提刑責? 新竹市府勿縱放不肖廠商!
捍衛香山溪流,立刻依「刑法第190條之一」(環境刑法)移送污染廠商!
繼續追蹤香山汫水港溪遭廠商化學藥劑全面染紅事件。
今天早上,我和邱顯智律師、時代力量新竹議員當選人們,到新竹地檢署召開記者會,告發不肖廠商。
事件發生到現在第四天,鄉親們最關心的問題除了溪流復原的進度,還包括:究竟新竹市府會怎樣向廠商咎責?香山多年來已經發生過多起嚴重污染事件,究竟我們可以如何有效嚇阻不肖廠商,讓香山的鄉親不用再活在恐懼當中?
但很遺憾,新竹市府昨天公佈的咎責方案,仍是相當離譜。市府只提罰款,不提刑責,根本是在縱放廠商。
根據新竹市府昨天發出的新聞稿,他們宣稱「重罰」廠商的方式,就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罰廠商250萬。如果廠商再不改善,市府也只說「會再倍數增加罰款」。(https://goo.gl/PD5fBQ)
許多鄉親疑惑:罰這些錢,廠商真的會怕嗎?過去許多廠商罰錢了事,繼續排放污水,這樣的處罰真的有任何效力嗎?
政府真的只能罰錢嗎?
當然不是。
事實上,正是為了對廠商有實質的嚇阻力,立法院在今年五月就通過「刑法第190-1」的修法。這個條文被視作「環境刑法」的一部分,主要是讓不肖廠商不只要面對罰鍰,還要面對七年以下的刑責,並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會有這樣的修法,最早是由司改國是會議作出的結論。法案通過時,不論民進黨或時代力量的委員,都將這個修法視作「環境刑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法案通過至今半年,已經陸續有地方政府援用這個刑責較重的新法,將轄區內的不肖廠商移送法辦。
那新竹市政府呢?
面對這個案件,雖然新竹市府也已經在昨天將案件移送地檢署,但引據的法條仍只提《水污染防治法》!
但為什麼立法院要特別修「刑法第190條-1」?就是因為《水污染防治法》無法有效處罰廠商!
包括民進黨、時代力量的立委,乃至許多第一線偵查環境犯罪的檢察官,都已經一再指出,《水污染防治法》內雖然也有刑責,但過去只處理「故意犯」。在司法實務上,過去曾有許多廠商都辯稱自己「不是故意的」,但法官、檢察官又很難證成廠商是「故意」還是「過失」,最後許多廠商都順利脫罪。因此這次修法,才特別將「過失犯」也納入處罰對象。
這意思就是,依據新修的《刑法》:不管廠商是不是故意,只要你造成污染,就有刑責。立法者相信,唯有如此,才能讓廠商不敢心存僥倖,必須更加小心。
我們要問新竹市政府:
為什麼面對這類案件,當別的縣市政府都開始採用「刑法」移送,你們卻只提《水污染防治法》?為什麼你們只提罰鍰、不提刑責?
甚至,為什麼在案發第一時間,新竹市環保局長接受媒體訪問時,在根本還沒調查的情況下,就引述廠商的說法,特別對大眾說「據廠商表示是非故意」?
我們認為:
新竹市府這種做法,就是在縱放不肖廠商。
環保局長第一時間公開引據廠商「非故意」的說法,卻毫不置疑;你現在又用只處罰「故意犯」的「水污法」移送,就是有為廠商脫罪之嫌。
因此,我們今天特別前往新竹地檢署告發廠商,籲請檢方以「刑法第190-1」嚴查。
同時我們也召開記者會,要求新竹市政府說明:你們到底為什麼縱放廠商?
最後,事發至今已經第四天,香山出身的 林智堅市長仍未公開對這個案件說過任何一句話,我們也在這裡籲請市長公開說明,讓香山的鄉親能夠安心。
謝謝市長。
————
相關連結:
汫水港溪事件相關
1、12/17:我與環保局現場會勘後發文
https://goo.gl/VvgXMg
2、12/17:新竹市政府新聞稿:
海水川溪遭污染 環保局祭重罰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移送法辦
https://goo.gl/koRyZR
刑法190-1修法討論
1、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可憐後勁溪 水污染應罰過失犯(2017)
https://goo.gl/xUXu5g
2、陳重言(清大科法所助理教授)/台灣環境犯罪規範的新篇章(2018.7)
https://goo.gl/7HcwSh
3、立院三讀 廠商排放有害廢棄物即負刑責
https://goo.gl/FxF4kW
————
「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
第 190-1 條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立法理由:
「本條所稱之污染,係指各種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使其外形變得混濁、污穢,或使得其物理、化學或生物性質發生變化,或者使已受污染之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品質更形惡化之意,並不限於已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情形」、「行為人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於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造成污染者,不待具體危險之發生,即足以構成犯罪,俾充分保護環境之安全。」
新竹市政府新聞稿 在 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只提罰鍰,不提刑責? 新竹市府勿縱放不肖廠商!
捍衛香山溪流,立刻依「刑法第190條之一」(環境刑法)移送污染廠商!
繼續追蹤香山汫水港溪遭廠商化學藥劑全面染紅事件。
今天早上,我和邱顯智律師、時代力量新竹議員當選人們,到新竹地檢署召開記者會,告發不肖廠商。
事件發生到現在第四天,鄉親們最關心的問題除了溪流復原的進度,還包括:究竟新竹市府會怎樣向廠商咎責?香山多年來已經發生過多起嚴重污染事件,究竟我們可以如何有效嚇阻不肖廠商,讓香山的鄉親不用再活在恐懼當中?
但很遺憾,新竹市府昨天公佈的咎責方案,仍是相當離譜。市府只提罰款,不提刑責,根本是在縱放廠商。
根據新竹市府昨天發出的新聞稿,他們宣稱「重罰」廠商的方式,就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罰廠商250萬。如果廠商再不改善,市府也只說「會再倍數增加罰款」。(https://goo.gl/PD5fBQ)
許多鄉親疑惑:罰這些錢,廠商真的會怕嗎?過去許多廠商罰錢了事,繼續排放污水,這樣的處罰真的有任何效力嗎?
政府真的只能罰錢嗎?
當然不是。
事實上,正是為了對廠商有實質的嚇阻力,立法院在今年五月就通過「刑法第190-1」的修法。這個條文被視作「環境刑法」的一部分,主要是讓不肖廠商不只要面對罰鍰,還要面對七年以下的刑責,並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會有這樣的修法,最早是由司改國是會議作出的結論。法案通過時,不論民進黨或時代力量的委員,都將這個修法視作「環境刑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法案通過至今半年,已經陸續有地方政府援用這個刑責較重的新法,將轄區內的不肖廠商移送法辦。
那新竹市政府呢?
面對這個案件,雖然新竹市府也已經在昨天將案件移送地檢署,但引據的法條仍只提《水污染防治法》!
但為什麼立法院要特別修「刑法第190條-1」?就是因為《水污染防治法》無法有效處罰廠商!
包括民進黨、時代力量的立委,乃至許多第一線偵查環境犯罪的檢察官,都已經一再指出,《水污染防治法》內雖然也有刑責,但過去只處理「故意犯」。在司法實務上,過去曾有許多廠商都辯稱自己「不是故意的」,但法官、檢察官又很難證成廠商是「故意」還是「過失」,最後許多廠商都順利脫罪。因此這次修法,才特別將「過失犯」也納入處罰對象。
這意思就是,依據新修的《刑法》:不管廠商是不是故意,只要你造成污染,就有刑責。立法者相信,唯有如此,才能讓廠商不敢心存僥倖,必須更加小心。
我們要問新竹市政府:
為什麼面對這類案件,當別的縣市政府都開始採用「刑法」移送,你們卻只提《水污染防治法》?為什麼你們只提罰鍰、不提刑責?
甚至,為什麼在案發第一時間,新竹市環保局長接受媒體訪問時,在根本還沒調查的情況下,就引述廠商的說法,特別對大眾說「據廠商表示是非故意」?
我們認為:
新竹市府這種做法,就是在縱放不肖廠商。
環保局長第一時間公開引據廠商「非故意」的說法,卻毫不置疑;你現在又用只處罰「故意犯」的「水污法」移送,就是有為廠商脫罪之嫌。
因此,我們今天特別前往新竹地檢署告發廠商,籲請檢方以「刑法第190-1」嚴查。
同時我們也召開記者會,要求新竹市政府說明:你們到底為什麼縱放廠商?
最後,事發至今已經第四天,香山出身的 林智堅市長仍未公開對這個案件說過任何一句話,我們也在這裡籲請市長公開說明,讓香山的鄉親能夠安心。
謝謝市長。
————
相關連結:
汫水港溪事件相關
1、12/17:我與環保局現場會勘後發文
https://goo.gl/VvgXMg
2、12/17:新竹市政府新聞稿:
海水川溪遭污染 環保局祭重罰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移送法辦
https://goo.gl/koRyZR
刑法190-1修法討論
1、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可憐後勁溪 水污染應罰過失犯(2017)
https://goo.gl/xUXu5g
2、陳重言(清大科法所助理教授)/台灣環境犯罪規範的新篇章(2018.7)
https://goo.gl/7HcwSh
3、立院三讀 廠商排放有害廢棄物即負刑責
https://goo.gl/FxF4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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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
第 190-1 條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立法理由:
「本條所稱之污染,係指各種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使其外形變得混濁、污穢,或使得其物理、化學或生物性質發生變化,或者使已受污染之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品質更形惡化之意,並不限於已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情形」、「行為人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於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造成污染者,不待具體危險之發生,即足以構成犯罪,俾充分保護環境之安全。」